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方面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与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方面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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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与

内容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强力推动下,我国法制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出庭作证制度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国出庭作证制度实践中存在身份不明确、强制性措施不完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探讨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化建设方案,以期使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司法建设;;出庭作证;法律基础;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8)03-54-03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各界对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关注,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生事物也被寄予了期望.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前提,提高证人的出庭率对提升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强化我国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解决出庭作证实践环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扩大积极影响,是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面对的一项课题.

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

   (一)出庭作证的法律基础

   根据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关警务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条款说明可以了解到,我国政府已经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请人民法院通知警务工作人员,参与当庭作证环节.由此可见,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可靠的法律基础.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出庭作证制度,包括的各项证词在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接受法律的监督①.

   (二)出庭作证的实践范围

   目前,国内司法领域的实践活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难题与挑战.社会建设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稳定,国家和政府将大量的警力资源主要应用到了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当中.因此,能够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警力资源十分有限.在进行出庭作证制度的设计和构建过程中,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该项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案,特别是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了系统规划.在坚持出庭作证价值最大化以及协调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等多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出庭作证的范围.

   (三)出庭作证的保护系统

   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法律制度,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划设计以及具体的实践环节,都需要给予出庭作证的充分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依法享有证人保护的权利.若国家的法律无法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妥善地保护,那么便无法保证证人是否会在受到严重威胁时,做出可靠的证明.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这一环节中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可靠稳定的证人保护制度与相关机构,对出庭作证的合法权利给予保护.

二、当前我国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庭作证身份不明确

   虽然现阶段我国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标准,赋予了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的阶段,对于出庭作证的身份确认,成为了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在正式庭审的环节中诉讼参与者以及专门机关的人员都拥有刑事诉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但是对于而言,缺乏合理合法的证人身份.此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中,缺乏主动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且直接参与出庭作证的身份定位不明确,无法根据法律对证人的规定对出庭作证的行为加以限制乔宗楼出庭作证现状实证分析与对策[J]福建学院学报,2017(02) .

   (二)出庭作证强制性措施不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若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出庭作证,并且也不能在出庭之后拒绝当庭作证.若违背这一法律条款,证人会受到法律的训诫甚至是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司法领域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强制性地规定.但是事实上,在对是否出庭作证,以及出庭之后是否能够公正、客观和真实地进行作证等方面规定,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案件调查的警务工作人员来说,其证言和证词都代表了侦查机关的调查行为.如何确保必须出庭作证,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重要立法问题.

   (三)出庭作证保障性措施不健全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立法机构对参与刑事诉讼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等人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司法机关提供证词、帮助司法量刑等关键性证人实行必要的保护工作.但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款当中可以看出,对于证人的保护规定,仅限于对普通证人的保护,

王彬: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对于出庭作证的来说,还未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予强制性地保护规定.因此,若参与直接出庭作证,便会可能面临更大的人身安全威胁,且对于的近亲属而言,安全保护问题更加棘手.

三、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化发展对策

   (一)明确出庭作证身份性质

根据前文的分析和论述可以得出,在我国司法领域当中,对出庭作证的身份进行性质定位,进一步明确出庭作证的身份和性质,是全面落实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在当前的学术界,大部分的专家和学者都更加倾向于让作为控方证人,参与到庭审环节进行作证.这些学者们认为,出庭作证集中体现了我国执法系统对于司法公诉活动的支持.并且,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还能有效地回应辩护方对于各项侦讯行为合法性所提出的质疑,从而避免被告方滥用控诉权利.除此之外,对于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还存在着另一种观点.对于出庭作证的身份性质的限定方面,部分专家学者们认为是法院的证人.因此,出庭作证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将法院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将庭审作为主要的场景,面向国家进行作证.据此,笔者认为,当出庭作证时,通常情况下,所提出的证词会更加倾向于指控被告方犯罪的方向,且不会直接给予有利于辩方的证词.所以,出庭作证的言语和行为,都会更加有利于控方对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因而在对出庭作证的身份性质进行定位的过程中,可以将其身份划定为控方证人.将《刑事诉讼法》当中有关出庭作证的行为由原本的“出庭说明情况”更改为指向和意图都更加明确的“出庭作证”,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出庭作证的身份性质,规范出庭作证的言语和行为王琴法治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的出庭作证制度评议[J]法制博览,2017(05) .

   (二)健全出庭作证保障性制度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制度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和有效的规定,为证人及其近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都给予了可靠的保障.因此,对于出庭作证的而言,对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更加细致地规范,从根本上确保出庭作证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公正.例如,可以采取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等方式,为参与出庭作证的提供经费补贴,从经济的层面,降低出庭作证的负担.除此之外,还可以探索实施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2017年7月中旬,我国某地三人涉嫌运输毒品的案件,在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否认运输毒品的指控.检方指控三名被告人都直接参与了毒品运输,但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坚称自己只是陪同其他两人外出,并不知道车内藏有毒品.为了查明这一关键事实,参与实施抓捕活动的两名,庭审期间被安排在遮挡屏(磨砂不透明的玻璃挡板)后面进行作证,同时对他们的身份信息进行了保护处理.这种隐藏身份和物理隔离的保护方式,降低了出庭作证的心理负担,同时也对他们的人身安全进行了有效保护.

   在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当中,证人的证词是一项较为基本的证据形式,证词的真实性对于庭审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因此,保障出庭作证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若参与案件调查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合法保障,那么当其面临出庭作证选择时,便会存在诸多顾虑.即便是参与到出庭作证环节,也无法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相比之下,司法机关实行可靠的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保证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报复性行为.比如,目前国家已经在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方面给予了明确地规定.出庭作证的只需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身份和地址等,进而避免了出现不同形式的报复行为.对于情节较为恶劣,性质较为特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进行作证时,法院允许参与作证的通过电话会议或者录音等方式提供证明.若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到打击报复等行为时,国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李江春基于30宗报道案例为视角对出庭作证实践状态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06) .

   (三)扩大出庭作证实践范围

   现阶段,我国司法案件审理阶段,出庭作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即辩方根据已有证据,提出证人证言为非法所得,要求出庭作证;辩方提出自己的当事人已经有自首的事实和理由,但是被有关机关予以否定,要求出庭作证;辩方提出当事人有戴罪立功行为,但是因材料不齐全未被有关机关认定,而要求出庭作证.上述不同种类的情况,均是在被告人和辩护方的提请下,要求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出庭作证的实践范围十分受限,并且存在着被动出庭作证的特征.因此,通过对执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审理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做出设想,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可以要求出庭作证.当在自己的履职期间,亲眼目睹到犯罪行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参与案件受理环节;在履职期间,参与了现场勘验以及检查等情况;在履职期间参与了搜查以及扣押等行为;被告方拥有无罪材料但是未能有效收集等情况;在普通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存在辩方律师同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出入等情况,都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提请参与到庭审作证环节.通过此种方式,能够有效扩大出庭作证的实践范围,从执法工作人员的角度,为司法庭审工作提供更加客观、真实和全面的证词依据,这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审理工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探索,如我国湖北省仙桃市民警在2017年5月首次参与到出庭作证活动之中.在参与庭审环节时,出庭作证民警针对被告人以及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详细地阐述了侦查活动的细节,而且还接受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以及审判员的逐一询问.出庭作证民警在庭审现场反应迅速,叙事合理,正面回应了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证据的疑问,得到诉讼双方的好评.列席旁听的民警直观地体会到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增强了参与庭审活动的信心.扩大出庭作证实践范围,对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进程当中,相关领域、部门、人员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出庭作证对于还原案件的调查真相,解决司法判决环节中的程序争议等方面,都具有较为突出的作用.通过积极传播先进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明确出庭作证的身份和性质,健全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扩大出庭作证的实践范围,进一步完善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取得新进展.

(责任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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