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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集团企业跨境免税业务税务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郭立仲

【摘 要】 本文在解读 “跨境免税” 相关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 相关政策的基础上, 结合港口业务实务,分析了港口集团企业在“跨境免税”业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要点和难点,并提出了再造业务链以保证整体业务链顺畅; 保证业务合同和支付方式满足免税政策基本条件; 保证开票方式、核算口径规范、有序、合理;加强备案管理等相关建议,以期促进港口集团企业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港口集团企业 跨境免税 税务管理

一、引言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实施,增值税时代正式拉开帷幕.虽然港口集团企业一直在争取更多的纳税优惠政策,实际工作中,港口集团企业的业务错综复杂,形式上具有多链条、多维度的特点.为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享受纳税优惠,港口集团企业首先应理顺业务链,调整业务和财务相关细节内容,使业务更清晰,操作更规范.港口集团企业是多元化的复杂经济集合体,涉及的产业链交错复杂.从业务源头梳理情况看,其业务核心内容是港口码头业务,包括集装箱、散杂货、滚转船等的装卸业务.在核心业务开展过程中,穿插了港口各类服务业务,包括对外籍船舶的引航,对船舶靠泊、离港的拖带,对船上货物的理货过程以及各类船代、货代企业在整体业务流中所做的生产安排、 资金垫付等代理业务. 这些业务链环环相扣,从港口跨境业务享受免税政策而言,须打通及理顺整体业务链,让每个环节都享受到免税政策,从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本文从税务管理角度,阐述港口集团企业在享受“跨境免税”优惠政策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并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促进港口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港口集团企业相关“跨境免税”政策梳理

从 2013 年至 2016 年, 国家税务总局对 “营改增”后跨境应税、免税业务,颁布了国税(2013)52 号公告、国税(2014)49 号公告以及国税(2016)26号公告.这些公告文件中,税务总局不断更替、补充及完善涉及港口集团企业跨境免税的条款,免税要点的变更对港口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发挥了关键作用.在 2016 年 26 号公告中,不仅对港口业务跨境免税范围进行了界定,跨境业务的判断条件也更加清晰.税务总局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加以修订,使其更有实际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业务范围定义

2013 年 52 号公告中,港口集团企业跨境免税业务范围是“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港口码头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2016 年 26 号公告中,将免税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及“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报关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以及无船承运人,即通俗意义上的船代,都是港口集团企业为境外船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链的重要环节.以往文件对这项业务的定义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使港口企业的税负容易转向这两类企业.此外,由于港口集团通常拥有这类企业,意味着企业税负虽然从 A 企业转移到了 B 企业,却未能让港口企业真正享受到纳税优惠.

(二)申请免税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52 号公告规定,基本免税条件包含 :一是签订跨境销售服务的合同 ;二是销售服务的收入从境外获得 ; 三是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收入不得开专票. “销售服务的收入从境外获得” ,是用来判断企业业务是否属于跨境业务的要素,但在现实中阻碍了港口集团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因行业属性特殊,境外船舶企业通常通过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企业、货代企业与码头结算资金.2016 年 26 号公告中, “销售服务从境外获得”的定义有了重要的延伸,即“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且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这一条款奠定了目前港口集团企业享受跨境免税政策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三、港口集团企业跨境免税业务实务操作

为充分享受纳税优惠,港口集团企业需要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加以了解、通读和掌握,不断地在各类实务环节上摸索,对集团业务链加以梳理,对合同进行规范,才能使政策效用得以充分发挥,管理再上新台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一)再造业务链以保证整体业务链顺畅

业务链再造是整体工作的起始点,日常的工作习惯、历史传承和价值模式沿袭,都是业务链再造需要打破、改进和修订的问题.

企业的业务链是传统工艺、方式、思维和新旧层叠交错后的自然产物,但是并不适合新要求、新形势.以港口集团企业下的码头企业为例,企业一般通过船代企业与船舶企业进行业务结算.但是由于业务自身的需要,船代企业可能发展出一代、二代甚至三代船代,那么二、三代船代是否能免税还有待商榷.再以部分船舶企业的业务为例,这类业务由于平日采取请码头企业代为结算支付的简化操作方式,这部分代为结算的业务是否能免税也有待商榷.这些业务的选择会影响整个港口码头集团享受免税的程度.

增值税的免税在某一环节的实现,仅意味着下一环节承担了上游的税负,并不能实现整体集团业务中的免税.改进与修订的关键在于梳理整个业务链,企业应该从整体看待港口作业业务中的各个分工,并将其整合、理顺在一条线上.在那些不得不交叉的地方,需要及时地用合同、业务范围控制等方式加以限制、规范,使其更合理清晰.船代企业发展的每个层级,都需要被纳入免税整体环节,这样才能使集团获得最终收益.

(二)保证业务合同和支付方式满足免税政策基本条件

目前跨国企业发展迅猛,各类世界级大型船舶企业通常会利用当地的人力、财力资源打造更高效、属地化的业务模式.其共同点是 : 都在国内设有分、子公司或办事处,并委托国内的船代企业结算收支.这些情况会增大跨境业务认定的难度.如何确认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质企业是境外企业,如何确认对其提供的业务属于可免税范围,如何更合理地满足免税条件,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明确以上信息,船舶企业应与境外船舶企业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同时保证服务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或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企业结算取得,详细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境外船舶企业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且为当地居民企业.对于是否属于境外船舶企业的判定,则需在合同签订前确认,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供当地居民企业明.境外船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如果需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需要境外母公司授权证明书证明身份,且合同订立各方的签章落款须与合同名称保持一致.

不是所有与境外船舶企业结算的项目均属于免税项目.企业不得随意以业务“包干”形式扩大免税范围,且需要在业务开始时就明确免税、应税收费项目范围,进而通过业务开票系统进行可免税船舶企业、可免税收费项目标注和分类各类收费项目的辨别、设定和控制.

如果与其境内代理船代企业签订了三方合同,或者该船代企业获得了境外船舶企业的授权、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则通过境内代理企业结算取得的收入也视同从境外取得,此时满足免税条件,境外船舶企业直接从境外汇入取得的情况除外.

(三)注重核算, 保证开票方式、 核算口径规范、有序、合理

港口业务内容复杂, 操作步骤多样, “营改增” 后,更多对客户采用包干结算费用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内容一般为“装卸包干费” ,囊括了装卸、搬运、起吊和港务等一系列项目的费用,但并非与境外企业结算的所有费用都是免税,企业还应当注意开具免税的后续核算管理.在跨境免税业务实质性发生后,还需要在后续的很多流程中加以辅助管理,才能切实、完整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第 26号公告的免税要求.

一是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服务的,需要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这项工作最初需要在确认收入、开具时通过业务软件进行规范,后续工作由专业的财务软件完成.通过科目或核算项目的设定,在同一项目下分别按“免税”及“应税”分类并加以准确核算.

二是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生跨境行为适用免税的,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如果开具给同一个客户的既有应税又有免税,还有非税等各类项目,则需要分类开具,不得混合开具在一张中.

三是开具时要注意确保付款人和名称保持一致, 同时需要遵守税法“三流合一” ① 的要求,即业务流、流、资金流需保持一致,并确保付款人与名称保持一致.

四是在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需要在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间进行再分配,可明确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不应参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分配计算. “营改增”后规定 : 对于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免税项目、 简易征收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 发生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企业需对这部分规定进行妥善落实.

(四)加强备案管理以保证税务备案手续完整

通常港口业务资料的收集管理是由业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和保管方式并没有时间规定和明确要求,但免税项目资料的收集和备案归档也是做好港口企业集团免税工作的重要一环.企业在发生跨境免税行为前,应将相关跨境业务合同、境外企业明等税务部门要求的材料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并做好后续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主要注意事项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企业应当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企业原签订的跨境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 (如价款、时间、发生地、购买单位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如提前终止合同执行) ,各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告备案,变更后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应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三是企业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存有电子或者纸质复印件,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集、整理和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四、结语

“营改增”是国家税务发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不是简单地以一种税种取代另一种税种的改革,而是具有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深远意义. “营改增”突出了推动服务业发展的优势,并促进了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和带动制造业升级. “营改增”是企业创新驱动的“信号源” ,也是经济转型升级强大的“助推器” .在这一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中,港口企业集团需要紧抓改革信号源,从多方面、多维度抓牢改革转型点并研究、落实政策.企业需要在纳税优惠政策的指导下,不断理顺业务链,调整业务、财务相关细节内容,使得业务更清晰,操作更规范,从而促进港口集团税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港口集团企业应根据相关税务政策,理顺相关业务模式,规范业务流程,修订合同条款,改变合同签订方式,确定免税范围,调整核算方式与口径,以及做好后续税务备案等管理工作 , 以切实保障港口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税务研究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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