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行政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和论商事监管和商事去行政化对褚时健贪污行为方面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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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监管和商事去行政化对褚时健贪污行为

  一、商事监管的强化

  商事监管是商法存在的必然因素,商法自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将已有的被绝大多数商人所认可的商事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规范广大的商事行为.商事监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从商事主体外部出发,着重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另一个部分是从商事主体的内部出发,规范商事主体的内部架构与管理.外部交易行为既有商法来规范,亦由民法来规范.而内部架构与管理问题,是由商法来进行调控的.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内部的架构及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对于公司管理来说,客观上遵循法律与实际运作中落实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里我们着重强调运作中的落实法律规定.而本文所说的商事监管,就是从商事主体的实际运作中所论述的.商事监管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我们通常意义所说的行政部门的监管,而更重要的部分则是市场的监管与商事主体内部的监管.我们在讨论商事监管的问题时,往往强调了第一个方面而忽略了第二个方面.要强化商事监管,应该强化市场的监管.

  在褚时健贪污案中,其案发原因是“褚时健被匿名检举贪污受贿”,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企业内部的监管怎么没有发现其贪污行为?为何他能脱离监管?为何最后不是监事会或者股东发现而是匿名?关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所指向的是商事主体监管的问题.上文提到,我们在讨论商事监管的时候,总是强调商事主体的外部监管,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时的力量是有限的.从本案出发,褚时健所领导玉溪卷烟厂的18年里,为国家贡献的税费至少有1400亿.作为这样一个庞大商业帝国,在地方政府看来肯定是掌上明珠.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样的企业是否间接“绑架”了地方政府?而对于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自然也是“呵护有加”,脱离了行政监管也是自然的事情了.而市场的监管则不同,“职业经理人与董事长”毕竟是董监高的一员,依然受监事会与大股东的监管与规制.在本案中,监事会与股东监管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说是市场监管没有起到作用的原因,牵扯到我们将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商事的去行政化.

  二、商事的去行政化

  (一)去行政化的管理能够加强监管

  要强化市场监管,首先要做到的是商事的去行政化.本案中,褚时健在任红塔集团的总经理、董事长时还兼任了党委副书记.这一套国企行政化的管理制度,使褚时健大权在握.从红塔集团内部出发,其党内的职务不但使其有效的脱离了党内的监管,更强化了其地位.即通过党内职务强化了地位,间接的干预了市场的监管(监事会与大股东的监管,从现有资料来看,大股东大部分为国资委所控制的直属公司).也就是说,党内职务不但使其脱离了行政监管,更有效地帮助了其逃脱市场的监管.

  综上,企业特别是本案中的国企,更应该去行政化,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进行管理.在国有持股的先前条件下,更强化市场的监管,即强调运用公司内部架构进行监管,去行政化.使每个公司成员特别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更加平等地参与公司的运营中去.对于日常运营中所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管,更能体现出我国商法特别是《公司法》所表达的“权利制衡”的思想.

  (二)去行政化的制度能有效预防腐败

  我国国企是类比政府的行政化管理,而其中的管理层的福利待遇也是类比公务员的待遇.“褚时健使‘红塔山’成为中国名牌,他领导的企业累计为国家上缴利税数以千亿计,但是褚时健18年的总收入不足百万.”褚时健的贪污行为看似偶然,实则存在其必然性.作为一个“烟草大王”,其所享受的待遇与其所处的职务和贡献显然是不成比例的,行政化的管理制度导致了激励体制的不健全.去行政化后,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层的福利待遇,从客观上有效的抑制腐败.换句话说,不求高薪养廉,只付等价.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褚时健的案例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强化商事监管成为了必然之举,而要强化商事监管,首要的是商事主体的去行政化,更多地发挥市场规律来进行监管,这样不但降低了监管成本,同时有效地抑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新北.“褚时健得罪了谁 揭开“烟王”晚节不保的真相”[J].新

浪湖北深度阅读,2013,(10).

[2] 蒋大兴.“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

系分工”[J].中国法学,2005,(3).

(责任编辑:袁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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