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和互联网众筹 与其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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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 与其

摘 要 近年来,互联网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为一些初创企业和存在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路径,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融资平台.文章在分析众筹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和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后,从国家政府层面、众筹融资平台、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对策.

关键词 众筹;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8-140-02  

1众筹

众筹,由英文“crowdfunding”翻译而来,是通过大众筹集资金支持某个项目开展的行为.它由具有创意项目的发起人、互联网众筹平台和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人三者构成.众筹融资通常被用来支持各种项目或活动,包括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初创企业、公益捐赠等.

2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我国最早成立的众筹平台是点名时间,成立于2011年7月,随后众筹纷纷成立;经历2011~2013年的起步阶段,2014年,众筹行业快速发展,平台数量破百;2015年,众筹行业发展高速,被称为“众筹元年”;2016年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发展期.

据统计,截止2018年6月底,我国共上线众筹平台854 家,其中现在仍正常运营的有251家,成功的众筹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725.54亿元.

2016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众筹行业进入洗牌阶段,众筹平台从2015年的5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250多家,大量平台被淘汰,优质平台活跃于众筹行业中.虽然众筹平台数量锐减,但众筹融资额并未出现明显下降.与此同时,受舆论影响,大众参与众筹的热度降低,投资人数锐减.优胜劣汰过后的众筹行业进入了精细化发展阶段.

3众筹模式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健全

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暂时还没有制定和出台与其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得众筹融资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中最大的风险是容易与非法集资混淆.关于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众筹平台的运营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除了捐赠众筹外,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相应的回报.所以,众筹融资模式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3.2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

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于几个方面:首先从监管部门来看,众筹融资属于证监会监管,而非法集资由银监会负责,难免存在监管漏洞;其次,从征信体系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业务,但查询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信用卡和贷款情况,对于发起人的其他信用情况并无涉及;第三,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违约成本小,使得股权众筹的有些筹资人承诺的回报并没有兑现,有些发起人在融资之后,并没有完成之前设定的项目任务或者故意拖延,对于失信的企业惩罚力度过小,对于跑路的平台投资者很难维权,众筹行业存在较大的信用危机;第四,缺乏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大众出资者对发起人大多不了解,发起人的信用和资质存在风险;第五,没有严格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体系,一般人并不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仅仅通过项目的宣传很难知晓企业的具体情况,且融资后的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状况也不得而知.第六,对于众筹网站监管机构没有设定科学的准入门槛,我国开展众筹融资以来,平台成立快速但只有30 %左右的平台正常运营至今,大量劣质平台倒闭或者圈钱跑路.

3.3大众对众筹模式缺乏认识和信任

众筹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快速发展也就近几年,因此社会大众对众筹行业的认识不足,加之从法律层面上没有对众筹融资有个清晰的界定,容易和非法集资混淆.融资平台数量众多,平台倒闭和跑路的想象时有发生,使得大众投资者望而却步.在众筹融资过程中还经常出现“羊群效应”,跟风想象比较严重,有些发起人通过自己注册多个账号支持自身的项目或者与领头人合作,误导其他人跟风,众筹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使得投资者对众筹模式缺乏信任.

3.4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的退出机制

对于发起人而言,众筹融资需要他们通过互联网在平台发布信息,展示自己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创意、创业者的构思、未来的操作和盈利模式,而当这些本属于创业者的想法被他人知晓,很难避免一些心怀叵测之人,窃取他们的创意为自己所用,甚至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倘若只公布部分创意或细节,粗略的展示自己的项目,则很难使出资者对自己的项目有所了解,而未能吸引大家对项目感兴趣进而进行投资.这点使筹资者陷入两难的境地.

对于投资人而言,众筹融资回报周期较长,股权众筹的股份也无法在公开的市场上交易,缺乏流动性,退出渠道少,退出风险大,大大减少了大众的投资热情.

4完善众筹模式发展的策略建议

4.1国家政府层面的相关对策

4.1.1完善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科学界定众筹融资,明确众筹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也使众筹行业能更加规范化的运行;其次,对股权众筹从政策层面具体明确,使其与非法发行股票有更明确的区分,促进股权众筹更规范的发展;第三,对于众筹融资中存在的失信和欺诈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给予严惩,增加违约成本,情节严重的给予刑罚,通过法律途径使众筹行业在我国得以发展.

4.1.2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成立全国层级监管机构,专门负责众筹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可由证监会发起,独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这样既可以节省人力资源,又能够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

4.1.3科学规定众筹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成立众筹平台,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采用实名制,合理制定融资平台的准入门槛,提高众筹平台的品质;平台准入之后,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和年检,及时发现平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强制其退出;明确行业退出机制,减少平台跑路想象.

4.1.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惩;同时,监管部门可提醒项目发起人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核心技术等,科学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众筹融资平台的相关对策

4.2.1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制定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可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进行信用评级,同时鼓励众筹投资人参与评价.在融资项目发起时,硬性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交诚信档案,有效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

4.2.2适当提取项目保证金

在项目融资成功之后,要求融资方提交一定比例的项目保证金,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及兑现,若项目运行顺利且及时兑现,则返还项目保证金,若发起人没有按时完成相应项目任务、故意拖延或者没有兑现承诺,则扣留项目保证金用于兑现发起人对出资人的承诺.

4.3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对策

4.3.1项目发起人的对策

对于项目发起人,要顺利取得融资资金,首先要有好的创意项目,用易于被他人所接受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发布信息,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完成后,在项目完成的各个阶段,主动及时披露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任务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真实的财务数据,让投资人及时了解和参与项目进程,实现共赢.

4.3.2投资人的对策

在进行投资前,投资人应主动了解众筹融资和众筹平台,知晓其运作模式和流程,明确众筹融资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确认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之后,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与发起人建立共同的目标,若投资失败,应该采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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