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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规范就要赔偿消费者吗

案情回放

2012 年8 月,李某在岁宝百货商场购买了深圳xx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出品的一包玉米渣产品,然后以产品包装未标注配料表为由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 倍的赔偿金及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费用,各项共计人民币9000 余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涉案玉米渣产品包装标签存在的问题亦出具了一份复函称:“鉴于配料表的标注目的在于表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如果单一配料表的食品已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了成分或配料,则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不视为标签内容的缺项,而是视为标注不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公司限期整改,食品公司及时作出了整改.

一审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 修正版)49 条的规定,认定涉案玉米渣产品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构成欺诈,判决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金额一倍的赔偿金给李某,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预包装单一配料食品标签的法律问题.食品公司生产的玉米渣产品属于单一配料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规定,预包装单一配料食品标签可以不标示配料表.但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单一配料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另外,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涉案产品包装未标注配料表的情形,属于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并非标签缺项.本案中,涉案食品标签标示不规范的情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追责范围,食品公司应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 修正版)第49条中规定的“退一赔一”的适用前提是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欺诈”,但认定“欺诈”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欺诈行为”概念的构成要件.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8 条对“欺诈行为”有明确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为主观要件,即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二为客观要件,即对方当事人基于诱使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且诱使行为与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间,以及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与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均应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涉案玉米渣产品是单一配料食品,产品包装为透明包装,且通过包装名称就可以清楚的了解产品的信息,该产品仅经过了物理形态的加工,未经化学工艺的加工处理,除玉米渣之外未添加其他任何配料,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的情形,故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食品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一倍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知识延伸

现实中,大部分人对哪些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的理解并不十分准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根据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别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如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就必须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标示,否则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此承担《食品安全法》(2015)中规定的“十倍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遵照执行.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则可按照其他类别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等.

专家介绍:刘志鑫,广东龙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法律业务研究,现为多家食品企业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系《食品安全导刊》和新华网“食品频道”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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