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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视角中的次道德问题

王熔,田方林

(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1331)

摘 要:从人性的视角看,次道德行为的存在有着复杂的人性善恶根基,具体形成于人性中理性与非理性因素之间的角力过程.人性中的理性因素塑造于人的社会化过程,构成人性向善的主要根据.为此,在人性的社会化塑型中,从家庭、学校到社会各个层面的教育以及社会施加的恰当法律强制,有助于妥善地处理社会中的次道德现象.

关键词:次道德;人性;善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063-03

次道德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只是一直没有引起主流社会的关注.时至今日,随着“劫财不劫色”、“偷钱包还”等稀奇现象越发普遍,人们才开始逐步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关注点多集中在对次道德的概念内涵、本质以及合法性等方面的探讨与争论,很少有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展开思考.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现象,次道德产生于、并反映着行为者特殊的内心活动.为此,本文拟从人性的内心层面对次道德行为的产生作一分析,期望以此为当前社会合理而有效地处理次道德提供一些积极启示.

一、人性的复杂构成与次道德的存在根基

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人们已经争论了几千年.有人认为人性是善良的,有人认为是邪恶的,也有人说是善恶并存,还有人认为人性谈不上善恶问题.其实,复杂的人性问题远非一句话就可断定.一个社会化了的人,他的人性既有原始的部分,也有社会的部分,但对人的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作为社会性的那一部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其人性中常常是善恶并存的.既然如此,为何他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同时表现出既善又恶的行为?人的行为实施肯定有其特有动机.这种动机或者是单一的,或者是多元的,或者是多元之中经过权衡而定下的重中之重.当一个人的脑中存在很多不同指向的动机,但又无法及时做出取舍时,便很可能会处于一种茫然失措状态,或者暂时处于一种多重人格的分裂状态,从而表现出行为实施中的不一致.由此,人的行为中可能既有善行,也有恶行.进一步说,人的动机形成于人的需要.当行为主体极力想要满足某种需要,而现实的各种条件又使其无法得到满足时,其行为动机便可能具有不同性质.人的精神意识中包含了理性和非理性两个方面因素.两者之间因为难以满足的需求会产生一种斗争,这种斗争的优胜方就决定了极力想要满足这种需求的动机的发展方向.当人的理性处于优势时,它便会将这种动机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使人的动机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性的动机.在这种理性动机的指引下,人的行为常常是正当的、善意的.相反,当非理性处于斗争上风时,人便会产生不满、愤恨或者漠不关心的情感.在非理性的引导下,人的动机很可能会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继而使人作出不合乎常理的行为.一旦这种需要得到满足时,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这种失衡便会消失,人性中的善恶成分也会回归到相对平衡的状态.由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斗争,人的动机或是积极或是消极,人的行为也随之变得或善或恶.人的恶行根据其表现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彻底的恶的行为、暂时的恶的行为(排除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被阻断的恶的行为)、不采取任何态度或是放弃的行为.由于第一类和第三类恶行几乎没有道德挽救的空间,因而在此我们主要探讨第二类恶行,即暂时的恶的行为.所谓暂时的恶的行为,就是指在行恶之后或者之中,由于良心发现进行了及时的补救措施.这里的“良心发现”其实就是理性因素增强的结果.理性因素增强,也就是人的理性在它与非理性的斗争中逐渐处于上风.在这种变化中,人的理性开始发挥明显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常常是外部恐惧和内部积极精神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看来,这种暂时的恶的行为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非理性的因素,既有积极向善的方面,也有消极向恶的表现.正是这种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在它在当今社会逐渐成为了人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一些学者于是在关于次道德的学术视野中开展了诸多争讨.

二、人性成分的变化与次道德的实际产生

次道德行为现象是指违法者甚至犯罪人在恶行之后或者之中实施的、相对于社会中独立实施而具有重要地位和优等价值的道德行为而言的、仅具有次要地位和次等价值的道德行为.[2]次道德行为主体者出于恶的需求而产生了违法行为,但是又由于某些原因,在这种行为过程中或者行为过程后良心发现,进行了善意的补救.次道德就展现了行为主体人性中善恶成分的变化.人不会无缘无故作出某种行为,任何行为现象的发生都是出于人的某种需求.在这些需求当中总是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的较量,人性中善恶的成分也因此成为无法绝对平衡的天平,它们之间的平衡只能是相对的.这种相对的平衡表现为一个人对现状的满足,一旦有了新的需求,这种相对的平衡便会被打破.马斯洛曾提出,人的需求是有强弱先后之分的,越是接近自我这个中心,这种需求就愈加强烈,例如人们对安全的需求胜于对爱的需求,而对食物的需求又胜于对安全和爱的需求.[3]在次道德行为现象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行为主体出于对安全的需求或是对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而做出不合乎常理的行为.尤其是当这两种需求受到极度威胁的时候,人性中非理性的因素很可能立即处于上风,意识上产生恶的导向,行为上促成恶的结果.马斯洛进而认为,各种需求的满足都会产生多次高峰的体验,每一次高峰体验中都带给人一种绝对的欢悦.[4]但是在次道德行为现象中,我们无法通过马斯洛的观点去判定行为主体在他的需求满足中是否获得了一种绝对的欢悦,因为一些行为主体曾表示,他们在犯恶时脑子里一片空白.期间,他们所获得的无论是有意识的欢悦,抑或仅仅是身体感官的绝对兴奋感,我们无从得知,也无须讨论.但我们能够确定的是,次道德行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也存在一种高峰的体验,这种体验就犹如一座小山坡,一旦跃过这一种体验的制高点,行为主体便会处于不同境况中.对于次道德行为主体的这种精神体验变化,我们认为它与其人性中理性与非理性成分、善恶成分的变化是一致的.这种精神体验之间有一个制高点.制高点以前的部分属于人性中非理性成分的上升阶段,制高点以后的部分则是非理性成分下降阶段.所以行为主体在前一阶段中主要受到非理性的引导,促成恶的行为,但是在后一阶段中,理性的成分上升,这就促成了对恶的行为后果进行补救.在次道德行为现象中,需求只是一个控制点,本身没有什么性质可言.在次道德行为现象中表现为先恶后善,两种性质的行为所对应的是行为主体的人性中一次斗争的两个阶段.理性与非理性在两个阶段中并不是独立的变化,而是两者并存的相对变化.人性中因为需求而产生的理性与非理性的斗争才决定着主体行为的发展方向.需进一步分析的是,个体在行为过程中,其人性中理性的成分为什么会逐步甚至突然处于上风,致使行为主体“良心发现”?为什么有些行为主体通过恶的行为满足自己的需求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状态并没有恢复到相对平衡的状态,行为主体继续恶的行为,而是逐步有了“良心发现”,进行了善意的补救?

在我们看来,次道德行为主体在其恶行中实施补救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其人性中的社会性因素发挥了作用.在人的理性形成过程中,社会性逐步融入其中.社会性似乎成为人之理性的重要基质.无论一个人最原始的人性是何种性质,一旦他产生对自己人性的认识和辨别时,社会性部分就已经产生了作用.假使一个人的人性中没有社会性的部分,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本能的行为,他的人性中不存在那种相对运动的变化,更不存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斗争.很明确的是,次道德行为主体是社会化了的人,那种“假使”在这里并无价值.人性当中的社会性部分产生于人的社会化过程,理性与非理性的认知与斗争本身就是具有社会性的.在次道德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其人性中社会性的部分主要来自于社会、家庭和学校.社会和家庭无型的影响,学校有型的塑造,这才使得行为主体对自己的人性产生了理性与非理性的认知,产生了对自己行为过程或者行为结果善恶性质的判定以及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各种预测.但是社会和家庭无型的影响,以及学校有型的塑造既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即影响的双面性,又存在程度上的不同.我们认为,人性中作为社会性的部分之所以存在理性与非理性的性质差异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而我们对于理性与非理性调控能力的强弱,取决于我们所内化的精神物质中积极部分与消极部分之间的较量.人性当中的社会性部分,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在人的头脑中有其具体的承载,那就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认知,或者部分的法律法规认知,或者社会的风俗习惯等等.人类个体就是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和影响中,使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认知或者法律认知得到培养与塑造.那种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认知或者法律认知在个体头脑中内化的程度越高,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斗争就越加趋向理性的层面,就越展现出人性中社会性对自然性的压倒性优势.对于次道德行为主体来说,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念、道德认知或者法律认知在他们头脑中的内化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只是这种程度还不够高,力量不够强大,只是暂时被非理性的、本能性的、非社会性的方面所支配.不过,其人性中理性的、社会性的方面终究存在,还能或多或少地发挥一些作用,由此驱使行为者在恰当的时候采取措施,对恶行予以一定程度的补救.

三、人性塑造视角中的次道德处理

关于如何对待次道德的问题,我们探讨的重心不在于它是否值得我们提倡,而在于我们对正常人如何做到防微杜渐,如何引导次道德行为主体朝着积极的方向改造.

1.教育活动中的防微杜渐.次道德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复杂的人性构成.而从人性的形成上看,这有一个由社会逐步塑造、让人逐步社会化的过程.在社会对个体人性的塑造中,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前后相继的教育和引导是关键.为此,对待当前社会的次道德问题,我们首先可以从不同层次的教育活动中,由微至著地对个体人性施加积极影响.家庭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端,我们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认知就是从这里开始.所谓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这对一个人的培养与成长也是如此.良好的家庭环境,优质的家庭教育,有利于人内化因素中积极成分的增长.与家庭影响不同的是,学校的影响相对而言更具系统性.然而,当前的学校教育仍旧特别侧重于知识的传播,将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和道德人格塑造置于次等地位.要使这种现状趋向合理,使教育发展的轨迹与全面发展的旗帜相一致,由下至上的要求是不行的.当然,大刀阔斧地全面而统一地改革也不太现实.因此,我们的教育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改革,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思想道德培养都应当与知识的培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由下至上的要求应当与从上至下的调整同步,但从上至下的调整是前提的.人总是社会中的人,永远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和发展.社会对一个人的影响将在前两者之后变得更加明显.社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最为广泛的,也是最为复杂的.它对一个人的影响往往比家庭和学校的影响更为深刻,原因就在于它的实践性与人的需求具有更加和谐的波谱.个体在社会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往往比学校和家庭的语言文字教育更令人信服.我们现在的社会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不完美.当前的中国社会,物质生产力正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正不断提升、社会思想道德面貌正不断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为了让身处社会中的每个人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我们必须从各方面不断增加积极因素.尤其是在精神生活中,我们应当让承载积极价值观念和道德希望的语言文字融入到每一个社会建设者的实践中.只有这样,社会个体才会感受到整个社会中言传身教的真实价值,积极的精神因素才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社会构成者由此才会真正转变为社会建设者.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良好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具有良好社会风气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文化育人的潜移默化功效.我们要大力宣传当代正能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人们提供积极的精神食粮,增强人们调控理性与非理性的能力.我们要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引导人们的价值观念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简言之,从家庭熏陶到学校教育,再到社会影响,积极的教育与引导有利于从根本上对社会个体的恶行发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法律强制中的除恶扬善.对于次道德的处理,道德教育和法律惩戒是当前社会的两种主要途径.然而,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们都面临着诸多困惑与矛盾.道德上,我们在社会上到底该不该对这种特殊的道德行为进行宣传,以希求行为者在作恶时保留一点良知?可是,我们不能确定的是,这一提倡是否会助长那些作恶者的投机取巧之风?在法律上,我们到底该不该将这种行为过程中所进行的补救措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我们同样不能确定的,一是行为主体是否出于真正的良知而积极补救?二是法律上的减刑是否会像对它的直接提倡一样,助长一些作恶者的投机之风?对于这两个矛盾,我们或无法测量,或无法掌控.基于这两个矛盾,我们认为,从法律强制的角度处理次道德似乎始终将道德与法律纠结在一起,将宣传道德与助长不道德绑在了一块儿.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本来就是两个不同但又有紧密联系的问题.严格地说,法律上是否减刑应当根据法律情节来斟酌.但是,道德上的补救举措本就属于法律中的酌情量刑情节.就此而言,法律强制中对次道德的酌情处理依然具有除恶扬善的功效.然而需要特别强调,这并不是告诉公众,一个人作了恶,然后进行补救,这值得我们宣传和学习.毋宁说,我们所要肯定的只是那种补救当中所展现出的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这种间接的认可,或许可以让个体内心深处的丝丝良知发挥出应有的社会价值,由此,作恶之人并不是十恶不赦,罪大恶极,我们不必对他持有深恶痛绝、一棍子打死的态度.给予作恶者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给予我们自己一个免受重创的机会.发现并肯定作恶者的补救举措,或许能让其人性中一息尚存的良知逐步放大,犹如星星之火,逐步形成燎原之势,从而使其真正醒悟,蜕变为对社会的无害者、甚至有益者.

综上所言,对于次道德行为主体,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要保持法律应有的威严,依法制裁;在道德上,我们认为要取其积极的道德因素,给予他们悔过改造、重获新生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2]田方林.次道德本质论析[J].天府新论,2011,(2).

[3][4][美]马斯洛.完美人格[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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