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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位专家一席谈国家治理和慈善法的可持续

文丨策划丨本刊编辑部 执行丨高一村 程 楠

近日,2017 年全国“”在北京拉开帷幕.去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距今已经有一年时间.《慈善法》的内容很丰富,需要多角度的思考和探讨才能准确和深入领会,才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在《慈善法》颁布一周年之际,本期特别策划推出“慈善法的实践”专题,邀请社会组织领域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探讨与《慈善法》相关的学习实践,以飨读者.

刘世定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慈善研究中的若干基础问题

在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举办的国家治理与中国公益发展之路论坛上,16 位专家围绕“国家治理与慈善法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探讨.

有关慈善概念.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作为个人偏好的慈善.比如说某些人有慈善之心,不论有没有社会压力,他都会做慈善之事,慈善已经形成他内化的个人的社会偏好,这是一类.第二类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慈善.这是从某种社会规范出发,对行为的评定.人们可以在这种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激励下,形成被评定为慈善的行为.比如说有些人采取慈善行为不一定是自然地出于偏好,而是有社会的压力,在这种社会压力或者社会的赞许下面,会诱导他去做慈善事业.第三类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慈善.这是指从法律规范出发对某种行为的评定.我们国家的《慈善法》刚刚公布不久.可以预见,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作为法律规范的慈善会成为一种现实的行为.

慈善资源的来源与生发的社会机制.慈善行动离不开慈善资源.与上述慈善概念的不同相联系,慈善资源有不同的来源;慈善资源的生发,也有不同的社会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慈善资源生发的不同社会机制之间,可能是互补的,但也可能有替代性.这都需要细致的研究.

慈善资源使用的社会机制.慈善资源可能通过不同的社会机制来运用.例如,可能由资源提供者直接施与接受者,可能通过志愿者施与接受者,可能通过扣取工作费的中介机构(例如慈善机构)施与接受者,也可能通过营利机构施与接受者,后面这种运用方式可能是非法的,但却可能是现实的.不同的社会机制,会导致不同的后果.《慈善法》中蕴含着慈善资源使用的不同社会机制的信息.也可以说,《慈善法》是对某些存在社会问题的社会机制的应对.

接受慈善资源的正负效用.慈善资源的接受既可能给接受者带来正效用,也可能给接受者带来负效用(注意,这里指当事者的负效用,而不是研究者对慈善的某些社会效应的负面评价).这个问题涉及慈善的功能,涉及慈善行动中的互动,涉及慈善的合理规模等.

慈善的社会福利评估.在福利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中,虽然对慈善的社会福利评估有所涉及,但较之对市场交易的分析,还是相当边缘的,有必要进行拓展研究.同时,对慈善的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福利评估,还有待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方面开拓.

徐家良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国家治理中公益组织的作用不容小觑

传统中国,一般采用国家管理和政府管理,由政府直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企业与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没有权利参与其中.但随着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推进,国家管理逐渐演变为国家治理,企业组织与社会组织都相继成立独立的主体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与政府组织这个主体一起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合作共赢,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公益组织,凭借着其独一无二的专业服务与社会信誉度满足了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不可小觑.

第一,帮助困难群体,维持公平正义.公益组织通过提供捐赠钱物和志愿服务把党和政府的“大爱”和社会的“爱心”源源不断地传递给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和需要群体,温暖每一个人,践行着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接受政府转移的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公益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减轻政府的负担,使“大政府”变成精简有效的政府,提高政府的权威性.公益组织接受政府公共服务之后,提供高质量而“接地气”的公共服务大大降低了公众不满意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提供决策咨询,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在越来越复杂、范围越来越宽泛的情况下,光靠政府自身无法全面获取信息,决策难度加大.公益组织接近公众,把信息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给政府,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提高政府决策化和科学化.

公益组织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行动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和社会的公益需求.

公益组织和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一起借助自身的优势共同构建起多元治理的框架体系,发挥出资源最大化功效,合作共赢,有效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

康晓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公益研究机构的职责与使命

我从2007 年开始做非营利组织研究所,到今年成立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这十年来,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作为一所大学里的公益研究院,它究竟要实现什么功能?我想来想去,还是那三个“传统”的功能:传道、授业、解惑.

首先是传道.我们常说“道不同,不相为谋”,可见“道”的重要性.那么公益之道到底是什么?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流派有不同的回答.中国有中国的公益之道,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公益之道,即使在中华民族内部也有派别,比如儒家有儒家独特的公益之道.实际上,在传道的时候,我们面临很多困惑:什么是道?要传什么样的道?在今天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怎么样去发掘这些公益之道?怎么继往开来,把公益之道传承下去和发扬光大?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

其次是授业.作为一个大学研究院,怎么去授业?我们公益领域直到现在,还没有自己的学科体系,拿不出一套系统的公益教材,既没有自己编写的,连翻译的也没有,案例体系也没有,各大研究院的老师也参差不齐.所以在这些方面,可谓任重道远.像上海交大、人民大学这样的名校,到底应该怎么办?我想必须要在理论建设、学科建设方面有所思考和努力,要将学科体系、教材编写、教师队伍、教学方法这些东西,跟公益领域的实践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当然,我们一定不能做成专业培训机构,不是说专业培训机构不好,而是说在定位上要有所区别,各司其职.所以说,怎么授业也是我们大学研究院面临的紧迫问题.

最后是解惑.现在有太多的“惑”需要解.整个国家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公益领域的创新也呈现出“井喷式”状态,特别是最近几年,可谓日新月异,发展势头特别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普通公众、到公益从业者和参与者,从公益组织到政府,都是满脑子困惑,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而且也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当然这很正常,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去探索、寻找答案.在这方面,我们做学术研究的人得天独厚,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去提出很多非常有价值的真问题.但是我们在回应这个时代的问题方面还做得不太好.

林震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公益事业的德治与法治

慈善公益事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可从“国”与“家”、“公”与“私”的角度阐述“治理”和“公益”的内涵,我要强调的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谈公益发展还应当考虑“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个问题在20 世纪末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时就引起热议.最近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新时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公益事业来说,十年前或许是个分水岭.2006 年,环保和慈善NGO就面临着“德治”和“法治”的难题.当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及公益组织“北京惠泽人公益发展中心”“北京利智康复中心”遇到劳务、财务和土地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促使人们思考公益组织的规范管理和依法行善的问题.作为一个慈善组织,理应以德为本,但其行动同样要有法律边界.实际上,关于《慈善法》,社会各界推动了十多年,现在终于有了,这是一个大好事.《慈善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慈善属于公共事务,“法治”和“德治”属于国家治理范畴.我们弘扬功德、力行慈善,已经不是一个个人问题,而是需要一个公共治理,这样可以引导和规范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避免鱼龙混杂,给慈善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一说到治理, 大家就会想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我这里要说的是另外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治理主题,那就是“法治”和“德治”的问题.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德治”就是“人治”,以为社会成员都守法了,社会道德就得到了遵守.实际上并不见得.法律不是万能的,当然没有法律是不行的.有人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近代西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正是源于“法外之地”,是对政府和法律“不作为”的补充,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引起重视并立法规范.现在我们也用法律来保障弘扬传统美德,有利于慈善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觉得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互促进的,不应该简单割裂开来.

翟新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国家治理中社会组织的主体性

所谓国家治理中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实际上是指对这类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治理主体地位的确认问题.也就是说,治理与传统的统辖或管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参与事务处理的主体是多元的;而后者则是一元的.关于这点,我们能从现在被高度认同的全球治理概念的内涵中找到例子.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在很长时间内,传统的国际事务处理过程中具有合法性的行为主体只是主权国家,最多可延及由主权国家的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至20 世纪中后期,国际社会一些精英和名流鉴于国际问题的复杂多元和处理棘手,提出全球治理的理念,主张在全球治理名下的国际事务处理过程,除了上述以外的行为主体,还应该包括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际机构、专业团体及各界有识之士等,即他们也都可以作为主体参与其间,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虽然与全球治理相比,国家及城市甚至社区的治理在空间体量和繁杂程度上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处理公共事务之际都具有以对人性关怀和公共利益的追求而不是管理上的精致化和技术主义为首要的本质规定上,则两者是具有一致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共事务处理中有没有政府以外的主体而不只是陪衬或招牌的存在,也是区别传统的管理与治理的一个标志.而我国规范的社会组织大略都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特性,这又是使其成为政府工作的天然伙伴,并在治理过程能够配合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前提和理由所在.

明确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有很多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在更大范围集中社会智慧,使治理本身越发成为一个善治过程.其次,它能成为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的真正动力,只有当更多民间力量成长为公共事务处理的有效资源,以“大社会、小政府”为目标的政府改革才能真正形成自律性的常态机制.再次,它也能督促社会组织经常自觉根据形势的要求,不断学习进取和自我更新,社会组织也与其他组织同样,不会天然就具有完备的治理能力的;然而,一旦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被制度加以确立,那就等于在其内部设置了一个自我加压和自我激励和完善的永动装置.

陶庆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国家治理与社会公益的三方面关系

国家治理与中国公益方面,特别是国家治理与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想讲三句话的体会.国家治理与社会公益在今天的结合是一个“巧合”.这种巧合还需要进一步“矫正”.这种巧合更需要进一步“融合”.

第一是巧合.哪有公益组织跟国家治理连在一起?公益组织是好人还要治理吗?所以它为什么是“巧合”呢?因为治理在20 世纪90 年代,通过国际学术界推动的,治理意义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一个传统的意义.它变成一种目前最流行的,并且为我们国家领导人提升到国家治理这么一个概念,它是一个协商的概念,它可以谈判、协商,所以国家已经改变了它自己的形象,这是一个治理概念的转型.因为公益组织就是做好人,就是做好事,很多事情需要国家跟它谈判,跟它协商.这就是一个巧合,为中国当代公益组织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也就是说公益组织的春天到来了.国家愿意放下身段,愿意跟社会谈判.

第二是矫正.做公益组织就是说大家都是好人,但是好人也有自己的困难,互益组织与公益组织一定要放在一起研究,草根性质的互益组织一直得不到合法化,最后和政府合作才能得到合法化.所以做公益组织,道德一定要把自己的权利维护好,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公益.需要通过互益把公益实现更好,这个很重要.

第三就是需要融合.因为国家治理是协商,但是治理理论最早表现为法人组织的代议制制度.虽然公益组织提倡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商,但公益组织本身还是代议.因为,在公益组织这个法人机构里,其实它的委托人是虚的,原始募捐人即所谓的公益股东是很难“现身”的,因此公益组织实际上完全是代理人即公益组织实际控制人在那里运作,这样就会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最终导致公益组织本身缺乏“公益”,沦为少数人牟取暴利的工具.所以,怎么样在公益组织的“股东”,即在委托人“消失”的时候,我们把这么大的公益资金很好地投到社会使用?这个需要考验良心,考验能力.所以公益组织要更进一步把代议制与协商结合起来,综合起来来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发展,这样公益组织才能做得更坚强,而且事业做得更强大.

郭俊华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刻不容缓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尽管社会组织已经在社会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专业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足、筹资渠道单一、内部管理落后等问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刻不容缓.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应特别关注以下四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依法自治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延伸,也是维系国家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应当将治理与法治相结合,在法律的规定下从事社会治理活动,实现依法自治.社会组织的有效治理依赖外部规制与内部自治的结合,既要遵循法治语境下的治理,又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社会治理的“三位一体”关系,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

资源集聚和应用的能力.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本地、国内乃至全球的相关资源和市场,提升集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各类资源并将其转化为自身可用资源的能力.致力于链接各类资源、集聚公益力量,注重各类资源要素的“网络联系”和协同发展,着力提升服务能力、资源集聚配置效率和资源集聚使用效率,突破资源不足的瓶颈问题,形成良性循环.

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扩大公共服务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目前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成果.以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为例,该产业是康复工程理论与现代工程技术交叉融合的新兴产业,但是国内在该领域的产品供给方面,不论是品种还是数量上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满足多种需求的中高端产品,也缺少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更缺乏高技能的从业人员.目前在一些地方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文体类项目占有相当的比重,能够提供养老、教育、医疗等大量细分领域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非常缺乏.为此,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民生科技的意识,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供更为精准、便捷的专业化服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治理能力.大数据在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上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和发展空间,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提升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公共服务、应急管理能力,以及增强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管等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挑战就是社会组织在大数据意识、信息安全、数字鸿沟、信息孤岛等方面的不足,为此,必须从战略层面认识大数据,树立大数据治理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升治理能力.

王丽丽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美国国家治理与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这些年通过和国内学者的交流以及合作研究,我感觉到中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研究和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美国,国家治理主要体现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方面.从20 世纪80 年代新公共行政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很多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是由社会组织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招投标过程当中,政府会鼓励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合作投标,这样的话社会组织可以互相取长补短,通过合作的方式相互学习,也提高了它们的协同能力.

除了通过这种以服务项目外包以外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项目支持外,政府还主要通过政策以及法律的扶持来支持社会组织.在这里,我举几个例子.

比如说美国非营利组织,目前来讲大概有160 万家,其中70% 的非营利组织是属于501(C)(3) 类的社会组织,主要提供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服务.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如果捐赠人,包括个人和企业,对501(C)(3) 社会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提供捐赠的话,它的捐款额可以从当年的收入里面减税,这个对捐赠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靠捐赠作为资金来源,这个政策对社会组织能力发展有很大的支持.根据最新的数据表明,美国2015 年捐赠额达到3700 亿美金,这和前几年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除了政府自身通过外包或者通过政策对社会组织进行支持,它还鼓励基金会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美国基金会相关法律规定, 基金会5% 的资产每年必须以项目资金方式发放给社会组织.基金会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是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各项能力的重要因素.举个例子, 在1990 年前后,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的礼来基金会(Lilly Endowment) 发布了一个消息,鼓励在本州成立社区基金会,他们对社区基金会筹来的启动资金将给以加倍.比如一个社区基金会筹来100 万美元,礼来基金会就追加100万美元, 这样一来,该社区基金会的资金就会成为200 万美元.这一项目资金的支持使社区基金会在印地安纳州迅速发展.目前, 在印第安纳州的每一个郡基本都有社区基金会.这些社区基金会又在本地吸纳慈善捐赠, 然后根据本地社会服务的需求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提供项目资助.礼来基金会对社区基金会的资助及社区基金会对社会组织的资助体现了基金会在美国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中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 通过这些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国家治理是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来进行的.

倪受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公益与商业的有机结合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资金的投资问题,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慈善组织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三者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不能用于投资,慈善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投资企业和领取报酬,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慈善组织对外投资国际上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获取利润,包括其人员可以获得报酬.美国对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按投资回报分成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原有的观念,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当然包括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企业领取报酬,不能从企业取得报酬,并不等于不能从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中获得报酬.

英国慈善委员会将慈善投资方为三类,金融投资和项目相关的投资,还有混合目的投资.美国1972 颁布《机构基金统一管理法》第7 章捐赠基金投资.所以从国外市场来说,并不是捐赠资金不能投资回报,实际上可以回报,“公益”定义不是说不可以投资回报,只是投资回报获得利润不能向原来委托人分配而已,如果一个企业投资一家慈善基金会,他投资以后,这个企业不能说从投资人获得回报,但是受托运营该慈善基金的机构本身可以获得报酬.作为《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如果不解决投资回报问题,不解决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分享投资利润问题,慈善组织对外投资和积极管理慈善基金的积极性就不高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就不具备可持续性.当然,慈善基金的对外投资需要特别的法律约束,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命题.

俞志元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社会组织的社会创新机制探究

那些致力于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并不断追求可持续发展、以及关注受益人的充能和联结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才有条件实现社会创新.第一,致力于根治社会问题,而非施舍与怜悯.那些致力于社会创新的社会组织,往往会致力于真正地解决社会问题,而非施舍和怜悯.他们会不断追问背后的更深层次原因,力求社会问题的“根治”.这样一条力求“根治”的思路,往往促使社会组织打破原有的表层做法,创新出更为深入的服务模式. 第二,可持续性的不断追求.对社会问题的根治往往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过程.因而社会组织一方面力求根治问题,另一方面要努力打造出一种可持续的解决方案.这样一种对于可持续性的看重,同样是促进创新的重要条件. 第三,关注充能与联结 .社会创新,往往还体现为对于受益人的“联结”与“充能”,体现为“软实力”的输送.社会创新往往体现为“软实力”输送.通过增强受益人的社会联系与赋能,为互帮互助打下坚实基础.社会创新,正是在自下而上的“联结”与“充能”中得以实现.

社会创新实现的方法包括对用户需求的深入理解,借助互联网技术,以及创造资源.第一,一切从用户需求出发.社会创新的首要方法,在于洞察用户需求.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必须要从用户的实际需求出发,理解用户究竟想要什么.我们发现,对于用户需求的深入理解,正是培育创新的肥沃土壤. 第二,以“互联网+”为助力.社会创新还体现为引入“互联网+”的技术平台.支教中国2.0首次将“互联网+”的运作平台,引入到了支教这一领域,以远程网络课堂,取代了传统的实体课堂,从而实现了跨地域支教.一方面,“互联网+”使得支教团队的服务范围大大延展,让更多地区的孩子受益;另一方面,支教老师不用再离开熟悉的环境,从而使得更多志愿者可以参与到支教中来.第三,创造资源.创造资源是社会创新的一项重要手段. 例如,在支教2.0 创新地将网络支教引入之前,大量需要正常上班、照顾家人的志愿者,并不是支教行业中的一项资源,因为他们无法进入山区进行教学.然而,当支教2.0 创新了支教模式,这些志愿者就成为能量巨大的群体,他们人数众多、各有所长,给予孩子们方方面面的专业指导,从而使得支教事业获得了新的支撑与拓展.

张小林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探寻新常态下公益组织有效、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非常迅速,可从组织、团队、个体三个层次探讨新常态下我国公益组织有效、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首先,在组织层次上,我们要弄清公益组织为何存在,明确差异化战略定位,走市场化发展之路.社会组织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主要倡导者和传播者,也是国家治理主体,而一个国家和地区公益事业发展状况是衡量其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这应该就是社会组织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也是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前阵子网传“郭美美事件”“陈光标事件”和“深圳罗一笑事件”,大家议论纷纷,各种声音都有,但我觉得最主要的应该是公益组织的声音,代表倡导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声音.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价值观日趋多元化,需求多样性,决定了组织的发展也必定是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更何况公益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生态链.因此,随着它的成长,难免会犯一些错误,在明确其差异化战略定位的同时,要用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和态度来对待它们,做到开放包容与以法管理并重,并创新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可通过整合产学研政各类资源,进行跨界融合,组建中国公益组织战略联盟,开展相关的合作研究与实践分享,发挥协同叠加效应.如借助这个战略联盟开展一系列的调研活动,对全国各地有特色的公益组织进行深度个案访谈,并结合面上研究,探索研究中国公益组织有效、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其次,从团队层次上,公益组织团队领导人的选拔非常重要,尤其是领导人的领导力提升.现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可以了解到许多有关公益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据此可以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的领导人选拔机制,这样可以为我们更加精准选拔到所需要的领导人,真正做到人与组织匹配.之前我们曾做过一个有关责任型领导对企业社会责任及绩效的影响研究,从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视角提出来一个责任型领导概念,并开发了一个中国文化背景下企业组织管理者责任型领导量表,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责任型领导对企业社会责任及组织绩效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此外,对过去70 多年领导力研究的元分析表明,领导力素质与组织绩效、社会责任、员工行为等都有很强的正相关.因此,领导力是社会公益组织发展的内驱力.

再次,从个体层次上,那么多公益组织,参与人员又这么多,但是他们为什么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从事这个事业,他们的动机是什么?前几天,美国华盛顿大学陈晓萍教授来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访问,作了一个有关道德一致性行为决策研究报告.日常生活中常见同一个体或组织的道德决策前后缺乏一致性.平时自己做了许多好事后,觉得偶尔干点坏事也没有关系;或者以前做了太多的坏事后,现在想怎样弥补.这里就存在一个道德决策跨时间的动态平衡问题.陈教授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一个道德弹性商数,可以解释这个人在什么情况下更倾向于做坏事或什么情况下更倾向于做好事,其动态变化会沿着一条U形曲线发展.但我觉得公益行为应该是一种组织公民行为,如果是个体的内在道德驱动,是他/她的信仰,那其公益行为应该是一条相对稳定的线,是一贯的积极的主动性行为,相反,如果做公益是一个工具性行为,是利益驱动,那其行为就会随着其动机的变化而变化,是一条不规则的曲线,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做出极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选拔基于价值观或信仰的个体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而对于那些基于工具性需求参与到公益事业中的个体则加强法制约束,建立和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重视并踊跃参与公益事业,做公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动性行为.

俞祖成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日本非营利部门的供给侧改革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点,在推进经济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也必须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一词源自日文,然而却很少人知晓,日本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实施非营利部门的供给侧改革并取得重大成果.在笔者看来,日本非营利部门的供给侧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源供给侧改革.日本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国家主义原则,民间社会的力量一直比较孱弱,从而导致日本民间慈善捐赠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然而,随着战后经济的腾飞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渗透,企业逐渐成为日本非营利部门所需资源的主要供给主体.举例而言,从1990 年开始,成为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会员企业以及1% 俱乐部的法人会员企业,平均每家每年提供的社会贡献活动支出至少维持在3.34 亿日元(最高达到5.71 亿日元).另外,日本国会于2016 年12 月通过《休眠资金活用法案》,计划将那些进入休眠状态至少10 年的银行存款注入公益领域,从而再次创新非营利部门的资源供给侧改革.

第二,制度供给侧改革.1896 年,日本通过制定民法成功创设公益法人制度.然而,当时的明治政府秉持“公益=国益”之理念,对公益法人的设立和发展采取严格规制措施,从而导致形成“公益国家独占格局”并使之延续百余年.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后,以阪神淡路大地震为契机,日本政府于1998 年出台旨在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通称NPO 法),继而于2006 年废除基于民法第34 条的公益法人制度,转而采取“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新公益法人制度.值得我们关注的,在新公益法人制度下,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的注册方式和企业一样,即它们只需将组织章程进行公证后提交至法务局即可获得法人资格.此外,日本政府还积极改革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并使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第三,人才供给侧改革.这里所谓的人才,包括社会组织领域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日本学界于1999 年成立“日本NPO学会”,以此整合各高校资源以推动非营利部门的研究并挖掘和培养一大批相关学者.目前,日本许多高校均设立了旨在培养非营利部门所需人才的课程或机构.当然,这些高校课程和机构也致力于培养实务人才.例如,日本著名私立大学——同志社大学在文部科学省的支持下于2006 年在日本国内首次开设“社会创新”方向的硕博专业,迄今已培养一大批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型人才.

周义程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蕴含供给侧风险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起源于18 世纪,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向私营企业购买道路养护、垃圾处理、监狱管理等服务事项.到了20 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美国等国掀起了通过合同承包和凭单等方式购买服务的热潮.在我国香港地区,早在20 世纪60 年代末,就把大约三分之二的社会服务项目交由公益组织来承担.在我国内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践肇始于1994 年,当时的深圳市罗湖区尝试购买环境卫生服务.1994 年至今的二十余年购买实践显示,我国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来推进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总体上较为成功,但也蕴藏着某些风险.从供给维度看,其中较为典型的供给侧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获取承接权的不透明风险.从理论上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选择最合适的承接主体,从而实现降低购买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这就需要政府着力推进社会力量竞取承接权的透明化.然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承接权获取的不透明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政府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让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社会组织承接某个服务项目,其他社会组织对具体内幕无从知晓;政府的公开招标有时流于形式,最终是政府事先内定好的那个投标者顺利成为承接主体.

二是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风险.

导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产生逆向选择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寻租活动.寻租行为致使那些运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社会力量更容易从购买主体手中获得服务承接权,哪怕它们的资质相对较差,结果通常也是如此,而那些遵纪守法的社会力量即使更为优秀,也难以胜出.这就造成了大量低质的承接主体,逆向选择风险由此产生.

三是合同签订后的道德风险.签订购买合同之后,相对于购买主体而言,承接主体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其掌握着购买主体进行监督所需的大量信息.这样一来,如果承接主体是私营部门,其可能私下通过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来赚取更多的利润,由此引发了道德风险.即使承接主体是社会组织,也难以保证其不会以求公益之名行逐私益之实,此时同样可能出现道德风险.

鲍娜 北京仁泽公益基金会

268亿,大病我该怎么救你?

《2015 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当年捐赠总额1108.57 亿元,医疗是仅次于教育的第二大慈善捐赠领域,占捐赠总额的24.24%,达到268 亿元,其中预计超过90% 以上的公益支出用来直接补贴患者医药费.目前医疗慈善捐赠的特点是:基于互联网筹款工具以及传播推动之下,个人医疗求助的便利性大幅提高,救助门槛相对于传统基金救助也大幅降低,但随之而来的硬币另一面,又经常发生道德绑架、信任危机、监管缺失等问题,例如2016 年下半年深圳发生的“罗一笑事件”所引发的风波和反思.

当前对于大病救助领域,第一,需要站在全局战略高度,搭建大病救助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完善服务体制和各项运行机制.第二,需要利用慈善救助的平台,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普及全民健康知识以有效预防大病发生,开展大病筛查普查早诊断、早发现、早治疗,规范媒体行为杜绝虚假医疗宣传,以避免患者乱花钱、乱投医贻误治疗时机.建立和谐信任的医患关系,敦促患者规范就诊和治疗.第三,为患者及患者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救助与支持系统,基于以患者为中心的设计,认真调研总结患者及患者家庭需求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从疾病教育、医疗支付、心理帮助、社会融合、支持性就业等多方面对患者及患者家庭实施多元化全方位的支持,并鼓励患者积极治疗、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独立尊严;第四,积极稳健的利用互联网和金融保险等创新工具来探索更普惠的大病支付困难解决方案.巨大的医疗负担,单纯靠传统救助很难解决,普通家庭面对重大疾病面临着极大的经济负担,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创新型的互联网和金融保险产品,加之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引入政府、企业、公益组织、金融保险公司、患者个人多方支付的模型,我们相信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来弥补传统大病医疗领域的缺失,并创造性地解决大病家庭的诸多问题.

黄浩明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四个重要问题

第一,社会组织就业问题.很多政府部门不理解,志愿者还要收钱,非营利组织还赚钱?中国社会组织到目前有67.5 万家,就业人口不到800万,人均社会组织就业人口只有十几、二十几个.现在全国67.5 万社会组织的就业占国家总就业的比例不到1%,社会地位是可想而知的.

社会组织的捐赠有的一年超过1000 亿元,但是这个1000 亿元除以13亿,每个人捐多少钱?所以公益组织能力建设首先要改变观念,如何提高现有的社会组织存量,而不是增量.比如说现在社会组织增加一个人就业,全国就是67.5 万人.大学生就业2016年就业是700 多万大学生,其中100 多万人找不着工作.如果这100 万大学生进入公益界,这是一件好事情.所以我觉得现在能力建设首先应该把存量搞好,不要追求发展速度,比如说明年达到70 万社会组织,但是70 万社会组织,一个组织吸收10 个人就业只有700 万,还是不行.这是我的第一个建议,国家在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就业的问题上做工作.

第二,统计问题.国家统计局能不能把社会组织就业比例放进去,现在统计只是民政部业务统计.我们的基数是不准确的,尤其是志愿者真正在社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准确的.能不能研究中国社会组织占GDP 比例和我们志愿者占社会组织的占比,这两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

第三,能力建设关键是人才的问题,“社会组织人均工资不能超过平均工资的两倍”这样一个政策是导致本来社会组织就留不住人才的主要原因,使更多优秀人才流向第一部门、第二部门,或者出国了.现在怎么解决人才问题,可以利用志愿者,也可以利用退休人员,但是现在又说党政干部不能到社会组织里面去,这个规定没有考虑到身体好,有热心,有公益事业的人为什么不能做公益事业呢?

第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最关键要考虑到战略的设计.一个组织要真正明白究竟为什么要存在?要战略设计,要把宗旨放在第一位,否则大家搞不清楚社会组织为什么要存在.

孙景明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慈善法与国家治理的新发展

首先,国家治理的内涵是一个永恒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因为这个发展阶段,环境出了问题,需要治理.慈善组织的治理,也是国家治理一个部分,而且国家治理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其次,《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大发展.《慈善法》是国家颁布的第一个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有的学者研究了《慈善法》以后说,之前的扶贫、济困、救助等,从慈善概念方面讲是小慈善.《慈善法》把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认定是慈善的内容,这下把慈善的范围扩大了.能否研究一个大慈善概念,将来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都是慈善,这是一个大慈善.

再次,《慈善法》颁布实施以后,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内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家关注的“罗一笑事件”也有的称作“罗尔事件”.罗尔有一个女儿叫罗一笑,得了白血病,病重救治期间,罗尔发布《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小铜人”公司在商业公众号推送该文.其后,该文迅速转发4 天时间网民200 多万元.多个网帖发声,认为当事人涉嫌夸大事实、透支爱心.网络舆论由爱心传递骤然反转至愤怒声讨,成为一起全国性公众舆论事件.深圳市民政局在尊重生命、注意人文关怀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组织专家认定,认为该事件属于非慈善募捐的个人求助行为,调查过程中约见了当事人、腾讯公司代表,罗尔、刘侠风(“小铜人”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对外发表联合声明,对外致歉并表明悔改立场.经当事人认同,腾讯公司原路退还金2626919.78元.深圳市民政局通过微信对外公告了相关核实情况,并希望社会各方依照《慈善法》参与公益慈善,该事件就此得到平息.这是深圳市民政局依《慈善法》为依据处理的全国性公众舆论事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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