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方面论文例文 和后申遗时代:村落信任变迁和遗址开发模式反思以湖南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为例相关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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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申遗时代:村落信任变迁和遗址开发模式反思以湖南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为例

陈廷亮1,瞿 滢2[作者简介:陈廷亮(1964-),男,土家族,湖南龙山人,博士,吉首大学武陵山区发展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土家族历史与文化艺术;瞿滢(1991-),女,土家族,湖南吉首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

(1.吉首大学 武陵山区发展研究院,湖南 吉首 416000;2.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闵行 200241)

摘 要:中国遗产区的开发和治理问题日益成为焦点.通过对于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中25户搬迁户、原申遗征地拆迁办负责人以及部分非搬迁户进行访谈调查,从居民生活变迁中和政府的博弈窥探当地村落信任变迁机制,认为村落信任在政府的政绩中建立,在居民的博弈滞后性中不断消解,从而反思遗址开发模式也应关注“人”的保护.

关键词:村落信任;遗址保护;老司城;开发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8)02-0025-06

21世纪开始,中国遗产的“申遗热”、“保护热”和“研究热”便席卷而来,至今仍是迭起.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和世界性的双重性,那么对于地方遗产遗址的关注和保护不仅是文化传承的必经之路,更是促进地方发展,实现地域振兴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中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也面临许多困境,除了文化保护面临着文化记忆的消逝和申遗的机会主义泛滥之外,遗址区的地方管理也面临着利益相关方的冲突与两难.

老司城遗址位于湖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司城村,地处武陵山腹地,自然神力造就遗址为“山为障,水为池”的整体地理格局[1],地理环境较为闭塞.此地长达800多年的土司司治历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2015年,中国“土司遗址”在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审议和表决,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成为中国第48处世界文化遗产.当地遗址如何协调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成为焦点.根据当地实施“活态保护”的模式,遗址的核心保护区还有村民生活于此.那么,作为核心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村民,同时又肩负着保护遗址的责任.以村民自治为主的老司城村面临着政府的直接管理和政策的介入,原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原生秩序被打破.那么,遗址地的特殊性,村民角色的复杂性以及村治模式的争议性使得政府在申遗过程中处理与村民的关系的机制以及村民对待政府的态度成为重要的议题.本文以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为研究个案,试图通过调查当地村民在“后申遗时代”(申遗成功后的时期)与政府互动中的居民生活变迁,从“村庄信任”的角度出发,探究“后申遗时代”,其村落信任的变化,反思文化遗址的开发模式.

一、村落信任:从无到有

为了当地的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永顺县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征地修建游道,到申遗工作筹备开始之前,村民的营生和住行是不受限制的,与政府的接触较少.申遗工作进行后,当地老司城遗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百姓的撑船生意被买断且住房范围和房屋形态受到严格控制,老司城村原生秩序的维持受到影响.原居住于永顺县老司城土王祠下的长达几十年的25户居民,直到2011年,此地作为老司城的遗址核心区由于考古挖掘工作的需要,被要求搬迁至周家湾.老司城分为遗址遗产区和缓冲区,而周家湾属于遗产区,距离原基点步行约3分钟,沿途是约300米长的鹅卵石阶路和延伸至周家湾半山坡的草泥路和石阶构成.2015年申遗成功后,老司城全村进行了庆祝,经过近一年的小型开发,于2016年10月起售卖门票,近日又回归平静.

在征地拆迁办的承诺下——搬迁户优先获得利益并实现“三通”(通水、通电和通路),在村干部的游说下以及申遗考古工作引起的责任感下,遗址区村民表示愿意配合搬迁至周家湾.在之后三到四年的“等待期”中,部分搬迁户因政府未完全兑现诺言、对于无业村民的安置不当以及其他“州官放火”的行为,再加上舆论导向带来的相对剥夺感使得村民对政府的行为产生极大的不信任,老司城“村庄信任”经历了从建立到保持,到降低的过程.

老司城遗址区地形较为封闭,村民以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方式为主,基层治理以村委会的组织形式为主导,与上级政府接触次数较少.因这次申遗的契机,当地村民和政府的互动更频繁,从田地征收到住地搬迁,再到公岗职位分配,当地村民的农民身份不断消解,并向公岗工作者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在政府管理下的安逸状态促使本土居民建立起初步信任态度,表现为对于政府征地工作和搬迁工作的配合.

(一)分利秩序下:从“放养式”穷到“管理式”富

永顺县政府在为老司城申遗准备以及申遗成功后的开发过程中,打破了老司城紫金山遗址区搬迁户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同时也为这些失地的搬迁户提供新的生活保障、修建了更便利的基础设施.申遗开发以前,以务农为主的生活方式虽然更加自由,生活却难以保障,随着不断被纳入规范的公司制组织体系之内,固定的收入和作息虽缺乏“暴富”的机遇,却收获了更稳定的生活方式,搬迁户的生活实现了从“放养式”穷到“管理式”富的转变.

搬迁户因土地被征收以及政府提供在永顺县老司城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里的工作,其生产方式由外出务工和在家务农转变为在公司工作.由于政府的“至少每户一个公岗职位提供”的承诺,居民户形成半公岗式的家庭工作结构类型.再加上差强人意的月薪和政府补贴,居民普遍呈现饭饱衣暖却无理想的生活状态.

不可忽视的是,当地居民生活变迁的形成受到基层政府和地方势力极大的影响.李祖佩在乡村治理的路径中提出分利秩序的概念——“形成地方官员与社会之间相当制度化的稳定的利益输送管道和利益连接机制.由此形成自上而下转移资源的利益分享机制.”[2]在与政府互动中而产生的生活变迁也呈现出该村秩序的特点,也正是该秩序的影响才构成居民户半公岗式的“低”生活状态.

考虑到旅游业发展初期的公司处于亏损的现状,在职位提供和工资分配上都谨慎地优先保证公司的利益与运行.基层政府的自利性由此表现得较为明显,政府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力保公司经营可持续性,推后考虑百姓的共同利益.

在老司城遗址开发和居民安置等过程中,地方势力逐利性和居民趋利性从而对“分利秩序”形成的影响不断彰显.“地方势力”主要指村干部及当地发展副业较成功的大户.前者以受访的前村支书为代表,他退休后一人享受两份当地的公岗职位——征地拆迁组负责人解释道,并非是因他的身份才“徇私”,而是他在岗期间劳苦功高,可以享受合理的待遇.但是正是有过村干部的经历,他则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得到普通百姓可能得不到的待遇,这并非是随机性能解释的.后者以当地私人创办的养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养蜂业的发展壮大不仅得益于适合当地土地空间限制情况的环境,并且因能响应国家的精准扶贫政策的产业扶贫而得到政府的资助.可见,在可配置资源有限且紧缺的情况下,“地方势力”对于利益的部分“拦截”是有效的,也构成“分利秩序”的中间一环.

居民的生活期望愈发向安逸式的生活转变,从外地打工到归来就业以及奋力争取低保和贫困户名额等行为都有所体现.外出打工虽然工资可观,但是离家远,生活有诸多不便.公岗职位有限,搬迁户还能以搬迁户利益优先的承诺争取到一些职位,另外则争取一些低保和贫困户等名额以获得“无偿工资”.趋利性心理不断作用,多种因素驱动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从而在管理式的环境中,实现个人的追求.

因此,从政府到公司到“地方势力”最后到居民,利益通过层层利用和削弱发生了改变,对于不同层级的主体,利益的呈现和获得也不尽相同,分利秩序也由此形成.实则,该秩序在整个过程中却难以被洞悉,原因在于政府在此开发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整体生活水平的提升容易掩盖背后权力关系的互动和利益向动的变化,其次在于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地理环境较为封闭,即便部分衣食难以自给自足,但生活成本低,薪水虽不高但也能糊口.村民对于政府主导下的申遗保护和开发过程中的成果是较为满意的,使得村民对基层政府的初步信任态度建立起来.

(二)道德性和趋利性间的摇摆

2011年,由于申遗考古需要,在征地拆迁办的督促下,住在原区的14栋房屋和25户人家搬迁至周家湾.搬迁至周家湾意味着住所远离游道而不利于做生意营生,又离遗址出口更远而不利于出行,再加上房子先拆后建,还需要自己修建,基于上述考虑受访村民都表示很犹豫.为了搬迁任务的顺利开展,据村民描述,拆迁办除了搬迁时实行“依地换地,互相找补”的政策,按照43元/㎡的征收对房屋进行搬迁和找补之外,还承诺会在周家湾实现“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并且今后不管是工作还是优惠政策都会优先考虑搬迁户的利益,时任村支书也参与协助拆迁办挨家挨户进行政策宣传.另外,拆迁办还采取经济手段——对于带头搬迁户实施奖励政策、行政手段——动用职权展严、司法手段——依法实施政策以及安抚手段——秘密式地多给“钉子户”一些安抚费等四种主要手段来达到政策实施的目的.

政府在整个搬迁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策略性博弈手段多样,采用契约形式与搬迁户达成一致.也正是在申遗考古需要的责任感之下,在政府许诺和若干手段的趋利下,村民配合政府完成了搬迁.拆旧房耗时20天,三个多月后修建好了地基,期间原25户居民在山下的空草地搭棚居住.

二、村落信任:本土居民博弈意识滞后下的式微

(一)政府行为

根据老司城遗址管理处提供的2013年左街区和周家湾安置区居民的反映,提出了补偿缺失、安置不足以及政府实施行为等三方面问题,特点是反映的均是来自政府行为和管理的缺失.25户村民搬迁后,政府实现了“通水”和“通电”的承诺,也给部分居民安排了老司城遗址中的公岗职位,但是在这几年间的开发过程中的作为仍是喜忧参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

1.“通”路还是“空”路?

从受访者居民的口中,笔者感受到虽然肯定了申遗开发项目给村子带来许多福利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但仍有许多不满,特别是对核心领导换届之后的作为.当时搬迁时承诺的修路修桥还未实现,货物的搬运,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比以前更加不便,但如果用骡子驮,50元一趟的费用过于昂贵.不过管理处指出由于遗址核心区的土地是不能任意修建工程的,所以并未轻易承诺会实现修路修桥.且不论该说法的出入是归咎于不切实的说法还是执行政策过程中的失误,但是该承诺在居民记忆中已扎根,至少应该在政府的日程中或者在运行中.

政府的确实现了搬迁任务,居民生活整体上还是不错的,但有时政策的实行却是不计后果的.“修桥通路”和“优先考虑搬迁户”的许诺可能会变得毫无意义——一旦引入市场机制的经营模式,优先考虑也可以变得不优先,但据某局局长解释,这样的承诺是政府和负责人之间一种默许的手段.

政府在设立目标和实施政策中,还缺乏后果的考量和实施的切实性考量,组织体系的运作缺乏衔接的弊端难辞其咎——一旦领导班子,特别是临时成立的组织发生更迭,新上任的干部对于以前的承诺或者善后工作可以表示拒绝.其次,老司城遗址作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当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承载着国家期望和社会文化责任的政府拥有“特权化”的政策执行力,但凡与遗址开发保护相关的决策都有坚决执行的合理性,难免会忽略政府公信力的树立.

2.补偿之争

有了从“放养式”穷到“管理式”富的转变,搬迁户们仍怨声载道,对政府有诸多不满.当时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对比今日却是差距甚远,对此许多受访居民户表示后悔和不满.此外,村民还认为政府应该给失地的搬迁户足够的生活费.因为区位因素,居民在周家湾做生意远难于在遗址区营生.遗址区附近有居民开店做生意,每天收入几百块,甚至上千块钱,周家湾遗址搬迁户由于地理位置欠佳,则生意惨淡,再加上遗址搬迁户在老司城工作的工资与遗址区开店居民的收入相比简直微乎其微.这使得搬迁户难以接受,抱怨政府不仅征收了他们的土地还“剥夺”了他们的生意出路.事实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是征地前后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补偿需要经济与非经济两方面,被征地农民需要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后期收益权等.在老司城被保护的前提下,老司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这使得不同区位的居民从原本相差不大的生活状态变得天差地别,而政府没有维护遗址搬迁户土地后期的收益权,使得遗址搬迁户虽然有了从“放养式”穷到“管理式”富的转变,但对生活满意度较低,对政府的治理权威和公信力也抱有极大的怀疑.

3.州官临时放火,百姓是否可以临时点灯?

周家湾半山腰的第三层右方的两栋屋的主人分别外迁至吉首市(湘西州首府)和永顺县城内居住,空闲出来的房子租赁给了老司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并经营起了农家乐,主营午餐和晚餐,以长龙宴的形式提供一些有特色的地方菜系——腊肉火锅、苞谷酸等.露天的十来张桌子拼接而成的长龙宴,几十副碗筷排列,几十个人面对面坐成两列大快朵颐,最后一起合唱一首京剧,这便是偶遇的北方游客享受到的长龙宴场景.面对日晒雨淋,塑料雨棚的搭建则是无可厚非了.根据《老司城遗址管理条例》,老司城遗址区内的建筑风格必须要一致.既然政府根据政策要求周家湾搬迁户的房屋修建必须采用木材,并且不能任意拓展房屋建设或者搭建雨棚,即便是开展农家乐也不能在门前的平坝摆桌子,那么因为长龙宴而搭建的塑料雨棚是否合理存在?

对此,受访居民2号家庭表示:

“既然政府不让我们外摆桌宴和搭棚子,那么长龙宴也不要搭棚子啊.”

老司城遗址管理处的受访者表示:

“老司城遗址区的确是不能搭建塑料雨棚的,但是现在老司城旅游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很多东西还亟待完善,包括这个雨棚的搭建也是临时性的,今后肯定会处理掉的.”

可见,塑料雨棚的搭建的确是不合理的,长龙宴是由当地的旅游公司开发经营起来的,也将近1年时间了,也是雨棚存在的时长.那么其临时性的定位是否可靠?若要处理应该如何入手?撤掉雨棚显然不会被列入被选项,那么修建成木制瓦顶式的棚子呢?这也是存疑的,既然已经以这种形式经营了这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修建起来了,不过这作为拓展型的建筑又会与整体建筑风格格格不入.由此可见,目前的“临时性”难免有永久性趋势,如若政府的临时性是有效的,那么居民搭建的临时性是否也能同步?

搬迁居民中的前任村支书也提到:“你可以从其他地方挖树木过来,为什么一定要挖核心区的树?而且又不让老百姓砍树,这不仅有滥用职权的嫌疑,更是不利于遗址核心区的保护.”

该前任村支书有过基层干部经历,他能理解和解读政策,对于其实施的效果是具有洞察力的,并指出这类“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令人不满.

不论目的如何,以上现象是存在的,政府有必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化,对理应监督其作为的百姓的解释和态度也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上述政府所出现的承诺无效以及“州官放火”现象都是使得百姓感到失望的情况.

学者李艳霞将政治信任分为工具型政治信任(指标:合理、效率和能力)、道德型政治信任(指标:合法、正直、友善、诚实和公正)和父爱型政治信任(指标:无私和仁爱).[3]其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付出,民众的认可度和信任的程度更受政府的行为和办事的效率和合理性程度的影响.因此,政府行为的不足会瓦解本土居民对其的信任.

(二)“被富裕”与“被依赖”现象的虚与实

据受访居民叙述,当地居民时常会听到游客或者其他外地人说,老司城村民每个月都能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生活补贴,但实际上除了按照精准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等确有依据的稳定补贴外,当地村民并未获得额外生活补贴,并且管理处的书记也表示并没有发放该补贴.此种说法给受访居民打上“安居乐业”的标签,这样的“被富裕”因现实和期望相差过大而给居民也带来不小的心理落差.

搬迁户的生活在外界看来是有新房和有工作的安生日子,但是在受访居民心里却低于期望值,甚至比不上搬迁以前的日子.因此,受访居民的生活在外界和居民的期望下“被富裕”化了.换言之,并非受访居民的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百姓安居乐业”这类说辞不符合实际,关键在于外界的传闻建构出的百姓的期望使得受访居民生活“被富裕”了.

而也恰巧是这份期望加深了居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当被问及工作时,受访居民会一直强调“政府”这个主体:政府征了地、政府安排了工作等.一旦居民生活被政府介入和管理——收入来源和栖息之所等基本生活元素,居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政府产生期望和依赖心理:谈及居民未来的发展与计划时,他们会提到“还得看政府的安排”、“什么也都不准做”或者“希望他们(政府)能多提供些工作”等,以“政府”安排为主导的未来规划或者被规划.而管理处的书记表示,当地居民对于政府的依赖性太强了,应该提高独立自主性——比如当时大于60岁的撑船工由于买不到保险则不能再从事撑船工作了,在政府提供了长达一年的零活小工而放任不管后,他们要求政府负责他们余生的生活费,但对于如何安置的方案双方产生了分歧,政府一方认为居民太过于依赖他们了,而居民认为既然船只已经被收购则被断了财路,理应享有基本的生活补贴.

以上提到的“被富裕”与“被依赖”现象中,其虚实与否难以盖棺定论,但是归根到底,政府处于“被依赖”的位置,实则却难以满足依赖方的期望,其造成源于搬迁居民对政府的期望及其惰性的苏醒,导致的是居民的失落感上升和信任度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居民所信赖的政府是有限责任政府,期许是无可厚非,但是政府的责任和管辖具有一定的边界,因此不应将所有的期望寄托于政府.

另外,当地居民易形成的舆论一致现象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塑造造成威胁.研究发现,受访居民在描述政府在组织搬迁时的许诺以及对于自身生活的评价都出奇地一致,但是细节却大相径庭.换言之,当地受访居民以区域为单位形成区隔化,区域内部的互动比较频繁,即便是未知的事件,在信息流通闭塞的情况下口口相传,也成为众人一致的看法了.

(三)政策权力运行链的松动

在老司城村的治理中形成老司城遗址管理处对于村庄的直接性治理,中间一环的功能和受重视度日益降低,表现为政策权力运行机制的松动.村干部肩负双重身份:作为政策的传达者和实施者必须服从党和政府的指挥,同时老司城村干部的身份是农民,与村民的利益保持一致.因此,政府取得其信任和支持对于老司城村的开发以及国家政策权力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曾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前村支书,同时也是搬迁户之一,抱怨了政府的许多行径.他指出卫计局的卫生间建造工程的失败:

“本身这是个好项目,有些家庭如果能用上更好的厕所,肯定也很好.但是我家有厕所,七千块打的,他们的项目是1万1一间厕所,还没有我打的好,他们打的厕所最多3000块就搞定,而且占地方,关键是不能用,根本没有化粪池.我说我家有厕所,但是他们硬要装,这完全是形式主义.根本就不能这样做.”

除此之外,他还指出政府干部拖欠工资、破坏遗址核心区树木和放“空头支票”等行径,并认为自己被政府欺骗,还大呼“明年要去北京”.

“当时政府组织搬迁时,我作为村支书肯定是要以身作则的,要起带头作用.我记得我那时每天都要去村民家里,给他们做思想工作,并且下达政府的意思.当时说会给大家修路通桥,但是现在又不实施了,现在村民全部来骂我,我也不好做,我也感觉被政府欺骗了.而且,我还做过县人大代表,当时我还写了提案争取低保名额,是我的功劳,后来上面给我们拨了780个名额.但是新任书记把300多个名额给了其他村送了人情,我们只剩400多个,我很气愤.”

根据前村支书的叙述,他对百姓层面是有所作为的,并且在搬迁之前是对党和政府坚决服从和信任的态度.但是,他指出政府不仅有很多失败的形式主义工程以及不良的政治行为,而且自己还由于政府拖欠工资和欺骗百姓的行径而受村民的责怪.因此,前村支书对政府的信任在政府不负责任的情境下不断消解,从客观和主观双维度表现出当地政策权力运行机制的松动和薄弱.

当地居民申遗之前长期脱嵌于政府的直接管辖和治理,政府与村民弱关系的互动使得百姓对于政府和国家的印象处于泛化和高权威性的层面,停留于对于政府塑造的固化形象中,处于政治信任的“空白状态”.因此对于所实施的政策,特别是对于申请世界级非遗项目基本是配合的,对于政府许下的承诺怀有期待,居民搬迁和被征地等配合行为也是以政府的许诺为前提的.上述从政府行为、社会关联以及政策权力运行链条松动等三个维度解析了村民在博弈滞后性中对于基层政府信任中的变化过程.在承诺的“等待期”渡过之后,搬迁居民“后知后觉”——政府并未兑现所有承诺,征地过于低廉,并要求后期补偿却未果,因此在反思申遗中,滞后性的博弈意识不断苏醒,逐渐在政府的理性博弈的策略中“彻悟”,并表示失望或要“讨说法”.

在社会转型期间的中国,社会底层的政治信任是一种绩效导向下的政治信任,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该信任既不是由宣传而建立的信任那么盲目而脆弱,也不是依靠制度建立的信任那么理性而牢固,而是出于“中度风险”型的信任.因之,当地政府行为并非是采取灵活性手段或模式化的硬性开发路径便能达到善治,即便一时能取信于民,但是政绩和办事效率不能得到保证,临时性策略也并非长久之计.

三、文化遗址开发模式的反思

政府通过管理处和政策正式介入老司城村,目的是为了申遗和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和开发,但同时又面临着三重压迫的窘境——百姓安置的利益、景区的开发和保护,因此作为理性主体的政府,其行为和决策必然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问题便在于倾向哪一方的利益,如何追求且会让哪一方有何损失?在搬迁实施中,政府既要考虑资金代价,又要保证时间花费最短,因此采用“先拆后建”的搬迁模式,并承诺实现“三通”和“搬迁户利益优先考虑”.这是政府政策强制性介入后为了达到目的而“设计”后的面对搬迁村民的博弈策略,该策略与其他商业性开发途径有异曲同工之处,对其他类似拆迁政策有所借鉴且对于百姓反应的预设忽视了政策实施对象的异质性.不同的是老司城原遗址区的村民经历的政策强制性介入情形过少,过去与政府的互动也不多,因此初经历生活场所的政策性变迁,居民的博弈意识薄弱,表现为对于政府行为的基本信任的非理性态度.此外,政府在说明搬迁理由时大力宣传是因申遗考古的需要,换言之,此次搬迁与硬性的商业开发不同,而是有软性的文化考古因素作为基础,故而居民对于搬迁行为的最终配合既有政府许诺的补贴和“三通”政策等物质原因,也有来自对于文化发展的认同和支持.

在政策强制性的介入破坏原有自发形成的秩序之后,居民的妥协因素是多元的,物质补偿与文化责任感的认同性暂时缓和两种秩序之间的张力.但是到“后申遗时代”后,政府的失信以及自身利益的受损引起搬迁户的不满和悔意,并提出要和投诉等行为.搬迁户滞后性的博弈意识苏醒却面临话语权失衡的窘境——不仅征收拆迁办已经解散,而且“后申遗时代”,政府的重点在于旅游业的发展,百姓手中已经没有“筹码”,相反还需要在就业和补贴方面依赖于政府.但是其后果呢?之后的开发行为是否还能顺利进行,这样从信任到其消解的恶性循环是否还会继续,居民的信任基础是否还会建立在单纯的口头承诺,原有的民风或者居民的生存逻辑是否会发生扭转.

村落信任下行从其搬迁前的硬性开发模式政策执行就已经埋下了导火索,再加上政府和居民博弈行为的不同期性导致的话语权失衡,加剧此信任机制的瓦解.因此,以此过程为例,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基层政府村落信任的变迁机制,更应该对于遗址区的开发模式进行深度反思:遗址区的居民作为人文因素应作为遗址的保护元素之一,不仅在于生活上的安置,更在于民风的维存.与此同时,遗址区的开发和保护对于本土居民、政府以及公司都具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不仅要关注开发的规范问题,也要注重居民的经营规范问题,换言之,多方的平衡和相互理解也是不可或缺的.

注 释: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永顺老司城(上中下)》,科学出版社,2014年.

[2] 熊美娟:《政治信任研究的理论综述》,《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6期.

[3] 李艳霞:《政治信任生成的心理机制与实践悖论》,《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

责任编辑:黄祥深

文字校对: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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