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跟T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房产合法占有人的认定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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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房产合法占有人的认定

摘 要:1969年开始,T县精神病院(现为T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始使用T县赤城街道状元巷29号房屋,并用作单位职工宿舍.2011年,陈某某主张该房屋系其祖父陈某甲老宅,且未被罚没,故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并开始占有使用,期间未取得合法的权属登记.T市第二人民医院系涉案房产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关键词:房产纠纷;权属登记;合法占有;排除妨害

位于T 县赤城街道状元巷29 号房屋原系被告陈某某祖父陈某甲的老宅,陈某甲在解放前离开大陆去台湾.之后,涉案房屋先后由T 县党校、T 县卫生局使用,1969 年开始,T 县精神病院(现为原告T 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始使用涉案房屋,并用作单位职工宿舍.2011 年,陈某某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并开始占有使用,其间与原告为房屋使用问题发生纠纷.2013 年,陈某某申请涉案房屋的土地权属证书,T 县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 月14 日核准登记,并向被告颁发T 县国用(2013)第0499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地类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534 平方米.2014 年4 月11 日,陈某某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号:T 字第099893 号).2015 年7 月29 日,T 县纪委向T 县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其认真核查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合法.T 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某户从1951 年对该房屋失管后到2011 年,原告T 市第二人民医院从1969 年到2011 年成了事实上的接受和沿革,2011 年被告户在占有使用该处房屋时也存在权属上争议,故于2015 年11 月11日向陈某某作出《关于拟撤销T 县国用(2013)第04991 号土地登记告知书》,并于同年11 月12 日向被告送达.2015年11 月17 日,T 县人民政府作出天政函【2015】220 号《T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T 国用(2013)第04991 号土地登记的决定》.2016 年2 月1 日,T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亦作出撤销涉案房屋登记的决定【天建规字(2016)20 号】.陈某某不服T 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T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T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8 月5 日作出(2016)浙10 行初55 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T 县人民政府向省高院作出情况说明,涉案房产在1969 年左右转给T 县精神病院(现为原告)使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3 月1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根据1951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所颁布《浙江省没收恶霸及反革命分子财产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没收恶霸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中国T 县委员会办公室经统计调查,认定陈某某祖父陈某甲为地霸.1970 年7 月11 日,浙江省T 县革命委员会第二专案组《关于审理蒋匪中. 军统工作情况回报》资料显示,认定陈某甲系主要反动头目(叛徒),是逮捕和杀害前浙江地下党委书记刘英同志的刽子手.

此外查明,涉案房屋的四至情况为:东面邻公共道地,南面邻状元巷27 号房屋(陈某乙、潘某某房屋),西面邻弄堂道路,北面邻杨家有房屋.根据土改时的城东乡五村土地房产登记清册显示,地主陈某丙部分被没收房屋(状元巷27 号)北首为保管楼(即涉案房屋),陈某乙的房产登记审核登记表材料显示,其北首为保管屋(即涉案房屋),杨某某的房屋登记申请书显示,其南首为公房.

【裁判结果】

T 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腾空并返还原告T 市第二人民医院位于T 县赤城街道状元巷29 号房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人或管理人?对此,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系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及管理人.理由如下:位于T 县赤城街道状元巷29 号的房屋和土地是陈某某家庭祖产,涉案房屋在解放前属于城市私有房屋,在土改的时候没有被没收,现房屋则是陈某某在该房屋原基础上改建的.涉案土地使用权确有争议,但房屋所有权并无争议,陈某某确是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及管理人.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T 市第二人民医院系涉案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人及管理人.理由如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自1969 年开始至2011 年,原告(T 县精神病院)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用作单位职工宿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以及T 县人民政府对该部分事实均予以确认,在此期间,陈某某从未提出异议.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亦认可涉案房产原告曾进行使用,后由于原告建成了新职工宿舍,导致涉案房产长期无人居住,损坏严重,故其才进行修缮并管理使用.

陈某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管理使用人,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使用涉案房产,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腾退:其一、陈某某虽曾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但之后被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故其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二、根据周边陈某乙、潘某某房屋的四至情况,明确载明涉案房产性质系保管屋及公房,亦可排除陈某某属于合法占有人及管理人.据此可以认定,T 市第二人民医院系涉案房产的合法管理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上权益,有权要求被告陈某某排除妨碍.

评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明确涉案老房屋在几十年前已经被依法没收,并且被告陈某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属证书.而原告基于政府划拨取得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并从1969 年开始占有、使用至2010 年,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原告系涉案房产的合法占有人及管理人.结合《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T 市第二人民医院享有物上请求权,对于陈某某妨害其物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虽然陈某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改建,但其始终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依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归属于T 市第二人民医院.至于陈某某因修缮房屋而支付的费用,可按照不当得利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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