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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账户司法冻结、扣划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是其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执行人对相关规定理解的不一致或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等原因,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中常发生一些冲突和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解决思路与建议.

一、厘清概念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 号)明确规定:“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人民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冻结”或者“扣划”所指向的对象均是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信用卡产品均为贷记卡产品,因此本文讨论的对象也仅指贷记卡.

二、信用卡账户能否被冻结、扣划

1. 无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 号)规定:“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 执他字第8 号)规定:“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另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 号)规定:“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 号)规定:“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

根据以上“冻结、扣划”的定义,在无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中并不存在存款资金,此时,信用卡账户就是一般的贷款账户,记录的是持卡人的欠款情况,透支余额往往是变动的,而且在实践中根据以上冻结金额需明确、具体的要求,此时一般反馈给有权机关的冻结金额为“零”.贷款账户体现的是银行的债权余额,对持卡人来讲是一种负债,并不是持卡人自身的资产.冻结该账户并无法实现持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影响的仅是银行的记账方式,进而影响银行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因此,对于无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不宜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

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对信用卡账户进行冻结、扣划等情况,银行也往往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信用卡账户进行止付.但应注意的是,此时银行的止付行为并非“冻结”.对于司法冻结的信用卡账户,是否继续允许持卡人继续透支,是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行为,即便允许持卡人继续透支,也并不违反要求,但考虑到对“只收不付”的原则性理解,同时也出于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的考量,一般商业银行会对该类账户进行止付,限制其继续透支.

2. 有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

因信用卡账户的功能设置,持卡人可以在信用卡账户中通过转账等方式存入,当存入部分超过持卡人欠款金额时,该部分资金即为溢缴款.该溢缴款类似于持卡人存款,可按照银行规定取出或者消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账户就类似是一种存款账户,有权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协助对该部分溢缴款进行冻结、扣划,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对有权机关的要求予以协助.实践中对于该部分的处理也无实质性争议.

三、信用卡账户的溢缴款是否可

在冻结、扣划前优先偿还欠款某客户在银行有两个信用卡账户, 分别为账户A 和账户B.其中,账户A 透支1000 元,账户B 溢缴款2000 元.某日,机关要求该银行协助冻结并扣划B账户的2000 元,此时,银行是否可以优先扣划1000 元溢缴款用于偿还信用卡账户A 的欠款,并反馈为成功冻结并扣划金额为1000元?下面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进行分析.

1. 持卡人主动取现还款或授权转账还款

该种情形下,假设持卡人在机关的冻结或扣划指令发生前自行将B 账户资金取出1000 元偿还A 账户,或者授权银行将B账户资金转账1000 元至A 账户,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银行得到机关要求协助的指令时,两个账户显示的结果就是A 账户透支余额为零,B 账户溢缴款1000元,反馈到机关的结果即冻结并扣划B 账户1000 元.如在已得到机关冻结、扣划指令后,持卡人仍进行以上操作或授权实属无效,因为在账户冻结后,持卡人已无法对账户资金进行取现或转账操作.

2. 银行自行转账还款进行抵销

有人认为,为了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有权对客户资金直接进行转账还款,此时行使的是“法定抵销权”.但根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民初字第02994 号及二审法院庭审意见来看:“该扣划行为并不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诸多特征和要件.首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求双方互负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其次,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仅发生观念上的交付,并不存在具体的实际履行行为;再次,法定抵销权应当是相互的,双方均可行使.”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 号)规定:“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这也印证了金融机构无权自行处理存款资金.

因此,银行对于溢缴款并无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直接扣划用于归还自身债务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如实反馈冻结、扣划金额.

综上所述,信用卡账户能否被冻结、扣划,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无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不宜进行冻结、扣划,对于有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可以按照存款账户的相关要求进行冻结、扣划.

对于同一银行不同信用卡账户间同时存在欠款及溢缴款的情况,银行不能直接通过内部划转等形式优先实现自身债权,而应当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及时进行协助及反馈,并可通过后续参与相关司法程序实现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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