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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共存

一、相关概念解析

( 一) 国家法

十七至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 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资产阶级法律, 其将这些根本法称为宪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的发展, 出现一些国家将本国的根本法称之为国家法, 如德国等国家.所谓法其内容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些意志经过各阶级的利益斗争有选择性的被国家认可并制定成为在国家范围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 此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目的就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当然法律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但是仅仅用法律进行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甚至还会存有很多弊端, 所以一个国家之中还会存有很多其它调整社会关系和秩序的行为规范, 如道德、政策、纪律等等.但不可否认法律由于其具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其调整社会秩序的有效性是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所不能够比拟的.

( 二) 民间法

所谓民间法则是与国家法不同的概念, 其范围包括国家法之外的所有民间的社会犯规, 主要包括的类别有:具有强制性的民间习惯、不具有强制性的民间习惯、社团规范和社区规范等.民间法这一概念在我国先开始使用的是学者梁治平研究清代习惯法时使用,对于民间法的研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法人类学, 即法学家深入各个原始社会去实地调查了解当地流传下来的原始法, 这种实地考察的方法可以当面与居民交流, 更有利于使得到的资料更加真实准确.不得不说, 民间法更多的是体现熟人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理念, 它的形成主要是以自发为途径, 是在当地居民长期共同生活之中形成, 还有一辅助途径是传统社会组织制定.民间法虽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法规, 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 效力也远没有国家法强大, 但它也并不是可以被忽视而随意违反的, 民间法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它的约束力主要是来自于舆论给予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因为民间法调整的是熟人社会的行为, 一旦当事人不遵守便会遭受整个村落或组织的谴责.如果有些人无视民间法并且随意违反破坏, 那么必然会给其自身带来名誉道德上的损失, 使其在当地社会交往中遭受排斥, 笔者认为这将要比法律制裁更为残酷, 因为法律只是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或者财产, 而民间法的制裁则是剥夺其正常的社会交往, 人本就属于社会性动物, 如果其不能融入社会交往,身心将会受到很大伤害.

( 三)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比较

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属于一个国家中存在的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都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甚至一些民间法会被国家法所吸收, 上升成为普遍遵守的国家法, 但是两者之间却也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之处, 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产生方式不同.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由一定区域的人民自动默认遵守, 不需要经过特定机关的确认.而国家法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是由立法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而制定出的产物.

第二, 适用范围不相同.民间法是特定区域的人们经过长时间的生活而形成的, 所以其也只能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群体, 这个群体可能是一个村庄也可能是一个家族, 总结起来就是熟人社会.国家法则是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通行于全国.

第三, 表现形式不同.民间法大多与当地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它的形成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也没有特定的形式, 它存在于民众的心中, 被人们所敬畏, 并体现在民众日常的行为之中.国家法则是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 并通过文字记录下来, 各部门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四, 实施方式.民间法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给予当事人的心理压力, 没有保证其实施的强制机关, 而国家法则不同,国家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其具有更高的执行力.

二、必要性分析

( 一) 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

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 它的出现都是为了立足在我国实际情况之上, 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 使其和谐有序.

1. 我国国土辽阔

我国国土面积是世界第三, 有960 万平方米之多, 东西南北跨度大, 而且地形十分复杂.深居内陆的西部不仅仅在经济上与沿海地区有很大的差距, 就连两个地区的民众思想也会有大大的不同,西部地区可能思想更偏向于农耕文化, 而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最先改革开放接受西方文化, 思想更加开放偏向现代工业.正所谓“十里不同风, 百里不同俗”更何况我国面积之大.如此巨大的差异是不可能都用国家法来调整的, 所以民间法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我国民族众多

共有五十六个民族生活在我国国土之上, 每一个民族都是国家的一份子.但是不同的民族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语言风俗, 几乎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历史遗传下来的处理本民族事物的民间法, 而且此民间法千百年来在各民族之中发挥了很好的定纷止争的作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 也许这个统一更适合政治上的统一, 而不是法治的统一.不能否认国家法可能在某些方面更适合现代的文明, 各民族也有利用国家法解决本民族的事物, 但是在一些民族生活领域, 民间法才能起到更好地效果.

3.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农业在我国经济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我国现在是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 城乡的差距很大.而且我国人为的将全体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形成农民和市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 两个阶层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这样的差异导致城乡之间生活方式的不同个性和多样化.农民生活的农村和市民生活的城市均有自己的内部规则, 这些规则由于城乡的差距也必然是不同的.近几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 城乡沟通加强, 城乡隔膜有被打破之趋势, 然此非朝夕之事, 亦非易成之举, 所以普遍适用于农村的民间法仍有极大的存在空间.

( 二) 国家法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法在调整社会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国家法并不是万能的, 它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 作用范围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确实在很多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为明显的是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却也有很多领域是法律不便干涉的, 如关于人们的思想、信仰、情感等领域,如果法律过度的对这些领域妄加干涉, 不仅不会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起到有害的结果.就《秋菊打官司》这一电影反映的事实和情况来说, 秋菊所在的当地村民之间有互帮互助的同村情谊在, 秋菊想要的那个所谓的“说法”也只是在不破坏同村情谊的情况下, 让村长道个歉而已, 但是国家法的干预不仅没有给秋菊一个“说法”,反而使得秋菊倍感疑惑, 同时也破坏了同村的情谊.

2. 国家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法律本身是十分神圣的, 对于社会秩序的调整具有权威性, 也正是因为这些所以法律是不能朝令夕改, 一旦颁布实施就不能轻易改动.但是社会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 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法律不可能天衣无缝的预先规定所有社会关系, 这样便出现了法律真空区域, 这时就需要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来进行补充.

3. 国家法实施条件有欠缺

国家法是一个专业的社会规范, 这就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来从事法律工作, 否则国家法也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拥有这些专业技能充足的人员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这些从业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否则国家法也很难达致预期效果.除此之外, 国家法的实施还需与一定的物质条件, 例如, 审判、侦查、检察等都需要财力的支持, 如果财政支持不足, 会使得这些机关难以运作.

( 三) 民间法的优势

1. 民间法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

民间法是生活在一定区域的人们经过长时间的斗争妥协而产生的, 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传承下来, 融入人们的心理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之中, 得到人们的默认和遵守.所以民间法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 民间法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比国家法更具有稳定性长久性,而且其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2. 民间法的适用更简洁

民间法是一个通行于民众之间的行为规范, 它被民众所熟知,所以在适用民间法解决纠纷过程之中不需要请教律师法律问题, 也更加不需要来回奔波于法院浪费时间精力, 为了打赢官司还需要找寻各种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总之打官司是一个十分耗费时间金钱的事情, 而且也不一定能够赢得胜诉具有高风险性.而运用民间法解决问题则快捷方便的多, 不需要经过律师法院等程序, 也不用担心付出那么多时间金钱而不能胜诉, 所以现如今出现的一些法律规避的问题, 也不是不无道理的.

3. 民间法更有利于熟人社会的关系维护

上文有所提及民间法是生活在一定区域的人们经过长时间的斗争妥协而产生的调整矛盾的方法, 换一种说法民间法是熟人社会关系的保障, 仍然就《秋菊打官司》这一电影情节来说, 秋菊最终使得村长受到了行政处罚, 但是却成了村民眼中不近人情之人, 甚至家人都认为秋菊过分, 这些舆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对秋菊破坏民间法的社会制裁.在村长踢了秋菊丈夫以后, 村长仍然在秋菊难产时送去几十里外的医院, 这是村长的职责, 也是民间法的规定, 但是在秋菊使村长受到行政处罚, 破坏熟人社会这种关系以后, 以后秋菊与村长之间还能不能互相帮助将是一个未知数.

三、共存的方式

( 一) 承认习惯法的合理存在

民间法的产生总是与一个国家的传统有关, 而国家传统是不会因为战乱等原因而被打断传承的, 但是国家法则不然.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历史中经历了多个朝代, 每一个朝代的出现都会颁布新的法律, 在朝代更替过程中, 甚至因为战乱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民间法在此时就能够弥补此种混乱的局面.我国一直在推行依法治国战略, 而且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尤其是在城市这个陌生人社会, 虽然如此, 但是在农村其是熟人社会, 而国家法律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对此地区的规范出现漏洞, 故而很多农村地区会选择当地的风俗即民间法去解决纠纷, 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还有当民间法无法解决时才会选择国家法, 此种做法不仅有效的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国家法不应当对民间法全盘否定, 而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其予以包容, 并进行指引, 使习惯法成为符合社会主体社会价值观的习惯法,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助力.

( 二) 确认国家法的权威和调控作用

毫无疑问的是国家法相较于民间法起着主导的地位, 当二者发生冲突, 民间法应当让位于国家法.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其中的法治主要指的是国家法, 因为国家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 且具有国家做后盾, 拥有民间法所没有的强制力, 民间法只能在国家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但是国家法对民间法的调控应当将其的强制性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 如果对民间法即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进行强制性的改变, 可能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并引起当时民众的抵制, 通过其它较为柔和的方式去引导其改变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但是也存有例外, 我国刑法是涉及重大社会公众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 涉及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应当谨慎处理, 既要保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尊重民间法的适用.对于法律的推进不能忽视民众的法治意识的建立, 而民众法治意识的建立应当是在民众认识到法律作用的基础之上, 只有民众认识到国家法在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才能慢慢引导其接受国家法, 遵守国家法.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需要国家各个工作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 尤其是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从而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 三) 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

国家法在容忍接受民间法存在的同时还可以适当的将其强制性出借给民间法.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法的起源本就是将一个国家的普遍风俗和习惯进行升华, 上升为对任何人适用的法律.民间法适用于局部地区, 在当地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法在当地的遵守依靠的主要是舆论的谴责, 和国家法相比缺乏有效的强制性, 难免会出现视舆论于不顾的人, 这时相关人员便可以将此纠纷提交至法院, 通过国家法的程序解决, 强制性的要求应该遵守民间法的人履行责任, 此时国家法就将其强制性出借给了民间法, 这样既使得民间法得到遵守, 有效的保护了当地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关系, 同时也将国家法的权威性植入民众心中, 使其认识到国家法在保护其权益方面的有效性.此种做法在我国历史中也有迹可循, 如清朝关于永佃权的实现, 其实现一般都是依靠佃户与佃主之间的约定, 然后佃户依照约定履行, 实现佃主的收佃的权利, 关于永佃权并没哟规定在清朝的法律之中, 有时难免会出现佃户不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这时佃主便可以将之告去官府, 由官府强制其履行.具体到现代来看, 合同是双方根据行业习惯和双方意愿进行签订的,可以说带有一定的民间法成分, 当合同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时, 认真履行的一方便可以将不认真履行的一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并强制其履行, 此时法院通常会在查证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支持此诉讼请求.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各个区域之间交流逐渐方便且增多, 同时矛盾也会随之增加, 而此时不同区域之间的民间法可能会存在不同, 导致矛盾的解决途径难以统一, 此时就需要国家法的介入.国家法的介入就会逐渐改变民众的观念, 使民间法的内容逐渐被国家法所影响或改变.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我国人民的法治观念逐渐增强, 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觉醒, 同时也认可了国家法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以许多民间法都加入了国家法的内容, 很多村规和行规等都在其内容之中融入了国家法.很多地区的民间法都有意义的在不违法国家法的前提之下实施, 不得不说,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不断趋同是大势所趋,这样不仅仅有利于保护地区的特殊风俗和社会关系, 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国家法的实施, 逐渐增加公众对国家法的认同, 为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助力.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关键时期,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在我国理论界占有十分重要位置, 在实务界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主要就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并存的必要性和方式进行了讨论, 国家法与民间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 两者的并存可以进行互补各自的缺陷, 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对法治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断变化, 日趋复杂.因此, 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问题还有很大的研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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