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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合作机制的构建

摘 要:国际化是当前我国斗争的一个重要特征.开展国际合作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不同意识形态的矛盾与冲突、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国际司法合作互信机制缺乏以及域外追逃执法环境复杂等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在国际合作中,应当坚持求同存异,建立完善的国际协调机制,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快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强化我国国际规则的塑造力.

关键词:国际化;国际合作;求同存异;司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109-04

一、新形势下我国斗争的国际化趋势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1]长期以来,腐败如同鬼魅一般,与社会发展如影随形,无时无刻不在危害社会.尽管世界各国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腐败顽疾一直难以根除,并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难以承受的负资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推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根据反贪污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近十年全球清廉指数的报告来看,我国的清廉指数排名一直处于全球的中等水平,这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国身份是极不相符的.从当前我国斗争的形势来看,腐败带来的巨大社会破坏力,俨然成为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为此,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社会发展的同时,逐步加大了败的力度.通过加强败的制度建设,大大压缩了腐败的生存空间,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控制能力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日趋常态化,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联系也进一步加深.我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在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然而,在我国经济全方位地融入世界发展大潮的同时,腐败现象也呈现出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我国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的契机,寻机潜逃他国,以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这些贪腐分子的外逃,大大增加了我国的难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外逃贪腐分子在策划潜逃时都会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潜逃成功后,他们又通过改头换面,隐姓埋名,有目的地把自己隐藏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要想顺利地找到这些贪腐分子,并把他们的真实身份辨别出来,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贪腐分子对外逃目的地的选择往往也是颇费心机.他们有目的地选择一些西方国家作为藏匿之所,由于这些西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差异,特别是有些西方国家一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因此,它们往往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对中国政府提出的追逃请求大多会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有的甚至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罔顾事实,对被我国政府追捕的贪腐分子给予所谓的政治庇护,不遗余力地帮助他们逃避我国法律的惩处,这些因素使得我国打击外逃贪腐分子的行动面临严峻考验.

二、我国国际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自上世纪80年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发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然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推动我国快速融入世界发展轨道的同时,也给国内一些贪腐分子的外逃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的有利条件,设法潜逃他国,借以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对于这些外逃的贪腐分子,我国政府要想把他们顺利缉拿归案,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障碍.

1不同意识形态的矛盾与冲突.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长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出于反社会主义的目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一直采取排斥甚至敌视的态度,即使到了21世纪的今天,一些西方国家中仍然弥漫着强烈的反社会主义情绪.事实证明,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在涉及中国追逃的问题上,经常采取双重标准,它们一方面信誓旦旦,呼吁世界各国要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准则,号召在全球范围内严厉打击跨国犯罪;另一方面,这些西方国家往往又出于意识形态斗争的考量,对我国司法机关提出的国际追逃协助请求,常常以保护人权和遵循司法程序等为借口,对理应承担的国际司法协助义务置之不理,甚至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来阻挠我国追逃行动的开展.这些西方国家的两面派做法,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外逃贪腐分子的有效追捕,同时还向那些蠢蠢欲动的贪腐分子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误认为只要能够设法进入这些西方国家,中国的法律对他们就无能为力了.

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贪腐分子在面临国内的高压态势时,不惜铤而走险,设法潜入西方国家,幻想借助中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和冲突为自己觅得一线生机.

2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法制发展道路的迥异性,决定了双方在法律性质、法律理念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法制发展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现象,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而恰恰相反,西方国家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特别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对法律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正是这些法律理念上的差异,使得我国在国际追逃行动中,经常会遭遇到被请求国以我国的追逃行动法律依据不足、法律程序存在瑕疵为理由,拒绝予以协助.同时,在国际追逃的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有时也会成为双方进行合作的现实障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我国刑法制度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当前,世界上约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制度,尤其是欧美等西方国家,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制度.对于这些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的国家来说,由于考虑到中国刑法制度中仍然有死刑的规定,它们担心如果协助中国政府缉拿外逃贪腐分子,那些被抓捕归案的贪腐分子,一旦被遣返回中国,就有可能面临着死刑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它们一贯倡导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一些西方国家在与中国政府进行国际合作时总是瞻前顾后,犹豫不定.

3.国际司法合作缺乏互信机制.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影响力也日益增强,经济发展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在加快.尽管如此,一些西方国家仍然抱着固有的偏见,热衷于意识形态的斗争,用习惯了的冷战思维来看待中国,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始终采取敌视的态度.受这种刻板的思维模式的影响,这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国际合作缺乏诚意,有的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不惜将纯粹的刑事案件予以政治化,在国际合作的问题上与中国政府讨价还价.这些国家的不合作态度,除了一贯的思维作祟外,更多的还是出于本国政治斗争的考量.因为在西方的政治体系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政党政治,该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轮流执政,为了赢得执政地位,不同党派之间相互攻讦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担心与中国进行合作很可能会使其成为在野党攻击的靶子,从而导致其在以后的选举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它们在与中国政府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经常会把一些政治因素掺杂进去,努力寻求其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以期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这些西方国家囿于政治因素的干扰,对我国的国际追逃行动采取的不合作态度,无异于给那些外逃贪腐分子打了一针强心剂,让他们似乎从中看到了希望,因此,妄图借助操纵政治因素来影响和干扰中国的追逃行动,俨然成了这些贪腐分子的不二选择.譬如,2015年国际刑警协助中纪委追逃的百名“红色通缉犯”之一的程慕阳,在贪腐犯罪案发后潜逃加拿大,通过花钱洗白,不仅成了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同时还通过捐助政治资金等形式,积极参与当地的政治活动,即便在中国公布全球追逃的红色通缉令以后,加拿大政府仍然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想方设法阻止遣返他.

4.域外追逃执法环境严峻复杂.一般来说,除少数贪腐分子是在犯罪行为行将败露时仓皇外逃外,绝大多数贪腐分子为了达到顺利外逃的目的,都进行过长期细致的准备.这些贪腐分子为了掩人耳目,平时都隐藏得比较深,常以一副清廉的形象示人,有的贪腐分子为了迷惑民众,甚至在一些公开的场合,还刻意表现出对贪腐行为的深恶痛绝.由于外逃贪腐分子的精心伪装,处处小心,其犯罪痕迹又事先被巧妙地掩盖,这些贪腐分子一旦潜逃成功,要想找到确凿的证据来指控他们,并将他们绳之以法,面临着诸多的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外逃贪腐分子长期以来善于伪装,处心积虑隐藏犯罪痕迹,致使其在国内留有犯罪的证据有限,司法机关查找起来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这些贪腐分子潜逃他国后,一般都会利用假身份来隐藏自己,行踪飘忽不定,有的甚至连贪腐分子的藏匿国都难以确定,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三、构建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

国际化面临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有政治层面的,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要想顺利完成追逃任务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及时将外逃贪腐分子缉拿归案,从而有效震慑腐败分子,减少贪腐现象的发生,关键是要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

1.求同存异,扫清国际合作的障碍.在国际合作中,尽管中西方在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断强化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可和接受.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中,对彼此间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因社会制度不同形成的争议,相互间早已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模式.不仅如此,腐败作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对世界各国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早已成为国际公害.为此,《联合国败公约》就曾明确指出:“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2]由此看来,中国政府对外逃贪腐分子进行追捕,一般来说都能够得到当事国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贪腐分子的外逃行为,时常还伴生着偷渡、诈骗和洗钱等有组织的跨国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海关监管和金融秩序都有比较大的破坏力,各国都深受其害,为了有效阻断和打击此类犯罪,各国间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尽管如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为了有效开展国际合作,各国应当依据国际法的准则,在尊重他国主权、严格遵守他国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摒弃双方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求同存异,在不损害双方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沟通和协调,建立起互利共赢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国际贪腐犯罪.

2.建设国际协调机制,探寻国际合作的契机.曾强调:“要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3]截止到2014年底,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有38个,另外还有51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同时,《联合国败公约》第44条第5款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依据该规定,我国在对外逃贪腐分子进行追逃的过程中,即使我国没有与被请求协助国签订过引渡条约,只要该国是联合国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均可以将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依据《联合国败公约》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的名称.”该条规定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因为涉及贪腐犯罪的外逃分子,除本身已涉腐败犯罪外,极有可能还会涉嫌偷渡、洗钱等类型的犯罪,这些犯罪在各国的刑法中基本上都是打击的重点.

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打击外逃贪腐分子的行动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看,我国的追逃行动面临的难度仍然非常大,国际政治因素的干扰和不同国家之间国内法的差异性仍然是最主要的问题.为了有效消除这些障碍,在国际合作中,我国应从全面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与被请求国进行沟通协调,灵活处理双方之间的分歧,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积极走实用主义路线,尽量避免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只有这样,在对外逃贪腐分子进行追捕的过程中,与相关当事国的谈判才能做到以退为进,变被动为主动,从而确保国际追逃行动的顺利开展.另外,加强国际合作还要有创新意识,敢于突破条条框框的限制,为国际追逃合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对外逃贪腐分子非法财产的处置,应秉承灵活实用的原则,积极与被请求国进行协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此来促进国际追逃行动的开展.这种处理方式也契合了联合国败公约的精神,该公约第57条第5款就明确规定:“在适当情况下,缔约国还可以特别考虑就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3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打造国际合作平台.打击外逃贪腐分子,离不开国际组织的支持.为了有效应对贪腐犯罪国际化的趋势,除了加强与有关当事国进行沟通以外,我国还应积极申请加入一些相关的国际组织,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在打击跨国腐败方面的丰富经验,在我国的国际追逃行动中寻求帮助.2015年上半年,我国就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范围内通缉涉嫌犯罪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腐败案件的涉案人员,到目前为止,已有部分涉案人员被成功缉拿归案,尽管这次行动中被缉拿归案的外逃贪腐分子数量不是很多,但其带来的影响却不可小觑.首先,利用国际组织进行追逃,等于向全世界宣布,这些外逃的贪腐分子是被中国司法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其外逃的目的是逃避中国法律的惩罚,这种追逃行动是纯粹的刑事案件,不带有任何政治因素.这种明确的追逃态度,对于那些妄图通过操弄政治因素来阻碍中国开展追逃行动的贪腐分子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其次,中国政府通过国际组织对外逃贪腐分子进行追捕,如果相关当事国无故拒绝中国政府提出的协助请求,就会使它们在国际司法领域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它们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国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这种对国际组织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地包庇的行为,势必会使该国的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也必然会受到损害.不仅如此,如果这些国家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通过政治手段干预国际组织的司法行动,还会造成政治干预司法的事实,其宣扬的司法独立性将会大打折扣.故此,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范围内通缉外逃的贪腐分子,相关当事国即使有庇护这些外逃贪腐分子的企图,在具体行动中也必然会投鼠忌器,不得不考虑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4.加快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为国际合作创造条件.在国际追逃行动中,为了把外逃贪腐分子及时缉拿归案,应加快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为国际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我国刑事制度的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死刑是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有些西方国家虽然还保留着死刑,但它们在刑事审判中已经很少执行死刑,死刑基本上只作为刑罚的一个象征存在着.由于死刑制度在国际刑事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应当把推动死刑制度的改革作为我国刑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加快我国刑事制度改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在死刑制度的改革上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逐步消减死刑罪名,死刑罪名已经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这些改革措施,着力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特别是减少有关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罪名,可以进一步加快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步伐,顺应国际刑事制度发展的潮流,有效打消一些西方国家的担心,为我国国际追逃行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刑事制度的改革中,还应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的透明度,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一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在司法实践中,要能够充分展现出我国司法的成熟与自信,从而为我国的国际追逃行动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

5.强化我国国际规则的塑造力,提升我国在国际中的话语权.当前,世界发展呈现出多极化的趋势,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主导世界的格局亦已动摇,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发展国家在处理全球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尽管如此,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来利用它们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一直主导着世界发展的方向,制定了大量符合其发展需求的国际规则,并最终确立了维护西方发达国家根本利益的世界秩序.鉴于此,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要想有效应对西方发达国家强权政治的挑战,关键是要打破它们长久以来对国际事务决定权的垄断,这就需要我们善于利用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塑造新的国际规则,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的话语权.一般来说,当败刑事合作的双方在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上相差较为悬殊时,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国家往往会成为被主导者,而不论其在刑事合作中是请求国还是被请求国.[4]就世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国际影响力也与日俱增,正在成为世界发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相应地,中国政府在处理国际事务时较以前更加自信,处理的手段亦显得游刃有余.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开展国际追逃行动,可以凭借强大的国际影响力,无形中给相关当事国施以巨大的压力,迫使它们在中国的追逃问题上,不敢置国际义务于不顾,公然地偏袒、包庇外逃的贪腐分子.否则,不仅会导致这些国家国际信誉的受损,同时还会招致我国政府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报复.故此,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的加强,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对外逃贪腐分子实施追逃行动的条件已经具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适时开展国际追逃行动,把斗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日臻完善,更展示了我国的大国自信.

参考文献:

[1].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 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69.

[2]联合国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2.

[3]纪律检查委员会,文献研究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论述摘编[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01.

[4]李翔.败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5.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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