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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实力和中国推引局域性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以原则为制高点的自上而下之路径

徐崇利

摘 要: 随着中国的迅猛崛起,软硬实力已提升至可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和“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为制高点,从利益和观念之维度,“自上而下”,分别推引有关局域性自由贸易体制以及国际经济治理机制的创建;且可冀期日后中国软硬实力进一步提升,将循此路径,致力于推引全球范围内多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此乃中国对后全球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秩序重构过程输入的一股正能量.

关键词:中国崛起;软硬实力;原则;国际经济立法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8)02-0018-12

一、导言

随着中国崛起,软硬实力增速最快的首推国际经济领域.现时,中国已具备相应的能力影响国际法律过程,此可谓自不待言.然则,本文拟探讨的不仅仅是中国一般性的影响,而是如何推引(推动和引领)相应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制的问题.观之以学界有关中国崛起对于国际经济法影响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其关注的对象多为其中的具体制度;而中国要实际推引相应国际经济法律的创制, 需以其构建的 “原则”为制高点,采取“自上而下”的路径.

毋庸讳言,当下中国软硬实力的提升虽已上升到一定规模,但要在广泛的议题上推引多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尚待时日.然则,在一些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国已具备相应的软硬实力比较优势,可选择局域性范围,推引有关国际法律制度的整体创建,其典型立法是,中国正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推引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谈判,以及已经以“公正合理有效原则”成功引领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设.

当然,伴随不断崛起带来软硬实力的进一步提升,中国以“原则”为制高点, “自上而下”推引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塑形的步伐,不会只囿于局域性范围,势必逐渐彰显于全球多边国际经济立法层面.

二、基本原理

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软硬实力分别影响的是国际法的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 ① 从利益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之间分配利益(“逐利”)的过程,即国家作为利己的主体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遵循的是“结果性逻辑”(工具理性),以结果是否于己有利作为行为的导向.从观念之维度来看,国际法律过程是各国实现观念或价值(“说理”)的过程,遵循的是“适当性逻辑” (价值理性),即各国以结果适当与否作为自己是否行为的规范.

应该说,任何国际法律制度都兼得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利益和观念构成国际法之“硬币”的两面.申言之,与硬实力相联系的更多地是国际法的利益之维度,即硬实力直接影响各国间的利益分配;而与软实力相对应的则主要是国际法的观念之维度,即软实力直接影响国际法律过程中的价值判断.软硬实力从观念和利益之维度作用于国际法律制度不同的构成要素,其形成的影响程度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异.

对于国际制度的概念,得到西方国际关系学界广泛认可的是美国学者克莱斯勒总结的定义,即“在一定国际关系领域组织和协调国际关系的默示的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该定义,国际制度内含 3 类准则:一是“原则”(principles),意指“关于事实、原因和公正的信念”或“关于世界事务如何运作的理论说明”,构成最高等级的准则.二是“规范”(norms),意指“以权利、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 . “规范” 较之 “原则” 要更为具体. 三是更加具体的 “规则” (rules)和“决策程序”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前者为“对行为的专门令行禁止”,属于操作层面上的细则,而后者是指“作出和贯彻集体决定的主导做法”. ②

就上述 3 类构成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克莱斯勒的具体解读是,“原则”和“规范”体现国际制度的基本特征.这就意味着国际制度中通常有许多与“原则”和“规范”相一致的“规则”和“决策程序”,后者构成体现国际制度基本特征的具体设计.例如,1944 年签订的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确立了在稳定汇率的前提下实现汇兑自由化的 “原则”.该制度的一个关键“规范”包含着这样的禁止性内容,即一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采用单边的手段操纵本国汇率.在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项“规范”主要是通过“钉住汇率” (“规则”)以及汇率发生变化时的磋商程序(“决策程序”)得以实现的. ③

相应地,克莱斯勒认为,“原则”和“规范”的变化是国际制度本身的变化,会导致国际制度性质的改变;而“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变化只是国际制度内部的变化,不会带来国际制度性质的改变.例如,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待遇分别构成GATT 的“原则”和“规范”,二者如发生变化,GATT 就不再为 GATT;而关税税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则分属于“规则”和“决策程序”,即使二者有变,GATT 依然是 GATT. ①

对于克莱斯勒总结的国际制度以上四大构成要素,有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置疑,认为其中的“规范”与“原则”、“规则”之间有时界线模糊,难以区分.② 笔者认为,与其说“规范”模棱两可,倒不如说它具有的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详言之,在国际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高度抽象的“原则”要框定非常具体的“规则”和“决策程序”,需要有原则性或具体性介乎二者之间的“规范”,发挥上达“原则”、下接“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桥梁”或“纽带”作用.例如,如何将国际社会中抽象的体现“实质正义”理念之原则批量转化为国际贸易领域对弱小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具体条款,需要在 GATT/WTO 中引入“特殊与差别待遇”之“规范”.鉴于此,对于决定国际制度基本特征的要素,下文将舍弃“规范”,只以其中的“原则”为分析依据.

从对国际制度影响的角度来看,当一国的软硬实力还没有大到足以改变“原则”的程度,只能凭借自身有限的软硬实力,将己方的观念和利益更多地输入国际制度,改变其“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使之朝着对己有利的方向转化;亦即“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变化无以改变国际制度的基本特征——“原则”中观念和利益分配的总体格局,只是改变其观念和利益分配的具体状况.

一国要在整体上主导国际制度的构建和重塑,首先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软硬实力界定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原则”中观念和利益分配的总体格局,然后“自上而下”构建国际法律制度中相应的“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因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 故上述原理当然也适用于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分析. 据此,中国要从利益和观念之维度,推引有关国际经济法律的整体塑形,须得自身的软硬实力达至高阶,并以“原则”为制高点,采取“自上而下”的路径.

三、实践证成之一

本部分旨在证成,中国以“原则”为制高点,“自上而下”推引区域性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创制.

客观而论,以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现有的软硬实力,尚未达到在全球范围内引领多边贸易体制重构或创制的程度.中国“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对于 WTO,中国“坚定支持多哈回合的谈判”,主张“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发出强有力政治信号,给予贸易部长们更多政治指导和灵活性,力促各方达成早期收获,坚定全面完成多哈回合的决心,并确定具体路线图”.由此可见,中国对 WTO 多哈回合谈判尽己所能,也只是起到“支持”、“推动”、“力促”等作用,而不是担当“引领者”的角色.

然则,对于国际贸易领域法律制度之“原则”,“中国答案”业已初步形成,其有别于 WTO 实行的“充分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尤其是不同于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TTIP)那样采取的“激进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国主张的是一种“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其要义是“要用好‘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促进,打造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规范格局.” ①

首先, 对 “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的解读应当是, 在当下反全球化思潮逆势而起、贸易保护主义大肆抬头的背景下,中国坚持贸易自由化的立场不动摇,构成中国主张的“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之本义.

其次,对“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解读还应包括“平衡”这一新元素.中国明确主张要“引导经济全球化再平衡”或“实现经济全球化再平衡”.② 详言之, “我们要主动作为、适度管理,让经济全球化的正面效应更多释放出来,实现经济全球化进程再平衡;我们要顺应大势、结合国情,正确选择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路径和节奏;我们要讲求效率、 注重公平, 让不同国家、 不同阶层、 不同人群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领导者应有的担当,更是各国人民对我们的期待.”③ 中国提出的“经济全球化再平衡”主张所蕴含之深意,当然适用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具体领域.应当确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的福祉,其效应总体上是正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国际贸易法律体制的运行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实行“再平衡”.一是在国际层面实行“不同国家”之间的“再平衡”.针对以往存在的各国从贸易自由化中收益不均的现象,需要在“讲求效率、注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再分配,包括调整的方向应向贫弱的发展中国家倾斜.二是在国内层面实行“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之间的“再平衡”.以往,发达国家推行具有市场原教旨主义性质的新自由主义,造成了国际经济自由化从国内社会目标中深度“脱嵌”之结果,包括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未被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公平地分享,由此客观上助长了当下反全球化思潮的泛起.中国主张在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给各国留出可“主动作为、适度管理”的空间,以便让贸易自由化的“正面效应更多释放出来”,均衡地“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

在亚太地区, 以中国现时已获得大幅提升的软硬实力, 已可从观念和利益之维度,有效发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之“中国原则”的担纲作用,推引区内有关 FTA 的谈判进程.

正在面临谈判收官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是目前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 FTA.因 RCEP 谈判成员在政治体制、发展阶段、经济体量和开放水平等方面差异巨大,故中国主张各方应展现更大的包容性和灵活度,兼顾各方诉求,照顾到大多数成员的舒适度,务实推进谈判,以期最终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水平和体现各方特性、实现互利共赢的 FTA.

中国对 RCEP 基本特征的这一期待总体上显现的正是中国主张的“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其中对“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水平 FTA”之注重,构成该原则推进贸易自由化之本义;而强调该 FTA 应“务实谈判”,“展现更大的包容性和灵活度,照顾到大多数成员的舒适度”,以体现“差异巨大”的“各方特性”,“兼顾各方诉求”,做到“互利共赢”,则考虑了该 FTA 应具有的“平衡”元素.虽然RCEP 由东盟主导,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美国终结 TPP 之后,中国对 RCEP 的谈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引作用.

中国强调“灵活务实、照顾各方舒适度”,其包含的“平衡”元素,不仅仅限于 RCEP,而且惠及于亚太地区 FTA 的整体构建. ① RCEP 虽然是亚太地区进一步迈向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其覆盖面毕竟仍属有限,只包括东盟 10 国,外加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 6 国.为此,中国积极推引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构建,在 2014 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京会议上,中国提出了《推动实现 FTAAP 北京路线图》,各方并就此达成了共识,同意启动并全面系统地推进 FTAAP 进程.

在 FTAAP 的构想中,同样体现了中国主张的“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集中反映在 2016 年 11 月 20 日发表的《APEC 第 24 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之附件一《APEC 利马宣言(FTAAP 集体战略研究政策建议)》中.该宣言在“目标和原则”之部分重申了《北京路线图》提出的“最终的 FTAAP 应不仅仅是实现狭义的自由化,而应当是高质量、全面的,并包含及解决下一代贸易投资议题”,与其相对应的是“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进一步推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之本义;而该宣言在“完成并完善可能的实现路径”之部分提出,APEC 成员经济体将在 2020 年以前,就当前相关可能路径对推动实现 FTAAP 的贡献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APEC 成员经济体可集体探讨 APEC 如何以包容、平衡、普惠的方式应对挑战,并考虑 APEC为实现 FTAAP 所采取的下一步工作.”其中对“包容、平衡、普惠的方式”的强调,对应的则是“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的“平衡”之元素.

特朗普上台执政之后, 美国已明显地对商谈大型综合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RTA)失去兴趣,只是表明将继续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 FTA.在亚太地区,美国对推动FTAAP 构建之政治意愿的下降,可为今后中国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推引FTAAP 的谈判提供更大的空间.

四、实例证成之二

本部分旨在证成,中国以“原则”为制高点,“自上而下”推引少边国际经济治理机制的创建.

诚然,中国无意推翻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现行有关国际经济治理体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采取的决策治理机制等, ① 但中国软硬实力增大所致,在少边范围内② 已足以推引有关“原则”的确立,进而形成相应的国际经济治理机制.中国为全球治理体系包括国际经济治理体制厘定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有效”. ③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软硬实力优势相当凸显.顺势而为,中国发起并成功引领创建了亚投行.亚投行的决策治理机制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治理体制所主张的“公正合理有效原则”.

一方面,亚投行首先以各成员国的 GDP 大小为基准设定出资比例,然后按照出资比例在各成员国间分配股份票.这样的股份票分配设计体现了大国在决策过程中“多出资、多获权、多担责”之要义,以防止因权过度分散可能给决策效率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亚投行将决策及管理机构的议决规则设定为,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其中,简单多数指权的半数以上;特别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权不低于成员总权一半的多数通过;超级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 2/3 以上、且所代表权不低于成员总权 3/4 的多数通过.亚投行董事会的决策则采取简单多数和 3/4 特别多数两种权体制.这样的议决规则设置也有利于保证亚投行有效率地运作.总之,以上有关亚投行对成员国股份票分配和决策及管理机构议决规则的设计部分,是谓对“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有效”元素的反映.

另一方面,亚投行没有完全承袭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银行、IMF 等加权制和决策及管理机构议决规则的旧制.亚投行首先将域内成员和域外成员的出资比例划定为 75∶25,意味着域外国家可获得 1/4 的总权.另者,除了向创始成员分派各 600 票的创始成员票之外,亚投行还将总权中高达 12% 的比例划定为基本票,平均分配给各成员.① 由此,作为亚投行的最大股东,中国虽然拥有该行的一半股份,但也只获得 26.06% 的权.按照上述亚投行决策及管理机构比较复杂的议决规则设计,对于该行理事会和董事会的简单多数议决事项以及理事会的特别多数议决事项,中国并无单独议决和否决的权力.虽然中国的权略微超出了对理事会超级多数议决事项和董事会特别多数议决事项的否决票门槛,但中国反复申明,中国绝不追求在亚投行中“一家独大”.② 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方的股份和权比例均将被相应稀释. ③ 一旦中国的权从现在的 26.06% 降至 25% 以下,也就不再拥有对亚投行理事会和董事会所有事项的否决权.总之,以上有关亚投行权分配总体格局和决策及管理机构议决规则的具体设计明显地反映了“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公正合理”之元素.

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这两大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设立,在相当程度上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治理体制所主张的“公正合理有效原则”.

首先,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在治理机制的设计上体现了“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公正合理”的元素.虽然金砖 5 国的经济实力存在差异,但金砖银行实行各成员国平均分配股权和权的制度,中国并没有追求比其他成员国更多的治理权力.除特殊事项采取有效多数和特别多数外, ④ 金砖银行的所有事务均应以简单多数同意方式决定.在决策机构的架构上,金砖银行总部虽设在中国的上海,但在管理层的主要职位上,采取的则是其他 4 国人选均衡分配的轮换制. ⑤ 由此可见,中国对金砖银行的所有决策都没有主张控制权.在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中,成员国承诺的出资额各不相同, ⑥ 其权分配比例也与之相当.需要指出的是,金砖银行具有商业的性质,中国虽有足够的实力,但主张金砖 5 国平分股权,显然体现了共赢的理念;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是一种解困机制,并无盈利的制度设计,中国大额出资反映的则是更大的担当.即便如此,中国也只获得金砖应急储备安排 39.95% 的权.因该应急储备安排采取双层治理与决策机制,由部长级理事会以共识决定战略性问题, 由常务委员会以共识或简单多数票决定操作性问题, 故无论是在哪个层级,中国均未拥有单独议决或否决的权力.

其次,对于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运作效率问题,人们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担心,尤其是对于金砖银行采取等分股权和权的平权模式,已有善意的提醒是,其需注意避免后续运行陷入“分歧难调、效率低下”之困境.① 然则,应当看到的是,不同于成员数量众多的亚投行,目前,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成员国毕竟只有 5 个国家.在如此小众的范围内,比较容易做到在决策上弥合分歧,形成合意.因此, 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在治理机制的设计上, 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 “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公正合理”的元素.金砖银行自 2015 年 7 月正式开业营运两年来,已经批准了 11 个项目,承诺贷款总额达 30 亿美元,这样的速度恰恰体现了平等和效率的良好平衡.

也许有观点认为, “公正合理有效” 是一组模糊的概念, 可以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发达国家就认为,像世界银行、IMF 那样实行加权制也是“公正合理”的安排,而且更有“效率”.从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决策及治理机制的具体设计来看,对于国际经济治理体制,中国主张的“公正合理有效原则”具有特别的寓意,即其立基的是“平等”的观念.其中,金砖银行完整地体现了这样的“平等观”,亚投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在相当程度上亦是如此;而发达国家主导的同类型世界银行、IMF 等国际货币金融组织采取的加权制,实际上强调的是大国对小国在决策过程中不平等的控制.在这样的对比之下,亚投行、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与世界银行、IMF 在治理机制上所体现的“公正合理”,孰实孰虚,孰真孰假,可谓昭然若揭.

对“公正合理”真义最显要的检验标准是,强国尤其是实力最强国家是否对国际经济治理机制实行最终的控制.例如,尽管经过 2010 年的改革,美国等发达国家在 IMF 中的权比例虽有所下调,但依旧继续占据过半数的权,可以决定只需简单多数票议决的事项.其中,美国一国仍然握有 16.75% 的权,对 IMF 所有需以 2/3 特别多数票议决的重要决策,均享有单独否决权;而中国作为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中实力绝对超群的国家,虽然引领了这三大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创制,但没有对其中任何一家的治理机制主张控制权.

五、具体分析

首先,中国崛起,软硬实力大幅提升,是保证中国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推引区域性国际贸易自由化规则创制,以及以“公正合理有效原则”推引少边国际经济治理机制创建的前提.

其一,在国际贸易自由化领域,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大爆发,重创发达国家的经济硬实力;且其以往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理念在贸易领域也宣告失灵,经济软实力随之严重受挫.相反,中国在贸易领域的软硬实力得到了迅猛提升.

目前,中国是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服务贸易第二大国.中国以现有的经济实力,已具备在亚太地区对其他国家进一步定向开放本国市场的能力.此乃中国在本区域内推引深化贸易自由化进程可予以充分运用的硬实力所在.

另外,中国担当大国的责任,在反全球化的逆流中标举贸易自由化及便利化的理念,其形成的软实力已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得到彰显.亚太地区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板块,贸易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引擎之一.无疑,亚太国家对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有广泛的共识,中国标举的贸易自由化之理念所形成的软实力在亚太地区不断得到凸显,有着更为雄厚的基础.

中国以“原则”为制高点,“自上而下”推引 RCEP 和 FTAAP 的谈判,凭据的正是上述自身获得迅猛增长的软硬实力.

其二, 在国际经济治理领域, 中国以 “公正合理有效原则” 为制高点, “自上而下”成功塑形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中的决策及治理机制,凭据的也正是中国业已具备的相应软硬实力.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资金拮据,无力投资其他国家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硬实力可谓相当缺乏;发达国家继续把控世界银行和 IMF 等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拒绝对其决策及治理机制进行深度改革,没有给予新兴经济体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有的话语权,也重挫其在该领域的软实力.相反,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累积了丰裕的软硬实力资源,并可有效地对之加以运用.

从硬实力之维度来看,中国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充足的外汇储备.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发展中国家需要中国助力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从软实力之维度来看,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要致富,先修路”等中国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沿路国家的积极响应,可资为证.具体可以亚投行及金砖银行成功创设后折射出来的中国软实力为例.自 2015 年 6 月成立至今,亚投行的正式成员已扩大到亚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和非洲的 80 个国家和地区,且成员数量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业务立足亚洲的多边开发机构.即使奥巴马政府强力压制,仍有诸多发达国家陆续加入亚投行.现在,甚至自始对亚投行持反对和抵制态度的美国和日本之立场,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①此外,按照其章程规定,金砖银行的成员也有突破金砖 5 国的可能. ①

其次,中国用以推引区域性国际贸易自由化规则创制的“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以及用以推引少边国际经济治理机制创建的“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体现了与中国软硬实力相对应的观念和利益分配之总体格局.

从硬实力—利益之维度来看,“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的“贸易自由化”之本义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基本利益.毫无疑问,一旦 RCEP 和 FTAAP成功构建,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对于贸易领域硬实力趋于上升的中国来说,有利于在区内开辟更大的贸易市场.另外,在亚投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中, 中国虽不谋求对其决策及管理机构的控制权, 但 “公正合理有效原则” 中列明的 “有效”元素意味着,中国作为最大出资者,在其决策及治理过程中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可籍以引导这两大少边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更有效率地运作.

继以软实力—观念之维度观之,无论是在“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贸易自由化”之本义下,还是在“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有效”元素下,中国都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追求自身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以自己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修正发达国家因循的“能者通吃、强者主控”这一纯市场化逻辑.

中国在“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增添“再平衡”之元素以及对“公正合理有效原则”中“公正合理”之元素的坚持,体现了时下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所蕴含的利益观和权力观.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中国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作伙伴”关系, ② 而不是发达国家所持的“竞争对手”之观念.

在“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中,中国主张的国际和国内层面之“再平衡”新元素的加入,具体反映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合作伙伴之间“共赢、共享”的利益观,且此乃“各国人民对我们的期待”;同时,该“再平衡”的新元素也反映了中国主张的国际经济关系应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固有理念,符合普适的“实质正义观”,其将在国际社会中透射出越来越大的软实力.

中国主张的“合作伙伴”理念衍生出的“再平衡”之利益观,在亚太地区当具有更大的软实力.为实现国际层面的“再平衡”,中国主张各国可在贸易领域“顺应大势、结合国情,正确选择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路径和节奏”,其体现的“包容观”契合“照顾各方舒适度”的“亚洲方式”; ① 而对贸易自由化实行国内层面“再平衡”所体现的“普惠观”,则代表着“亚洲人民向往和平、和睦、和谐” ② 的文化主流.对于区内的发达国家而言,现时不同程度地受到因国内利益分配不均而激起的逆全球化思潮的困扰,而中国主张的这种实行国内层面“再平衡”所立基的“普惠观”,正是为了消解那些被经济全球化边缘化之阶层和人群对贸易自由化的不满和抵制,于此,发达国家也应当没有加以拒绝的理由.

在 “公正合理有效原则” 中, 中国吸收的 “公正合理” 之元素, 具体体现为中国在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于国际经济治理的权力观.就亚投行、金砖银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决策及治理体制的设计,中国更多强调的是在国际经济治理体制中大国的担当,而不是大国的控权.申言之,中国秉持“合作伙伴观”,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各国之间“共商规则,共建机制”,③ 而不是由强国主控国际经济治理机制.实际上,中国在 “合作伙伴” 下明示的 “共商规则, 共建机制” 之权力观, 也决定了中国只是 “推引”(推动和引领),而不是像发达国家那样“主导”国际经济法律过程.

六、结论

按照有关国际制度构成要素之原理分析,当一国软硬实力有限,其对国际法的影响通常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路径:影响的对象往往限于“规则”、“决策程序”和“规范”层面;相应地,影响的程度也只涉及“规则”、“决策程序”和“规范”项下具体的利益和观念之分配.而当一国的软硬实力达到高点,其影响国际法的路径可能转向“自上而下”的方式:影响的范围将扩展到“原则”这一制高点;相应地,影响的程度也将提升至从总体上塑造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即推引“原则”项下利益和观念整体分配格局的形成.

中国影响国际法路径的上述转变原理必然从中国的崛起进程中得到印证,本文旨在论证这一转向现已从国际经济法领域起步.以往,受限于自身软硬实力的不足,尤其是软实力的缺乏,中国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只是停留在“规则”、“决策程序”和“规范”层面.具体而言,中国只是以自身有限的硬实力谋求在 WTO 的国际经济自由化具体“规则”层面为自己争得更大的利益,以及谋求在 IMF 的国际经济治理“决策”层面为自己挣得更多的权,等等;或以自身有限的软实力,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争取诸如“特殊与差别待遇”等.随着后全球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软硬实力的日益凸显,尤其是软实力缺乏的短板开始得到弥补,虽然现时中国尚不具备在全球范围内从“原则”这一最高层面推引多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制的能力,但在局域范围内,已经开启了以“原则”为制高点,从利益和观念的双重维度, “自上而下”推引相应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整体塑形的进程.本文所析之中国正以“平衡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推引亚太地区 FTA 的谈判,以及已经以“公正合理有效原则”成功引领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设,即为典型例证.

当然,伴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崛起,哪怕日后中国凭据获得提升的更大软硬实力,选择“原则”为制高点,因循“自上而下”路径,推引全球范围内多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意均非要颠覆现行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因为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采取的“实力界定收益”之基本逻辑,可使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的中国获得越来越大的收益.中国之所为,旨在以软硬实力,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内含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从“原则”的高度入手,推引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崛起的历史进程中,软硬实力在各国际关系领域的分布状况仍然存在差异,软硬实力发挥受限的程度也有不同,中国现时以“原则”为制高点, “自上而下” 推引国际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并非普遍现象. 但毋庸置疑的是,只要中国软硬实力提升的过程不被中断,除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外,中国将在更多的国际关系领域循此路径,推引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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