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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一场全民瞩目的正当防卫

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人;于海明,41岁,陕西宁强人.8月27日晚21点30分许,昆山市一个普通的十字路口,刘海龙从宝马车中抽出长刀,挥刀劈砍于海明,刀脱手,于海明捡起,反杀.网络上热传的视频无法解释双方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口角、出现了什么样的分歧,缘何引发成一场血案,但在司法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之前,这并不妨碍社会各界由此案引发的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

“他很和善”

刘海龙开宝马车,经营着无证无照的典当行;于海明骑自行车,在事发地两百米外的酒店做电工.如果不是宝马车和自行车的剐蹭,正常情况下,两人的生活不会有交集.

只是,现实没有如果.

在砍人视频曝出后,刘海龙的信息被不断深挖:近三分之一的人生是在狱中度过,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五个月前因协助抓捕贩毒嫌疑人被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参与经营一间典当行,但无证无照;三更穷,五更富,开的宝马是今年6月份刚以女友名义买的二手车,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

   据报道,事发当晚,丢刀被反砍之后,刘海龙一路跑向路边并跌倒在草地上,血迹蔓延约10米.而于海明则紧握着刀,直到来了才松手.

相比刘海龙,于海明的人生要平凡了许多,在外打工多年,下过煤矿,学过厨师,在工地上睡过铁皮房子,一年多前搬来昆山;曾有过两段婚姻;去年,他父亲刚刚因病去世,跟着前妻的长子又被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一位曾经的工友评价于海明称:“人非常好,很和善.”

   人到中年、背井离乡、儿子患癌、父亲过世,于忍无可忍处反击……于海明给了围观者太多的共情之处.或许这也能解释,讨论此案时,为什么公众会如此敏感地一边倒?

据媒体做的一项近两万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82%的网友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

   激烈讨论的背后,是“惺惺相惜式”的对自身际遇的忧虑.在面对他人的无理挑衅和步步紧逼,甚至是致命威胁之时,普通人应该怎么做?我们的反应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评价的?法律到底希望我们成为怎样的一个人?

   鉴于司法机关以往从严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讨论之初,公众对于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景,其实并不那么看好.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昆山8·27反杀案次日,多个司法机关的微博,都推出了一条微博:“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不能理直气壮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网友心中“快意恩仇”的朴素正义观,与现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大偏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法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对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进行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还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样的多重条件限定下,正当防卫的认定似乎显得相当严格.

以规定最明确的“起因条件”为例.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也经常引起争议.2016年,一位得知妻子被的丈夫在追赶犯过程中将其打伤,因伤害行为发生在行为中止后,故而未被认定成正当防卫,被判故意伤害罪.

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界普遍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

  防卫似乎成了一门精巧技艺

而能成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防卫者造成的伤害明显较低.与之对应,一旦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多是“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的罪名.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夺过行凶者手中菜刀将其反杀,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伤害,系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认为,从已有判例看,法院更鼓励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积极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要将激烈对抗升级为对砍、斗殴等.即便是对抗,也应该是低限度的,最好采取低一级的防卫措施,才有利于认定为正当防卫.

源于人类本能的防卫行为,似乎要在严格的认定之下,成为一门精巧的技艺.面对这种判决,旁观者都很难不对防卫人报以同情.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撰写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指出,“有学者批评,《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彼时,即在文中呼吁,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防卫人过于苛求.

“感谢国家,感谢政府,感谢”

绝大多数围观者没有料到,对昆山8·27反杀案的处理,公检机关的结论会来得如此之快.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在“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情况下,引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撤销案件处理.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换句话说,司法机关的通报如果仅只就案论案,那么此案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意义,或将远低于其引发的舆论热度.但是,“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随后推送的江苏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权威解读,则把这一个案鲜明地打上了历史的印记.

   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权威解读里,检察机关还旗帜鲜明地写道:“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检察机关表示:“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央视报道,9月1日,昆山市局已办理相关手续,解除了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而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摘自《看天下》白崭)□

正当防卫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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