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方面有关本科论文范文 跟中国排污权抵押制度客体之确立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与制度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中国排污权抵押制度客体之确立

文/ 马海桓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2007 年,中国基于环境污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现状,借鉴国际经验,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8 年9 月28 日,浙江省嘉兴市推出了贷款新政——排污权抵押贷款,嘉兴市嘉兴银行发出了第一笔排污权抵押贷款.

在排污权抵押中,其客体也就是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是构建排污权抵押制度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排污权不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排污权抵押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从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分析,一种权利要成为抵押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国务院于2014 年8 月25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的政策文件、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有偿使用说明了排污权具有财产性,排污权交易说明了排污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排污权符合法理上对于权利要成为抵押标的物所必须满足的两个最基本条件的要求.

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分析,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界定了抵押标的物范围,除了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被作为财产权利划分在财产的范围内,即抵押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因此中国的抵押权分为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排污权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一项兜底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性生活,而排污权并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抵押.因此,以排污权为客体所设立的抵押权应为权利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原理,在解释上,这里的“ 权利”应仅限于( 不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规定的“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学者为强调这些权利具有的一些有别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性,将其界定为准物权,认为准物权由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无论将排污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还是准物权,都没有否定排污权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因此,以排污权为客体所设立的抵押权符合法理上对于权利抵押权的要求.

综上,排污权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没有确立排污权作为抵押的标的物的法律地位,为了避免因没有明确规定所带来的各种争议,增强排污权抵押制度的稳定性,非常有必要确立排污权作为抵押的标的物的法律地位.可考虑将排污权规定进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如果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准物权,便将排污权规定在准物权的章节;如果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没有规定准物权,便将排污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的章节.

制度论文范文结:

适合不知如何写制度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1、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2、会计制度论文

3、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