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类毕业论文怎么写 跟中国种业的国际比较和改革思路方面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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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的国际比较和改革思路

李登旺1 仇焕广1 张世煌2 徐志刚3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北京100086;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北京100081;3.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210095)

摘 要:种子是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载体,也是农业赖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种子企业发展现状,揭示了当前中国种子企业与国际种业巨头在经营模式、业务领域、经营规模以及经营绩效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深入探讨了国内种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其背后的体制和政策性原因,并基于美国和加拿大等种业发达国家种业市场管理经验,提出了贯彻执行新《种子法》以及未来维持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种业;发展现状;制约因素;政策建议;国际比较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9.027

基金项目: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项目“玉米产业经济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NYCYTX02),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区域农业发展与农产品市场政策”(项目编号:71222302).

作者简介:李登旺(1990—),男,山东汶上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技术经济,E-mail:lidengwang@ruc.edu.cn;仇焕广(1976—),男,山东青岛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农业区域发展、农产品贸易、计量模型分析等,E-mail:hgqiu@ruc.edu.cn;张世煌(1948—),男,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玉米遗传育种等,E-mail:zhangshihuang2013@163.com.

通讯作者:徐志刚(1975—),男,江苏苏州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农业与资源经济政策、农村发展,E-mail:zgxu@njau.edu.cn.

种业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关键领域,也是关系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1].种业科技进步既能够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民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种业发展支持政策,为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4年,中国种业市场价值超过780亿元人民币,居世界第二位,且有望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种业市场[2].与此同时,中国农作物选育水平显著提升、良种水平和供应能力逐步提高;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公司,种业市场的集中度明显提升;种业的发展对保障中国粮食安全、保护农民收益发挥了重要作用[3].然而,当前中国种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体制和政策困境日益凸显,种业发展较为滞缓;加之跨国种业公司的强势进入,加大了国内种业生死存亡的压力.目前,急需厘清当前中国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体制机制原因并做出适当的政策调整,以加快种业发展.

种业企业是种业发展的核心主体.本文以种业企业为切入点,综合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种业企业发展现状,揭示了当前中国种业企业与国际先进种业公司巨大的差距,深入探讨了当前国内种业发展滞缓的体制和政策原因,并基于美国和加拿大种业市场管理经验,提出了贯彻新《种子法》、促进中国种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 种业发展现状的国际比较

中国自1982年开始推进种业市场化转型,历经30余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种业市场化、产业化及“育繁推一体化”的格局,同时催生了一批成长性较好的种业公司.2000年,中国种业公司数量约为2 300多家,而2010年,种业公司数量迅速发展到约8 700多家;随着种业公司兼并重组不断加快,种子研发、生产的集中度明显提升,种业公司总量下降至2014年的5 949家左右.然而,由于中国种业企业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和国际种业巨头在经营规模、经营绩效、业务领域以及种业研发和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1.1 国内外种业公司经营规模比较

经营规模反映了国内外种业公司的经营实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从经营规模看,中国种业公司与国际种业公司的销售收入存在十分显著的差距.2014年,国内种业上市公司中,隆平高科的销售收入最高,约为17.94亿元人民币;而孟山都、先正达公司销售收入分别达到986亿和941亿元人民币,差距十分明显.在种业销售额方面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014年国内种业销售额最高的隆平高科为15.11亿元人民币,登海种业、敦煌种业、丰乐种业以及万向德农的种业销售额分别约为14.34亿、8.53亿、5.85亿和4.26亿元人民币,而孟山都公司和先正达公司种业销售额则分别高达约668亿和196亿元人民币(表1).

1.2 国内外种业公司经营绩效比较

由于国内外种业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和毛利润差距巨大,本文使用种子业务的毛利润率而非毛利润来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4].从经营绩效来看,与国际种业公司的种子业务毛利润率相比,国内种业公司的种子业务毛利润率普遍偏低,且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国内种业上市公司中,登海种业种子业务毛利润率相对较高,多年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其余企业的种子业务毛利润率多低于40%,且波动较大;而孟山都公司的种子业务毛利润率一直保持在60%,尽管先正达公司种子业务毛利润率略低,一直保持在45%左右,但波动不大,相对稳定(表2).

1.3 国内外种业公司业务领域比较

从业务领域来看,种业一般是国内外种业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但国外种业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水平明显高于国内种业公司.先正达公司多元化经营水平相对较高,主要以农化产品为主营业务,2014年种业销售收入仅占销售总收入的20.83%;孟山都公司则一直以种子产业为主要业务,2014年种业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67.75%.相较而言,国内种业公司的经营业务较为单一,登海种业和万向德农以玉米种业为主,种子销售额在总销售额的占比均为90%左右;隆平高科、丰乐种业和敦煌种业则显示出相对多元的业务结构和发展趋势(表3).

1.4 国内外种业公司研发投入比较

研发投入是种业科技创新的基础,对种业的竞争力有显著影响.国内种业公司在研发投入方面与国外种业公司相比差距巨大,竞争力明显不足.国外种业公司如孟山都、先锋等普遍拥有自主研发体系,并在世界各地设立了品种研发中心,并为此付出高昂的研发费用;2014年孟山都、先锋等国际种业巨头种业研发投入均超过60亿元人民币(表4).尽管中国种业公司数量较多,但真正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却不超过100家,且研发投入明显不足.2014年中国前10强种业公司年研发投入尚不足6亿元人民币[5];而大多数种业公司只能通过购买公共科研部门的品种甚至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进行生产经营.

1.5 国内外种业公司经营模式比较

国际种业公司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普遍采用“育繁推”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集科研、繁育、生产和销售于一体;拥有先进的自主研发体系、品种培育基地、营销网络等.以国际种业巨头孟山都为例,该公司依托雄厚的资金实力,打造了超过2万人的科研团队,并在世界各地成立研发中心,开发不同产品,以求覆盖多个细分市场;同时,借助品种专利,不断开拓销售市场,形成了完整的种业产业链[6].然而,长期以来的种业科技体制问题使得中国农作物品种创新过度依赖公立科研院校,种业企业成长时间较短、创新能力不足,目前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种业企业尚不足百家.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种业与国外种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表明当前中国种业发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缓.与国际种业公司相比,中国种业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业务领域较为单一,而国外种业公司多元化经营较为普遍;经营绩效方面,毛利润率较低;此外,目前国际上有实力的大型种业企业均采用“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模式,而中国真正实现“育繁销”一体化的种业企业还比较少.

2 中国种业发展滞缓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种业发展面临的困境,既有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性,也有政策设计和管理上的不足.中国自1982年种业市场化转型以来,逐步构建了以《农业法》为指导,《种子法》为核心,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及《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补充的现代种业法律体系,内容涵盖品种审定、种子质量管理、种质资源和作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和种子进出口、种业外商投资研发等诸多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为中国种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7].然而,当前种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科研管理体制不顺等,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2.1 种业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不足,抑制了企业新品种研发的动力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为部分企业通过侵权和不正当经营、低成本牟取暴利创造了机会.种子市场监管系统受人力和财力限制,对包装内实际销售品种与包装声明的审定品种是否一致难以监管,加上惩罚力度不大,纵容了许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种子市场,也制约了种业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种业新品种研发的积极性.

2.2 科研管理体制不顺,育种研发部门定位偏颇,导致种业公共研发与市场需求脱节

中国育种技术长期依赖公共科研部门,虽然2011年国务院要求:“明确种业科研分工,推进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分离,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但目前中国育种过度依赖公共科研单位的现实没有改变[8].而公共科研特点与现代种业发展所要求的流水线式育种方式严重冲突.公共科研单位注重考核文章产出,但对市场需求关注不够,对前育种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支撑服务不足,导致科研和生产“两张皮”.此外,中国科研部门缺乏相互分工和合作,各科研单位在育种上各自为政,导致科技投入重复较多、效率不高,也背离了现代种业研发需要分工协作和流水线式作业的要求.一些公共科研部门成立了下属的种业公司,负责将产品推向市场.虽然这种模式在国内商业种业企业较弱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种业的发展,但长期看会阻碍商业种业企业的发展.

2.3 种业管理部门职能错位,导致市场难以发挥引导种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现行种子管理体制重前期市场准入管理、轻后期种子市场监管,没有为企业提供良性发展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环境,制约了市场机制在种业发展的作用.首先,和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将大部分工作重点放在品种审批上,品种审度设计及其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也制约了种业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其次,种业市场监管机构多而复杂(如种子管理站、质量监督局和工商局等),部门之间管理职能和分工不明确,影响了种业市场的监管效果,甚至可能引起种业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丧失.第三,受种子管理部门检测能力的制约,一般难以查出品种侵权的证据,因此难以有效控制种子侵权行为.

2.4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育种科研人才缺乏向种业企业流动的积极性

虽然中国鼓励种业科技人才向种企业流动,但受制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育种科研人才缺乏向种业企业流动的积极性.公益性科研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稳定且在养老、医疗和获取其他公共产品(如子女入学)等方面比企业享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加上在公共科研部门内一样可以从事新品种的研发和市场开发,高端的科研育种人员更缺乏向种业企业流动的积极性.

3 国外种业市场发展的经验借鉴

通过分析可知,无论是纵向中国种业自身动态发展还是横向与世界发达国家种业相比,中国种业发展滞缓现象非常明显.而科研体制、品种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则是严重制约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在这种背景下,以国际视角系统比较国外种业的生产和管理特点,学习发达国家种业市场管理的先进经验,就显得非常有意义.本文从法律规范、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准入、市场监管4个方面总结了美国和加拿大种业发展经验,以期为中国种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和模式完善提供参考.

3.1 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种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美国、加拿大等种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立法工作,通过建立种子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修订,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种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美国《联邦种子法》详细规定了农作物和蔬菜种子的进口入境程序、州际贸易运输和其他商业活动标准,同时对种子标签、农场主间种子交换、种业商业宣传以及新品种发芽测试等亦给予详细规定;《种子进口法》则对进口种子的质量、种子净度等提出了严格标准;各州在《联邦种子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本州特点的种子法或条例,在种子质量标准方面做出了特定的要求[9].与美国相似,加拿大的《联邦种子法》和《种子管理条例》也对新品种研发和注册、种子质量标准与检验、种子标签管理以及种子进口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加两国种业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作物品种保护法》和《专利法》等构成了美国保护种业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涉及植物亲本材料、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申请专利.加拿大则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管理与保护.强有力的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了种业科研主体的合法权益,种业公司因此愿意投入巨资培育新品种,为种业科技进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0].

3.2 开放竞争的市场为种业发展创造了活力和动力

美国主要针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进行管理,新品种进入市场无须登记注册和品种审定,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对新品种进行登记注册;与此同时,自由的贸易环境使得各国种业企业研发的新品种无须审批即可在美国出售.加拿大则以标签控制为主要手段,通过自愿认证制度和真实标签制度进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者协会负责实施不同级别种子生产过程的认证,政府认定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种子质量和发放种子认证标签;新特作物品种需要在申请品种权保护和注册之前进行安全性评价;此外,尽管多数作物可以不经注册而直接生产销售,但部分列入作物登记名录的品种,则必须经过注册才可生产销售.

3.3 明确的科研主体分工是种业发展的创新源泉

在美国,公立科研机构随着种业市场发展逐步由新品种培育等应用性研究领域转向育种基础理论研究;而商业化种子公司逐渐成为新品种培育的核心主体[11].

尽管加拿大政府为公共种子科研机构选育品种、开拓国际种子市场等相关科研工作提供大量资助,但公共科研机构“商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如政府逐步取消行政拨款和预算开支、鼓励其通过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等;而具有“育繁推”一体化、专业化等特点的商业育种公司,十分重视育种科研,生产销售的种子几乎都是自己选育的品种,且多为跨国公司,能够充分利用世界各地的资源选育品种和生产种子[12].

3.4 高效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为种业发展创造了健康环境

美国的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包括联邦和州两个层次.联邦政府农业部种子处、国家种子监测中心以及国家种子协会等机构联合负责《联邦种子法》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各州农业厅设有相应的种子管理部门,配合种业市场的实施.美国种业管理部门通过种子标签制度来实现品种和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在标签中明示作物种子的质量和特性,如果标签标注名不副实,将给予严重处罚.加拿大对种业市场的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和司法管辖.政府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制定标准和审查资格,主要由食品检验署的品种局和种子检验室负责,而将种子生产认证工作委托种子生产者协会负责;种业协会等组织也制定相关章程和规范,约束其种业生产经营者行为,保证种子质量和公平竞争,甚至承担政府的部分管理工作;而法院等司法机构主要对新品种权的授予、品种注册、种子经营过程中的异议或纠纷进行仲裁,维护种业行业秩序.

4 促进中国种业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新《种子法》的变革

当前中国种业面临的发展困境及背后的体制机制藩篱,急需通过种业改革来纾解.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开始了对《种子法》的修订工作.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并已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种子法》修订,是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主要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品种审度、育种科研体制以及种业监管制度方面做出了调整.本次《种子法》修订有效地回应了当前种业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种子法》鼓励创新,包括增设新品种保护章节、增加对侵权假冒新品种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标准等.二是强调简政放权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包括改革品种审度、减少审定作物的数量、对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实行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制度、建立了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此外还简化了引种程序、合并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行政许可等.三是明确公益性研究机构和商业育种公司的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支持商业育种公司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物新品种,为符合资质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公司开通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等.四是理顺种业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强化政府部门关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包括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将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等[13].

4.2 贯彻执行新《种子法》的政策建议

新《种子法》为未来种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短期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贯彻执行新《种子法》.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新《种子法》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农民培训计划和科普宣传活动,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在种子生产经营商和广大农民之间培育尊重创新、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同时,应当提高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侵权行为,保持种业市场的公平秩序,严格保护新品种权利主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鼓励公共科研部门与种业企业的力量整合.增加公共经费对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国家公共财政对公共科研单位竞争性产品的育种研发投资;增加对非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的研发投资和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提高国内种业企业的育种研发和产品推广能力,如根据经营业绩向种业企业基本建设和运营提供优惠贷款等.通过共同申请科技项目、“科企对接”等形式鼓励公共科研部门和商业种业企业的合作,公共科研部门为商业种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

(3)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新《种子法》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增强种业企业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种业市场管理部门要增加对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主动为其把好关,杜绝违法经营风险;基层种子执法机构则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农民使用“放心种”.

4.3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长期来看,中国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种业体制改革.

(1)继续强化种业市场化改革.美国、加拿大开放竞争的种业市场为种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动力,造就了一批国际种业巨头,未来中国应当进一步继续强化种业市场化改革,破除种业发展的制度性藩篱.以品种审度改革为例,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作物品种是否适合推广、是否上市应该让市场而非政府来决定,长期中应该向“品种注册”制度转变.此次《种子法》修订保留品种审度主要是考虑到当前中国种子企业和育种主体水平和信用度参差不齐、企业科研能力较差、多数农民自身鉴别种子的能力较弱以及种子执法管理队伍能力不足等原因[14].但随着新《种子法》的贯彻执行和种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的育种主体、企业科研能力均会有较大的提升;同时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民自身鉴别种子的能力也将会有较大的提高,品种审度的“品种筛选”作用将会减小,而其引起的腐败等问题将会限制种业科技创新.

(2)加强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是当今育种技术的发展方向,然而生物技术一般具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育种人才队伍.美国、加拿大等种业发达国家以及孟山都等国际种业巨头,正是十分重视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才能在种业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未来中国应当逐步提高种业科技人才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鼓励企业商业育种研发体系投资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有利于企业吸纳高端人才的优惠政策[15].此外,还应鼓励和促进国家科研单位,特别是公益性研究机构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

(3)坚持适度开放国内种业市场,鼓励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应积极鼓励企业借鉴孟山都、杜邦先锋和先正达等国际种业巨头的做法,积极开拓国际种业市场,将种业企业种子出口贸易与境外示范作为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研究鼓励政策.支持有能力的国内种业企业收购国外优势的育种研发企业.适度放开种子出口限制,如适当缩短“二系杂交水稻审定5年、三系品种审定3年后才能出口”的时间限制等.简化种子进出口手续,严格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审批,可以适当严格进出口资源许可、提高种业出口企业门槛;适时放宽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海外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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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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