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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摘 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漫长的时间里均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存在,学界对它是否应该存在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但时至今日却依旧没有得出一致性的意见.

【关键词】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取消论

一、前言

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历史长河中, 关于败的斗争几乎贯穿始终,一直是执政者与领导人所关心的问题,而贪污贿赂现象一直是我国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严厉打击的.国家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严厉打击与受贿罪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严密而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比率,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含义解析

(一)“他人”的理解

“他人”即为受益人,即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而谋取利益的对象.此处的“他人”既可以指自然人,也理所当然地可以指向为单位.

(二)“谋取”的理解

“谋取”释义为图谋取得,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划分,可以分成通过作为方式的谋取和通过不作为方式的谋取两种.

(三)“利益”的理解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利益”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根据法律属性不同,可以划分为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根据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行贿财物的具体时间段不同,可以划分为事前利益与事后利益;根据受贿人允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而利用其职务便利的性质上不同,可以划分为实质的职务性便利和形式的条件性便利.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相关学说及评价

(一)保留论

1.旧客观要件学说

旧客观要件学说也被称为称“行为说”,这种学说的观点是:所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之后,以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了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合法的以及不合法的,应该的或者不应该的利益,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2.主观要件学说

主观要件学说也被也称为“心理应允说”,这种学说中,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在客观上是一种主观要件,而非多数学者所认为的客观要件,认为这只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以权力和金钱为交换内容达成的一种协商.

(二)取消论

很多学者认为,该要件的设置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可以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容,多设这一要件实属多余.

学者提出该观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2)有利于我国在败问题上可以与国际完美地接轨.(3)是国际主流做法.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具体多重分析,不难看出,相关的保留论中的三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周延,无法自圆其说,因此为了可以有效地解决受贿罪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没有寻找到更好的方法之前,最好的解决方式无疑是取消这一要件在司法中的存在.

四、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原因

(一)背离受贿罪的本质

主观说与客观说,都没有准确地反映受贿罪的本质,受贿罪的本质是为了打击权钱交易这一行为本身和防止权钱交易这一现象的发生而予以立法的,权钱交易的现象与国家的廉政制度相悖.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此的规定存在纰漏.

(二)有碍刑法机能实现

刑罚的机能是指刑法的作用,主要包括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两个主要方面.所谓保护机能是指刑法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的机能;后者指刑法有保障个人自由的机能.

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积极意义

(一)回归立法宗旨,实现立法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立法宗旨是,防止受贿罪的蔓延,控制受贿罪的发生;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自律精神,推动国家的廉政建设;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净化社会的风气,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二)遏制受贿行为,重塑社会风气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体现了国家给予受贿人以法律障碍,警告其所为为法律所禁止所不容,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以此保护法益和人权,复位刑法机能.要铲除受贿的根源,关键是铲除产生受贿的土壤.

六、结语

近年来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不断完善,而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废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笔者本文针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在受贿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从各方面进行论证与质疑,支持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观点.

参考文献:

[1] 蔡雪冰. 对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思考[J].法学研究,2005(3).

[2] 袁向民, 张萍. 对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性分析[A]. 李云龙. 赣台法学论坛文集——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年会[C].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

受贿罪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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