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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土概念是如何产生的

“海洋国土”概念的出现首先源于沿海地区和岛屿作用地位的上升.

联合国于1982 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 海里,领海是沿海国家在主权之下和国家领土紧连着的一片海域,是国家领土在海洋上的延续,国家对领海可以行使主权,对领海内(包括海面、海面上空以及海底与底土)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所以,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国家海洋国土.

《公约》还确定了一项新的海洋制度,那就是海洋专属经济区制度,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 海里,扣除领海12 海里其实宽度为不超过188 海里,这是相当于领海面积15 倍左右的大片海域.

全世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共约有1.3 亿平方千米,占了全球海洋总面积的36%.这里蕴藏着已探明世界石油储量的87%,目前提供着世界渔业产量的94%,几乎包括了全世界所有的重要海域和重要的国际海上通道.

沿海国家在其海洋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于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有经济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还有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主权权利,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除了其他国家在主权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外,主权国家在该海域的主权和利益相同于在领海的主权和利益.所以,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利益并不和在领海的有根本的不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差别的幅度也不大,从一定意义上和很大程度上也应该看作是国家的海洋国土.

《公约》还规定了大陆架制度,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大陆架边缘,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在内的全部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中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大陆架中丰富的石油资源、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可由主权国家勘探和开采.大陆架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起算一般不超过200 海里,部分大陆架界线可以超过200 海里延伸至350 海里.所以,大陆架也存在着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也应该看作国家在海洋上的国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仅沿海大陆可以拥有领海和海洋专属经济区,具备一定条件(主要是具备人类生存条件和周围海域足够宽广等)的海洋岛屿也可以拥有领海和海洋专属经济区.这样,一个具备条件的面积很小的海岛,可以作为圆心,以12 海里为半径画一个圆周,在这个圆周内的450 平方海里即1500 平方千米的海域就成了这个小岛的领海区;又可以用200 海里为半径再作出一个圆周,在两个圆周间的12.5 万平方海里即43 万多平方千米的海域,就成了这个小岛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原本一个不起眼的边远小岛,居然可以为国家取得43 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顿时身价百倍.由此,人们认识到海洋岛屿对国土构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价值.

正是由于海洋在人类社会中地位作用的上升,沿海国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已不仅限于陆上领土,而且还有海洋上的领土,海洋成为与一国陆地同等重要的领土:海洋国土.海洋国土是广义的国土.“海洋国土”是“海洋”与“国土”两词组成的新词,它是国家主权管辖的领海、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总称.它说明了具有国土性质的海域和在海洋上的国土.新的海洋观念产生了新的国土观,表明了当代沿海国家的国土向海洋上延伸,也表明了沿海国家主权和利益在海洋上的延伸.

(摘自军事科学出版社《海疆争夺的历史与现实》 主编: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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