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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污染场地管理经验与

■文、图/张俊丽 丁文娟

中国台湾地区从70年始发展重工业,经过了数十载的经济成长,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负荷日益增加.废水、废气、废弃物或毒性物质不当排放、泄漏或弃置,衍生出许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的云林虎尾镉米事件、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RCA)、台南中石化安顺厂等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冲击,也对周遭居民的身体健康留下了永久的伤害.台湾地区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及立法研究,于2000年公布施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01年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会,专职负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管理.通过10多年发展,中国台湾地区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一、中国台湾地区污染场地管理制度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中国台湾地区污染场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专门法律.从1991年开始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法》,经过三度立法审议,最终更名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于2000年2月2日公布实施.其后,针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后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管理需求,台湾地区对其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2月3日颁布实施.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扩大了污染责任范围,并赋予潜在污染责任人与土地关系人责任义务;增加高污染潜势区监测;增加专业技师签证制度,污染控制计划、污染整治计划、污染调查及评估计划等需要登记执业的环境工程、应用地质等专业技师签证;增加保全程序,确保土污基金代支出费用能够快速追偿;健全现行风险评估机制;扩大整治费费基;扩大污染控制场址相关规定溯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前.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8章,共57条,各章分别为总则、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财务及责任、罚则和附则,具体架构如图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立法着重于污染整治,避免法规执行中的重复与交叉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主要起因为废水、废气、废弃物或毒性物质的排放与不当弃置,为避免法规执行的重复与交叉,有关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预防主要依据现行已有的环保法规.该法中着重以污染整治为主,污染整治的内容包含了调查评估、污染场址管制和污染场址整治等三方面,规定了评判污染控制场址和污染整治场址的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信息收集渠道该法第二章“防治措施”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信息收集渠道,包括:(1)各级主管机关定期检测;(2)各级主管机关主动查证;(3)土地转让时,让与人需提供土壤污染评估调查及检测资料;(4)指定事业单位开业、变更、停业或歇业前应提供土壤污染评估调查及检测资料.

(三)设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该法规定设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会负责管理及运用.整治基金的来源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入;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或污染土地关系人依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缴纳之款项;土地开发行为人依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缴交之款项;基金利息收入;台湾地区主管机关的预算拨款;环境保护相关基金的部分提取;环境污染罚金及行政罚款的部分提取及其他有关收入.整治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在实施调查评估、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及管理过程中的代垫费用以及当污染人不确定时先行代垫的整治费用.

(四)适度扩大污染责任主体

为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该法适度扩大了污染责任主体,规定了多元化的污染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污染行为人,指有积极排放污染物、中介和容忍非法排放以及消极清理污染物等行为,造成土壤污染的人;而且包括污染土地关系人,指土地经公告为污染整治场址时,不属于污染行为人的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污染土地关系人应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对污染有重大过失的,应与污染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国台湾地区污染场地分级管理机制

中国台湾地区按场地危害分为污染控制场址和污染整治场址.当场址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来源明确,其污染物浓度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所在地主管机关应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控制场址经初步评估后满足一定条件,如场址污染影响潜势超过一定分值或认定属重大污染情形,危害国民健康及环境安全时,所在地主管机关应报请中国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审核后公告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

污染场地管理相应分污染控制场址和污染整治场址两级管理.污染控制场址由地方负责,管理流程相对简单,具体见图2.控制场址的管理分为公告为控制场址、控制场址初步评估、核定控制计划、控制计划实施监管及解除控制场址管制并公告5步,均由所在地主管机关负责.整治场址的管理流程见图3,其中整治场址公告、评定处理等级、污染整治计划审核及解除整治场址管制均由中国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核准实施,而调查评估的核定及整治计划的具体实施监管则由地方主管机关负责.

三、对我国大陆污染场地管理的启示

(一)完善污染场地管理法律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核心,辅以配套法规,形成了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我国大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缺乏专项法律法规,涉及场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对于场地污染防治的各类文件指导作用及约束力还远远不够.因此,应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及颁布,配套一系列法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污染场地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二)成立专项基金,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

中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主要参考美国“超级基金”的做法,但较之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更为稳定,经费来源主要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资金充足.由基金先行支付或协助办理污染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调查评估及整治等工作,后续再由污染行为人负起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大陆由于土地国有,且企业改制重组或多次产权变更的国情,许多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界定,其治理修复的高额费用只能由地方政府承担.因此,应建立丰富的社会来源的资金渠道,成立专项基金解决无主场地的治理修复费用,保障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

(三)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过程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贯彻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并且是连带、溯及以往的追责.适度扩大了污染责任主体,扩大为污染行为人及重大过失的污染土地关系人,明确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大陆污染场地管理制度中责任认定不够明确,责任追究可操作性较差、处罚力度不够,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有效预防污染场地的产生,保证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

(四)实行基于风险的分级管理

中国台湾地区基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风险,划分污染控制场址和污染整治场址,实行两级管理,针对不同分级的污染场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管理层级、管理程序等均有所区别,保证污染场地有序管理.大陆地区在污染场地数量大、资金及管理资源有限的背景下,需根据场地环境危害的轻重缓急进行分级管理,抓大放小、先重后轻,对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实行优化配置,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优先管控风险等级高的污染场地.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管理经验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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