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方面有关论文如何写 跟日本、韩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经验与借鉴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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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经验与借鉴

吴菊安1,2

(1.湖北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孝感432000;

2.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武汉430070)

摘 要:日本和韩国农业发展成功得益于其先进的经营方式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国可借鉴两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重点从土地制度、农业经营组织、农业服务主体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构建适合中国农业发展国情的多元化经营方式,并逐步提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坚持走农业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道路,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方式的成败取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服务质量,而农业经营方式反过来制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中国应建立多元化的适合国情、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和域情的农业经营方式,从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加大财政扶持、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主体、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日本;韩国;农业经营方式;社会化服务体系分工和专业化;经验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5.006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工程院咨询项目(编号:201507XY00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503073)、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编号:14YJC630021)和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编号:2015y05)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吴菊安(1980—),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和农业贸易.

日本、韩国和中国是典型的人多地少型的国家,农业发展的共性是小农经济,面临的大环境是“小农经济”如何对接“大市场”.纵观世界农业发展演变历程,不同的经营方式下对应不同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农业现代化的程度,同时制约着农业经营方式的运作.日本和韩国农业发达,农业社会化服务程度高,尤其是两国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对中国农业发展和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1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涵

农业经营方式可定义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在怎样的组织形式下达成既定目标,其实质包括3个方面:农业经营技术条件、农业经营权利结构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成套的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称,包括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网络[2].一般有两层含义:服务的社会化和组织的系统化[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国家、地区和行业不同而组织模式不同,无论采用何种组织模式,其共性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相对零散的小规模生产能规避大市场的风险,确保利益最大化.

1.1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系

一定的制度背景下,一国的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环境中,会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以实现农业收益的最大化.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选择和运行机制的创新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各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意愿和积极性,最终影响农业经营组织的构成.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关系如图1所示.

1.2农业经营方式影响与决定性因素分析

农业经营体系不同,决定了农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农业经营体系是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体系的总称,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农业制度与政策体系等[4].其中,农业经营主体体系是核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关键,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重点,共同影响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技术直接决定了经营方式的选择,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促进或限制经营方式的实施.同时,农业经营方式受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土地规模、农业人口数量与质量、农业资金与技术和土地性质,土地、人口和资金三者主要是生产要素及要素比例对农业的贡献.外部因素主要有:工业化程度、产业结构和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2日本、韩国和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析

2.1日本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变与特点

日本农业经营方式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分为两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50年代末,“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密集型”;50年代末至今,“资金密集型+生物技术密集型”[5].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遭受重创,农业衰退,粮食短缺.当时农业发展主要目标是增长粮食,主要措施是加速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在此期间,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促进农业技术进步.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开始农业创新,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促进农业的发展与改革.1961年日本颁布《农业基本法》,1975年“农地归耕者所有最为适当”的原则废除,1992年日本政府以集中和规模化发展作为农业发展目标.同时,日本政府大力发展农业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运用,注重农业生物技术的应用.

日本农业经营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政府政策先行,然后资金技术大力支持,最后大力发展社会化配套服务体系.

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是农协,由农协和基层农协组成,是官民合作型组织.日本农协连接着分散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与大市场,是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经济团体,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并不断完善壮大,是目前日本最重要的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于1900年的日本农会是日本农协的雏形,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具有真正意义.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确立了新农协的成立.1961年《农业基本法》推动全国各地农协的大规模合并,到20世纪80年代,农协在日本农村经济中领导地位正式确立.早期日本实行的是基层—都道府县—全国农协组织系统,分别对应市町村—都道府县—行政组织.20世纪90年代将农协改革为二级农协,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且合并市町村基层农协(表1).

日本农协主要职能:指导事业、经济事业、金融事业、保险和医疗保健事业[6].

(1)指导事业:包括向政府提出农业政策和农协组织管理的建议,协助农民制订生产计划,提供农业技术支持[7],进行日常的宣传、监察等,负责农业结构的布局与规划.

(2)经济事业:主要是购买和销售事业.购买事业指集中为农民购买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日用品和生活用品等.农协统一购买,因垄断买方市场,市场议价能力强,交易成本低,从而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销售事业指农协接受社员委托集中销售农畜产品.农协将产品分等定级、加工、储藏等附加服务,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农协负责农产品的仓储、分选、包装和运输,并通过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和直销方式进行分批营销,销售收入由农协存入社员在农协开设的专户.农协成为紧密连接市场与的中介桥梁,大大简化了市场交易关系,成功实现了规模经营,节约了信息费用、提高了信息质量,降低了农产品市场交易风险,从而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3)金融事业:农协吸收社员的闲置资金后转贷给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生产者、出资法人、村落农业经营组织及其他农业相关法人等[6].

(4)保险和医疗事业:为保护社员人、财、物等家庭财产安全,增强社员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农协为社员提供各类保险、医疗保健和养老服务等[6].

日本农协的主要收入是金融与保险两项事业,以金融为主,以营农为辅.

2.2韩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演变与特点

韩国农协与日本农协相似,正式成立于1961年,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的综合经济组织.成立之初,信贷和银行业务同农协分开.1980年,委员会通过了《合并法》,将农协与农业银行合并,韩国全国农业协同组织联合会(NACF)正式成立.韩国新农协是在2000年7月1日成立的,由1961成立的韩国农协与韩国家畜协会联盟(NLCF)合并而成.韩国农协的组织结构有:上层为农协,下层为设在乡镇的基层农协[8].主要经营业务:金融、流通和社会[9].韩国农协是营利性组织,以商业经营为主,主要提供金融信贷业务.基层农协实行会员制,以“自由、自愿”为原则,其目的是为会员提供互助合作[10].此外,农协还承担城乡交流、农民福利、文化艺术和公益活动等.政府主要通过农协管理农业,对农协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农协承担政府农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农业经营的指导、协调、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向政府反映民意.政府通过经费支持、项目补贴和免税等措施大力支持农协金融事业的发展.

韩国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经营方式详见表2.

2.3中国、日本和韩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比

现阶段,中国农业经营多种方式并存,受土地制度、土地规模和农业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限制,中国农业是在家庭生产基础上形成的以小规模的精耕细作型经营方式为主.目前,中国已形成9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别是: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业用水服务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体系、农机服务体系、农资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服务体系、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11].9大体系对应3种形式的服务,分别由不同的服务主体和组织承担.

由表3可知,对比日本和韩国,中国的农业经营方式多样化,多处于分散式的小农经营,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中国农业科技落后,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市场流通体系不畅,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用地出现大面积拋荒和占用等现象.社会化服务体系机构、管理部门繁多,无统一的运行模式与机制,各部门间未形成利益联结机制.社会化服务主要依托各级政府,很难代表农民利益,经营性服务组织话语权较少,非营利组织无法进入政策制定和设计体系中,农民意愿和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和体现,服务水平较低.因此,中国农业经营水平不高,经营方式呈多样化.

3日本和韩国农业发展成功经验和借鉴

日本和韩国农业发展背景与中国相似,其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与推广.日本和韩国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同步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分工完善,专业化程度高,并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和民情的农业经营方式.日本的农业科技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日韩农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先进的科技推广体系值得学习.

3.1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与适应性

目前,中国已形成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主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受土地规模的限制,大多属于小农经济.现阶段,中国应重点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经营整体,通过组织的联合实现单个小农无法实现的规模经营或专业化经营.规模化的实现是农业专业化的结果和必要条件.正如杨格说的“分工取决于分工”,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而影响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市场规模,分工进一步扩大,专业化得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实质是经营主体的分工与专业化.因此,基于不同的分工,各经营主体应对应不同的经营方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应重点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用机械代替对劳动的投入,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业生物技术,用科技取代生产要素的制约,借鉴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农业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借鉴日本农业法人化和韩国农户认定经验,中国应重点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努力培训一支职业农民队伍.职业农民是将农业作为产业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最大报酬,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11].职业农民的培养,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和财政支持,二是转变职业农民身份.未来社会,农民是一种职业而不仅仅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鼓励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擅管理的人从事农业,尤其是农业类院校的学生参加农业活动.农民职业化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进一步实现规模经营.

3.2建立健全的农业政策法律体系,保障农业经营方式运作

日本和韩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法律大力支持与保护.目前,中国已出台相应的农地流转政策,农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经营租赁权和流转权等的分离,同时从制度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权.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农民终身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农民观和农业观,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同时,赋予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农业用地市场化交易,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要完善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依,农民社保应该多样化和全面化,商业社保取代土地的社保功能.农民有充分的保障后,才有利于土地的市场化交易,有利于农业用地的规模化经营,同时有利于改变农业空心化、兼业化和老年化现象.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尤其是创新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统分结合的农业新型双层经营制度.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与分配机制.

要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政策,鼓励科研院校、企业研发基地和其他科研力量致力于农业技术研发,并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激励机制,让更多人、更多部门投身于农业科技的研究与推广.

3.3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借鉴日本和韩国高效的农协组织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国可重点发展各种农业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合作社遵循民办官助,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鼓励商业资本进入合作社,合作社经营主体多元化不仅能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可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各级政府应鼓励农民积极加入农业合作社,拓宽农业合作社覆盖面.合作社的构建与发展,须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遵循市场导向和农民需求原则,充分吸纳各种社会力量,政府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应放宽对合作社的各种限制,减少对合作社的行政管理,加强合作社运行的监督管理.创新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走“家庭经营+发达的合作组织体系”之路.具体经营模式依区域农业发展条件而有所不同,具体有政府公共服务依托型如“公司+政府机构+基地+农户”模式、村集体依托型如“村委会+基地+农户”模式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型如“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模式[12].

3.4重新定位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意识

政府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应定位于服务与监管者,而不仅仅是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目前,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化水平较低,各级政府采用的是条块管理,基层政府财政不足,扶持力度不够.加上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造成基础性公共服务不够,竞争性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在政府主导下,各民生事业得不到农民的肯定,导致“政府主导”与“农民本位”和“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矛盾,以及服务水平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应摆正服务职能,正确定位于服务与监管型政府.基础性生产、生活和教育等纯公共产品应完全由政府提供服务,财政上大力支持.落实执行由基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农民全程参与等原则,政府只负责监管,并努力搭建各种信息网络平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竞争性公共产品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便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降低服务成本[13].准公益性服务或产品应由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承担.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力量、专业协会、综合协会、社区服务组织和科研院校等为辅助.

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政府应逐步放权到各基层组织,让各基层组织有独立的财政权和运作权,真正为农民办实事,谋实利.同时,加大对农业合作社注册规范与监督,让农民真正成为农业政策的受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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