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局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跟女子在港征婚陷入骗局,依追损失等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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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港征婚陷入骗局,依追损失等

[案情]在家人的支持下,深圳女子吴某刊登征婚广告.次日,即有一名男子发短信与之联系,双方约定在深圳见面.该男子自称姓谭,是新加坡人,在香港大浦开公司,并当场将拿给吴某及其家人看,双方交谈甚欢,家人也默许了双方的交往.接下来的日子里,两人感情也不断升温.交往三个月后,吴某收到一条香港电话发来的短信,自称是香港移民局,已经受理吴某的结婚登记与香港居留权申请,并通知吴某于三个月后前往香港湾仔移民局总部办理有关手续.

此后,“男友”开始以公司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办理移民手续需要费用等名义,开始向吴某借钱周转.陷入移民梦的吴某,对此毫不怀疑,按照男友的要求,先后提款6次共两万元交给男友,向男友账户转账7次共四万余元.

自此之后,该男子不再与吴某见面.发现自己被骗后,吴某与家人赶紧报警.半年后,该男子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当场抓获.经警方核查,发现该男子在新加坡早已结婚;其在香港也并无公司,亦无名片上记载的地址.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其诈骗所得款项返还被害人吴某.

[评析]诈骗指的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湖北女子若云(化名)与刘刚(化名)再婚.因若云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两人协商一致后决定采取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技术生育子女.夫妻二人购后由刘刚提供精子,并委托他人,于2011年生育了一对异卵双胞胎,孩子出生后随刘刚、若云共同生活.2014年2月,刘刚因病去世,刘刚的父母将若云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审理中刘刚父母提供在美国的女儿女婿同意代为抚养孩子的承诺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刘刚父母获得监护权.若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论述后得出,若云已与子女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监护顺序而言,若云优先于子女的祖父母.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刚父母的诉请.

[评析]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的各种权利,并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原则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为重;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指任何涉及事情,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理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若云都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二审判决援引《儿童权利公约》是个重大突破,对我国处理子女监护权问题更明确了该原则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中认定了若云与子女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后涉及子女的权益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不应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别对待.

点评: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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