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类有关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之局限和出路方面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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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之局限和出路

摘 要: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是证人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表述.作为司法活动中较早也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对于法官能否正确判定案件事实,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发展至今,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虽已相对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现实情况,文章从证人及其作证行为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就证人作证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及成因;高效性;真实性

一、证人作证的现状及成因

1.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几次修改,相关司法制度已逐渐完善,但是证人作证的出庭率偏低的现状仍然未有大的变化.①证人不出庭作证并不单单是由其主观意识造成的,而是存在着各方面的原因.

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以和为贵”和“非讼”思想是中国传统的处理争议的思维方式,只要能自行解决,人们一般是不愿意选择“打官司”这一方式的,当事人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出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证人并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如何与其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证人更多情况下愿意选择不出庭,避免因出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与时俱进,但是封建思想依然存在于一些人当中,传统的对诉讼抵触的思想仍是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重大原因.无论是证人对传统非讼思想的固守,还是对法律规定的盲目畏惧,究其原因,都是因为证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未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缺失使得证人对出庭作证这一行为产生本能的抗拒,从而阻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书面证言等特殊作证方式利用不充分

准许证人以特殊方式作证后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并没有统一规则可以适用,这将直接影响该证据材料发挥其功能,致使其难以得到合理使用和采纳,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发现.

第一,缺乏因客观原因限制证人出庭的证明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在存在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时可以特殊方式代替出庭作证,这为证人逃避出庭提供了可能.在确实存在某些不便利的情况但是证人完全可以克服,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出庭作证时,证人由于不愿出庭而主观夸大客观限制条件以逃避出庭,导致证人证言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阻碍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造成这一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因客观原因限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证明机制缺失.证人因客观原因或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言或以其他方式作证,在证人提出不出庭作证申请时,法庭一般不会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确实存在不宜出庭的事由,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准用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二,未有效区分利害关系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活动中,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属于证明力较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其在特殊作证方式上却缺少相应规则的适用.当证人无法出庭而以其他特殊方式作证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相应有利或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其证明力是否更为薄弱,在关于特殊作证方式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第三,缺乏证人品德参考规则.证人须如实作证,但是仅靠外力强制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内因非常重要.“对证人进行品德方面的参考有利于提高书面证言或其他作证方式的可信度.”②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等其他方式的证言时无需出庭,减轻了证人诚实信用的压力,如果证人品德优秀,即使在无法庭直接的压力下一般也会如实作证,但是若证人品德有缺,因证人证言作证方式的特殊性,法庭无法保障其提供的书面证言或其他作证方式真实有效.虽然我国诉讼法中并不认同依据当事人的品德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准许法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以当事人的品德为参考,可以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判,证人同样如此.采用书面证言等特殊方式的证言时对证人进行品德参考是提高书面证言证明力的一个有效方式.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明显缺少对以特殊方式作证证人的此种考量.

3.证人作伪证现象亟待遏制

我国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行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社会大众都真正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为了一己私利而违背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并且如实作证的义务,也做出了作证不实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规定”③,但是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容易忽视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利诱或者威胁、人情世故催化下,一时思想偏差在法庭上作伪证的情况不在少数.尤其是提供虚假书面证言现象更为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作伪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告知证人须如实作证,证人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书面证言.惩处证人提交虚假书面证言可以借鉴证人出庭作伪证的责任制度,但是证人提交书面证言无需出庭,法官无法通过直接、言辞的方式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若要有效制止虚假书面证言的提交,那么仅依靠证人出庭作证的伪证责任制度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弥合证人作证制度的理想与现实差距

1.保障证人作证高效性的程序规则

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要求,只有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才可能做到公正裁判.而在尽可能实现公正的基础上,如何保障诉讼的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确定因客观原因限制证人出庭的准用证明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在存在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等方式代替出庭作证,这为证人逃避出庭提供了可能,在确实存在某些不便利的情况但是证人完全可以克服,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出庭作证时,有些证人由于不愿出庭而主观夸大客观限制条件以逃避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阻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如果对书面证言的准用提出证明文件的要求,则不仅能够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对证人出庭进行监督,同时也提高了书面证言的可信度,从而发挥其应用的功效.”④比如,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出庭的,则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因自然灾害原因无法出庭的,则要提交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对灾害事实的证明等.

第二,有效区分利害关系人.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属于证明力较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书面证言、视听资料、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的证言的适用上也可以进行借鉴,证人极易受到个人感情的影响,当证人无法出庭而以其他特殊方式提交证言时,证人作证时应当排除个人感情因素,只有在此情况下做出的证言才更能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更具有可信度.但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时,应当有效区分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适用相应的证据补强规则,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大程度地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裁判.

第三,确立证人品德参考规则.证人须如实作证,但仅靠外力强制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内因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其他作证方式而言.证人若出庭作证,法官和当事人必定对证人的言辞有所审查和监督,但是书面证言或其他作证方式中证人无需出庭,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证人是否如实作证.虽然我国诉讼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品德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准许法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以当事人的品德为参考,以便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判,证人同样如此.采用书面证言、视听资料、双向传输技术手段证言时对证人进行品德参考是提高书面证言证明力的一个有效方式.

2.保障证人作证真实性的程序规则

证人作证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之一,用其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要保障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以证人证言本身具有真实性为前提.因此,我们要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1)贯彻诚信原则规范证人作证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诉讼诚信的原则,要求证人如实作证正是诉讼诚信原则的表现.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若虚假作证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如实作证.除了立法明确,还应完善其他措施,以更好地保障证人如实作证,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充分发挥诉讼诚信原则对证人的约束效果.

第一,要求证人签署诚信条款.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一直强调的道德准则,违背内心中已根深蒂固的道德准则,证人具有一定的心理负担是无疑的.因此,可以要求证人作证前签署诚信条款,从道德层面对其进行引导,促使证人如实作证.

第二,建立诚信档案.将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记录在其档案中,个人档案与证人学习、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个人档案中因证人虚假作证而出现不诚信的记录,必将影响证人的生活,而证人因此产生的内心恐惧促使其在作证过程中说出事实真相.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封闭的秘密的活动,证人在大庭广众下,也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其如实作证.诚信原则的遵循在证人如实作证和法院调查事实真相当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强化违反如实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何家弘先生在《证人制度研究》中认为,证人作伪证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的表现.证人因作伪证而造成案件被错判后一般无需对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证人的心理负担,但是证人的伪证行为和法院的错判是导致当事人利益被损害的原因,因此,证人作为当事人权益的直接侵害者,应当由证人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证人因作伪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①恢复名誉.证人作伪证后导致当事人败诉,当事人不免因此受到邻里乡亲的指指点点,名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②消除影响;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⑤赔偿相应的诉讼成本损失;⑥赔偿精神损失.⑤只有从轻到重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才能真正减少甚至防止伪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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