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红拖下水的厅官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与被分红拖下水的厅官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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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红拖下水的厅官

金玉成

他从专业起家,可谓是采矿方面的能家里手.专业的沉淀使他历任副矿长、矿长直至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然而在采挖人生矿脉的过程中,他没有对腐蚀性的泥土进行及时剥离, 在贪腐的不断侵蚀中,他从技术型的宝变成了沾染毒气的草,利令智昏之下,他由厅官跌入了犯罪的深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小雄为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234 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自首情节和退赃情况,2017 年 7月 10 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小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已退缴的赃款,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被“污染”的冶铜专家

江铜集团是江西省唯一的世界五百强企业,能成为这个集团的总工程师显然不是那么简单.范小雄能够被委任这个职位,其自身的闪光点绝不会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铜冶炼及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副总、副厅级的职位、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带领的科研团队其项目工艺技术及装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以说,如果不是受贿犯罪,范小雄俨然是一个散发着专家型光芒的厅官.

生于 1963 年 8 月的范小雄,是江西省本地人,大学时就读于中南工业大学,学的是采矿专业.专业知识的探索、沉淀和务实的工作态度,使他脱颖而出:他先任上饶德兴铜矿采矿场生产副厂长、采矿场主任工程师.2000 年 11 月至2010 年 8 月间,历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常务副矿长、矿长.地处江西省九江市西南 18 公里的城门山铜矿,是国内已探明的 18 座大型铜矿之一和九大稀有稀散金属矿床之一,2006年 12 月经改造之后年产铜金属6000 吨,标硫 5.24 万吨.2009年,江铜集团举资近 5 亿元扩建城门山铜矿,进而形成日综合生产能力7000吨, 产铜金属1.48万吨,标硫精矿 45 万余吨,年销售收入达到 5 亿元的大型矿厂,可以说,在这期间范小雄无论是在技术研发、改造上,还是在企业管理上,都花费了不少心血.

也正因如此,范小雄于 2010年 8 月升任江西省铜业集团公司任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同时负责科研、资源开发与档案管理、分管科技开发、投资管理、指导协调城门山铜矿二期工程相关工作,于2015 年 5 月任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一个采矿及冶金方面的专家,他知道要对矿体进行围岩剥离,防止变成低品位的废石,还知道一些溶浸液能够将矿体分解.他却没有注意到,他的权力已经被他人所紧盯,他已成为被围猎的目标;他更没意识到,贪腐的侵蚀实则比溶浸液还要厉害,因为这将腐蚀他的灵魂,最终成为一个被“污染”的、为他人谋利的冶铜专家.

蹊跷的增资扩股

范小雄早在德兴铜矿工作期间就与行贿人朱某某相识,当时的朱某某还只是在德兴铜矿做一些劳保用品、五金及销售矿泉水的业务.由于当时范小雄具体负责采矿场生产工作,就与朱某某有业务往来,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事发前.在2007 年 9 月,朱某某与叶某等人一起出资 350 万元全额收购了上饶德兴市黄柏洋金矿股份,之后他们又陆续收购了鱼塘、石碑、上洛等一些金矿的采矿权以及其他五六个金矿的探矿权,并注册成立了德兴市金某矿产品公司 (以下简称 “金某公司”).

2008 年,由于资金短缺,朱某某多次找到范小雄,想问范小雄借些钱,范小雄虽口头答应但并未履行.2009 年下半年的一天,范小雄到德兴,朱某某请范小雄吃饭,朱某某席间就介绍了投资、经营矿山的情况,接着对范小雄说,2009 年以前收购的金矿都比较便宜,而且这几年金价一直在上涨,长期看的话金矿必然增值,投资肯定不会亏,但范小雄依旧没有表态.2010 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某与范小雄再次见面,朱某某又介绍说黄金行情越来越好.2009年德兴市向江西省国土厅申请将鱼塘金矿和石碑金矿进行整合,朱某某就约范小雄到金某公司入股,还告诉范小雄朱某某这部分原始股肯定要增值的,会翻倍回报,而且绝对没风险,范小雄就同意了.2010 年 4 月,范小雄安排他妹夫转了70 万元到朱某某给的账户上.

当时的背景是多方金矿位置错综复杂,黄柏洋等三个小金矿是石坞金矿唯一的出口,江铜集团、中国黄金集团都想独立开发石坞金矿,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收购或整合黄柏洋等三个小金矿.但由于、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在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江铜集团、江西有色金属地勘局和中国黄金集团虽然在德兴市政府及德兴市矿管局组织下进行多次谈判,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整合工作一直停滞不前.

正值这个时期,范小雄升任江西省铜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而且分管科技开发、投资管理、矿产资源部,后来还分管整合小组等工作,这让他对相关收购、整合工作不仅了解,而且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所以范小雄这个时候转钱给朱某某是微妙的,也是用了一番心思的:他也没说这70 万是借钱还是入股,用朱某某的话来分析,就是范小雄想两头都不吃亏,万一朱某某公司经营亏损了,范小雄就当钱是借的,朱某某要还本和利息;假如朱某某公司赢利了,前景看好,范小雄就当这笔钱是入股,到时可以分红.

2011 年 8 月,朱某某已经打听到江铜集团有收购黄某 4 洋三个小金矿的打算,而且范小雄是江铜集团高管、总工程师,分管矿产资源部,朱某某于是就对范小雄说,金某公司准备收购杨家金矿,而考虑到近年金价持续上涨,金矿资产明显增值,准备通过股东会议将公司原来的股份按 1:2 的比例增值扩股,提出将之前范小雄转的 70 万元借款作为公司的原始股入股,以朱某某的名义按 1:2 比例翻倍增值,范小雄同意了.这样转的 70万元就变成 140 万元股份了,而按道理,朱某某公司的原始股早就已经分配完了,范小雄所转钱时间远在原始股认定期限之后,这样操作无非是加大了筹码,让范小雄尽力帮他推进收购、整合.2012 年8 月,金某公司又作了一次股份增值调整,又进一步将之前的股份按1:1.14 比例增值扩股,这样范小雄就在朱某某名下的股金就从 140万增值成了 196 万元.

以权谋私的“卧底”

当自己权力已经与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想不出力都难.在这场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范小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要代表江铜集团向朱某某提出收购要求,另一方面则暗中使劲,在尽力撮合之余尽可能关照朱某某.这些关照表现在谈判进程、价款议定以及资金支付等各个方面,与其说范小雄是金某公司不合法的“隐形股东”,还不如说他更像是商业谈判中以权谋私的“卧底”.

在整合过程中,范小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最终在 2012 年 9月 21 日,江铜集团以更优惠的条件与朱某某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答应陆续向对方支付 3000 万元定金和 3000 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以解决对方资金困难问题.围绕这些款项,范小雄也帮了大忙.2013 年 1 月,江铜集团所答应的 3000 万股权款只先支付了 1500 万元.由于朱某某后续 1500 万元的申报材料出现了问题,审核签字付款的李某就不同意支付.范小雄力压李某,李某无奈之下先支付了 400 万元.后来朱某某又一次找到范小雄说要将尾款 1100 万支付过来,范小雄找李某协商无效,李某无奈建议签字代表进行变更,于是范小雄将审核签字人变更为黄某,接着推动黄某于2014 年 1 月支付给朱某某剩下的1100 万元.

当然,这种近似于明目张胆的帮助之下,范小雄也知道不能暴露出自己有投资的狐狸尾巴.2013年 8 月,范小雄找到朱某某,要朱某某将 70 万元本金还过来,钱打入了他妹妹的账号,剩余的 126万元还放在朱某某处不动.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看到当时风声紧,范小雄觉得应该谨慎一些.朱某某就按他的要求办理,并且涂改了自己名下挂名的股东名单,将范小雄改成了范小雄妻子祝某的名字.到了 2014 年 11 月,范小雄看到身边已经有人出事,害怕会调查到自己头上,于是打电话约朱某某找一个没摄像头的地方吃饭,范小雄特地跟朱某某说起入股一事,要求朱某某和他统一口径,万一调查起来就说这 70 万是范小雄以其妹妹名义借的,而且钱已经还给了他.然而纸又怎么能包得住火呢?

不可告人的分红计划

类似受贿的方式并不止一家,章某某最早是在城门山铜矿做非标准件机械加工和设备维修业务的老板,在范小雄于 2000 年任城门山铜矿的副矿长后,由于分管城门山铜矿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选矿厂,章某某开始有意跟范小雄拉近关系. 从2001年农历春节开始,章某某到范小雄处拜访,送些“小意思”表示表示.而最早的一次是送给范小雄 1 万元,后面这种小意思也开始渐渐增多, 直到2005年,章某某累计送给范小雄 9 万元.

前面讲到,随着城门山铜矿的规模扩建,相关采矿方面的业务也越来越多,2005 年 4 月,城门山铜矿想招募一支运输队伍来从事铜矿矿体剥离土方运输工程,这项工作当时就交由范小雄负责.然后章某某就找到范小雄说自己想拿下这个业务,而且答应不会忘记他的恩情.范小雄就答应了,事后还跟评标小组的黄某打了招呼,最终章某某顺利拿下了这个工程.2005 年8 月左右,章某某到范小雄家中送给范小雄 15 万元,当时范小雄的妻子祝某也在,而且祝某极力反对范小雄收受他人好处,而当时的范小雄已被贪婪蒙蔽了双眼.

到了 2008 年的时候,由于城门山铜矿还将继续扩建,城门山铜矿决策层决定将矿体剥离与运输工程全部由江西铜业集团下面的德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来承包.章某某显然知道里面的利润,为了保住这块业务,章某某就要与德兴公司建立分包关系,他又一次想到范小雄.范小雄当即跟德兴公司的总经理田某打招呼,还明确提出要在原来的成本上每立方米提高 5 毛钱,即从 6.2 元每立方米提高至 6.7 元每立方米,田某不好拒绝,然后答应了,承包合同在 2008 年 11 月签订,但单价最后只提高 0.15 元每立方米.为了感谢范小雄的帮助,章某某又一次送给范小雄 10 万元.

范小雄为何这样卖力帮忙呢?这背后其实又涉及另一桩以 “分红”名义为目的的权钱交易.2008 年下半年的一天,章某某与范小雄见面,章某某直言如果没有范小雄的帮助,他肯定承包不到这块工程,也不可能从德兴公司手中顺利分包.为了表示感谢,章某某提出城门山铜矿这块的业务,到时候按每立方米工程量给 0.1 元钱感谢费给范小雄,而德兴公司这块的业务,以后章某某总共支付 100 万元作为感谢费,范小雄答应了.

2009 年的时候,章某某送给范小雄 30 万元,并称自己单独承包期间土方量大概 300 万方,因此送给范小雄 30 万元,范小雄收下了.后来到 2013 年期间,章某某分包到期,他于是告诉范小雄准备送 100 万感谢费给他,范小雄说暂时不要, 他如需要的时候再拿,也就是明确自己会收下这笔钱.

2015 年 6 月 5 日,根据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范小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 年 9 月初,该案由江西省纪委移送江西省检察院,根据江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予立案.同年 9 月 10 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春市局对范小雄执行拘留.9 月 25 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宜春市局对范小雄执行逮捕.2017 年 3 月 2 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范小雄案移送起诉,案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后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 年5 月至 2015 年 5 月,被告人范小雄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城门山铜矿(以下简称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常务副矿长、矿长、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下简称江铜集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某、章某某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2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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