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与这些被盗刷案银行为何被判赔钱?类论文范文文献

该文是关于银行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这些被盗刷案银行为何被判赔钱?

被盗刷案件频发,卡里的金额不翼而飞,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蒙受损失的市民又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28份珠海各级法院去年至今审理的被盗刷案件判决书.梳理发现,28起案件中,有26起判决银行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定被告(银行)未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成为判决书中常见的一句话.

受害者为何告赢银行?立即挂失报警取证很重要

记者梳理这些判决文书后发现,这些受害者胜诉案件有共同点.即是发现被盗刷后,立即进行挂失,向机关报案.同时证明了在自己身上,并非是本人取款,还通过出入境记录证明案发时,自己并不在取款所在地,做好了举证工作.

市民邹某某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广富营业所办理.但后来他在查看手机短信时发现涉案内的存款被汇出人民币10000元.邹某某即时向邮政储蓄广富营业所了解情况,邮政储蓄广富营业所向他出具了交易记录.

邹某某立即向珠海市局香洲分局报案.珠海市局香洲分局向他出具《报警回执》,并作出了《立案告知书》,称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邹某某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广富营业所告上了法庭.邹某某在庭审中出示了涉案以证明涉案一直由本人保存.同时,邹某某自称在澳门工作,他提供了出入境记录,证明卡在内地被盗时,他人在澳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邹某某80%的损失.

凭取款视为本人?前提是使用真实的

在办理时,银行与市民签订的合约大多都声明,对于预留的账户,凡使用正确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同时大多数涉案银行也提出,如果被复制,或者被盗用,则用户自己负有管理不善的过错.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说法并不被法院认可.近日,珠海香洲区法院就发布了一个案例,市民郭某的被境外盗刷12万余元,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在庭审中,该银行辩称,由郭某本人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能由郭某本人掌握,凭进行交易,应为郭某本人所为.另外,根据发卡行的章程约定,“凡使用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凭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郭某本人所为.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凡是使用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前提是交易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未能尽到保障郭某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对郭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该银行赔偿郭某被他人盗刷的损失128693.74元.

查到罪犯后才能追讨?不影响存款合同责任认定

记者在梳理这28份判决书时发现,有银行提出,客户被盗,应该向犯罪分子追讨,并非将银行告上法庭.果真如此?马某某在珠海某银行口岸支行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该银行向马某某发放了带有银联标志的.但马某某后来发现,自己的账户在第三人的POS机上发生刷卡消费交易一笔,金额为363000元.马某某立即向珠海警方报警.

该银行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该银行认为此案的实际案情目前仍需等待机关查清,应暂停审理.马某某已就本案纠纷向珠海市局拱北口岸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目前该案已由上述单位立案侦查.根据“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审判原则,本案也必须等待机关查清本案的实际情况后方能公正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伪卡盗刷引起的民事纠纷,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并不影响存款储蓄合同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提醒

法官特别提醒,在此类纠纷提起诉讼时,在举证责任方面,持卡人应对因伪卡交易导致其账户内的资金减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银行则应提供涉案刷卡行为发生时的对账单、监控录像等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和存折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摘自9月1日《羊城晚报》)

银行论文范文结:

适合银行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银行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1、商业银行论文

2、银行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