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与全球数字链和数字贸易新规则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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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链和数字贸易新规则

摘 要: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度与数字贸易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全球数字链逐渐形成,并促使贸易主体、贸易方式、贸易形态、贸易流程和贸易产品发生结构性变革.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制约程度,同时也产生了数字贸易所特有的新型贸易壁垒.如何在多边贸易体制内继续推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进一步启动《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构建数字贸易新规则以化解数字贸易中所面临的各项挑战已成为国际贸易治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全球数字链;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新规则

一、数字贸易的发展

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数字贸易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据WTO 统计,2008-2012 年间跨境数据流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49%,然而在此期间全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2.4%,跨境数据流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传统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据《2020 全球跨境电商趋势报告》(2015)预测,2020 年全球跨境B2C 电商市场规模将从2014 年的2300 亿美元增至9940 亿美元,达到全球B2C 电子商务市场总额的29.3%、全球消费品贸易总额的13.9%.

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的最显著特点为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全方位“数字化”,并由此衍生出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基础、贯穿于从签订数字合同到售后服务的“全球数字链”.实现了贸易主体由跨国公司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网商的扩大,贸易方式由物联网向互联网的创新,贸易形态由集装箱式运输向小包裹式快递的转变,贸易流程由单线条、多环节向并联式、信息化的简化,贸易产品由大批量、标准化向碎片化、个性化的扩充.货物和服务交付的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距离、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等传统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制约程度,但与此同时,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数据的自由流动、网络安全等数字贸易所特有的新型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制约程度不断凸显.

二、电子商务议题在国际贸易规则谈判中的进展与成果

目前,WTO 一方面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系统阐释现有WTO 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程度;另一方面借助多哈发展议程中相关议题,及《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等诸边途径的谈判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直接的谈判与磋商.

(一)WTO 电子商务工作计划.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对现有WTO 体系内所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解释以检验WTO 协定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其核心议题如表一所示.然而,受多哈回合的整体拖累和电子商务议题自身的复杂敏感性的双重影响下,“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仅在货物贸易“标准和技术性贸易壁垒”、GATS“国内规章”条款、GATS“一般例外原则”等三项议题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上达成基本共识.WTO 在其他核心议题上的缺位直接导致跨境数字服务传输和互联网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争端点(Wunsch-Vincent, 2008).

(二)WTO 内与电子商务议题相关的谈判成果.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涉及到竞争政策、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硬件产品、海关程序等多个议题或行业.WTO 对其他相关部门或行业的诸边谈判及在多哈框架内对GATS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及规制领域的改善将自动适用于电子商务,进而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

具体来看(如表二),在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议题上,《信息技术产品协定》的扩围谈判将用于互联网访问的密匙软件、光纤制造机、半导体、GPS 导航系统和通信卫星等共计201种新型信息技术产品纳入协定;WTO《政府采购协定》鼓励成员国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电子采购模式,同时首次明确将BOT、多种新型服务部门(如通信服务)纳入协定,新增的全球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承诺金额每年将达到800-1000 亿美元.在规制融合领域,《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加强海关程序的透明度,以网络方式提供与通报信息,同时允许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各项进出口税费,要求各国建立单一窗口并尽力保证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的使用.此外,《GATS 电信服务附件》、《WTO 基础电信服务参考文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备忘录》等分别以约束或非约束形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便利行业性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加快数字化进程.

三、数字贸易的新挑战

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制约程度,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数字贸易所特有的新型贸易壁垒.

第一,不同国家、不同类型企业间在ICT 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接入水平上差异巨大.互联网和ICT 基础设施的顺利连接和访问是各国实现数字贸易利得的必要前提条件,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型跨国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在互联网接入率上存在巨大差异.WTO(2016)根据2015 年ICT指标数据库的相关数据测得:目前发达国家移动互联网接入率高达86.7%,而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仅为39.1%.此外,“数字连接”也是各国中小企业与大型跨国公司差异最为巨大的绩效指标(ITC,2015),最不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互联网接入率仅为大型企业的22%.

第二,数字本地化要求成为数字贸易的主要壁垒.目前,各国政府通过数字本地化要求,要求数字密集型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国服务、技术、及其他要素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的竞争,阻碍企业做出最优的市场决策,直接导致贸易成本的提高,甚至迫使企业因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市场需求而退出市场.Bauer 等人(2014)利用CGE 模型对欧盟、中国、韩国等八个拟实行数据本地化限制的国家进行模拟分析,结果显示本地化壁垒对各国的贸易流量、投资和福利水平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贸易壁垒,将致使各国GDP 降低0.7%-1.1%,投资水平降低0.5-4.2%,并直接导致福利水平平均损失630-1930 亿美元.

第三,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难以实现.一方面,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数字贸易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贸易的标的物,数据自由流动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各国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秩序、数据隐私、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目的均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何有效平衡数据、信息的跨境自由流动与公共秩序、数据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数字贸易新规则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四,不同国家与行业间在数字隐私与保护标准上难以达成共识.目前全球尚无统一的与数据隐私与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同国家与不同行业间关于数字保护的法律条例具有显著的“自我监管”的特征,相互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国际标准的缺失不仅导致全球数据隐私与保护规制的碎片化,更致使数字密集型企业无法同时满足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法律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贸易成本.据欧盟统计,数据保护政策的差异每年将对欧洲企业造成30 亿美元的额外贸易成本;美国与欧盟数据隐私与保护标准的差异,使得每年双边贸易流量降低6500 亿美元.

第五,数字支付的普及程度有限.数字贸易的发生必须经由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系统的结算而完成,然而目前国际支付系统的改善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挑战:第一,信用卡或其他即时支付系统与电子商务网站端口的有效对接不足;第二,各国政府限制网络资金账户在线支付的最大金额;第三,对交易对象进行甄别,避免涉及欺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中的能力不足.

四、构建多边数字贸易新规则

第一,对WTO 中现有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规则进行澄清、升级、扩充等适应性改进.如在“电子商务工作项目”中,可考虑将“对电子交易免征关税”纳入永久性规定.在GATS 承诺中,进一步澄清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之间的差异,明确数字贸易中不同服务部门的自由化程度,为未来的自由化进程奠定基础.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可进一步实现无纸化通关、电子交易单据、数字认证的互认、电子支付,并逐步降低各国关税最低减让标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可建立“版权安全港系统”,平衡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数字贸易服务平台的限制条款、追责措施和对其的合理保护,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数字贸易的创新与发展.

第二,激活和扩大WTO 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职能,在多边框架内启动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数字贸易涉及到数字本地化、数据自由流动、金融支付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敏感的议题,而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所覆盖的议题范围非常有限.WTO 可以“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为依托,参照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对数字贸易的规定,展开《数字贸易协定》规则谈判.在数据自由流动方面,可参照美韩FTA 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规定“在一般业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不必要措施,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并将其扩大到其他与数字贸易相关的领域.在数据本地化方面,应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数据本地化,同时努力消除各国实施数据本地化法律的动机,提高各国获得储存于其他司法辖区数据与信息的效率.

第三,扩大和深化各国在规制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在数据隐私与保护方面,可参照美国与欧盟之间的“安全港框架”,达成数据隐私与保护的相互认可协定或共识,实现各成员国和不同行业间对数据保护要求和标准的相互认可.在数字支付方面,应取消对资金流和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限制,以便于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验证并授权支付.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评估对数字贸易企业贷款的资金风险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ICT 基础设施的能力建设和支持力度.鼓励成员间分享“在ICT 基础设施建设议题上的国家经验和最佳实践”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相关领域建立相关法律与政策,并保证与国际趋势与标准相一致.同时,可建立创新性融资机构与模型(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通过此类国际融资机构的发展援助和融资,降低投资风险,并以公共资产负债表的模式引入私人部门的融资,以实现拓展宽带基础设施,降低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接入成本的目标.

五、结语

随着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及全球数字链的形成,新型数字贸易壁垒对数字贸易的制约作用日益增强,WTO 现有规则与条款已不足以充分回应数字贸易的新需求.澄清、升级、扩充WTO 现有规则,并进一步启动《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深化各国在数字贸易规制领域的合作,同时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和支持力度是促进数字贸易稳定高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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