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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建设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或部分个体共同的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都紧密相连也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紧密相关,但是结合公共利益的维护现状来看,现阶段公共利益成为人们最容易忽视的利益与最不容易维护的利益.一方面,大部分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极为欠缺,对公共利益的所有权利认知不明;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其具有复杂性与长期性,因此紧靠社会个体维护公共利益是不现实的.在此情况下,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开展公益诉讼,则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建设中的问题

(一)法律建设不足

法律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陛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使得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时缺少法律保护同时备受争议;同时,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时的法律地位不明,也就是说在进行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目前仍存有很大的争议,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使得公益诉讼如无本之源,一切诉讼维权工作的开展都缺少稳定的根基.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是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

检察机关展开公共利益的诉讼是以公共利益为主体,但是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含哪些内容?有怎样的范围界定?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都缺少一个性的、法律性的答案,可以说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开展公共利益的诉讼与维护工作.

(三)诉讼风险大且成本高

公共利益是社会群体或个体间的共同利益,包含内容多、涉及范围广且性质复杂,因此公共利益的诉讼与维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也就是社会普通个人以及有关组织无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因,而检察机关虽然具有比普通个人以及相关组织更为专业的诉讼团队与技术,但是公共利益的诉讼仍需承担许多风险,一旦败诉,检察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及自身责任,所以多数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总是保持谨慎的态度,不愿1 00u/o的承担诉讼风险.另外,司法皆有成本,且公共利益的诉讼成本是较高的,可以说高风险与高成本是阻碍检察机关展开公共利益诉讼维护的重要因素.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

(一)法律基础

法律是一切诉讼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法律基础,检察机关才能更高效的开展公共利益的诉讼维护.近年来我国对公共利益诉讼问题逐渐重视,法律体系也在逐步的建设完善,如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确定了公共利益的起诉主体为国家规定的相关组织与机关,同时确定了公益诉讼主要采取单行法+基本法的诉讼模式,这为公共利益的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宪政基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责是依法监督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对于损害人民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监督,可以说通过适当的手段与方式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因此,以检察机关作为主体依法开展公共利益诉讼是具有一定的宪政基础的,实际上,将检察机关引进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公益诉讼因为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并且能让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也让检察杌关依法监督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诉讼实践

依据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司法案件中检察机关主要起监督与支持的作用,即不具备原告资格直接参与到司法诉讼中,而只是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这一模式显然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能力与作用,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正规机关部门,无论是技术还是团队能力与其他社会团体对比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针对这一情况,近年来检察机关也是进行了大胆的司法尝试,例如自2008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的多宗公益诉讼案都获得了法院的肯定性判决,可以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功能与作用是非常重大的.

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建设

(一)建设司法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责是依法监督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对于有损人民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而公共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开展公共利益诉讼的目标是有效提升社会公共福祉,因此从某一层面讲,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能是个人,但是最终的受益者却是社会公众,所以在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开展公共利益诉讼的过程中,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政府执法部门也应当大力配合检察机美的公益诉讼活动.另外,分析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以检察机关为主,以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为辅开展公益诉讼,能取得较好的诉讼结果,而只凭借检察机关自身的力量开展公益诉讼,司法效率普遍较低,基于此,相关立法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司法联动机制,实现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有机配合,以此确保公共利益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具体如将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与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诉讼中的职权相衔接,使两者共同配合完成公益司法案件的取证、现场维护等工作,通过多方面的关联互动有效提升公益诉讼的效率,切实维护人民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建设责权法定机制

一方面,尽管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存有差异,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公益诉讼的本质仍是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向司法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其具体的解决方式仍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且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配合诉讼解决的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这就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出了一些限制.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又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着显著的不同,检察机关与社会中的相关团体与组织也存在不同,可以说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是在行驶自己的职权也是在履行自身的叉务,这也就决定了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例如说,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提出该诉讼请求后,检察机关就不能随意撤除诉讼请求,也不能改变解决方式,使用私下调解让法律失去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所行驶的各项特殊权利、特殊义务都要经法律进行特别的限定,并且检察机关需要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唯此才能确保诉讼的有效性,才能让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总而言之,在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开展公益诉讼时,立法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的各项特殊诉讼权利以及整个公益诉讼过程体系化、法定化、制度化,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目标.

(三)建立证据保全机制

真实、可信、完整的证据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赢得胜诉的核心因素,是任何民事诉讼能否取得预期诉讼效果的关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证据保全机制,以此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确保公益诉讼取得预期的诉讼效果.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分三种:法官依职权查明、谁主张谁举证证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公益诉讼的举证较之普通民事诉讼的举证存有明显的特殊性,一方面,公共利益是归社会集体所有,困此受害群体呈现出规模化的特征而证据却呈现出分散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取证工作较为困难复杂;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就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因此证据收集过程较为困难,并且因为所收集证据的广泛性,公益诉讼取证难以适应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此情况下,立法应当逐步建立适用于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便利.具体来说就是赋予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调查的职权,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对于重要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关系与社会个人以及团体的利益紧密相连,而检察机关的义务就是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开展公益诉讼,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证据保全机制、责权法定机制、司法联动机制,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效率,保护人民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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