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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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

摘 要:交叉持股是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现象.现阶段我国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仍属空白.如何运用法律规范使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值得深入研讨.在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解析之后,详细阐述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我国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应选择的立法路径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实质主义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1.063

1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解析

交叉持股,其概念渊源来自英美法上的“Cross-Shareholding”、法国法上的“Participationreciproque”和德国法上的“Wechselseitigebeteiligung”,在我国也被称为“相互持股”.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交叉持股作了阐述,如沈乐平认为“所谓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廖大颖将之定义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之考量,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无论哪种定义,各学者均承认交叉持股是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一种特殊现象.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是指具有法人属性的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形.

2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1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正面效应

2.1.1稳定公司产权结构

公司产权结构受威胁的因素无非来自公司内外两个方面.第一,外部因素主要为恶意并购.公司的经营者为了维护公司的产权结构,可以运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减少自由流通股的数量,减少其他公司通过并购本公司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可能性,形成“攻守同盟”.第二,内部因素主要表现在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威胁.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若股东会和经营者发生冲突,经营者的地位很有可能会发生动摇.而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一个公司在意图干预所持股公司的经营权时会顾虑所持股公司是否会反过来实施对等干预,因此其会选择谨慎行事而不是积极干预,相对减弱了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干预.

2.1.2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有利于建立并维护公司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公司战略联盟,发展规模经济.第一,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经营及风险分担机制.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突破行业间的壁垒,扩大自己的经营领域,达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而被投资公司可能也基于同样的目的持有对方的股份,由此便形成了交叉持股.多元化经营可以增加公司利润的来源,有效地防范“鸡蛋全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经营风险.第二,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当交叉持股的公司属于横向同一行业时,相互持股可以消除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共同整合供销渠道等资源,共享研发成果,避免重复劳动;而当交叉持股的公司属于上下游链条时,可以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确保上下游供货渠道畅通,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效率.

2.2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

2.2.1虚增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永久性投资而形成的公司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担保,因而也是公司衡量信用的主要尺度.”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纯粹账面投资操作模式”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在账面上表现为资本虚增,实质上造成了公司实有资本的浮夸化.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为母子公司,两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500万元,两公司互相向对方再投资300万元.第一,此时两公司的资本形式上各增加了300万元,而事实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仅仅是一种形式意义的虚增;第二,乙公司在把甲公司所投资金重新投资给甲公司时,实际相当于乙公司把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了甲方,这与变相抽逃出资相似,违背了公司法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第三,交叉持股相当于两公司间接取得自己的股份,从此角度来说也严重影响了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2.2.2扭曲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各个机构权责分明、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即形成“股东会——表意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经理——日常机构、监事会——监督机关”这样一种分权制衡的治理模式.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核心体现在股东的权利会受到极大限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中,子公司由于受母公司实质控制,其作为母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是完全受命于母公司的,其本身作为股东应有的自治权利受到严重扼杀,这与现代公司法所确立的治理结构权力分配与制衡精神严重不符.

2.2.3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对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威胁.第一,通过交叉持股可以人为操纵股价.上市公司间如果存在交叉持股,则它们之间可以通过一定量地购买或抛售相互持有的股票,影响流通股票的供需平衡,从而引起各自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第二,通过交叉持股可能助长内幕交易.交叉持股可以促使公司之间形成利益联盟,形成联合协作共同体,加之信息沟通相对频繁与及时,因此交叉持股的公司很容易利用其交叉持股的地位获得所持股公司足够的内幕消息,进而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流通市场中投机获利.

2.3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3.1基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正负效应的权衡

上文已经充分阐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好似一个双面镜,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如何利用好交叉持股的优势同时又避免其负面效应扩大化,即在它们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机制,法律的调整规制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法律规制得当,交叉持股可以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则可能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也就是说,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要体现的核心原则是趋利避害、兴利防弊,而不是全盘否定.

2.3.2基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本质的考量

学界通说认为交叉持股的本质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即“从实质上分析,公司交叉持股可以说是自己股份取得的一种隐蔽的形式.”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危害在学界是有共识的,主要表现在:“存在法理逻辑上矛盾,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资本维持原则.”鉴于上述危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从逻辑上解释,既然交叉持股的本质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有诸多危害的,因此当然有必要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

3我国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路径设计

3.1母子公司的内涵界定

研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前提是从法律上界定何为母子公司.关于母子公司的界定,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标准.“形式主义”标准是以一公司所持另一公司股份是否达到一定比例来区分母子公司的,以美国为代表;“实质主义”标准是指不局限于以持有他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进行区分,还通过考虑一个公司能否直接或间接对另一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来进行区分,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采用“形式主义”标准虽然在认定时简单明了,但它并不能全面地反映所有类型的母子公司关系;而“实质主义”标准以是否能进行实质性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可谓技高一筹,它并不以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股份为前提.

本文认为,“实质主义”标准契合了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的发展需要,能够全面地反映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应为我国所采用.在具体认定实质控制时,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即“凡是一个公司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另一公司进行实质控制的情形均认定为母子公司:一是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半数;二是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三是公司与他公司的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四是公司与他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半数以上为相同的股东持有;五是可以对他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立法路径

域外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上基本采取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态度.本文认为,我国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应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思路,此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同时也可以保持与我国公司法理论一脉相承.第一,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使得公司资本可能会被无限制地重复计算和相互增加,造成公司资本空洞化,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我国的公司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期限内是不会轻易摒弃资本三原则的.第二,子公司持有其母公司股份在实质上等于间接持有自己股份,而“公司不持有自身股份”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确认,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同样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公司持有自身股份.第三,考虑到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其他危害,比如说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妨碍证券交易秩序等,也有必要限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在对是否允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约束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与之有关的几个问题.

3.2.1关是于何种情形属于例外情形

德国、日本对此均有明文规定.为了保持公司法理论的统一,我国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即在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合并、将母公司股份奖励给子公司的职工,或者基于必须的目的而不得不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母公司股份崩盘等),允许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

3.2.2关于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的处分期限

应规定必须在合理必要的期限内予以转让或注销,并且在该期限内子公司不享有所持母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2.3关于违反交叉持股规定而持有股份的法律效力

不管主观上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只要子公司未符合例外情形而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该股份均应视为无效,但是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2.4关于违反规定而交叉持股的法律责任

当母公司违反相应交叉持股规定而给母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母公司的相应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子公司因例外情形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后,若未在合理期限内处分相应股份的,应对子公司的相应人员进行处罚.

4结语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趋势.但需要强调,任何一个国家立法体系、立法模式、立法制度的选择都不是凭空臆造的,必然是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需要及法律文化传统而定的.再先进的法律制度,也必须与本国实际相适应才能借鉴,即使借鉴也必须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本文对我国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体例的选择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便遵循了这一理念.应该说,本文对我国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浅薄之见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所设计的具体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平衡交叉持股的积极功能和消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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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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