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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协会模式与对中国的经验

沈费伟 肖泽干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摘 要:农民协会对于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研究总结了国外农民协会成功发展的经验为:政府提供法律和资金支持,城市带动农民协会发展与壮大,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服务支撑,居民参与农民协会活动,以及因地制宜地实现农民协会整体效益.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农民协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提出对中国发展农民协会的建议是:正确认识农民协会的核心价值、调动农民协会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兼顾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培育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协会.

关键词:国外;农民协会;典型模式;成功经验;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9.004

1研究的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中国村庄复兴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考察”(编号:KYZZ16_0369)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沈费伟(1988—),男,浙江湖州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乡村治理与政府管理;肖泽干(1987—),男,江西赣州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土地经济.

农民协会(Farmer Association),是指农民在自愿与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互利合作的自治组织,它是新时期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改变自身在市场经济中弱势地位的重要途径.世界农民协会最早发端于英国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该合作社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农民协会.在此之后,欧洲各国纷纷建立农民协会,并且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欧盟农民联合会.目前,美国、德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及马来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协会发展非常迅速,农民协会为其国家创造的利润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历史发展和实践经验证明,农民协会对于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论界已对国外农民协会的类型特点、发展经验、存在问题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与探讨,研究了国外农民协会成长与发展的启示,同时也关注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民协会的成功个案.Lambert等提出,国际上优秀的农民协会能够帮助农民成为自治和拥有自我意识的人[1].Wells的研究指出,在美国,很长时期以来,农民协会制度一直作为促进土地改革、经济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机制[2].冯一光提出,丹麦农民协会和农业院校负责指导和培训农民的实际工作,使农民担当起农场正常运行的管理职责,多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3].项继权在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基础上,认为农民协会组织是农民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是表达农民利益和要求的重要组织途径[4].有学者从国外农民协会的总体概况、作用功能、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在此基础上,还重点对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农民协会模式[6],法国、德国和荷兰的农民协会模式[7],韩国、马来西亚的农民协会模式[8]等进行了考察.

尽管理论界现有关于农民协会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但研究内容尚局限于概况介绍和经验总结,其中虽然也有对不同国家农民协会模式的探讨,但总体而言,对于国外农民协会发展的经典模式的比较分析及结合中国农民协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经验借鉴的成果仍不多.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及马来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协会发展典型模式的比较研究,总结国外农民协会发展成功的共性规律,为当前中国农民协会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2国外农民协会发展的典型模式探析

国外乡村治理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程,至今已形成了政府推动型的日本农民协会、市场主导型的法国农民协会、网络协作型的德国农民协会、综合多元型的美国农民协会、集约经营型的荷兰农民协会以及互助合作型的韩国农民协会等8种农民协会发展的典型模式.

2.1政府推动型:日本农民协会

政府推动型模式是指在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注重发挥政府的力量来设计相关政策制度,通过税收减免、提供补贴、信贷支持等方式对农民协会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管理,推动农民协会不断壮大与发展,以日本农协最为典型.日本农协(全称农业协同组合)最初萌发于明治维新时期的具有互助特征的合作组织,在长期的发展中经过不断改进和优化,最终于1947年政府通过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确立了合法地位.日本农协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日本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正是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保障了农民协会的稳定发展.1900年的《产业组合法》鼓励农民成立产业组合,以应对因激烈的经济波动而造成对农民的伤害.1932年制定了《米谷统制法》,强化了农协购销大米的职能.1948年制定了《农林渔业组合再建整备法》,对于经营不善的农协给予扶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61年颁布了用于调节农业与其他产业收入差别的《农业基本法》,扩大了人们的择业范围,以此培育自立经营农户,从而改善农业结构.同年,日本又颁布了《农协合并助成法》,通过都道府县政府的行政指导,推动农协的优化重组.目前,日本农协将原来的市町村层次、都道府县层次和全国层次的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服务内容包括指导生产、购买与销售农产品、加工、信用合作、金融服务等方面.

政府推动型模式依托以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农民协会给予宏观管理和规范运作,以健全的农民协会法律法规框架为前提,注重应用正式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农民协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其实质是政府通过颁布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着力于实现农民协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化解、扶持解困、权益保障和社会服务,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整体效益.

2.2市场主导型:法国农民协会

市场主导型模式是指农民协会通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从而为协会内的农民会员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以法国的农民协会为代表.在法国乡村建设初期,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的变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广大农场主就于1888年成立了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夏埃奶业合作社.尽管法国农民协会创办起步很早,但是发展十分缓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法国农民协会的数量和经营业务才开始大规模地发展,并逐渐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作用.考察法国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从最初的只拥有采购、经营、流通等基本职能的农民协会到现在的从事农、工、商多种业务的综合体,从之前的发展速度缓慢到当下逐渐向合作组织集团转型,甚至还向庞大的欧洲市场进军,这些都体现了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特点.到2006年,法国有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民协会,并且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2011年,法国的农民协会总量达到3 750余个,入会会员130万人,年营业额1 650亿欧元.尽管如此,法国农民协会的基本职能依然是为区域内农民提供多种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

市场主导型模式是各类农民协会努力组织农户、企业等参与主体,整合各种农业资源,构建农业加工产业链,提供农业指导、培训咨询、整合营销等服务.与政府推动型模式相比,市场主导型模式尽管也有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但是扶持力度和覆盖范围都没有政府推动型模式来得强大有力,但是这种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民协会的集群效应,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2.3自由发展型:印度农民协会

自由发展型模式是指政府不直接组建或半的农民协会,而是通过制定政策、规范程序和履行相关手续,为农民和农场主建立完全属于自己的农民协会创造条件,从而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并改善农村社会的发展条件.印度农民协会最初是在法律的引导下出现的,1904年颁布的《信贷合作社法》标志着印度农民协会的诞生.在经过了1950—1990年快速发展期后,由于印度在政治上实行类似于西方的议会制度,经济上实行计划体制,对农民协会不断地强化管制与约束,使得农民协会发展困难,社会也动荡不安.在此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印度开始转变思路,推行自由化政策,积极倡导农户和农场主按照自愿的原则来组建农民协会.在印度的农村,只要满足10人以上的农民,有10卢比(100印度卢比约合9.83元人民币,2016)以上的资金,选出协会的负责人,就可以得到政府的批准成立农民协会.印度农民协会非常强调自治自律,农户虽然可以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协会,但必须符合农民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农民协会的稳定发展,政府除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只需履行好监督职责.从印度农民协会发展的路径上来看,是政府行为和各项制度安排按照自由化发展的原则,从而形成了现在覆盖各个地区,呈现网络状态的农民协会.据统计,目前全国有2.3亿农民(户)加入了农民协会[9],遍布了整个印度.

自由发展型模式多见于以农业为支柱产业的发展中国家,以农民自由加入协会为核心,辅之以政府的支持与保护,通过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广大农民创造经济收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4网络协作型:德国农民协会

网络协作型模式是指以形式各异的农民协会为依托,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类型多样的农业活动,将力量弱小、彼此分散、相互独立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利益表达方式和参与社会、政治的渠道,使之结成整体力量融入社会,以德国农民协会最为典型.德国农民协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64年莱弗森创立的第一个合作社——黑信贷合作社,至今已有140多年之久.德国农民协会以强大的网络协作特点著称,从地区农民协会、州农民协会,直至全国农民协会,不同层次的农民协会和同一层次中不同类型的农民协会,都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了更好地整合各类农民协会的资源和力量,促进相互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其为农民服务的效率,以德国农民协会、德国赖夫艾森协会、德国公法农民协会联合会和德国农民与企业协会这4家协会为代表,共同组建形成德国农业委员会.截至2006年年底,德国农民协会共有3 188个合作社,其中包括2 027个农村商品和服务合作社,214个商品贸易信贷合作社,925个农业合作社和22个联邦一级的管理机构[10],可以说,德国农民协会覆盖了各个农村,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是农民协会组织的会员.

网络协作型的农民协会发展模式最主要的特征是协会种类齐全,层次分明,是推动本国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网络协作型模式适用于农业发达、产业规模效益明显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完善的农民协会网络,相互间的合作互利,共同推动本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最终产生强大的农业经济协同效益.

2.5综合多元型:美国农民协会

综合多元型模式是指以满足各地区农民需求为核心,强调农民协会发展以集中化、大型化、多样化与服务化为方向,以美国农民协会为代表.美国历史上最早的农民协会发端于20世纪初期,是在当时两大农民组织“格兰其”和“农场联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直到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颁布实施,正式标志着美国农民协会的合理地位被政府所认可和接受.自此以后,美国农民协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美国农业部统计,截至2006年,美国正式注册的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已达到2 893家,会员总数达260万之多,这个数据在当时已经远超过了美国家庭农场的总数.在美国,几乎每一种农产品都有自己的农民协会,比如华盛顿苹果协会、美国小麦协会、阿拉斯加海产品协会、美国马铃薯协会、加利福尼亚州杏仁协会和美国花生协会等.

综合多元型模式产生于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一方面,政府在农民协会中发挥好提供法律保护、税收优惠以及信贷支持等作用,以此帮助农民协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其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广大农民协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现实问题,因地制宜地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协会来满足当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保护他们的权益.

2.6集约经营型:荷兰农民协会

集约经营型模式是指在国土面积不大、农业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发挥农民协会集约化运作的优势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荷兰农民协会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早在19世纪70年代,荷兰农民就开始自发成立经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协会.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到2009年年底,荷兰共有643家合作社,会员达74万人,创造了高达360亿欧元的营业额,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业出口国[11].在国土面积约4.15km2土地上,荷兰能够获得如此大的成就,主要在于农民协会的集约化经营模式.在荷兰,所有农场都是细分了的农民协会,它们通过应用高效的产品营销网络,在技术上精益求精,持续稳定地在市场上开展各项交易活动.荷兰农民协会也具有多样性,包括农民联合会、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其他组织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联合会,它们采用“公司+农户”的企业化组织形式,保护农民和农场主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提升农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最终改善农村生活的质量.

集约经营型模式以对农业的精耕细作为特色,即使在规模很大的市场上也只经营一两种产品,以此支撑其农业高度专业化和产业化创造出巨大的农业产值.在集约经营型模式运作下,农民协会具有较强的实力,能够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话语权向国家施加压力,以获取有利于农民协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保护农民的权益.

2.7互助合作型:韩国农民协会

互助合作型模式是指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不同农民协会之间为了实现更高的利益目标,从而达成共识,通过互相帮助发展农民协会,最终促进城乡实现共赢.韩国第一个农民协会,即国家农业协同联盟,成立于1957年,其主要标志是《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实施.在此之后,韩国政府通过颁布实施了新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将国家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与农业银行两者进行优化重组,合并成立了新的韩国农协.2000年7月1日,韩国政府又在基于平等、自愿、合作的精神上对原来的韩国农协、韩国家畜协会联盟和人参协会联盟进行优化重组,成立了现在的韩国农协,它是一个以服务农村、农业为其根本宗旨的农民组织.韩国农协历来重视互助合作,“身土不二”“农都不二”的标语口号在每一个农协组织中都可以看到.“身土不二”是让人们珍惜土地产出的一切产品,让自身和农民统一在一起;“农都不二”是通过城市与农村互助,进而缩小城乡差别[12].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城市人支持农业,近年来韩国农协还提出了“城市公司和农村社区姊妹关系”“城市儿童的第二故乡”等口号,让城市人通过具体措施和实际行动支持发展农业,真正推动农村快速发展.

互助合作型模式是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非常实用的一种农民协会发展模式.一方面,政府认识到,单纯依靠农民的力量建设农民协会,农村社会发展将会非常缓慢;另一方面,城市与农村双向共生式发展,能够实现双方的共同繁荣.互助合作型模式是多元化治理与包容性发展的思路,能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

2.8居民参与型:马来西亚农民协会

居民参与型模式是指注重调动农民协会会员的力量来参与和处理农民协会公共事务,既能够激发民众热情和增加农民收入,又能够提高农村文化素质并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马来西亚农民协会是这方面的代表.马来西亚相比于上述国家来说,农民协会发展起步较晚,1973年以后才逐步建立了、州、县或半的农民协会机构.1993年,马来西亚重新修订了适应全国的《合作社法案》,在此之后,农民协会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纵观马来西亚农民协会发展的历程,其非常注重协会会员的参与,可以说,农民协会在马来西亚各地的影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会员参与协会事务的大小决定的.在每年农民协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上,马来西亚农民协会要求每一位会员积极参与并发表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农民协会提供服务的有效性,而且极大地促进和加强了农民协会不同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营造农民协会积极进取的和谐气氛.

居民参与型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协会会员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以农民协会会员的身份时刻激发农民的工作热情,推动乡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繁荣依赖于每一位农民的努力与奋斗,而居民参与型模式正是能够动员所有农民参与到农民协会活动中来,最终也帮助其会员扩大农业生产、增加收入并向他们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的农民协会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环境下,在发展形式、组织机制及效益方面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协会发展模式(表1).国外农民协会的发展对于维护本国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民群体的整体利益,实现乡村社会善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3国外农民协会发展模式成功经验总结

国外农民协会依托资源禀赋、政府支持、农民参与、城乡合作等优势,形成了多样化的农民协会类型,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于政府、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城市和农村等参与主体的角度,对国外农民协会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如下.

3.1政府支持,提供法律制度和给予资金保障

政府在农民协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职能,一是制定有利于农民协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比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印度的《信贷合作社法》、美国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以及马来西亚的《合作社法案》,均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民协会的合法地位,保证了农民协会的稳定发展.二是政府对农民协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比如,日本政府针对农协出台了专门的“减税措施”,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另外,据根据日本政府数据统计,仅1947—1986年就给予农协2 117.41亿日元(100日元约合5.60元人民币,2016)的财政补贴[13].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农民协会只与会员有经营往来,就免公司税并减半征收营业税.德国政府对于新成立的农民协会实行5年之内可享受创业资助,最低资助比例为60%,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35%.美国政府对农民协会进行贷款担保,最高担保额占合作社贷款的80%.此外,韩国、荷兰、马来西亚等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农民协会进行支持与帮助.

3.2城市帮助,推动农民协会发展与壮大

国外农民协会注重调动城市的力量,通过城乡之间建立互利合作的模式,来实现发展和壮大农民协会的目标.城市在帮助农民协会的过程中,也为自己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与机会,最终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比如,韩国农协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帮助与保护,到2006年3月,全国已经有8 668个村庄和城市建立了姊妹关系,协同支持农村社会的发展.马来西亚农民协会也意识到广泛参与的重要性,政府鼓励城市居民参与到农民协会会员的教育与培训中来,帮助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荷兰农民协会通过搭建城乡交流的平台,让更多的城市人加入到农村发展的队伍中来.德国、法国、日本、印度等国的城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帮助和壮大农民协会的任务,通过将城市的资金、物资以及人力投入到农民协会的发展中,以此激发农民协会的活力,最终取得维护和保障农民利益的目的,在这过程中,不仅使农民感觉离不了农民协会,也使城市居民充分认识到农民协会的作用和价值.

3.3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农民协会服务支撑

学校、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农协之间的纽带,加强了农民协会与培训机构之间、农民协会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农民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横向交流与联系,为农民协会发展提供了知识普及、技术推广与项目交流等服务支撑,对农业实现产业化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韩国一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农民协会会员提供免费学习与培训的机会,教学方式有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典型经验介绍、举办讲座、实地参观等.荷兰农民协会经常与其他非农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与合作,通过培训、展示、项目支持等各种形式,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美国农民协会与市场中的大型企业进行合作交流,通过建立商品基地,搭建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链,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尤其是美国西部地区的“新奇士”农民协会在与企业的联系中非常密切,除了开拓本国市场外,“新奇士”农民协会还与海外企业间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目前“新奇士”商标价值在全世界排名第47,据估算,该品牌的无形资产高达10亿美元.

3.4居民参与,助推农民协会共同发展

国外农民协会是以农村居民为依托的合作性组织,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民协会活动,支持农民协会发展,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协会的作用,实现农民协会的价值与目标,而且更有利于农民自身权益的维护,促进农村社会的繁荣.农村居民对于农民协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能够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和凝聚力,充分激发农民协会的潜在价值与意义,将农民协会发展为保障农民自己利益的共同体,为农民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从相关统计数据发现,目前,日本、美国以及荷兰等国家农民参与本国农民协会的比例已经实现100%,而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已经突破80%以上,在荷兰,每个农村居民至少要参加3~4个农民协会.正是农民以这种主人翁的心态积极加入到农民协会各项事务的运作过程中,才促成了包括上述国家在内的国际上许多农民协会发展、实现农民利益的经典案例.

3.5因地制宜,实现农民协会整体效益

纵观国外农民协会发展的路径可以发现,各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并不是统一的,而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本国的现实国情、农村发展的特点、城乡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民协会自身运作的规律等因素而逐渐建立的,这是一个渐进的摸索过程.农民协会通过这种因地制宜的发展方式,能够很好地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农村各个行为主体的优势资源,实现了农民协会的强大有效,在此进程中,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了社会的优质发展.马来西亚农民协会在经历了长期的严格管制和封闭发展,使其陷入了经济与社会的双重困境之后,政府才及时扭转发展战略,实行自由化的发展策略,来推动农民协会的发展,以此造就了马来西亚农民协会今日的成功与繁荣.荷兰虽然国土面积狭小,但是政府在认识现实国情、充分发挥好本地优势的前提下,也成功地发挥了农民协会的作用,提升了整体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国外农民协会发展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的农民协会历经百年沧桑,贯穿着中国近现代的发展历程,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主要是作为中国组织农民的重要形式,农民协会能够起到发动农民、团结农民的重要作用;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大规模的推行土地改革运动,而农民协会则成为乡村社会中组织农民的重要平台和机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体制变动和机构的调整,农民协会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直到21世纪的今天,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种类型的农民协会才又一次地发展起来,在农村环境治理,农民权益维护,促进农村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4].

为了规范和支持农民协会的发展,2004年政府拨付了5 000万元用于扶持和促进农民协会发展,同时,农业部也安排了2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其中典型的111个农民协会开展示范项目建设.2005年财政又拨付了5 000万元用于建设农民协会.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赋予了农民协会以法律地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有方、活动规范的有十几万个,占总数的10%左右[15].总体来看,中国农民协会发展快、势头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农民参与程度不高、资金不充足、规模不强大、组织结构不健全、服务体系不完善、指导力度不够、综合效益不明显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农民协会发展缺乏整体的认知与规划,传统制度阴影、现有制度缺陷以及制度变迁成本较高等因素成为现阶段农民协会制度演进障碍[16].结合中国农民协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外农民协会发展经验能够为中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4.1正确认识农民协会的核心价值

当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代下提倡建立的农民协会既不是新主义革命时期的农会,也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传统农民协会,而是以“农有、农治、农享”为原则、在以属地主义为组织体系和议行分立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共同体[17].农民协会的核心价值是将分散化的农民和农户通过农民协会这个平台组织起来,更好地面对市场的挑战,维护农民的利益,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18].只有在正确认识农民协会的核心价值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为发展和壮大农民协会的实力,充分发挥好农民协会的各项功能而努力.也只有在明确了农民协会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将农民协会建设成为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组织,最终有利于提高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获得政治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4.2调动农民协会相关主体的积极性

农民协会的发展涉及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组织、城乡居民等多个主体,因此,必须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首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职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在法律上支持农民协会的发展;加大对农民协会的财政补助和信贷支持,为其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提供必要的监督与帮助,保证农民协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发挥好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引导农民协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创新农业运营模式,加强经验交流和成果转化,提高农民协会的组织化水平.第三,推动学校、企业与农民协会的合作与交流,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对农民协会会员的农业培训与科技指导,加快企业与农民协会之间的产业链形成,应用“企业+组织”的运行模式来完善农民协会的治理结构.第四,通过加强城乡之间的合作互动,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城乡共同支撑农民协会发展的战略,以此实现农民协会的繁荣发展.

4.3兼顾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公共服务完善

中国农民协会的建设除了要实现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的政治与社会地位之外,同时也需兼顾好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如果只把对农民的生活改善和经济收入作为发展农民协会的根本目的,这势必会造成农民的拜金主义,引发新一轮的社会的动荡.近些年,从笔者关注到的农村拆迁户案例中可以发现,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政府所征收,农民在这过程中,虽然失去了土地,但却获得了高昂的政府赔偿资金,在没有自觉意识和权力约束下,许多农民产生了厌恶劳动的情绪,丧失了自己的劳动能力,甚至有些村民走上了吸毒、的不归路.因此,发展农民协会的同时,也需要帮助农民扭转长期以来的小农意识,提升文化素养与知识水平.另外,还需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福利水平.

4.4因地制宜地培育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协会

从当前中国农民协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全国各地的农民协会普遍存在着类型相似、项目单一、组织雷同、缺乏特色等问题,农民协会作为地方文化的特色表现得不突出、不鲜明,其营销模式也存在着保守、老套,影响力不足,宣传推广不够,品牌知名度不高等问题.此外,农民协会的整体力量与规模弱小,影响范围局限,对农村资源整合也尚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可以挖掘.因此,当前应加强对农民协会的地方特色和营销主题培育,将地方文化、乡村资源、民间传统、村庄记忆等要素整合进来,开发多类型、多种类、多层次的农民协会特色项目组合,举办各类农民协会活动与交流,突出农村生活面貌和乡土文化内涵.通过综合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支持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开展农产品的整合促销,提高农民协会的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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