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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

范丽萍1张朋2

(1.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北京100125;

2.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北京100125)

摘 要:美国是最早开展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国家之一,其一揽子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措施目标明确、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相互搭配、执行有力,对于发展完善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研究;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6.017

作者简介:范丽萍,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保险,E-mail:fanliping@agri.gov.cn.

通讯作者:张朋,E-mail:lsws007@163.com.

农作物保险和自然灾害援助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使用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性工具.前者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USDA-RMA)牵头推进,通过公私合营的市场化手段转移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后者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USDA-FSA)牵头实施,旨在帮助受灾农业生产者恢复生产和生活,目前开展的项目包括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紧急灾害贷款,以及农业法案框架下开展的灾害援助.总的来说,农作物保险普惠性更大、农民参与度更高,得到的政府财政支持也相对较多且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1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措施

1.1联邦农作物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牵头管理,旨在保护农作物生产者免于由极端天气及与天气有关的病虫害所导致的风险事件影响.该项目始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了1980年、1994年和2000年的3次重大立法改革.其中,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对其财政支持力度较大,规定5年内联邦政府要拨付82亿美元的保费补贴,降低农民的参保成本,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并力争减少临时性的紧急灾害援助支出.

2006—2011年,联邦政府的年均保费补贴支出达59亿美元,较2000—2005年上涨了96.7%,较20世纪90年代上涨了436%、20世纪80年代上涨了500%.同期,政府80%的支农支出用于补贴保费、分担灾害损失赔偿,以及报销相关私营保险公司的管理运营费用.2007年和2008年,因大宗农产品上升带动了总保费上涨,进而拉高了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运营成本,农作物保险项目成本大幅上升.同样,2011年商品的升高也迫使政府在该项目上的总财政支出创历史新高,达到113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超过70亿美元.2012年,商品的持续上涨再次推高了保费补贴成本,加之干旱导致大额保险赔款,当年美国农业部在农作物保险项目上的总支出高达141亿美元.在政府保费补贴的大力支持下,农作物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种植面积和保费收入都有了大幅提高,详见表1.

2005年以来,因大面积的小麦、玉米、大豆种植区参保,故总的参保种植面积一直保持相对稳定.但保险负债也随之增长,原因是较高的农作物拉高了保险价值,促使农民购买高额的收入保险(图1).1995年,常见作物的参保种植面积约占总种植面积的65%,2011年此数据上升至75%以上.然而,在常见作物收入保险逐渐普及并迅速发展的同时,特色作物的收入保险却发展缓慢,图1中加利福尼亚的曲线便说明了这一点.此外,1990—2011年美国农作物保险负债总额与农作物收入总额之比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0.1左右提高到2011年的0.6(图2),这表明农作物保险已覆盖大多数的主要作物.

在当前的农作物保险项目框架下,农业生产者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购买农作物保险,不同作物的日期选择有所不同,但通常与播种季节相吻合.保费与参保作物的预期产量和大致呈正比,即预期产量和越高,保费也越高,反之亦然.同时,所有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还可免费享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CAT),相关保费则完全由联邦政府资助.当农作物产量损失超过历史正常产量的50%时,享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生产者可获得相当于农作物预期市场价值55%的损失赔偿,即保障水平为50/55.

尽管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无需支付农业巨灾保险费,但他们须为自己在各县种植的每种农作物缴纳300美元的管理费.如家境困难,农业生产者可向美国农业部提出申请,免交管理费.此外,所有参加农业巨灾保险的生产者都有从私营保险公司购买补充保险的机会.如购买商业补充险,农业生产者只需支付部分保费,其余保费由政府补贴,同时可将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水平从50/55提高到50/100~85/100.

如果农业生产者拥有的可保农作物品种较多,则可购买农作物收益保险.当农作物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时,无论是因产量减少还是因农作物商品下降引起的,农业生产者都可获得赔偿.对于因洪灾而迟种的面积,投保人也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美国政府之所以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是因为私营保险公司很难提供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私营保险公司往往依赖保费支付损失赔偿和管理运行费用,所以其保费定价必然与承保的风险成正比,而且一旦发生巨灾损失赔偿,其运营会受到沉重打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则可预收农业巨灾保险管理费,当然此笔费用不与所保巨灾风险成正比,而且不足以抵消运行费用和损失赔偿,但低廉的管理费用让广大农民能够普遍享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此外,巨灾发生时,政府还可利用紧急财政拨款、临时性灾害援助、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向农民提供损失补偿,同时帮助受灾农民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1.2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

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Noninsured Crop Disaster Assistance Program,NAP)经1994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授权实施,之后经1996年的《联邦农业改善与改革法》授权永久实施,目前由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牵头管理.根据规定,不符合购买农作物保险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具有申请该项目资金的资格.该项目不施行年度拨款,而是必要时通过美国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下发资金.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能够下发的资金总额,取决于美国财政部农业项目基金规模.

符合该项目条件的农作物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参加农作物保险资格的用作食物、纤维、畜牧生产消费的经济作物,二是蘑菇、花卉、观赏苗木、圣诞树、草坪草皮、水产养殖作物和人参.但用于造纸或纸浆制品的树木不在该项目援助的范围内.为具备使用该项目资金的资格,农业生产者首先必须在项目资金申请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此截止时间因农作物不同而异,但一般定在每种作物最后播种日期前30天.与农业巨灾保险一样,该项目申请者还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为每种作物支付250美元的管理费(先前2008年农业法案规定的管理费为每种作物100美元).

当农业生产者因自然灾害遭受的农作物产量损失达到50%以上,或者因灾无法耕种的面积达到35%以上时,农业生产者可获得该项目资助,具体金额按其申请参加该项目援助的农作物平均市场价值的55%计算.在这一点上,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与农业巨灾保险50/55的保障水平(即当农作物产量损失超过历史正常产量的50%时,享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生产者可获得相当于农作物预期市场价值55%的损失赔偿)相似.一旦发生巨灾,参加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的农业生产者可获得最高10万美元/(作物·人)的援助,当其调整后的非农收入总额超过50万美元时,将不再会获得该项目援助.2005财年至2013财年,该项目总支出详见表2.

1.3紧急灾害贷款项目

当美国农业部部长或总统宣布某县为灾区时,该县及与之毗邻县城的农业生产者就可通过农业部农场服务局申请利率较低的紧急灾害贷款.该贷款资金可帮助相关农民、农场主和水产养殖者恢复生产(如其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补充物资损耗(如修理、更换破损设备,或补种多年生的作物等).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申请贷款的总额相当于其实际遭受的生产或物资损失,但不得超过5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2.25%.

一旦某县被认定为灾区,在该县及相邻县范围内的个体生产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才能申请紧急灾害贷款:①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为家庭农场的一员;②遭受超过30%以上的农作物损失或者家畜、畜产品、房地产等有形财产损失;③无法获得商业贷款,但仍具有还贷潜力.申请人必须在该县被认定为灾区之日后的8个月内提交紧急灾害贷款申请.通常情况下,非房地产损失贷款的还款期是1~7年,房地产损失贷款的还款期可长达20年.如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或其他条件有限,非房地产损失贷款的还款期可延长至20年,房地产损失贷款的还款期可延长至40年.

紧急灾害贷款项目经《农业与农村综合发展法》(Consolidated Farm and Rural Development Act)授权永久实施,并施行年度拨款.该项目拨款早先经由常规农业拨款法案批复,目前经由紧急补充拨款法案批复.一般而言,紧急灾害贷款额每年不得超过1亿美元,截至目前,该项目贷款总额合计5.47亿美元.

1.4农业法案框架下开展的灾害援助项目

为避免临时性灾害援助成为政府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例行措施,同时将畜牧业及其他农业产业生产者纳入自然灾害援助范畴,2008年农业法案授权开展了5个新的灾害援助项目.一是补充收入援助项目(5个新项目中规模最大的一项),旨在弥补农作物保险未能赔偿部分的农作物损失.申请该项目援助的农民必须符合3个条件:①隶属农业部部长宣布为灾区县及其相邻县,或者农场收入损失超过50%以上;②至少购买了最低水平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③参与了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农民可申请该项目援助,金额相当于农场预期收入与实际收入之差的60%.其中,农场预期收入依据农民购买农作物保险时所选择的保障水平而定.该项目对援助金额进行了限定,目的是让农民获得的政府各项援助总额不超过其不受灾年份收入的90%,以鼓励农民参加农业巨灾保险.二是畜牧饲料灾害援助项目(LFP),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畜牧生产者所遭受的饲料牧草损失提供赔偿,但前提条件是此种损失必须因生长有永久植被的原生态草场或牧草种植专用草场遭遇旱灾或火灾而致.因旱灾提供的损失赔偿相当于每月饲料成本的60%,补偿时段依灾情的严重度而定,最长达5个月.因火灾提供的损失赔偿相当于每月饲料成本的50%,补偿时段为禁止放牧的天数,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三是家畜损失赔偿项目(LIP),旨在为畜牧生产者提供因极端天气或联邦政府放归野外的动物攻击所造成的超出正常死亡率的损失补偿,金额相当于平均市值的75%.四是畜牧、养蜂、水产养殖损失紧急援助项目(ELAP),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提供因疾病(如牛蜱热)、恶劣天气、暴风雪、野火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且此损失未涵盖在畜牧饲料灾害援助项目和家畜损失赔偿项目的补偿范围内.该项目的援助资金总额上限为2 000万美元/财年.五是树木损失援助项目(TAP),旨在为符合条件的果农和树木苗圃种植者提供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果木、灌木、藤蔓提供补种或修复援助,金额相当于70%的补种费用与50%的修复费用之和.

上述项目的执行期并非贯穿2008年农业法案的始终(2008年6月18日至2013年9月30日),起初规定仅为在2011年9月30日当天和之前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提供援助,但2011年9月30日后仍受理符合条件的援助申请.2011年10月1日,2008年农业法案重新启动了后4个项目(LFP、LIP、ELAP、TAP),并无限期延长了其执行期(此项授权在2014年农业法案中予以保留).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上述援助项目总累计支出约59亿美元.

2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效果

经多年实践,美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支农效果日益显现.以普惠制的农作物保险为例,过去10多年美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大幅提升(表3和图3),这种带有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从3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一是通过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增加了农民的预期收入.净预期收入(或者平均收入)越高,越能鼓励农民种植能够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以及保险补贴费率高的农作物.保费补贴实际上与补贴具有类似的影响.二是通过设定并调整不同作物品种的补贴比例,鼓励农民种植能够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虽然政策性农业保险(尤其是收入保险)能够让农民以较低的成本换取较高的损失保障,但它也间接地刺激了参保作物的过多种植,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的播种.三是通过减少低产和低价所造成的损失概率,鼓励种植者更专注于提高平均生产率.当种植者需要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时候,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减少损失,甚至宁愿牺牲产量.在这一点上,带有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让种植者精力更加集中地关注农作物生产,而不用花心思考虑如何减少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大大减少了种植者的后顾之忧.

此外,农作物保险为各农场提供的福利性保障因作物品种和销售渠道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为分析各参保作物的受益情况,需计算每英亩(1英亩≈0.405hm2)农作物的净保费支出与该农作物的全国平均每英亩收入之比.其中,净保费支出指某种农作物的总参保费用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之差,即政府支付的保费补贴.图4显示了2001—2011年美国主要农作物的每英亩净保费支出与全国平均每英亩收入的平均比值,如图所示:水稻、玉米和大豆的比值低于1.5%,花生、大麦和燕麦的比值介于3.3%~4.3%,小麦、棉花和高粱的比值高于5.5%.这表明主要大田作物参加农业保险受益更多.

与标准农场作物补贴项目不同,农作物保险补贴并不限制农场收支数额.这意味着大型农场可以将其全部种植面积投保,从而获得更多的保费补贴.然而,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农作物保险补贴影响了美国的农场规模.

3经验启示

(1)农业保险为主、自然灾害救助为辅的政策搭配有利于分层次、多元化地管理农业巨灾风险.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类似市场化的管理运作,较为有效地将巨灾风险在一个广阔的空间内分散,一旦发生巨灾,能够及时定损、赔偿,弥补农民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则完全依托于政府财政支持,利用临时性的、针对性强的、形式多样的灾害援助手段,在第一时间给予受灾农民必要的帮助,促进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稳定农民收入.中国的农业保险整体水平不高,限制了农业巨灾保险发挥作用(范丽萍等,2015);自然灾害救助措施随意性较强,多采取事后临时制定原则,各项措施的层次性和稳定性欠佳.如何更好地搭配农业保险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形成分层次、多元化管理农业巨灾风险的格局,值得深思.

(2)明晰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的建立健全.美国的各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托和法律细则的约束,如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由《农业风险保障法》授权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由《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授权实施、紧急灾害贷款项目由《农业与农村综合发展法》授权实施.而中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等都较为笼统,缺乏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尤其是农业巨灾保险细则的规范,而且多为政策性的指导和呼吁,强制性的保险法律规范薄弱(范丽萍等,2015).从立法的角度推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的建立健全,刻不容缓.

(3)适量的财政支持有利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的平稳运行.美国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政支持,2012财年农作物保险项目总支出141亿美元;2013财年,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项目总支出3亿美元,紧急灾害贷款项目累计支出5.47亿美元,农业法案框架下开展的5个灾害援助项目累计总支出约59亿美元.这些财政支持强有力地提升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效率,促进了相关政策的稳定实施.中国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本就不高,刚刚达到灾后安慰和保障基本生存需要的层次;且财政巨灾救助资金使用手段不丰富,以灾后救灾救济为主,缺乏灾前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和引导(范丽萍等,2015).在财政巨灾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把钱用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资本和金融市场全面参与救助,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范丽萍,张朋,2015.OECD典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范丽萍,张朋,2015.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优化建议[J].世界农业(10):205-213.

王世群,李文明,2010.美国农业灾害援助:政策、绩效与启示[J].世界农业(9):55-57.

SHIELDS Dennis A,2013.Agricultural Disaster Assistance [R/OL].(2013-08-29).http://www.crs.gov/.

Farm Service Agency of USDA.Disaster assistance program [EB/OL].http://www.fsa.usda.gov/programs-and-services/disaster-assistance-program/index.

Risk Management Agency of USDA.Summary of business reports and data [EB/OL].http://www.rma.usda.gov/data/so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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