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跟《国家粮食局2019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等4则类专升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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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2019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等4则

国家粮食局

《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扎实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继续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粮食的机制.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市场化收购粮食信贷支持力度,健全玉米运输协调机制,强化产销衔接,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际成效.稻谷、小麦主产区也要深入研究完善粮食收储政策,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引导调节作用,更好地保障口粮绝对安全.

2.加快推进粮食“去库存”.认真落实粮食“去库存”总体方案,合理确定销售计划、销售和销售方式.深入研究消化粮食特别是玉米库存、扩大有效消费新途径,加快粮食加工转化,配合做好扩大燃料乙醇产量和使用区域工作.加快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鼓励多元主体多收粮、农民多存粮,努力减少政策性库存增量.协助有关部门在鼓励加工产品出口的同时把握好进口,坚决打击粮食,沿海沿边省份要引导企业多用主产区粮食.督促和指导承储企业、买方企业、批发市场等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严厉打击“出库难”“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3.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把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供给放在突出位置,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化粮油消费需求.抓紧制订优质米、面、油等质量品质分类标准,建立覆盖范围广的测评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开展“优质优价”,引导农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通过市场增加收入,提高粮油有效供给.引导有条件的粮食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建设优质粮基地,培育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优质粮油经营模式,增加安全、优质、绿色、健康的中高端粮油的供给.

4.稳步推进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创新管理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承储地方储备粮.完善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和吞吐调节机制,实现储备与地方储备在数量、结构、布局和储存形态等方面有机衔接,加强和地方储备信息共享,强化国家对与地方两级储备的统筹调度.

5.深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制定实施《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联系点制度,开展试点示范带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提质增效.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培育竞争力强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二、保持粮食收储供应平稳有序运行

6.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完善并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时启动执行预案,指导企业入市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组织抓好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全年各类粮食企业粮食收购总量稳定在8000亿斤左右,坚决防止发生大面积农民“卖粮难”.强化粮食收购监督检查,维护市场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7.确保储粮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全面贯彻实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一规定两守则”,组织开展全员轮训.强化粮食库存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两个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重点做好南方地区防汛度夏、虫霉防治和东北地区简易仓囤储粮等工作.加强仓储规范化管理,推广绿色储粮技术.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8.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增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要时点、重点对象的监测频率.健全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全系统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预测预警数据模型和粮食安全决策支持系统,适时发布粮食统计和市场信息.

9.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粮源组织和跨区域调运,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供应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做好节日市场供应、军粮供应以及突发事件应急供应工作.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10.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要求,将质量检测功能向市县延伸,从今年起在全国人口大县(市)、产粮大县建立第三方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质量会检和品质测报工作,落实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和省级监测方案.加强粮油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测,切实履行原粮和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责任,适时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着力推进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设.

三、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深入推进“粮安工程”建设

11.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按照“十三五”全国粮食物流规划,加快重要物流节点建设,在东北“北粮南运”铁路联运通道、东北产区对接京津冀城市群通道、长江经济带通道、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通道等五大通道,重点支持建设40个集仓储、加工、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粮食物流园区,对达到标准的,国家粮食局将挂牌,发挥好中转枢纽和调控载体作用.积极发展散粮汽车等专用运输工具和散粮集装箱等运输装备,加快建设点对点的散粮装卸接发设施,提升散粮运输比例.

12.加强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粮食”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国家粮食管理综合平台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统一规范数据标准、接口和协议,实现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以地方粮食储备库为重点推进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信息化升级改造覆盖率达到40%,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实现地方储备粮在线管理.不断完善粮食行业信息化标准,推动大数据技术在行业管理及宏观调控中的应用,推进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和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13.加快构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将“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由政策性粮食拍卖扩展为全国性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实现31个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全覆盖及平台联网,并向市县延伸.各地要积极引导产区、种粮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网上卖粮,引导销区、用粮企业网上买粮.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把关作用,按规定的条件选准选好进入主体,并对资质、诚信负责.要探索适合粮食流通特点的交易模式,规范标的、合约,引入质量检测、物流配送等第三方服务.

14.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适应军队改革需要,健全军粮供应网络体系,抓好危仓老库军粮专项维修改造工作.启动首批国家级国防动员中心(军民融合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军粮供应、应急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

四、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15.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开展代储存、代烘干、代质检、代加工、代销售“五代”业务为重点,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农业合作社、有实力的粮食经纪人、工商资本联合粮食企业共同建设或单独建设.建设方式以基层现有粮库为基础,进行功能改造,配置清理、烘干等相应的设备,提升粮食保鲜储存能力,原则上不新建库容,盘活存量.选择一批产粮大县开展试点,根据粮食产量、商品量、布局等情况和需要,建设产后服务中心,并给予必要支持.

16.加快发展粮食加工转化.全面实施《粮油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适应城乡居民食品安全、膳食结构及营养健康水平日益上升的需求,增加绿色优质、多样化、个性化、化粮油产品供给.积极推广粮油适度加工,提升主食产业化水平,发展全谷物食品,提高粮食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调整产业结构,完善粮食加工产业体系和产业链条,增加化工、医药、保健等领域所需粮食精深加工产品的有效供给.

17.积极引导和推动粮食企业“走出去”.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水稻、玉米、大豆和棕榈油等粮食作物规模化生产、加工、储运等多种形式的跨国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强化粮食安全和粮食流通工作保障措施

18.抓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粮食部门的职责,做好部门评审、部门抽查、综合评价和考核通报等环节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合理确定2017年年度考核目标,突出考核的针对性和导向性,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9.加快建设法治粮食.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修订完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地方粮食法规规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完善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机制,推动网上审批.

20.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改革粮食市场监管方式,压实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实行信用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加快实现储备粮库存的动态监管.加强粮食流通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监管经费,配备执法装备.

21.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工程.大力实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聚焦行业重大需求和产业发展瓶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进行业急需的关键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充分发挥粮食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各类“智库”和“外脑”作用,加强重大问题前瞻性研究,完善政策储备.聚焦科技创新,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意见》,加快培养行业急需的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22.认真开展援疆援藏和行业扶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加大援疆援藏、对口支援革命老区和行业扶贫工作力度,统筹推进智力支持、信息服务、结对帮扶、基层党建等各项工作,推进全行业协调发展,为实现全面脱贫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3.加强粮食新闻宣传引导和服务.围绕中心抓好新闻宣传,突出重点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敏感粮食舆情监测并妥善应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办好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六、加强粮食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洁建设

24.坚定不移推进粮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完善党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党建工作和粮食流通业务工作实现深度融合.认真落实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从严“六个从严”要求,切实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管党治党的全过程和粮食流通的各环节.

25.把落实经济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把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贯彻到粮食流通工作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开拓进取,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工作.

26.扎实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败工作.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真正把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把问题更多解决在萌芽状态.严厉查处各类涉粮违纪违法案件,持续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从粮食行业实际出发,建立败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

27.建设想干事能干事粮食行业干部职工队伍.持续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紧密结合粮食流通市场化、现代化、信息化发展需求,全面系统学习业务知识和专业本领,不断提高新常态下推动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保管理.

(三)坚持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应统一组织领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四)坚持权属责任.在非禁养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五)坚持维护稳定.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禁养区划定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划定禁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业厅备案.2016年底前完成.(环保部门负责,农牧部门配合)

(二)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清理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督促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工作.县级农牧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负责)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实施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实际情况,定期向所在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县级环保部门定期将情况抄送同级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五)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以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加强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应用节水节料工艺,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农牧部门负责)

(六)加快培育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新主体、新业态.创新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大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加快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牲畜废弃物治理示范工程.进一步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扶持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八)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划定与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任务重、牵涉面广,各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牧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依法监管.各级农牧部门要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编制好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指导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等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资金扶持.充分利用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等,优先扶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引导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制定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政策,提高有机肥的竞争优势.各级财政应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养殖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养殖者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无证经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无证经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综合治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临时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改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经营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并将临时备案信息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附件1)的形式,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第五条: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本市无证经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综合治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协调无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无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的公示;

(四)区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

(五)区环保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用房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区消防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区执法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上述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指挥协调下,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议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对前条中相关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与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和联勤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者责任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食品原料来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临时备案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前,可征求经营场所周围居民和物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发放《上海市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公示卡》.

第十一条:临时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明,如委托其他人的,还应当提供临时备案代理人的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证明;

(四)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五)符合临时备案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诺.

第十二条:实施正面清单

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经营品种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经营品种;

(二)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二十五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实施负面清单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三)制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第十四条:经营要求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临时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醒目位置悬挂《上海市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公示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三)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四)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八)不得跨门和占道经营.

第十五条:临时备案期限和重新办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点、经营品种、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重新办理临时备案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有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及信用档案,记录其临时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未经许可或者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明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经营许可或者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仍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应当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点、经营品种、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临时备案的,按照上款规定处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其他违法行为查处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其他注销临时备案的情形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保、房屋管理、消防、执法等部门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管理中心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全面归集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市电话投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制定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切实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完善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联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学生托餐点的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重点,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把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准入关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摸排辖区内学校校园及周边学生供餐单位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突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供餐单位,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商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对校园周边学生托餐点要采取许可或备案登记的方式,将其纳入监管.对于基本条件不符合、难以保障食品安全的,要依法坚决取缔,确保所有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

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要按照《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学校食堂进货查验记录、索票索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添加剂管理等制度落实.要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新建或新改建的食堂要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建设,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及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定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不同业态、不同风险的经营者,制定不同频次、不同重点的检查计划.结合春、秋季开学、中高考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检查,及时整改食品安全问题.要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投诉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积极探索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及社区作用,积极探索学生托餐监管模式.要对辖区内学生托餐点的规模、类型、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基本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的学生托餐点,分类进行许可或登记备案,加强对学生托餐点食品安全的管理,督促其落实开办者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对基本具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学生托餐点,每年开学前进行公示,供学生选择名单内的学生托餐点.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将健康教育活动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通过专题讲座、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要督促学校倡导在校学生尤其是高校学生,养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习惯,在校园周边就餐及网络订餐的,要选择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订餐、学生托餐点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

请各地于春、秋季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本辖区学校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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