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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取证顺藤摸瓜

2016 年5 月20 日,J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J市某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应的认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G 公司于2015 年9 月11 日取得由某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认证公司)颁发的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载明G 公司注册地址为J 市人民路118 号 ,认证地址为J 市人民路118 号 ,体系覆盖范围:磨煤机配件( 磨辊装置、延伸环、衬板)、电力设备配件(风帽、喷嘴、可调缩孔、弯头、直管)的生产.执法人员在J市人民路118 号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经营单位为J 市某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 泵阀公司),生产泵阀产品.经调查G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K 泵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确认,G 公司在J 市人民路118 号无生产场所和相关设施.

根据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2 人力资源要求,获证组织应当有能够胜任的符合性工作人员;6. 3 基础设施要求,获证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符合产品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14 版)要求,“4.3.3.6认证机构的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 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一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情况;(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在G 公司无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的状况下,A 认证公司向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为虚假认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2 条第一款的规定,J 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通过对A 认证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证实, A 认证公司于2015 年7 月17 日和G 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依据ISO9001:2008 标准要求对G 公司实施管理体系认证.A 认证公司于2015 年8 月10 日委派审核员王某对G 公司进行第一阶段审核;2015 年8 月28 日委派审核员王某(组长)、秦某(组员)对G公司进行第二阶段审核,2015 年8 月31 日出具了审核报告后向G 公司颁发了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案发后A 认证公司向G 公司发出《证书暂停通知书》,随即撤销了G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了以下证据:

一、执法人员于2016 年5 月20 日对G 公司的认证地址J 市人民路118 号实施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证明G 公司在此处无工作场所的事实.

二、执法人员于2016 年5 月20 日对G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该公司在无住所、无设施、未雇用员工的情况下取得ISO9001 认证的事实.

三、执法人员于2016 年5 月27 日,对证人K 泵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J 市人民路118 号房屋的实际使用及经营情况的事实.

四、K 泵阀公司提供的《集体房产租赁协议》,证明J 市人民路118 号厂区内的租赁情况.

五、执法人员于2016 年6 月3 日对A 认证公司委派对G 公司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审核员秦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其对G 公司二阶段审核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于2016 年6 月3 日对A 认证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其对G 公司审核及发证情况.

七、A 认证公司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及各1 份,证明其与G 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及认证费用的事实.

八、A 认证公司提供的一阶段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审核报告各1 份,证明其对G 公司进行一阶段审核的情况.

九、A 认证公司提供的二阶段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及审核报告草案、审核报告复印件各1 份,证明其对G公司进行二阶段审核的情况.

十、A 认证公司提供的《受审核企业现场人数确认单》1 份、首次/ 末次会议签到表1 份、末次会议记录1 份、G 公司的《检定证书》复印件3 份,证明其对G公司二阶段审核的情况.

十一、A 认证公司提供的二阶段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其对G 公司的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情况.

十二、A 认证公司及G 公司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 份,证明A 认证公司向G 公司颁发证书的事实.

十三、A 认证公司提供的说明函1 份和《申请认证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其对G 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十四、A 认证公司提供的G 公司的职工名单,证明审核时G 公司提供职工名单的事实.

十五、A 认证公司提供的G 公司向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证明其对G 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事实.

十六、A 认证公司提供的说明1 份、G 公司成本核算清单1 份、关于国外总部收取费用的说明、境外汇款申请书1 份、王某和秦某的日薪资说明2 份、项目提成说明1 份、业务员项目提成单1 份,证明其在对G公司实施认证活动中所支费用的事实.

十七、A 认证公司发给G 公司的《证书暂停通知书》1 份、认证认可业务信息同一查询平台所反映的G 公司认证证书已被撤销状态的打印件2 份,证明G 公司证书已被撤销的事实.

十八、A 认证公司的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 份,证明其登记注册及认证资质情况.

十九、G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其登记注册情况.

二十、K 泵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其登记注册情况.

二十一、A 认证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 份,证明其授权委托情况.

二十二、二阶段现场审核员秦某的QMS 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2 份,证明其从业资格情况.

二十三、相关人员的居民复印件各1 份,证明各自身份情况.

J 市市场监管局审理认为,根据G 公司的体系覆盖范围,其应当至少有从事质量、技术、检验、焊接、机加工人员,并具有生产场所及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设备.A 认证公司作为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委派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审核员依据GB/T19001-2008/ISO9001:2008 对G 公司实施有效审核.A 认证公司对G 公司的二阶段审核未能对其的体系覆盖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进行有效审核且在G 公司无工作场所、相关设施及人员的情况下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行为属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2 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A 认证公司对G 公司认证审核时主观上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履行审核义务,但由于审核员缺乏审核经验和审核技巧且G 公司提供了虚假现场和虚假材料,导致颁发了虚假认证的证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 认证公司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J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0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A 认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属于典型的虚假认证行为,实践中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据统计,2016 年全国千家企业认证动检查中,各地检查上报2175 项问题,其中审核资料情况严重,约占发现问题总数的41.67%.主要是部分认证机构及咨询机构利用获证组织急于获得认证证书的心理,直接帮助企业编制虚假的质量体系文件和生产检测记录,指导获证组织如何在认证审查前“制造”符合认证要求的生产现场;审核记录里记录了获证组织某项质量目标,但实际现场调查时获证组织相关资料里无该项内容;审核记录里显示审核员某天还在现场,实际上根据获证组织留存车票信息显示当日审核员已经离开;获证组织不能提供内审、管理评审、生产记录、审核报告等所有记录资料等.

还有一项突出问题是审核流于形式,约占发现问题总数的20.14%.主要是审核员审核不认真,导致检查记录不完善,如获证组织内部机构设置、质量目标、生产工艺与认证记录不一致;对获证组织重点生产程序未能识别或识别错误、对相关资质证书审核不全等;未对获证组织外包过程的控制进行审核,未能识别获证组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照搬照抄其它获证组织档案记录,导致受审核方名称、生产产品弄错等.这就需要认证监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才能识破其中的伎俩.

而且,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不同于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对认证结果的核查属于证后监管活动.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得认证违法事实一去不复返,只能依靠有限的证据去回溯,复原以往的事件,以此来了解曾经发生的事实.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最关键的就是要获取充分的证据,只有以客观、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使认证机构在证据面前无法抵赖其违法行为.本案通过“逆向取证”,从企业入手反查机构,充分掌握认证机构的违法证据,从而以证据认定事实,期望对有效办理认证违法案件提供一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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