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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和司法叙事:以公众为中心的司法话语模式变革

[摘 要]司法以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为载体,阐发正义、公平和良善的内涵,展现对价值体系的判断、选择和引导,从而形成特有的叙事原则、逻辑和风格.网络传播的兴起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叙事的理路,分散化、多向性与制度化、单向性,多媒体化与高度文本化,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等结构性矛盾,导致道德直觉模糊了司法叙事的正义界限,拟制公意偷换了司法叙事的内涵,舆情流瀑动摇了司法叙事的权威地位.在网络传播的冲击下,仍应清醒地看到司法叙事的固有优势,媒体渠道融合、传播理念转换、表达立场强化等趋势因应了网络时代引发的情境变迁.以开放性增强内涵,以可读性增强接受程度,以专业性增强影响能力,应是司法叙事的变革路径.

[关键词]网络传播;司法叙事;公众;自媒体;网络舆情

[作者简介]徐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44

[中图分类号] D926.5;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7)04- 0059 -07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0.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民参与网络评论的倾向性、时效性、便利性都在快速增长,因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属性而形成了“新公共领域”,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主导的叙事格局[1].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以自然法则、天性人情和伦理道德为旨归,以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为载体,在个案审判中引用、解释并适用法律,借助个别正义的实现来阐明其对一般正义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及其过程都是对正义、公平和良善的阐发,以引导和形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并发展为社会文明的重要因子.司法叙事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特有的理念、风格和路径.但是,自网络传播勃兴始,司法叙事常常表现得迟缓、被动,甚至词不达意、自说自话,应有价值被严重地削弱.只有适应网络传播的特点和节奏,转变叙事的理念和模式,才能更好地整合编译舆情信息,回应公众的司法诉求,强化公众对司法的同情性理解,以增进司法权威性.

一、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的内在张力

网络传播对司法领域的影响可以描述为:社交媒体表现出的互动性大大强化了多媒体的特质:法院习惯上依赖的新闻业在经济性、操作性和生命力方面出现了根本的、持续的变化,更多地与公众关联;拓宽了公众接受、处理信息及理解世界的文化变革②.因此,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

(一)网络传播的分散化、多向性与司法叙事的制度化、单向性的矛盾

最初的个人间传播是一对一的传播形态,它以人际关系为纽带,表现为缓慢性、易变性和不稳定性:工业社会发展起来的大众媒体传播则是专业性、高效性和稳定性的一对多传播模式:而新生的新媒体工具则采用多对多的传播方式,具备了即时性、交互性和网络性特征.总体而言,前网络时代的媒体传播已经建立起一套稳定的职业伦理和工作规范,与司法叙事之间形成了默契和平衡:但新媒体的介入打破了旧有平衡,其虚拟性和低准入门槛对司法叙事形成了重大挑战.更重要的是,新媒体的分散性和多向性与法院内在的制度化和单向性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法院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纠纷,其职责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且由系统的组织法、程序法、职业伦理规则予以保障,呈现出强烈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特质:此外,法院的意志表达是典型的单向沟通模式,亦即法院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决,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予以遵守执行.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的属性冲突,使得传统的司法叙事暴露出指向不清、成本高昂、效果不彰的劣势,进而损害法院公平中立的第三方纠纷裁决者形象,引发公窳的质疑和批评.

(二)网络传播的多媒体化与司法叙事高度文本化的矛盾

多媒体是网络的一个基本特征,其信息形态包括视频和图像、音频和文本.美国2014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社交网站用户中,50%会共享或转发新闻、图片或视频,46%会在社交网站上讨论新闻事件.约10%发布过自己拍摄的新闻视频,11%曾向新闻网站或博客提交自己制作的内容(包括视频、照片、文章或评论观点等)[2].中国网民也不例外,他们更热衷于视频、图像和音频,纯文本信息的可接受性降低.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非结构化数据的读取、分析与转化的技术已经成熟,多媒体网络传播的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但是,司法过程和裁决结果均以高度的文本化呈现,并不适宜转化为多媒体形式.这就加剧了法院以网络载体表达观点的难度,使法院意志难以有效进入到主流的网络传播渠道之中,难免陷入自说自话、自娱自乐的尴尬局面.事实上,法院在与新媒体沟通方面所作的努力,尚未收获显著的成效.

(三)网络传播的感性思维与司法叙事的理性思维的矛盾

在前网络时代,传统媒体对司法抱有极大的兴趣,关注司法个案报道,涉及到名人、性和离奇情节的刑案报道,因能吸引人们的关注,激发公众的好奇心,尤为媒体所肯睐①.媒体对法院的报道往往是充满误解或断章取义的,比如对案件结果的兴趣远大于法官作出结论的阐述,对法律原则缺乏了解却又没有耐心去理解,它们还经常混淆法官和立法者的角色,更关注一审的裁决而不管案件在上诉审的结果[3].在网络时代,网民感性思维的特征被进一步强化,他们唯一的判准就是心底朴素的正义理念,几乎完全无视案件细节、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益平衡等裁判要件,而是直接凭借个人好恶作出最终的判断,且这样的判断因为个体的被侵犯感、不安全感而被放大到极致,几乎不会留下回旋转圜的余地,遑论克制与理性.在高关注度案件中,法官通过严格的证据规则认定事实,经过严谨推理适用法律,遵循司法克制主义,反复权衡各方权益,再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最终裁决,却往往难以为公众所认同,时常引发网络舆论的强烈不满和猛烈抨击.更严峻的事实是,网民对司法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枉法、贪腐已成为当然的“合理想像”,法官展现专业理性思维的空间已非常逼仄.

二、网络传播介入下司法叙事的情境变迁

网络传播对司法叙事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在中国,司法被网络挟持的情况更为严重,舆论场发生的深刻变化,已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司法叙事的理念、模式和效应.

(一)道德直觉模糊了司法叙事的正义界限

在道德立场上,司法叙事与网络传播并无本质的区别,正义都是它们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司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表达公众对违反核心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义愤,正是这些道德准则把我们的社会凝聚为一个整体.只不过,法律把抽象的、普遍存在于我们内心的道德体系中的最低准则,外化为具象的、书面的法律规则,并通过司法将其转换为国家意志.司法叙事是道德的理性分析与中立表达,它是规范的、逻辑的、客观的.但是,网络的道德表达是朴素的、主观的、极化的,公众极易受到流感式网络传播的影响,往往强烈地表达自己的道德好恶并相互影响,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滥用道德谴责,在法律裁决之外施加了额外的、不可见的惩罚.这样的公众谴责会压迫法官作出对一方当事人更为严厉的裁决[4].正义的标准在舆论洪流得模糊,事实上弱化了司法理性对道德感性的制约和纠偏功能.

网络舆情对程序正义的危害远甚于个案裁断的不公.媒体往往挟公意以自重,寻求扮演超越制度性权威的另一正义供给者的角色.民众对实质正义的偏好其实体现的是一种情感或道德的好恶,它凌驾于内化为理性规则的逻辑推理和价值抽象,破坏了司法的自治性、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我们的确不能否认网络表达在某些个案上的推动作用,也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网络表达是司法叙事的重要补充.但是,如果司法叙事的逻辑顺从于网络表达的理路,那么司法的政治价值将不复存在,公民将失去权利救济的宪定机构和法定程序,而正义只能成为理想的愿景却无法落地.

(二)拟制公意偷换了司法叙事的内涵

运用舆论工具引导民意是个由来已久的现象.纸媒和网络媒体可以通过版面、字号、篇幅等方式来谩置议题和引导舆论,电视广播媒体则通过时段和频次来实现同样的目的.媒体还会有意识地突出、弱化甚至屏蔽赞同或反对的观点,制造出所谓的公共舆论圈.网络传播对司法过程的深度介入,使诉讼过程中原有的、相对封闭的法院一原告一被告这一三维关系,复杂化为不确定的、开放性的六维关系,甚至是十二维关系(如果存在相左的舆论观点).这将导致诉讼参与人行为模式的扭曲,增加博弈的复杂性和诉讼的不确定性.

“司法”“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的政治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司法的根本目标和基本要求.把网络舆论混同于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向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和道德诉求妥协,无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反而扭曲了司法者应有的理念,鼓励当事人进行舆论投机.在近年来的高关注度案件中,网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于不同的目的,不约而同地开辟网络战场,试图引导舆论,对法院施加压力.“”这一原本隐秘的产业链也逐步商业化、公司化,对目标事件进行转移式放大或加工式引导,对网民情绪进行非理性刺激阎,网络狂欢被误认为公意的表达.法院越是刻意应对这样的“公意”,就越有可能被认为有迎合舆论的可能,非但不能实现司泫与的融合自洽,反而惹上了与民粹妥协的嫌疑.诚如布雷耶大法官所言:“过分迎合主流政治势力的判决,会削弱甚至剥夺宪法对人民的保护,尤其是对非主流个人、群体的保护力度.而且,当初将司法审查权赋予法院,就是为了能让它在恶劣的政治环境下逆流而上,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如果最高法院的判决总是迎合当时的民意,司法审查又有何意义?”同

(三)舆情流瀑动摇了司法叙事的权威地位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8].司法公信力的构筑,需要经由法治建设、司法进步、公民教育以及时间积累,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司法公信力的侵蚀,却是在旦夕之间,需要以法律人为主体的全社会的共同珍惜.

中国当前社会的信任度总体偏低,国家机构的公信力建设任重道远.法院和法官不幸成为信任体系最薄弱的环节:一方面,法院是国家机关中相对弱势的部门,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影响和管制手段及能力极为有限:另一方面,法院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部门,汇聚了大量复杂尖锐的矛盾.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首当其冲地成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出口.近年来,法院致力于推劫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却因少数个案处理不公以及个别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而备受公众质疑.网络传播汇聚了舆情流瀑,放大了法院工作的问题和不足,而司法叙事的能力与可接受性却不尽如人意,无法形成与网络舆情的均势局面,从而给公众造成了负面的司法形象.

三、网络传播环境下司法叙事的自省

在前网络时代,主导的传统媒体是公共议题的设置者、传播者和引导者,按照舆论中心事件产生一舆论扩散一舆论形成一舆论效果的线性路径[9],掌控着信息传播的节奏.但在网络时代的场景下,叙事的垄断地位和线性模式受到冲击,舆论潮汐规律也出现重大变化.

(一)议题设置多元化导向下司法叙事的优势发掘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公共议题的设置者,相比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发形成的舆论具有原子化、碎片化、偶然性等特点.任何一个网民都能发起公共议题,成为社会化媒体的生产主体.社会化媒体是内容与社交的结合,它的传播机制能迅速在碎片化信息中筛选出有公共价值的信息[10].司法裁决是法院适用法律的直接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并且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必然成为网络信息的重要来源.如果其中一些碎片化的信息被认为具有重要性,即表现为较容易唤醒个人记忆[11],那么该信息就极易激发公众普遍的心理共鸣,也就被公众认为具有公共性,从而使这一信息被筛选为公共议题.社交媒体正成为诸多网络事件产生和发酵的传播源头.

但是,虽然传统媒体不再专享议题设置的权力,却仍然具有难以替代的组织性和专业性,设置议题的能力和效率比新媒体强大许多,况且其与司法机关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获得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权威性明显优于原子化的社会公众.事实上,传统媒体与社会化媒体的合作已成为当前公共传播的双赢模式.在司法领域,司法案件的利益相关人或信息所有人通过社交网站设置议题,形成一定范围内的公共讨论,进而吸引到传统媒体的介入,通过专业调查丰富信息内容,扩大议题的覆盖面相影响力,再吸引更多的个体参与传播和讨论,最终形成社会公共事件.近年来绝大多数网络高关注度案件的议题设置、传播和发酵都是双方合力作用的结果.

(二)传播路径立体化特征下司法叙事的渠道融合

在掌控舆论权力的时代,公共媒体是信息生产和传播的中心,社会公众是消极的信息接受者.信息反馈缺乏稳定的渠道和机制,只局限在影响力有限的个人间传播.而在新媒体时代,信息接受者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当信息与其个人的情感和经历发生重叠、产生共鸣时,接受者就会成为主动的传播者.根据六度分割理论,信息会在具有相同标签的人群内迅速传播,并快速汇聚成信息网络①.社会公众因信息传播产生的存在感和自我实现,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去中心化和多层次化的立体传播格局已然显现.

在叙事能力减弱的背景下,政府为维系自身在信息网络中的中心地位,尝试主动地与网络舆论进行意见交流和观点整合.因此,传统的线性传播格局为立体化的网络传播模式所取代.司法机关近年来积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大力发展“两微一端”,并加大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借助其深厚的行业积累和传媒经验,从而成为司法领域重要的内容提供商,与高业网站、机构/自媒体等初步形成竞争共存的格局.

(三)舆论生成极端化背景下司法叙事的理念转换

电子化的媒体传播使人们倾向于通过点击网页获得二手信息,大量可选的信息使人们更多地在网页间切换浏览而不会充分消化和有效批判.长期以往就固化为基于情感、假设和思维定势,而不是理性来作出决定的模式.这个模式可称为情感激发模式(emotional arousal).在这一模式下,大脑由情感支配来获取信息,且更多地倾向于负面信息[12].新媒体利用情感激发原理,通过情感控制的方式推出吸引人们注意力的信息和故事.高度密集的媒体竞争还导致了立场的分化和不同派别的出现,使受众更倾向于接受与自身立场一致的媒体,进一步刺激了极端观点的出现.

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之一,就是矫正政治失灵,即“少数人的偏见”或“多数人的偏见”.在面临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相互冲突的社会目标时,司法资源趋于紧张,法院的能力受到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当政治失灵发生于人数众多、事件复杂性极高的情况下时,法院就面临着富有创意而令人头痛的诉讼[13],而更富挑战性的任务则是,将贯穿于裁决中的司法哲学以公众能够认同的方式表达出来.法院不得不改变既往的“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的司法信条,去直面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情绪,回应公众于法无据的所谓质疑,更要竭力强化叙事的亲和力、可信度和影响力,以防范网络狂欢式的民粹倾向对司法裁决的可能压力.

(四)舆论消长随机性趋势下司法叙事的立场强化

相较于传统媒体的专业性,网络舆论更多表现出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获得了纯粹的、彻底的平等,少数理性的思考总是被湮没在多数荷尔蒙冲动的喧嚣里.网络的迅猛发展造成网络规则的滞后,理性的网络秩序未能及时构建起来,民粹主义在网络上肆意生长[14].更令人忧虑的是多数民众对少数民粹主义者的沉默乃至盲从.网络时代信息消费的快餐化和碎片化,使得少数人的观点在“沉默螺旋”[15]效应的作用下,形成了所谓的民意洪流,使民粹主义成为“主流价值观”,从而破坏了程序法治,形成对司法的舆论审判,破坏了司法的确定性.

确定性被认为是司法的基本特性,更被视作司法权威的基石和源泉.但不幸的是,法律本身就是不确定的:立法博弈导致法律内在价值的黯淡与模糊,时代变迁引发法律适用的局促与困难,法律术语基于语义内在局限而带来的含混与歧见,不同位阶、不同时期法律条文的自相矛盾……法律规则越繁复,不确定性就越强.司法的过程,进一步地放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外在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以及法官个人的司法理念、职业操守、认知能力、人生经历,甚至心情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到对个案的判断.如果放任不确定性的蔓延,特别是在民意的裹挟下首鼠两端,那么法院的权威将在质疑的浪潮中很快变得千疮百孔.因此,司法叙事的一大功能,就是在客观世界的不确定中注入伦理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构建历史的、动态的、体系化的法律适用之确定性.坚持确定性立场的司法叙事,也是在潜移默化地向公众灌输这样一个理念:法院在遵循正当程序和逻辑规则的前提下,有权就个案的法律适用进行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解释,这个权力是法院独享且不可质疑的.

四、以公众为中心的司法叙事的路径选择

胡克认为,司法本身就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它分为五个层级.初审及上诉审分属一、二等级,局限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如果某案例引起法律人的关注和讨论,那它就进入到第三个沟通领域:少许情形下,某一案件还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引发非法律受众的讨论,成为第四层级的沟通:最后,由于个案涉及当下基本的道德和政治论争,某一案件也会在社会中引起普遍讨论,有大量的公民卷入其中来确定法律的内容,形成最广泛的沟通.网络传播使得个案沟通进入第四或第五层级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增强,法院如果执着于陈述基于法律事实和规则的逻辑推演而得出的结论,而不能以公众为中心进行策略性的叙事,无效沟通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一)以开放性增强司法叙事的内涵

网络传播的易接近性,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司法的成本,并使得注意力和舆论流的聚合变得更为高效.正因为如此,群体讨论所形成的集体无意识,易于放大非理性的情绪,同时使少数人怀疑自主判断而盲从于多数意见.因此.司法必须及时充分地释放权威信息,通过公众的充分参与,最大程度地挤压谣言的传播空间,开放公众参与司法的通道,使其获得实现感,产生同理心.

开放性建基于司法信息的充分开放.当前司法公开已经实现了工作领域、审判流程、面向对象的全覆盖,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并借力于网络传播,实现跨界融合[18],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必须指出的是,开放性实现的关键在于公众的积极参与.但目前网络传播仍保持着与司法叙事的距离,二者若即若离,并未形成充分的沟通、辩论与共识,司法信息开放的成效因此失色不少.

更主动地开放对话渠道将成为司法叙事的必然选择.法院需要进入网络传播的场景,设立的机制,把人们置于均衡的信息中[19],用平等坦诚的姿态和客观真实的高质量信息占据意见市场的更多份额,而不是轻率地用权力压制、驱逐不同意见.法院的宣传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在平时就与网络意见领袖特别是那些关注司法工作的“网络大V”们建立起并维护好良好的互动关系,为其开放便捷的意见表达和及时的信息反馈通道:法院还应利用法院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他们深度观摩体验司法工作,增进其对法院全面、立体的认知;当司法舆情出现后,应着重向他们定点推送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其辨析案件所涉法律规则所蕴含的正义诉求,呈现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借助他们的影响力促成舆论的理性导向,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的误解和歧见:法院还应当用足人民陪审这一制度资源,扩大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覆盖面,深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如此既可培育公众的同理心,还能分担司法的舆论风险.此外,法院要善于把网络舆论导入熟悉的话语平台.网络传播的良莠不齐已经引发了公众的警惕,权威平台的公信力出现回升,2016年媒体公信力Top 5依次为电视、报纸、微博、广播、微信.网站公信力Top 5依次是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新闻网、腾讯网和凤凰网.这些位于前列的平台正是司法机关熟悉并善于运用的合作伙伴,法院应借力它们更好地整合、表达和引导舆情.

(二)以可读性增强司法叙事的接受程度

网络改变了受众单向被动接受信息的传统模式,每个参与者都能设置和影响公共议题,更有可能引导公共舆论走向,高影响力的社交网络使用者无疑能从中获得极大的满足感.但是,当前网络传播主体的年龄结构、社会地位、认知能力和理性水准总体偏低①,他们热衷于社交媒体,倾向于信息的实用价值和分享性[21],缺乏深度阅读和辩证思考的意愿和能力.然而,他们又恰恰是司法叙事的重点目标人群,能让他们听懂、理解和接受,就成为司法叙事的首要任务.

从公众的立场出发,是增强接受程度的首要原则.高明的销售员认为,除了你自己,没有人关注你的产品,人们真正关心的只是他们自己和如何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为了让人们谈论你和你的想法,你必须克制自己,不能冲动地炒作你的产品和服务,而要制造一些有趣的话题[22].同样,正义是司法的产品,如果只是以自我为中心,用僵化的语言去推广司法产品,营销效果可想而知.法院要善于在众声喧哗中发现公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甄别出真实的司法需求,更重要的是能让公众感受到法院对他们的理解和关注,从而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进而升华为对司法的理解、认同和信住.

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表达,是增强接受程度的关键.沃伦就坚持认为司法意见应该简短,让外行百姓都能读懂,不要用华丽的辞藻,也别诉诸感情,最重要的是,不要用控诉的语气[23].司法叙事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客观上把公众排除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无法形成有效的对话.网络无法容纳逻辑严密却冗长无趣的繁复论证,司法叙事必须适应网络传播的节奏和特点,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把主干事实和核心观点直截了当地呈现给公众.尽管这样肯定会牺牲法律的部分完整性和严谨性,却是最大限度维系司法叙事与网络传播均势的必要代价.

(三)以专业性增强司法叙事的影响能力

司法独有的知识背景、专业构成、推演规则,构成了司法叙事特有的风格和魅力.在网络时代,法院以公众为中心,充分了解网络舆情的目的并不是要颠覆自身的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根据时势来调整叙事手段和技巧,增强司法叙事的影响能力.法院和法官应有明确和稳定的司法哲学,在一个多元利益的社会里,迎合民意总是将自己置于尴尬失信的境地,存在普遍争议的问题,无论法官怎么做,都会得罪一半的选民幽.随汹涌的网络舆情随波逐流,只会自贬身价:坚守信念和原则,表现出训练有素的专业技能和确定可期的司法理念.至少能够赢得尊重.

叙事技巧能够优化叙事效果,却无法改变事实的真相.司法过程的专业性,才是司法叙事影响力的根基所在.司法美德意味着公平、审慎、实践理性、精通法律技术、有说服力、从整体上理解法律制度、坚持法律原则的连续性,同时又能在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自我克制地去适用法律圜.法官的所作所为都应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为目标,用法律规则申明成熟民意,以经典判例阐发社会共识,谨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法律技术的专业性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坚持如此,法律思维将逐渐地影响到社会公众,成为凝聚共识的纽带.

沟通的专职化与专业化也有助于增强司法叙事的影响力.法官在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中,以言行传递、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为回应舆情所需而再度发声,则有违基本的司理,也可能因信息表达和传播的扭曲陷法官于进退失据的尴尬之中.可以以省为单位,组建专业的公关和新闻团队,设置首席新闻官,统一发布司法信息,回应相关舆情.在法院行政化管理下的专业沟通团队,能够将法官身份抽象化和虚拟化,以组织的名义参与到沟通之中.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抵御舆情的直接冲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官不应以职业身份开设运营微博、微信或公众号,以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也有助于强化法官中立专业的形象,形成对公众的正面影响.

五、结 语

网络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模式,但决不能因此夸大网络的力量,因为不管它具有怎样的新奇特性,在本质上仍然只是信息传播和思想表达的载体.融媒体概念的出现,正体现了人们对网络传播本质的深刻认知,反映了对网络驾驭的自信.以公众为中心,本来就是司法的内在要求.网络传播的影响日盛,凸显了司法叙事封闭自足模式的困境:那么,网络传播下司法叙事格局的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司法本质的反思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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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司法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