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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

[编者按] 近年来,对于中小学生可以说是谈“惩”色变,往往有人会把惩戒和法律明文禁止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连在一起.而事实上,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全世界范围内从来都没有消失过,特别是一些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等国都有针对中小学生的惩戒法条.但是在中国,学校或教师似乎被剥夺了惩戒权.剥夺的效果似乎不是那么有效,教师因为惩戒而出现的事故仍时有发生,师生、生生或家校之间的纠纷或冲突、欺暴现象也日渐突出.国家九部委虽然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但是教育要不要惩戒,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怎么实施惩戒,根据什么惩戒,如何强化教育惩戒等,仍然是校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心头纠集的难题.基于此,本刊编辑部以“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为专题,邀请高校的教授、专家、学者和中小学一线教师聚焦专题开展思维碰撞、观点交流.目的是厘清惩戒教育的内涵、外延、价值、必要性、合法性、注意事项等问题,反思实施惩戒教育的现实“土壤”与认识误区,探索惩戒教育的方式、措施等,贯彻国家九部委“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的意见,解答教师惩戒教育实施难题.黎 军(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

惩戒教育追问

在大力提倡赏识教育的时代背景下,惩戒教育开始显得有些格格不入.针对当下教育现状,国家九部委明确提出要发挥惩戒教育的应有作用,对惩戒教育追问是应有议题.

首先,应对惩戒教育的内涵进行追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可见,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作为同一过程的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主要是指通过实施批评、处罚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其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侮辱学生人格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最终目的则在于教育.惩戒教育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有:言语责备、隔离、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警告与记过等. 其次,对惩戒教育“度”的追问.基于惩戒教育内涵,能够看到惩戒教育并非变相体罚,而是基于心理学和受教育者认知特点的一种较为科学的教育方式.从“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一些俗语,也可以窥见惩戒教育的重要作用,但现今惩戒教育已非人们所听到的俗语一般,而应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科学有效的惩戒教育,是能拿捏好“度”的惩戒教育.为了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度,应科学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惩戒的方式,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变成对学生的变相体罚,也不能是简单暴力的“拳脚相向”,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境,选取合理的惩戒方式,引导学生改正错误;(2)惩戒的年龄,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也要根据受教育者的年龄,比如,在中小学阶段可以实施科学的惩戒教育,但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应该更多强调平等沟通和交流,而不应一味强调惩戒教育;(3)惩戒的频率和程度,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惩戒的频率和程度,一定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最后,对惩戒教育环境追问.为科学实施惩戒教育,学校、教师和家长应该形成良好的沟通,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在学校层面,组织成立专门的惩戒教育机构,根据认知心理学和学生的成长规律研究科学合理的惩戒教育的方式、频率、年龄等,为惩戒教育的实施提供依据;在教师层面,积极和家长进行沟通,做好家访,重点关注个别较淘气或多次违反纪律的学生,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师德师风,不能将惩戒教育变为变相体罚;在家长层面,要认识到学校与教师进行一定的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而不是与学生和家长过不去,不是故意“找茬”,家长要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教师教育学生,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学校和家庭环境.

付 翠(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周 晔(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硕导)

惩戒是必要的

在教育领域,从理论的角度来讲,要不要“惩戒”是一个伪命题,但在现实教育情境中,它确实是存在的,是一个真命题.近年来,教师、家长、学生谈“惩”色变,当今的教育如何发挥惩戒的作用,成为一个大家争论的话题.

一、惩戒的应有含义

惩戒是一种正当的教育手段,是完整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它对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未成年者人格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甚至是不可代替的作用.《现代汉语词典》将“惩戒”亦作“惩诫”,意思是通过惩罚以示警戒,“惩”是“戒”的有效手段,“戒”是“惩”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正当的教育手段,是一种正面的教育,是在关心爱护学生的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思想、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的手段,也是由“惩”而达到“戒”的一种有效措施.换句话说,惩戒无论是缘由与目的,还是方式与手段,乃至作用与效果均是正当的、正向的.

“惩戒”不同于“体罚”,二者在目的、手段以及所产生的效果上均有着本质的差异,它们之间以“是否侮辱学生的人格”为分水岭.“体罚”是指教师向受教育者肌体施加一些外在的处罚,使学生人格尊严受到伤害,肌体感到痛苦,从而不敢犯错的一种手段.体罚不仅危害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而且还容易使受教育者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然而“惩戒”是在不损害受教育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通过对受教育者施加某种强制影响,使受教育者认识到错误,改变不良行为的手段,从而在遇到相似的问题情境时,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实施良好行为.惩戒不仅能帮助受教育者分辨善恶是非,缓解不良行为动机,而且对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校纪的维护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惩戒的必要性

惩戒是随着教育教学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手段,是一个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国内外的教育史上,随处可见惩戒的“影子”.如“教”的象形文字,就是一个孩童在棍棒下,学习如何尽孝;中国的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和“不打不成才”等均体现了“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现代学者也对惩戒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顾明远教授在《教育大词典》中将“教育惩罚”解释为: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主要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出版)教育中没有惩罚是不完整的,是一种虚弱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现代教育观只能意味着对惩罚实施的限制和规定,并未完全否定惩罚存在的必要性(田杨发表于《教育政策研究》2011年4期《浅析教育中的合理惩罚》).在国外,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坚信惩罚对教育教学的积极效果,他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出版)洛克非常反对体罚,他认为体罚不利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但他特别重视“惩戒”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他认为“惩戒”是使受教育者体验到尊重和羞辱的意义后,尊重和羞辱便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他们维护名誉,并养成良好的习惯.(牛金成,魏望发表于《教学与管理》2007年3期《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

由此可知,惩戒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往往会起到催化剂或预防针的作用,会产生正面的效果.然而当下社会对惩戒在学校中的运用持反对态度.

首先,在学校中,惩戒往往是在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班规后而得到的惩罚,而这种惩罚是在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不侮辱其人格的前提下进行的,目的是让学生感到不愉快的体验,再遇到类似的情景时避免犯错,为社会培养一个遵守规则或秩序的公民.若学生在学校违规而得不到相应的教训,那么当他步入社会将会目无法纪,从而犯下更严重的错误,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其次,在义务教育阶段,“惩戒”与教育是分不开的,因为“惩戒”是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学生的常用措施之一.在运用“惩戒”时要时刻注意,它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教育目的,它是以善意为向导,以师生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基础,使学生体会到教师对他们态度的变化,旨在衡量在受到“惩戒”后,是否给学生带来了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是否改善其错误行为,是否帮助其形成遵守社会规则或秩序的行为观念,是否促进其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再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它又要在相应的法律、道德的约束下进行.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不仅要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等做出相应的惩戒,也要采取形式多样且具体的惩戒措施,即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多次警告无效后,而采取惩罚措施;也要根据犯错的类型、程度和次数而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如在韩国,规定了中小学生的惩戒限度,它包括了木棍的尺寸和挨打次数.在国内,教师采用的“写检讨”“抄作业”等惩罚手段均属于一种管理措施,目的是让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此外,学校应与家长、社会甚至主管部门联合起来,让惩戒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形成一个有法律依据和有利于实施惩戒的社会环境,从而使惩戒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教师在使用“惩戒”措施后,要观察学生的行为是否得到改变,心理是否产生了不良反应;若产生了不良后果,教师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惩戒的适度实施

从古至今中国人都对“不打不成才”这一教育理念情有独钟,如在古代学堂、私塾中,教书先生均会用戒尺来惩戒调皮捣蛋的学生;二十世纪十年代,每个教室里会有一把又宽又厚的教鞭,以此来树立教师的威信,无论是戒尺还是教鞭均是教师树立威信、建立规矩的手段.但在近现代的中国社会中,教师这一群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时期教师的社会地位降至最低,尽管在恢复高考后,教师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然而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师这一职业被归到第三产业中,教师成了“服务者”,而学生便是“顾客”.这一现象的产生使教育领域出现了两类极端的教师:一类是放任型教师,他们怕惹麻烦,便一味地放任学生,不采取任何惩戒措施,任其发展;另一类教师就是对学生采取过度惩戒,即体罚,以为学生好的名义,对其身心造成伤害.

首先,对学生持放任态度的教师,不仅不利于学生树立规矩的意识,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如对学生侮辱、打骂、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不完成作业、打架等行为都视而不见,都是教师过分纵容学生的表现.

其次,不知从何时起教育领域的“惩戒”慢慢变了味道,逐渐演变成了“体罚”“心罚”等,这是一种极端的、越界的惩戒行为,它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痛苦为手段,并常常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危害.同时,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为罚跪、揪耳朵、打耳光、打手板、吃纸灰,及在学生脸上写字、刻字等.虽然是对犯错误学生给予的惩罚,但这些体罚方式不仅会使心理较为脆弱的学生早早辍学回家,甚至会使其产生反社会等报复行为.心罚主要是指教师在精神上对受教育者给予不当刺激,使其心灵感到痛苦,诸如言语中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谩骂、威胁、恐吓等.这些看似简单有效的教育方式,给学生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也是不可弥补的.有的学生会因怕教师而拒绝与教师配合,有的学生为此产生对教师、课堂的恐惧、暴躁、焦虑等情绪,从而影响学生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教育是一门艺术,“惩戒”更是一门艺术,运用好这门艺术可以塑造出一名自信、乐观、阳光的学生;反之,轻则会给学生造成怕教师、怕公开场合讲话等负面影响,重则会使学生辍学,产生抑郁、焦虑、暴躁等情绪,甚至会产生反社会行为.因此,教师一定要谨慎运用惩戒,坚持惩戒有据、惩戒有方,不要让惩戒成为培养学生良好品质的阻碍,在运用惩戒的同时,应伴随着相应的奖赏,奖惩结合更能树立教师的威信,也更利于学生的和谐发展.

李雪梅(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惩戒教育实施之必要

在进行关于惩戒教育的讨论之前,首先应该明晰何为惩戒教育.一般认为惩戒教育是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等处分,旨在制止某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或结果的蔓延,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违规行为施予的否定性制裁,从而促进学生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教育的关键在于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帮助学生树立对规则的敬畏意识,使其养成自觉遵守公共规范的行为.

当前社会对惩戒教育的理解略有偏颇,往往将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体罚或变相体罚均是指对学生施加惩罚使其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为避免痛苦而改正错误.可见惩戒教育与体罚不同,惩戒教育是通过惩罚手段,帮助学生主动戒除不符合学校规范、社会规范的行为;而体罚则重在通过施加外在惩罚,学生被迫接受相应的规范要求.实施惩戒教育与体罚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使学生认识到遵守纪律的必要性、能否让学生主动认错和改正.混淆惩戒教育、体罚的概念和内涵,导致社会各界人士提及惩戒教育便嗤之以鼻,认为惩戒教育违背人权,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此外,大众媒体的误导、过度倡导赏识教育,又加深了人们对惩戒教育的误解.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重申惩戒教育的重要性,为惩戒教育正名.

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涂尔干认为,教育是年长的几代人对社会生活方面尚未成熟的几代人所施加的影响.简言之,教育即个体社会化,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涉及对社会规范的把握与遵循.而惩戒教育很重要的一点,首先,就是督促学生把握规范、遵守纪律.因此教育领域需要惩戒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规范意识,促进学生社会化.其次,惩戒教育是教师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惩戒教育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力.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通过惩戒教育,能帮助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违规行为动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最终促进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最后,惩戒教育是学校管理的必要途径,惩戒教育可维护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与神圣性,便于保障今后学校事务的正常运行、正常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事实上,在家庭教育里,从未将惩戒教育排除在外.当孩子出现了某些问题行为,家长往往会采取惩戒教育的方式纠正问题行为.但与此同时,随着家长、学生维权意识增强和舆论对学校的增压,惩戒教育在学校教育实施中的重视程度愈见降低.因此,惩戒教育实施的必要性和建议应尤其针对学校教育而提出.而惩戒与体罚的界限难以把握,故在实施惩戒教育时,更应考察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能力,由具备合格惩戒能力的教师来实施惩戒.首先,教师需要加强学习惩戒教育的相关知识,使其认识惩戒教育的深刻内涵,尤其注意将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区分,公平公正地实施惩戒教育.其次,学校也应建立相关惩戒教育的制度,尽最大可能地提供惩戒依据.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惩戒纠纷处理权利救济机制,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最后,从社会角度出发,新闻媒体切忌片面报道,误导社会各界人士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学界也应注意结合教育实际,揭示惩戒教育内涵.

边仕英(西昌学院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教育惩戒权——千呼万唤始出来

关于中小学教师可否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早已成为教育领域讨论的热点.2016年,国家九部委《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山东《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惩戒教育”本被有关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正式提出.惩戒教育的提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人民日报》也在近期刊文“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无形中此话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一、教师该不该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中,一直以来都未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而学校的这种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具体由谁来执行,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能够处分的程度,是否应当给予学生申诉权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相应的说明.反而是对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事实上,如果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那么往往这些处分都会涉及到学生个人权利的一系列限制,这样的限制在如今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能够允许或者允许的程度、边界,法律都没有做出回答.从而导致学校面对学生犯错时缩手缩脚、不敢大胆管且也不愿管的现状.

放眼古今,都不乏学校或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例子.我国古代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就毋庸讳言了,学生不敢随意触碰课堂上的戒尺,轻则打手板,重则打屁股.罚站、面壁思过等惩戒手段更是天经地义.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拥有绝对的权威.“天地君亲师”的牌匾不止是立在厅堂上,更是树在普通老百姓的心中.

据国外有关数据显示,如美国,仅2007年一年的时间就有22.3万的美国中小学生依法受到惩戒.目前,在美国大约有20个州的法律明确了教师对学生具有惩戒的权力.教育惩戒,在美国有多元化的主体、严谨的流程和程序.例如,课后留校一类的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直接进行即可;对于学生处以十天以内的停课惩戒的行为则需要由校长执行;而最严厉的惩戒则需要由校董事会共同做出.事实上,在美国,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主要是采用口头警告、家长会等与法律无关的方式.例如强迫其参加社区劳动、劝其转学、转送到特殊学校学习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惩戒行为都不是学校能够单独实施的,而是由学校联合社区等校外机构共同实施.除了美国外,诸如英国、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国家,教师或学校可否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法律明确赋予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具有惩戒权.2006年英国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明确赋予了教师允许打学生手心等一系列惩戒学生的权力.日本也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在日本,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惩戒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课后留校,允许学生吃饭,且留校时长不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课堂上罚站;要求学生完成更多分量的学习作业或清洁任务等.

事实上,要想管教好孩子,避免孩子出现过激行为,社会其实是为孩子筑起三道保护防线:即父母、学校和法律.在这三道防线中,首先是父母,其次是学校,最后才是法律.而现代社会一些孩子的家长由于长期在外打工等原因,导致家长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功能基本丧失.许多家庭都是隔代抚养,以至于多数留守儿童被疏于管教.虽然有孩子在父母身边,但是由于父母过分溺爱,当孩子犯错或违纪违规时也疏于管教.如果学校及教师对孩子一旦丧失一定的惩戒,就会让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代替学校的惩戒,但是如此一来,未来带给家庭和社会的伤痛就远非惩戒所能比拟.

由此看出,针对中小学生违纪行为,学校及教师筑起坚定的防线,对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是可取的.

二、惩戒不等同于体罚

在学校,学生受到的惩戒并不等同于体罚.教育惩戒,应该是学校或教师在一定的法律法规指导下,以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减少学生不良行为为目的,帮助学生正确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具有一定惩罚特征的一种特定的教育方式.体罚针对的是个人,包含个人的身体和心灵,而惩戒针对的是做的错事,简而言之,就是对事不对人.上述各国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首先考虑的是不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没有伤害或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别强调对学生实施惩戒是通过专门学校机构来实施,也就是说这是学校对学生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出的具体惩戒.这就避免了对学生的惩戒演变成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或私人恩怨的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尤其要注意的是教育惩戒的主体一定是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其实是代表学校来进行的,绝不能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当做师生间的矛盾来处理.同时教师或学校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还要受到学生基本人权的限制.如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还应当考虑惩戒的具体条件、主体,采用的戒具、方式,实施的程序、次数,受惩戒对象的性别、年龄、认知、心态,实施的纠纷处置、救助等,这些都应当通过法定组织或程序予以条文化、规范化、公开化,从而避免惩戒的滥用,同时也让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有底气,学生能服气.

三、实施教育惩戒的理论依据

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一定的惩戒,究竟有没有理论依据做支撑呢?其实无论从心理学、教育学还是法理等角度来讲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提出的强化学习理论强调:“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行为与其后果间有正强化和负强化的变化关系,往往良好的结果对行为具有强化作用,反之,糟糕的结果就会削弱甚至抑制行为的发生.”赏识和惩戒其实都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就是利用这一基本理论对教育的内容采用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惩戒则是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采用令其感到糟糕的结果,进而削弱或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使学生由一个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而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规则,因此学生首先要正确认识社会生活,养成必要的规则意识、良好的责任心和勇于面对现实的挫折心.而这一切的获得某种程度上来说就需要教育惩戒的参与.

从法理上来讲,责任与权力是必须同时拥有的.社会对学校、教师给予了诸多责任,如教育学生的责任、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的责任等,履行这些责任的基础必然需要赋予教师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正所谓责、权、利要相当.教育惩戒权作为学校和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力,是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的专业权力.学校和教师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这一权力,那么就无异于对工作的不作为.

李秀蓉(成都市抚琴小学校长,一级教师)

惩戒有度 助力成长

2017年12月14日上午,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中学一个学生用刀捅死了班主任,就是因为教师没收了学生的.诸如此类因教师严格管教而发生师生冲突导致教师或学生伤害事故时有耳闻.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发现学生犯了错误,有的教师大动肝火,对学生拳脚相加,引起家校之间的矛盾;有的教师在学生犯了错误后,对学生运用了适当的惩戒手段也会遭遇家长质疑;有的教师会说:“现在的娃娃娇气得很,不敢动、不敢批评,惹不起”,而放弃对学生的管教.到底学生在犯了错误后能不能受到惩戒,学生是不是应该受到惩戒,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讨论的热点.

一、学生犯了错误,应该受到惩戒,没有惩戒就不知道敬畏

研究表明,自控力比智商更有助于学习,比情商更有助于社会交往.而自控力的培养一定伴随着对孩子的惩戒教育.没有惩戒,学生可能就会无法无天,恣意妄为,进入社会也不会有规则意识.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人,既然是社会人,就要尊重社会规则,谁也不能逾越法制的“红线”.2017年初,笔者因为轿车限号开车出行,被抓了个“现行”,被扣3分.忘了已经被扣掉了9分,完全没有注意到分数面临“扣爆”的危险.等短信发过来,傻眼了,分数“扣爆”,需要接受学习,重新考“科目一”,才能领回驾照.一不小心成了“违法分子”,经常调侃自己.因为工作忙,折腾了大半年,才拿回驾照.吃一堑长一智,心里对法律更加敬畏,也告诫自己一定要小心,一次惩戒让自己出行或者其他方面越发小心.交通法规越来越严厉,惩戒的力度越来越大,稍微不注意,就可能违法.没有这些严厉的惩戒,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无法得到保障.我们成长为社会人,都懂得去敬畏社会的规则.面对孩子的成长,何尝不是如此.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其实就是社会的缩影,学生在学校里形成的一些行为习惯,最终会影响其参与社会活动.学生违规理应受到一定的惩戒,才能对学校规章制度产生敬畏.

二、惩戒教育应和体罚区别开来

一位班主任跟我谈到她班上一个学生的故事:这个学生在家里有偷拿东西的现象,家长每发现后,便会来一顿“笋子熬肉”.家长以为这样,孩子便能痛定思痛,不良习气自然会得到改观.没有想到的是,孩子开始把手伸向亲戚家.家长采用老方法,对孩子仍然是痛打了之,孩子“小偷小摸”的行为习惯仍没有得到改观,孩子更是成为家族不受欢迎的人.不良习惯一旦养成,就会慢慢滑向“深渊”.班上同学的东西经常会莫名地不翼而飞,居然又是这个孩子的所作所为.教师费尽心力纠正孩子的行为习惯,但收效甚微.家长运用了惩罚,为何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方式简单粗暴,触及皮肉但未触及心灵;进行了体罚,但没有进行惩戒教育.

三、惩戒要建立在爱孩子的基础上,并且要触及灵魂

十多年前的一天,因为我的一个学生犯了错误,任凭怎么反复耐心地劝导,学生总是屡教不改.在多次苦口婆心之后,实在忍不住了,我一巴掌扇过去.立刻我便后悔了、震惊了,这可是自己平时不能容忍的行为.我马上打电话给家长,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言语之中传递出对孩子的爱之深恨之切,并向家长道歉,家长反倒安慰我,还一个劲地说:“老师,你打得好,我马上过来.”家长过来后,我当着家长的面给孩子道歉,并且也告诉他这一巴掌所包含的深情.孩子流泪了,大家的心也通了,孩子愿意改正缺点.同时我也告诉家长,回家以后不要再惩罚孩子.孩子分明感受到老师对他的爱,接下来的时光,虽然孩子还会犯错误,但是犯错次数越来越少,师生关系依然和谐如初,当然离不开对他的关爱以及尊重.现在回想起来,正是因为有对孩子的爱,他感受到了老师对他的爱,因此家长和孩子都没有怨恨老师,也感谢他们对老师的包容.当遇到学生犯错误时一些教师缺少正确的方法,只是一味地发泄,这种方法无一例外都是失效的.吼叫正是证明自己的无能.如果偶尔控制不住情绪,事后也一定要及时沟通,来一场触及灵魂的谈话,相信真情一定会感染人心.惩戒也要有“度”,对孩子负责,对孩子关爱,不攻击其人格,以尊重作为前提.学生犯了错误,如果教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对学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那么这应该算是冷暴力,看似没有伤害,其实这样的漠视是比惩罚更可怕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教育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一方面,呼唤社会给予教师足够的尊重与理解,让教师的地位真正提高起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教师也要提升自身素养,用职业操守捍卫教师的尊严.文章开篇提到的极端现象毕竟是少数,我们也不要谈“惩”色变,该惩戒还得惩戒.如果不适度惩戒,最终孩子得不到健康成长.当然,面对极端的学生,我们广大教师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当面对学生的行为失当,我们的行为不能失当、要适当,采用适当的惩戒手段.惩戒适当,辅之以多元的方法,多沟通、多交流,一定会助力孩子的成长.

罗明礼(乐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硕导)

呼吁:还教师教育惩戒权

“严师出高徒”是我国传统教育的经典写照.然而,“杨不管”“夏调离”是教师管教学生挥之不去的心头之痛.当下,中国教师已经没有惩戒权了.一位老教师“惩罚”学生后,被家长告到校方,坦言道:“教育孩子这个大事,还是交给家长来做吧!”在高校,一些认真负责的教师在学生评教中往往得分不高,而那些“放水”“会来事”或开启“自我保护”模式的教师则得分排名靠前.学生是暂时“占了上风”“胜利了”“满意了”.从长远讲,真正受害的是“国之教育”“国之未来”.试想,如果教师不愿管、不敢管,那么我国未来的教育、未来的国力将会是一种怎样的境况,还教师教育惩戒权已经迫在眉睫.

一、教育惩戒权的前世与今生

“惩戒”在《辞海》中释义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我国西周时期的国学就有体罚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者、不敬师长者,施以“教刑”.唐代的《学令》《唐六典》等法典中均制定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不服从管教,重者除名,轻者降级.韩愈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高度概括了教师的责权利.教师不只是简单的“教书匠”,要传授学生为人处事之道,还要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责任心则是教师从业的使命感,体现在教书育人上,体现在教师的教学行为上.此谓“爱之深,责之切”“教不严,师之惰”.明清时代的教育管理更加细化,对和地方学校管理更加严格.国子监设立“绳愆厅”,由监承掌管,“诸师生有过及廪膳不洁”,则书之于集愆簿,并根据情节加以惩罚,严重者则“发遣安置”.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将师生定位于父子伦理关系,有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教师于学生应“勤教严管”.教师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学生施以管教和惩戒乃天经地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又被称为“导师”“经师”.

如今的世道变了,“我是让孩子来上学的,不是让他来罚站的”,是家长教师惩戒的共同声音.现在,教师活得小心翼翼,把学生像祖宗一样供着、哄着.因为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再也不敢在课堂上批评、制止学生了.教师管教学生时战战兢兢、畏手畏脚.体罚,尤其是“变相”二字,成了悬在广大教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如果教师的管教行为稍微严格一点,哪怕言语重了点,学生和家长便揪住不放,甚至要教师下跪、下岗、“下课”.教师宁愿不管不问,放任班级纪律,也不愿被家长纠缠、受领导批评、丢掉饭碗,这是教师的普遍心态和内心写照.安徽省政协委员张彩琴指出,当前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与学校过于宽松的教育环境不无关系,呼吁赋予教师惩戒权.对于孩子的教育,必须要有惩戒,甚至是严厉的惩戒,尤其是对独生子女一代.复旦大学钱文忠教授指出,教师凭什么要对孩子和家长让步?教育必须有惩戒!针对校园暴力的问题,需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

二、发达国家教育惩戒的规约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戒;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戒”.放眼世界,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国家不在少数,且对教育惩戒的范围、形式、程度等有明文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但对戒尺的尺寸和材质及处罚的部位和后果有明确的细则,诸如须在其他教育方法均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等.2014年,英国教育部文件规定,教师及助教人员均有权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等.澳大利亚一些公立学校还设立了警戒室.学生如果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要被请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惩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如果惩戒手段不起作用,那么学生将会被移送到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国家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中把教育惩戒用到极致,其本质在于教育学生遵规守纪,养成良好的法纪意识和契约精神.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新加坡在《指导原则》中规定,如果学生违反了校纪校规,在辅导和留校等惩戒方式都不奏效的情况下,那么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使用藤条对违规的学生进行体罚.但惩戒的对象仅限于男生,而且体罚的部位也仅限于手心和臀部,还必须有证人在场.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早在2002年就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以下简称《预示案》).该《预示案》规定,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从国家层面上讲,这就使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教育合法化.需要指出的是,该《预示案》对学生的体罚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教师在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且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鉴于学生欺凌、校园暴力、课堂纪律失控以及学生对教师的人身攻击等棘手的问题,日本正重新考虑容许学校施行体罚,以此管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确保教师的安全.由此可见,各国都较大程度地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通过立法来规约教师的惩戒行为.

三、法理视域下的教育惩戒权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中并无明文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学校是学生集中学习与群体生活的地方,而集体学习是以规则为前提的.学生在学校学习,首先就得遵守校纪、班规.规则正是对人进行引领和约束的纪律要求,只有对某些活动或行为规约,才能正常实施和开展集体活动或学习行为.现在很多学生不懂得尊师重教,目无校纪班规,甚至公然与老师叫板.长此以往,学生早晚会被毁掉的.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到实处,落到学校、教师、家长的行动之中.近日,青岛市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有“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的条款.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首次以地方法规条文的形式规定教师可以惩戒学生,让教师在工作中有了惩戒学生的法规依据.尽管如此,也有不少教师对惩戒“度”的把握有些担心,万一不小心惩戒过“度”,把自己给“毁”了.

教师有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其实,惩戒与体罚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划等号.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既是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力,也是班主任的重要职责.而把惩戒简单化地等同为“打”“骂”则是对教育惩戒的浅薄认知.

教育惩戒不是欺辱、不是体罚,更不是打着“爱”“管教”“教育”的旗号打骂学生.教育惩戒是以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为前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要触动学生的认知变化,以此促进自我反思和自我改进.因此,“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四、结语

合理的惩戒是教育手段.但是教师在教育惩戒中不能“一刀切”,要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因势而导.只有选择学生能接受的、有依据的教育惩戒方式,才能达到既惩戒学生又教育学生的目的.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不应把惩戒一次用到极致,应该做到提醒在前、处罚在后,应注重教育与预防、惩与戒相结合.教师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目标.我们不愿意看到教师“跪着教书”,更不愿意教师因惩戒而“躺着中”.教师应有权去选择有效的、适当的惩戒方式.这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教师的惩戒权,才能让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想管、愿管、敢管和善管.

教育是一个育人的职业.众所周知,国之教育在教师,校之强盛在学生,师之成功在国策.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唯有学生强,则校强;只有教育强,则国强.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笔者疾呼,还教师惩戒权,行教师管理之责.

郜 岭(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博士)朱倩楠(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论惩戒教育的价值

在哲学上,通常将“价值”定义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者利益.可以将其理解为客体固有的属性对于以人为对象的主体需要的一种满足关系.关于“惩戒”一词,在《辞海》中“惩”字有两种解释:“警戒”和“处罚”,而“戒”字本身就有使警醒的含义.顾名思义,“惩”“戒”二字合在一起就是“惩罚以示警戒”的意思.(司慧颖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36期《学校惩戒教育的价值研究》)在教育学领域,众多专家给出的种种解释,大致可以归纳为:通过对学生的不良习惯和不合规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否定,旨在避免某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从而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达到育人的目的. 对于惩戒教育应该持有何种立场?首先应厘清惩戒教育的价值后再做出判断.关于惩戒教育的价值,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解释.

一、惩戒教育的秩序价值

对于惩戒,康德提倡“非惩罚式”惩戒,康德的思想既点明了惩罚与惩戒的区别,又突出了教师对于学生“规训”的重要性.当学生行为失范或扰乱教育秩序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规训”,即通过遵循基本规范法则来实行惩戒教育并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按照鼓励式教育的观点,教师如果对学生一味地赏识、鼓励,而不对其有纪律上的束缚和要求,成长中的学生可能会出现无视校纪甚至法律法规的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对于扰乱秩序的学生,教师应当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惩戒权.教育惩戒权作为法律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谭林春发表于《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年9期《“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新解》)从某种程度上讲,学校惩戒教育的制度也会影响学生对于“秩序”的认知,当其处在一个纪律严明、制度明确的教育环境中时,学生也会将这种制度类比到整个社会,他们会理解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在有秩序的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学校会以集体为单位,发挥学生的自我调控力量,为学生培养规范的行为提供动力支持.集体中通常会建立一支干部队伍,通过集体的控制约束力量,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说,惩戒教育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教育手段.教育惩戒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也是为了维护学校师生的切身利益,以实现学生的共同成长.

二、惩戒教育的道德价值

道德价值是道德关系的表现形式,它既不完全是一种客观规定的实际存在,也不是主体的主观意愿,其实质是一种由各种道德规范所构成的道德信念的总和.道德价值作为学生文化结构中的深层次的一种精神存在,其蕴含着强大的精神动力与道德力量.同其他文化类型相比,道德价值是构成学生本质的内在精神力量,是学生的情感、理智、意志的有机结合.在学生的道德发展阶段,惩戒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形成道德判断.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在教育的过程中,学生能进行自我评估并由此建立一个道德判断的标准,树立是非善恶的观念.通过惩戒教育有助于促进道德实践,个体在适应社会道德的基础上,通过惩戒教育改造个体道德中不正确的方面,从而使道德生活不断地向好的方面发展.惩戒教育还能够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自我约束的能力.简言之,通过惩戒教育可以有效促进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养成、道德实践,从而实现道德规范,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三、惩戒教育的心理价值

心理发展具有顺序性、阶段性、连续性与差异性的特点(罗志慧发表于《亚太教育》2016年17期《遵循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家庭教育》).随着青少年生理的阶段性发展,其心理发展也会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处于青少年这一时期,学生的心理发展尚不成熟,难免会有一些学生的心理发展出现问题甚至误人歧途,除了需要正确对学生加以引导、规劝外,还需要结合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通过惩戒教育加以矫正,充分调动学生发展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惩戒教育还能对学生的人格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学生因为违反纪律而接受处罚的时候,这也是让其经历挫折、改正自我的过程,从而使学生的人格得以健全发展.因为挫折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过程中遭受挫折,从而通过纠正自身的不良习惯进而激发自身更大的潜能,实现心理的快速发展.(吕品发表于《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年1期《试论挫折教育的误区与改进》)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也指出,教师的主要责任是既要激发学生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所有的不正确的行为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教师在施教的过程中既要保护学生心灵的成长,又要对其心理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因此,惩戒教育过程中,教师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四、惩戒教育的行为价值

惩戒教育的行为价值,可以从规范个体行为、防止不良行为、制止错误行为等方面来解释.未成年学生尚未完全形成自觉的理性行为,他们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和情绪的驱使,即使是较为自律的学生,也不一定能时时刻刻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也可能会产生错误或不良的行为.即使大部分学生有比较规范的行为,若不经过教师监督和惩戒,也有可能会使好的行为习惯转变为不良的行为或是不当的行为.因此,需要教师及时监督和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目的是使学生的个体行为正确发展.此外多样化的惩戒手段,具有灵活性、可选择性、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规范学生的行为,监督和指正错误或不良的学生行为,构成完整的惩戒系统,促使学生行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维护学校的大环境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惩戒教育对于教育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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