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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位体信用借贷机制,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

摘 要:P2P网贷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已成为投融资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平台,识别、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研究也是国内外的热点.分析P2P网贷信用风险,从风险的传递路径着手,依据事前、事中、事后理论,将信用风险人格化,建立“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 信用制度化”三位一体的两阶段模型,探索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的新思路新方法,可为完善网贷行业内部风险防范建设提供参考,为监管部门评价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水平提供依据.

关键词:三位一体的两阶段模型;P2P网贷信用风险;防控

一、引言

2013 2015年,我国P2P网贷经历了爆发式增长:2012年底正常运营的P2P网贷仅150家,2015年底猛增至3433家,增幅达22倍.然而,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随之而来的各项监管政策,加速了P2P网贷行业的优胜劣汰,其运营平台数量大幅度下降.截至2016年底,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下降为2448家,而至2017年2月底,进一步下降至2335家.

对投资者来说,P2P网贷平台的优胜劣汰,意味着“踩雷”概率降低、投资环境趋于良好,但P2P网贷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仍然影响着投资者的信心,这也是P2P网贷平台不得不正视的难题.

赵洋(2014)指出,未来的P2P网贷将发展成一种基于人格信用的网络借贷方式.【1]借鉴赵洋的研究结果,结合风险传递路径与管理学的事前、事中、事后理论,我们设计了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的模型,即“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三位一体的两阶段模型. 二、“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

模型设计

(一)“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的两个阶段

信用集成化,是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化.

信用可视化,需大数据的透明化得以实现.

信用制度化,需完善相关立法加以保障.

根据信号传递模型(sender-receiver),要实现对P2P网贷信用风险的有效防控,首先要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然后实现数据共享.而从建立数据库到数据共享的过程,即为信用信息从集成化向可视化传递的过程,为第一阶段“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这一阶段的信号传递,可减少P2P网贷中信息的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

征信机构的不合法信息采集、频繁的信息泄露事件反映出,仅有信用信息的集成化和可视化是不够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以规范网络借贷.所以,需信用的制度化加以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即为第二阶段“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

“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是实现P2P网贷的三大基础,可将信用风险的控制方式,从事后惩戒转化为事前防控,从而弱化信用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三位一体的信用借贷机制模型设计

“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三位一体的信用借贷机制模型如下图所示:

三、信用集成化与实现路径

(一)信用集成化的概念

信用集成化,是与信用碎片化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信用的大数据化,通过建立征信数据库来实现.

我国征信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权威征信机构.[2]

(二)实现信用集成化的途径

在2016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中,新华社嘹望智库发布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征信业目前形成了三大领域,但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占整个征信市场的比例仍不到5%,而央行征信中心覆盖的人群也只有约8.8亿人.其中,信贷记录人群仅为3.8亿人,与全国13多亿人口相比有较大缺口.

从某种意义上说,P2P网贷行业未来的发展速度、覆盖范围、融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信数据的集成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方努力.其实现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

目前,单一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无法满足我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普惠民生,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覆盖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和小微企业,需建立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

市场化征信机构依托不同的数据资源和行业特性,发展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起,构成一个立体的征信网络.目前,陆金所、上海资信、阿里小微金融等机构,有望成为征信业标杆企业.

同时,“数据来源于第三方,应用于第三方”已成为征信业的共识.这些拥有独特数据优势的企业,应成为独立的征信公司,最大限度地实现征信服务的社会化.由此形成以“一主一辅”的多元化格局,推进信用的集成化.

2.落实征信宣传工作,打造守信亲民政府

对信用的征集,或多或少会涉及个人隐私,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许多人会排斥信用调查.因此,必须落实征信宣传,让公众了解到建立征信体系的重要性,从而化解人们的抵触情绪.在这一过程中,守信政府建设至关重要.这是建立企业信用、个人信用、金融信用的前提条件.如果政府言而无信、朝令夕改,就会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同时也会失信于社会,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削弱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因此,实现信用的集成化,应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取信于民.同时,、司法、税务、工商、社保、电信、金融等部门应共同努力、联合执法.由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让《征信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真正落地生根.

3.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成为一种经济,而我国由于长期信用文化缺失,致使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尽管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但是这种竞争应是有序化的.也就是说,它不能逾越人类本性的“道德界限”.现代经济的发展也证实,市场经济的成熟,应该而且必须要有这种伦理道德作为支撑,才能避免“囚徒困境”,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转.

当前,我国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水平管理人才更加有限,这些都是实现信用集成化的障碍.要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从德治人手,改变我国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滞后的现状.应利用传统文化中丰富的非制度性因素,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强化社会道德和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四、信用可视化与实现路径

(一)信用可视化的概念与作用

1.信用可视化的概念

信用可视化,是指信用信息网络大数据的透明化,它需要通过信用的共享得以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客观上能对借款者产生一种纪律约束,减少违约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成本.

2.信用可视化的作用

征信机构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形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征信产品,使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程度可展示、可量化、可评价,从而有效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便于网贷平台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大小,减少逆向选择.

同时,由于信息共享,网贷平台能更全面地认识风险,降低风险溢价补偿要求,促进信贷市场贷款定价的有效竞争.

(二)实现信用可视化的途径

当前,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数据未能实现共享,碎片化现象非常严重.所以,应尽快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

1.完善信用数据标准体系

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征信市场之所以能够在上世纪7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除了得益于其完备的征信立法外,数据标准化工作功不可没.标准的数据格式,保证了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拥有原始数据的一致性,为征信机构低成本获取数据、整合数据奠定了基础.

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征信数据元》等6项征信数据标准,这些标准对整合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金融数据之外的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的标准仍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整合.为跨越信息孤岛,实现不同领域、不同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需要人民银行结合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情况,修订完善现行征信数据标准体系;针对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要求,制定有关电商、社交网络等新的互联网信用数据采集标准,补充征信数据交换标准、数据查询使用规范等新标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规范和分类标准,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奠定基础.

只有建立了统一的信息主体标识规范、征信基本术语规范,制定出层级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业标准,才能提高征信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与科学性.

2.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心骨作用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经过1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普惠金融、培养全民诚信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征信体系的主心骨.金融机构的借贷信用数据,始终是衡量客户信用程度最直接、权威、有效的信息,是考察客户信用状况的强参数.因此,现阶段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和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规定,确定信用数据、公开范围、内容、格式,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征信机构合理采集信用信息提供必要条件.

应积极推动作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中行征信中心改革转型、创新发展,引导不同平台之间征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黑名单数据,规范征信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费机制,从而有效控制征信业整体风险水平,强化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

3.加快各类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绘制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明确指出,要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目前,来自国家权威部门的政务诚信信息、商务诚信信息、社会诚信信息、司法信息,是最有公信力的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各专业领域系统的建设和有效共享,将为公共征信系统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

但这类信息存在发布渠道分散、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从数据源发布的权威性视角出发,为保证这些公共政务信息的数据质量,以及数据的长期、持续、可维护,应尽快按照不同信息类型,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平台,建设集中、统一、权威的发布渠道,明确发布信息的数据标准,保障数据质量.公共平台通过统一接口,向各类合法用户和征信机构开放,避免出现多头建设、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

五、信用制度化与实现路径

“跑路”、欺诈、等失信行为的大量存在,既与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关,又与失信成本太低有关,还与社会契约意识不强有关.而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矛盾点——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制度和诚信理念,是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度的社会诚信水准,可大幅度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一)完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成体系.同时,征信行业的自律机制也未形成,不利于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实现信用制度化可从以下这几方面着手:

1.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完善相关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尚缺乏实施细则,如有关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策略和客户授权认证有效性的法律确认,以及数据信息跨境使用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失信惩戒提供法理依据.

3.推动国家层面政府信息公开

推动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数据开发策略研究,为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共享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1.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是互联网信用体系发展的保障

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是互联网信用体系发展的有力保障.[3]在社会信用制度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培养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为重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降低守信者的信用成本.同时,采用失信惩戒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如失信者“黑名单”系统,运用禁止失信进行投融资等方式,提高失信者违约成本.

2.建立和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诚实守信变成自觉行为

通过建立和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主体的维权意识,激发人们讲信用的内在动力,把诚实守信变成自觉的行为,从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根治诱发失信的投机心理,并积极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才能让企业和个人树立信用意识,将信用转化为经济主体的自觉行动,从而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基础.

(三)强化对征信业的监管,规范和引导信用市场健康发展

征信市场多元化改革的实践,对征信业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电商、社交等各类互联网数据哪些应纳入征信监管范畴;评级评分结果如何应用等,都亟待从法律和监管层面加以规范.

对以上这些新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实践逐步厘清.因此,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性的监管机制

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性的监管机制,应将监管重点放在维护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上,确保信息采集、信息提供的合法性.

2.推进征信行业监管的技术升级

推进征信行业监管的技术升级,如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3.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由于征信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征信数据库的数据质量、信息安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都形成了挑战,客观上要求对各类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内控薄弱的机构加强监管,以维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权威性.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征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对相关资质进行检查或考核.

六、研究结论与不足

(一)结论

P2P网贷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已成为投融资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平台,识别、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研究也是国内外的热点.

分析P2P网贷信用风险,可从风险的传递路径着手,依据事前、事中、事后理论,将信用风险人格化,建立“信用集成化信用可视化信用制度化”三位一体的两阶段模型,探索防控P2P网贷信用风险的新思路新方法,可为完善网贷行业内部风险防范建设提供参考,为监管部门评价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水平提供依据.

(二)研究不足

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信用的集成化、可视化、制度化将逐渐趋于完善,三位一体的两阶段模型的效果也会逐渐显现.然而,由于受当前现实条件的限制,对该模型的分析更多地集中于宏观层面,缺乏对模型的实证研究.这些还有待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只有在研究思路和角度上进一步拓展,并且把宏观因子微观化处理和内置到实证检验中,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双向良性互动,才能切实发挥两阶段模型的作用,为P2P网贷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洋.民间借贷的采集者——翼龙贷网[J].金融会计,2014(1):37.

[2]邹贝.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本文受“2015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510338016)资助)

作者简介:郑超丹,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学士;施向伟,浙江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学士.

编辑沈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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