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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诉求和自愿有偿留级制度探究

随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全面推行,许多省市先后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留级制度.199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留级人数,可选择部分地方和学校进行取消留级制度的试验”[1].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始取消留级制度.截止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省市都严格禁止或原则上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教师和学生家长呼吁取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的限制,但主管部门往往以“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费教育,留级将会浪费教育资源”为由加以拒绝.那么,义务教育阶段是否应该保留留级制度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如何实施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学理探究.本文基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诉求,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探究“自愿有偿”留级制度,以就教于同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现实诉求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尤其是该阶段的农村教师)越来越多地希望实施“留级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留级诉求,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为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调查的可行性,本次研究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根据G省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排位分层抽取6个样本县(区、县级市);其次,从每个样本县(区、县级市)中随机抽取5个乡镇,共30个样本乡镇;再次,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共60所样本学校;最后,从每一所学校中随机20名教师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958份,回收率为79.83%.其中,有效问卷945份,有效回收率为78.75%.数据回收以后,笔者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并采用SPSS20.0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教师希望实施留级制度.如表1所示:

表1 教师对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学生留级制度的看法

如表1所示,21.6%的教师非常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52.7%的教师比较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两者的累积百分比74.3%.可见,大多数教师均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在访谈过程中,有一位乡镇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坦露他的事迹:

“我们班有两个娃儿,平均成绩都是中等偏上,但就是太偏科,一个是数学差,期末考试得到12分,另一个是英语偏科,期末考试得15分.考完试后,他们的家长都找到我,希望能留级.我也知道不能留级,但在家长的再三恳请下,我还是找了校长,看看能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这两个同学留级,让他们有机会补一下所偏的学科.然而,校长解释道:“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不得留级的,学校也没有办法.”说真的,我们特别希望能实施留级制度.其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班那个英语偏科的同学,他家医院有关系,后来在医院开了一个住院证明就休学了.但他根本没有休学,而是跟着下一个年级旁听.这不是一种变相的留级吗?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在医院开这样的证明.

当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诉求,城乡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调查发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留级诉求强度高于城市.如表2所示,农村学校30.7%和54%的教师“非常希望”和“比较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占本类型学校被调查教师的84.7%;而城市学校只有7.9%和50.8%“非常希望”和“比较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占本类型学校被调查教师的58.7%.可见,尽管大多数教师均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但城乡之间的留级诉求明显存在差异,农村学校留级诉求更强.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不仅是贯彻“因材施教”的制度基础,还是实施“控辍保学”的制度保障,因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拥有制度更新空间,且具备国际范例,所以具备可行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必要性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是贯彻“因材施教”的制度基础

表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诉求的城乡比较

注:本文所谓的“农村学校”是指非县城所在的乡镇学校及村校;而“城市学校”是指县城及以上学校.

“因材施教”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程颐说:“孔子教人,各因其材.”[2]朱熹亦道:“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小成,大以大成,无弃人也.”[3]这是因材施教的最初来源,其理论基础源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众所周知,每一位受教育者因遗传素质、所处环境、教育以及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等不同,其发展必然存在差异.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要求教育教学过程必须“因材施教”.当然,“因材施教”不仅需要关注个体差异,还需关注群体差异,尤其是在班级教学仍是基本教学组织形式的今天,关注群体差异更能彰显“因材施教”的价值.我们知道,尽管当前存在各种不同的教学组织形式,但班级教学仍然是基本教学组织形式.班级教学作为一种统一教育教学内容及其进程的集体教学形式,不是基于最低水平的“搂底式”教学,而是基于平均水平的“正态式”教学,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学困生”.这些“学困生”若能通过留级进行重复学习,重修其落下的课程,是可以达到相应学段的学业水平标准的;但如果强行让他们升级,则会造成其旧的知识未学会,新知识学习更加困难.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宜实施留级制度.美国相关研究表明:“学业跟不上的孩子在留级之后,他们的平均学习成绩逐渐与本年级同学拉平,显示留级有助于让学困生达到既定的教育目标”.[4]可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留级制度,不是心血来潮的臆想,而是班级教学背景下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制度基础.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是实施“控辍保学”的制度保障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是国家全面提升民族素养的制度安排.随着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因贫辍学的现象越来越少,但因“学困”而辍学的现象却不断增加.谢川等人研究发现,目前学生辍学80%以上是因为学不懂课程内容,对学习失去信心.[5]同时,随着新一轮“读书无用论”思潮的蔓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人数出现攀升势头.这些辍学的学生因未成年而无法正常进入工作场域,只能在社会上闲荡,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巩固率的复查与监控,不少地方政府还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程.然而,当前的“控辍保学”工程更多是通过行政方式加以推动,且主要关注数量减少而非质量提升.有一位教育局长曾精辟地将义务教育比喻成看电影:“轮到你看了你就进去看,看完了你就出来,至于有没有认真看,是否看得懂,是不是在里面睡觉,则无所谓.”[6]可见,要真正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需要在“保学”质量上做功课,努力实现学生学有所成,尤其是让那些学困生学有所成,这样才能留住学生.为此,留级制度是一个不错选择.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给予学困生一个补习的机会,帮助其“跟上趟”,进而及时减少因学困而辍学的现象,有效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率,提升“控辍保学”质量.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可行性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拥有制度更新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7]这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奠定法理基础.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没有任何条款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按照“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司法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留级制度是具有制度空间的.2013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8].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教育部及各省份投诉受理电话邮箱和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9]这是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禁止留级的政策依据.然而,依据这个《通知》来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姑且不谈这个《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度,就《通知》的政策表述而论,也只不过是一种原则建议,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本文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拥有制度更新空间.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具备国际范例

义务教育阶段的留级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存废应当遵循教育发展规律,而非随意废止.目前,世界上仍然有不少国家保留了留级制度.据比利时《比利时自由报》报道,比利时小学生留级率在法语区为22%,在荷语区为16%;而中学生留级率,在法语区虽为24.2%,在荷语区则降为8.3%.[10]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CDE)调查显示,法国38%的15岁学生至少留级过一次,而OCDE的平均数字仅为13%.[11]而至于留级制度的建立会不会导致留级率的上升,有关研究表明,留级制度和留级率之间不存在明显关系.[12]可见,留级制度是具有国际范例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前文所述,学生个体差异客观存在,我们不能奢望所有学生在同一时间内达到同一水平,同时又不能放弃那些未能达到该学段学业要求的学生.这是义务教育阶段留级制度合理性的理论前提,尤其是对那些学困生来说,留级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援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缓冲的学习空间,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愿有偿”留级制度构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该制度的存在奠定合理性基础.然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构建面临政策困境,集中表现为留级制度与义务教育的免费性相悖.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宜实行“自愿有偿”留级制度,一方面,需要坚持自愿和有偿原则;另一方面,还要系统调研留级诉求,优化学业评价制度,强化留级制度质量监测,防止留级制度异化.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愿有偿”留级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亦称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之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自主性,即学生是否留级取决于利害当事人(学生及其家长),这是该制度“自愿原则”第一要义;二是合意性,即留级是当事人(学生及其家长)对自己权益自由处分的表现形式,留级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与诉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之所以坚持自愿原则,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理由:一方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坚持自愿原则符合义务教育宗旨.我们知道,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保障实施的基础教育,其目的在于提高全民素养,如果强行实施“甄别强制”留级,势必会给留级学生刻上“差生”标签,结果必然造成其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可能致其产生自卑心理.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另一方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坚持自愿原则是贯彻有偿原则的基础.众所周知,有偿原则要求相关利益者支付费用,而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支付费用就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否则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倘若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强制性留级制度,必然造成家庭和学校之间矛盾与误解,其结果必然异化留级制度.

2.有偿原则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之所以受到各方非议,主要原因在于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反对者认为,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的一种免费教育,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学生留级势必会多占用一定的公共教育资源,导致在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公平.因此,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其留级制度必须坚持“有偿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坚持“有偿原则”,生均教育经费由学生家长承担,可以有效解决因留级造成的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问题.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坚持“有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任何收益都是有成本的,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留级意味着留级生比其他学生多占有教育资源.这种资源占有是额外的占有,不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买单,而应该由学生家长直接支付.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愿有偿”留级制度路径

1.系统调研留级制度诉求,因地制宜设计“自愿有偿”留级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留级制度,取消与保留并存.这均是各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不同所致的后果.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城乡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度,实施整齐划一的留级制度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的时候,需要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地制定“自愿有偿”留级制度.为此,首先,国家制定留级制度框架和原则,留级制度细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决定本区域内哪些地方实施留级制度.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一地区能够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能达到相应的学业水平,则可以取消留级制度,否则需要保留.其次,系统调研,全面了解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生、家长等对留级制度的诉求,包括是否希望留级、家长是否愿意缴费、留级年限、留级名额设置等等.再次,科学设计留级申报程序.“自愿有偿”留级制度不是强迫行为,留级者需要自我申报,然后学校审批,最后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优化学业评价制度,为“自愿有偿”留级制度提供制度基础

学业评价结果是留级的依据,学业测评的科学性是留级制度科学性的基本前提.因此,留级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业水平测评的信度与效度.目前,我国学业评价方式还比较单一,几乎都以期末卷面考试为主,其科学性有待增强.因此,实施“自愿有偿”留级制度,需要积极探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评价制度改革.为此,首先,测评过程要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等多方面综合素质.其次,评价标准要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结合.既要考查学生的基础水平,也要考查学生的个性发展.再次,评价类型要多样.不仅要考查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总结性评价),还要注重学生平时表现(形成性评价).第四,实施多主体共同参与评价.通过改革学生学业评价方式,使学校及家长了解学生最真实的学习状态,从而为学生是否需要留级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3.加强留级制度质量监测,防止留级制度异化

建立学生学业质量检测体系,规避学校变相强迫学生留级现象,确保留级制度质量,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异化.为此,首先需要加强对留级学生的动态检测,关注留级制度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学业发展与身心健康.其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整体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业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向教育决策部门提供信息,以促进留级制度的科学发展.再次,加强监督,加大相关处罚力度,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强迫和变相强迫学生留级行为.概言之,加强监督,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留级制度成为有留级需要的学生的制度红利,而不能异化为学校处罚学生的一个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J].人民教育,1995(4):5-6

[2] 程颢,程颐.二程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252.

[3]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362.

[4] 美国驻华大使馆博客:美国中小学生有没有留级一说[EB/OL](2012-08-27)[2016-11-25].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67f297b00102e4f5.html.

[5] 谢川.升学制度利弊争议[J].贵州教育,2008 (9):10-11.

[6] 舒圣祥.禁止留级的义务教育就像看电影[EB/OL](2007-08-14). http://www.china.com. cn/review/txt/2007-08/14/content_8677598.htm.

[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2015-07-03).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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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EB/OL] (2013-08-23).http://www.gov.cn/gzdt/2013-08/23/content_2472290.htm.

[9] 基教一司.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教育部及各省份投诉受理电话邮箱和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EB/OL]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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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比利时中小学生留级率高[J].世界教育信息,2011(3):3.

[11] 陈惠英.义务教育阶段该不该设置留级制度?[J]. 中小学校长, 2012(7) :51-5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欧洲义务教育留级制度与统计报告[EB/OL](2011-03-02).http:// http://www.fmprc.gov.cn/ce/cebe/chn/zogx/jy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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