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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岳母,忍无可忍告上法庭却败诉!

文/朱丽

日前,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据《工人日报》7 月12 日报道).

男青年王某今年25 岁,系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人,云南某大学毕业以后在一家企业工作.在一次旅游中,他邂逅了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张小姐,后来两人相爱.张小姐系昆明市人,其母今年45 岁,5 年前丧偶,一直未再婚,母女俩相依为命.

2001 年1 月份,王某与张小姐结婚,夫妻俩和丈母娘一块居住.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剩下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时间一长,寂寞难耐的丈母娘对女婿便有了好感,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比如经常在洗澡时让王某给她拿这拿那,试探王某,有时,甚至当着王某播放“毛片”,弄得王某很难堪.王某求告妻子,妻子竟不以为然,说她理解母亲这么多年的独身生活,还劝丈夫说:“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终于有一天,令王某难以启齿的事发生了.妻子出差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昏睡在沙发上,等他一觉醒来却发现丈母娘和自己躺在一起,王某意识到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王某生性腼腆,事后一直不敢对人说这事.但丈母娘的胆子却从此大了起来,只要女儿一出差,女婿就成了泄欲对象.王某倍感痛苦之后,一天晚上终于对妻子合盘托出事情的经过,谁知道妻子不仅谅解他,而且和他立下“协议”,让丈夫满足母亲的生理需求.

王某是“招亲”上门的女婿,本来就自觉低人一等.他很爱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很爱她母亲,王某在心里感到别扭痛苦.有一次,在丈母娘又逼他发生性关系时,王某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状告岳母自己,但这种稀罕事让民警难以相信.

此后,王某在家里的处境更加艰难,妻子和丈母娘恼羞成怒,从此对他十分苛刻.无路可走之际,王某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咨询状告丈母娘的法律知识,得到的解答令王某十分失望,骆律师告诉他,这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奇特案件.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如果在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有女性协助实施时,这个女性才可以作为罪的犯罪主体来论处.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位李姓法官则表示,性骚扰的案子自己曾经处理过,但男性状告女性自己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听说.他认为,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控告丈母娘自己,法院也难以受理.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罪是这样规定的(第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提到男人有被一说.

为什么王某状告自己被,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笔者看来,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罪是这样规定的(第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女人男人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即使女人强制男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

近年来,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新闻耳边不绝,人们对此关注的同时,更多的是同情被性骚扰的女性,对进行性骚扰的男性,多是嗤之以鼻的态度.前不久,北京市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因为有对女性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法院才有受理的依据.相比之下,男性如果被女性进行性骚扰或者,那么绝少得到人们的同情,因为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男人和女人站在一起,女人一般处在弱势的位置上.也许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法律中至今没有处罚女人男人的法律条文.

男人状告自己被,却遭遇法律的无奈.这暴露出我们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近年来,从偶有发生到时有发生的男人被女人、和极个别恶妇骗奸未成年人的个案来看,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才造成男人欲状告自己被却无处申冤的现象,还使得那些骗奸少年的恶妇逍遥法外.

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制定惩处男人女人的法律条文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遭到女人性侵害的男人的合法利益.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切实保护男性公民遭受性侵害后的相关法律,保障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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