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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和实践

【摘 要】专利权质押融资不仅是市场主体间的商业化交易,更是具有显著政策目标、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创新活动.在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正在提速扩围,需要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和经验,以国际化视野完善专利运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有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外 专利权质押 制度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复杂,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经济转型困难较大的情况下,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助于我国通过增值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散技术创新成果,促进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尽管专利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开展较晚,但从国际上看,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其必然的产生和发展逻辑,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实现了法律基本价值的平衡,提升和集聚了本国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美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与实践

美国规定了较为灵活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早在1912年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即已实现了对专利权质押高效力层次的法律规定,解决了之前各州立法不统一的问题.之后,美国《专利法》进一步规定专利权质押效力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并对专利权质押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设定专利权担保的权利人须在联邦专利商标局办理登记,否则无法主张优先权;专利申请权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同一专利权可重复质押,发生纠纷时按照质权设立的顺序进行赔偿;质权人拥有多种质权实现方式,除了通常的诉讼途径,也可采取合理的商业方式.值得指出的是,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美国政府部门特别注重加强与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保证作用,其工作模式主要有:政府保证模式,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提供保证模式;M-CAM公司提供保证收购模式以及硅谷银行主动参与模式.

(一)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保证模式

纵观全球,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各国中小企业通过正规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的必备条件,政府服务支持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美国政府主要通过政府信用保证机制以及征信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监督的方式,保障融资企业能够按期归还借款.1953年成立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工作宗旨就是鼓励和扶持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门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其职能是通过直接援助、提供咨询、帮助和保护等方式,尽可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企业家精神塑造方面同样发挥了极大的作用,1958年它推出了以联系风险投资家和中小企业为目标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项目,该项目曾为诸如苹果、康柏、英特尔等著名公司的成长提供了支持和指引,如今已成为政府与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全球典范.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美国发达的银行体系、资本市场和现代金融工具,调动各方积极性降低融资风险,进而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当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该贷款提供部分有限额的信用保证,通过与银行、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合作,在设定的融资标准下为中小企业的还款提供保证.

(二)M-CAM公司提供保证收购模式

2000年,美国M-CAM公司创设了专利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机制(CAPP).这是一种给予信用强化的新型融资担保模式,致力于为进行专利权融资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CAPP作为一种完全商业化的民间中介机构,其专利权担保融资的形式弥补了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功能和资金上的不足,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在这种机制下,担保物的交易市场风险会大幅降低,有利于提高融资者接受以专利权担保作为融资方式的积极性.此外,预定收购也有助于提高融资者最后提供贷款的成数,实现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权融资担保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需要改进:(1)严格的信用标准提高了融资担保门槛,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担保通过率较低.(2)多方参与管理增加了融资担保的难度和复杂性,会影响中小企业的日常管理与决策活动.当各方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冲突而受到一些企业的抵制.(3)CAPP过度商业化的运作容易失去国家政策导向功能.M-CAM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担保,担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一般会收取企业贷款金额的8%作为佣金.因此,从实施目的来看,CAPP并不具有国家政策引导功能,只是政府担保的补充形式.

(三)硅谷银行主动参与模式

1983年设立的美国硅谷银行(SVB)是主要为高科技初创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现已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科技银行商业经营模式,被认为是支撑硅谷活跃创业活动的重要力量.在传统银行体系内,贷款方的审批更多集中在固定资产、流等因素上,而SVB能够调整传统审核标准的权重,通过创新的资产价值评估模式和成熟的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将大部分贷款投给高科技行业的创业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硅谷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以收取较高利息、协议取得企业部分认股权或期权的方式为初始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由金融集团持有股权或期权,在企业上市或被并购时行使期权获利;硅银创投以风投方式介入优秀创业企业,以获得资本增值等.

可见,美国通过立法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政府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共担风险等做法,为美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与实践

随着《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实施,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进一步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发展迅速.

(一)日本立法支持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

从立法体系来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多部法律都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规定,有力地减小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例如,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商工组合金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新事业促成法》《日本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及其政令、施行令》等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和金融扶持的法律.具体加以考察,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专有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均可出质,扩展了质押标的物的范围;专利权质押须经全体合法专利权人的同意,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无权处分质押物;以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权为标的的质权处分,非经注册不发生法律效力.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除协议折价、拍卖和出卖等传统方法之外,专利权质权的实现也可通过让渡命令(债权人通过司法清算程序直接获得出质的专利权)或管理命令(质权人由第三人处得到使用费或受让费以充作债权)的方式获得.

(二)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

从实践来看,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以政策性投资银行为主,商业银行协同实施为辅,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民间金融机构等主体亦参与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日本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保证.以政府为主导的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相互独立的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构成,可为中小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贴现提供保险和担保等信用保证.仅以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为例,它是以《信用保证协会法》为指导,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机构.该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以及累计收支余额运营.协会在收到中小企业申请后,进行运营管理、贷款用途、质押物价值等企业资信调查,然后向审查合格的企业颁发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保证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被保证企业能够按时还款给金融机构,则信用保证协会取消其保证责任.一旦被保证企业不能按时归还本息,则由协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2.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提供资金.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其工作宗旨是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促进新技术发展,提高本国创新能力.政策投资银行主要服务处于新技术开发阶段或拥有先进技术的中小企业,授信条件较为宽松,可以根据企业资信及经营状况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支持企业技术研发、设备扩充等.据统计,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银行单笔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达1亿至5亿日元.

3.民间金融机构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机构之外,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上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申请,且贷款期限较为宽松,主要发放4-5年的中长期贷款,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延长.例如,日本新事业育成资金制度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贷款用途来设定还贷期限:固定资金贷款期限的上限为15年,可以申请延期5年偿还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上限可达7年,并可申请2年的延期偿还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专利权价值评估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一般是由银行提供咨询服务,银行与企业共同挑选合适的贷款项目,协商融资计划与实施方案,这样既可使银行充分掌握企业信息,又能够大幅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

三、英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与实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保护专利权的国家,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规》和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对后来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40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英国立法对专利权质押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质押专利权以实现其经济价值.英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依附在其上的权利都可质押,专利权质押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专利局登记,否则优先权和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此外,英国《公司法》规定,专利权质押可以包含在浮动抵押的集合财产中,与其他财产相结合,共同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由此可知,英国专利权标的范围广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许可实施权在取得英国专利局许可证后,均可用于交易、转让或质押.英国法律规定,有关专利权质押的问题统一适用《专利法》,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形.为了保护专利权质权人的利益,当出质人是质物的原权利人时,质权人可以根据质物的具体使用方式加以处理.如果出质人自用,则允许出质人一同提供实物担保;如果许可他人实施,则应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质权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英国专利权质押除了具备普通权利质押共有的功能外,也充分发挥了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法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与实践

《知识产权法典》是法国1992年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专利权的法典,主要包括92-597号法律和其他23个单行法.其中,第613 -8条和第613-9条规定了专利权的转让,明确专利申请权或或专利权既可以书面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也可全部或部分地进行独占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也增加了有关无形财产权质押的内容,明确规定:第一,大多数专利权均可成为权利质押标的;第二,在专利权质权的设定和实行上,除了遵循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法院司法判决的形式设定权利质权;第三,专利权质押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在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专利注册簿上登记后方可对抗第三人;第四,一件专利可以设立多个质权,登记顺序依法律要求的次序而定.依据法国法律,权利质权优先权若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债权数额、质押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应当记载于登记过的法律文书上;二是质物应当转移占有,即质物的占有应当由债务人或质押人转移至债权人或第三人.法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质权对抗性的获取有转移占有和登记两种方式.质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转让、许可使用等,登记则是一种公示方式.

综上,无论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述国家都在成文法中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涵盖了专利权质押标的、设立、公示、效力等诸多方面.尽管各国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立法理念及规范目的基本相同,即依托科技创新和法律的保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实现,达成交易各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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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滕小硕(1993-),女,广东广州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经济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滕丽(1966-),女,辽宁沈阳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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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