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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分法对比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综合评分法对比研究

赵 磊 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

摘 要: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程评标包括各种各样的方法,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主要介绍了经评审过程中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综合评分法,重点研究了两种方法的使用范围、评标过程以及不足等内容,提出了针对性解决策略.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评标;适用

中图分类号:TU2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2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法》为标准,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我国当前在招标评标过程中主要应用综合评估法与最低价中标法二种.其主要优点有:第一,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各种评价要求相一致;第二,可以达到招标文件的根本要求.

笔者在本文重点研究了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优点及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针对性解决策略,希望对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所帮助.

一、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发展沿革

我国颁布《招标投标法》多年,人们广泛认可综合评估法的应用,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则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笔者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研究,认为其主要包括下面这些内容: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易于操作

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对下面内容进行判断:投标人所报是否存在水分?与成本的关系?如果比成本低则其根据是什么?判断方法的科学性?其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要兼顾下面内容:对方是否清晰技术要求?对方是否掌握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点?对方采购的货物规格、性能、制作工艺是否达标?投标人是否利用了某些技术漏洞?这是由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相比,在工程、服务、货物等方面优势更为明显.

招标人还需研究:评标过程的实用性?评标时间是否合理?评标人员的资质情况?

招标人与工程监管部门还要做出如下分析:是否存在着恶意竞争?后续工作是否面临着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风险?低价中标后的施工原料、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等各种问题.

2.综合评估法操作简单

综合评估法的主要优势包括:第一,其可以应用于大量招标项目当中,其有着较强的适用性.第二,易于完成评审工作.经济标评审只关注总价的变化情况,只涉及加减乘除运算,因此经济标评审易于完成,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打分,可以使用计算机直接计算出结果,而不需人工计算.技术标主要决定于评标成员的个人情感,因此其操作过程不难,要求一个评标专家必须在三个小时以内完成评标工作.第三,认可中间评标,高价与低价将会淘汰,因此投标人不会主动提出降价,而报价比成本低的情况更不可能出现,通常情况下,中标人中标后可以得到较高的经济收益,因此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3.不能正确理解“但是投标低于成本的除外”

当前,大量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认为不包括投标比成本低的情况,但不包括投标比成本低的情况只针对于第(二)条,而不能应用于第(一)条当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否决投标时,投标报价比成本低或比成本高的均不得中标.”由此表明,投标不能比成本低才有可能中标,这一操作情况与招标人使用的评标办法关系不大,不然则会认为存在着恶意竞争.

所以,如果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审核投标报价比成本低的做法与使用综合评估法不用考虑投标报价比成本低的做法都具有较大的片面性,两种方法在判断投标报价比成本低的做法时具有相同的功能.

4.招投标管理部门干预过多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招标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必须进行备案,招标人负责招标项目的运行,可以自行选择合理的、与招标工程特点相符的评标方法,完成招标后上报管理部门.但在一些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求审核招标文件,只有审核招标文件通过后才能付之实施,不然则会干预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阻碍招标工作的运行.这种做法是侵犯招标人权利的表现,同时也不利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由于长期采用这种做法,因此阻碍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推行.

二、综合评估法存在的不足

当前应用的综合评估法违背了“科学、择优”的标准,同时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在多年的实行过程中,其暴露的缺点不断出现:

1.形式化现象严重

通常情况下,投标报价得分占总得分的70%左右,比例设置过高,只要投标报价得到招标人员的认可即可中标.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或过高都得不到高分,这种评估方法存在着不合理现象,如果投标人运气较好则可中标,不能保证管理能力强、成本投入少、竞争水平高的工程单位中标,不能通过招投标工作提高经济收益,间接暴露了我国建筑单位管理能力不高、不能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现状.

2.极易出现串标

应用综合评估法的初衷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形成基准价,因此其有着较大的浮动范围,不易于控制,会出现不可估量的买标与串标.因为中间价的中标可能性极大,可以为中标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因此会导致其不顾串标成本而使用串标的做法,进而引起串标的泛滥.

3.易滋生腐败

综合评估法存在着大量制度漏洞,通常情况下要开展资格预审,从而淘汰一部分投标者.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负责资格预审工作,但招标人通常要接受单位领导的委托,因此只要投标人做通招标单位领导的工作即可入围,假如招标人不具有这种权力,投标人又会将工作重点放在评标专家身上,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了领导干部、评标专家腐败的大量案件,阻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4.浪费国家财产

使用综合评估法限制了投标人的低价投标,所以投标一路上升,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财产.

5.限制了建筑企业发展

最低价评标法得到了国际工程项目的普遍认可,而我国大多应用综合评估法,将最低价评标方法拒之门外,其专业能力得不到发展,不具备此方面工作人员,不能应对国际竞争,限制了我国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点

1.节约国家财产

依据合理范围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使那些管理能力突出、投入成本少、竞争能力强的建筑单位中标,与择优的标准相一致,同时有利于节约国家财产资源.

2.预防串标

引入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可以使串标销声匿迹,这是由于串标要求投入较高成本,投标者必然会抬高报价,导致其中标可能性下降,因此应用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可以防止出现串标现象.

3.杜绝腐败

最低投标价法有着较强的公开公正性,人为因素在其中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的个人情感不再起决定性作用,而将研究重点放在技术方面,只需分析投标人的技术情况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即可,看其投标报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存在疑问的要求投标人给予明确解释.投标人不再热衷于串标,而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管理能力、节约施工成本、引进新材料新技术等方面.

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情况

应用最低投标价法要考虑下面问题:第一,在判断投标报价比投标人成本低的情况时应用最为合理的手段;第二,评审操作不要过于复杂,评审时间不易过长;第三,投标人低价中标后的施工原料采购情况,工人工资的支付情况,建筑市场的管理情况等.而在引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实行电子招投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后则易于解决上述三个问题.

1.引入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招标人负责制订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清单逐项填写,不同投标人应用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点、工程量完全相同,招标人可以轻松完成投标人间、投标人与标底间的报价比较,可以自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综合单价表中获得其组成情况、报价情况、低价情况等.

2.引入电子招投法的做法,人工不再负责大量工程量项目清单的计算工作,从而有效节省了计算时间,可以利用电子招投标软件完成对比、审核等各项工作,专家在此基础上易于做出准确判断.

3.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可以杜绝出现投标人恶意降低、索赔、使用劣质材料、不顾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各种情况.一旦发生上述现象则进入失信企业名单,其违规成本不可限量.

五、结语

总之,工程评标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同项目有着不同的评标方法,结合项目本身特点选择最为合理的评标方法可以提高评标效率,推动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分别有着不同的优点,笔者认为如果不重视工程,而重点考察投标人的工作成绩、经验、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时可以应用综合评估法,如设计类、监理类施工项目.而在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施工招标项目当中,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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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健鹏.浅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0):223-223.

[4]邵春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合理应用[J].现造,2008(14):34-36.

作者简介:赵 磊(1989-),汉族,山东曹县人,本科,职务:主管,职称: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物资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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