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防范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类学术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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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

摘 要:通过学习本案,了解出口单证实务大量使用的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署的提单( 以下简称“HB/L”提单) 的背景与识别;HB/L 存在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关键词:货代提单;欺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7-0288-01

一、案例背景介绍

X 年X 月, 中国A 公司( 卖方) 与印度B 公司( 买方) 签订了一份大豆销售合同,约定条款为FOB 青岛,按信用证要求装运.5 月份X 日,印度B 公司向中国A 公司传真告知中国货代C公司( 国内代理) 相关信息.A 公司将本公司出口的大豆明细表传真发给货代C 公司,之后,C 公司出具了进仓单,通知A 公司将上述货物运送至指定仓库.A 公司交货后,C 货代以A 公司名义办理了装箱、商检、报关等手续.A 公司在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由印度D 船务( 契约承运人) 签发的2 套提单,提单表面显示了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等信息.C 货代向中国E 船务公司( 实际承运人) 订舱交货后,E 船务向其签发海运提单.C 货代向D 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并将海运提单转交给D 船务.货物运至印度后,被D 公司凭中国E 船务签发的海运提单提取.之后A 公司用D 公司出具的提单向银行交单,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A 公司随即要求C 货代通知D 船务扣货,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及D 船务已经下落不明.A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C 货代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公司通过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C 货代出运货物并取得提单,C 货物订舱、报关等业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关系.C 货代的代理行为符合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操作惯例和基本义务.并无过错,A 公司货物失控、收款未成,是进口商B 公司勾结D 船务进行的贸易欺诈,与C 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A 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出口,租船订舱是买方义务,A 公司作为卖方,无须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C 是接受涉案提单承运人D 的委托进行订舱.A 公司与C 货代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涉案货物灭失可能是贸易买方欺诈所致,A 公司不能证明C 公司代理明知或参与了欺诈,遂判决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货代提单(HOUSE B/L) 在航运实务及单证实务中非常普遍,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货代提单,按照UCP600 第20 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表面符合惯例关于提单签署的要求,这类提单可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而单证实务中我们常见的货代提单从名称识别有如下种类:XXX INTL LOGISTICS CO LTD,XXX SHIPPINGAGENCY CO LTD,XXX INTL FORWARDER CO LTD 以及NVOCC等.这类提单签署公司实际上充当的是契约承运人的角色,它们从出口方揽货,按照与出口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替出口方办理报关,报检等手续.也就是卖方常常接触的货代公司,或者是在交通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这些货代公司资金实力有限,有时候也是进口方在出口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根本没有能力和实力进行运输,它们交给卖方的HOUSE B/L 就是从自己终端电脑套打出来的提单,这种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要在目的港找船代换取海运提单后才能提货.它们的表面签署( 常见的如XXX LOGISTICSCO LTD AS CARRIER OR XXX AGENCY CO LTD AS AGENT FORCARRIER) 满足UCP600 关于提单签署的规定,惯例也不禁止此类提单的提交;而真正拥有运输工具的船公司才是实际意义上的承运人,船公司签署的提单才是我们真正要求的MARINE BILLS OFLADING(MASTER B/L).而货代提单(HOUSE B/L) 通常在哪种情况下使用呢?首先,HB/L 是基于货物是零散货物,即存在拼货的情况下,只能出具HB/L,因为船公司不会帮你拼箱,在目的港更不会为你分货;其次,如果临近交货期,货物不能及时生产出来从而不能被及时装上船,这种情况下出口方通常愿意接受HB/L,可以要求货代倒签提单以防止提单出现过船期的不符点;最后,MB/L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单据,但是条款固定化,个人无法左右,一旦遗失,很难补救,而HB/L 更改灵活,遗失后补签很容易.通常情况下,出口FOB 条款签订合同时,出具的都是HB/L,而CFR或CIF 条款都出具MB/L;一般HB/L 在船运网无法根据提单号进行跟踪,而MB/L 可以根据提单号查询船只状态.

货代提单较MB/L 有其便捷灵活性,流通于单证实务中,代但风险不可小视.在FOB 条款情况下,如果目的港和货收货人串通,收货人完全可以在没有货代提单的情况下,清关提货.即所谓的无单放货.正如本案,即是典型的利用货代提单进行欺诈,印度进口方和本国船务相互勾结,由船务公司D 签发货代提单给托运人交单议付,并作为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代C 和实际承运人E 船务公司订舱运输,由中国E 公司向中国C 公司签发海运提单.最终D 公司凭借从C 公司拿取的海运提单提货,而货代提单最终处于无用途的境地.然后通公司过结算环节找理由拒付.结果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从法律上寻求帮助,因为采用的是FOB条款,A 公司不能证明与C 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无权向C 公司主张权利,而实际承运人E 公司是凭借其签发的海运提单放的货,符合国际惯例.A 公司作为出口方维权无门.

三、实务中应对策略

出口业务应优先选择CIF CFR 贸易术语签订合同,由卖方自己控制安排运输,如果进口方坚持FOB 条款,出口方也应尽量避免接受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要在掌握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资质的情况下再将货物交予运输;坚持索要船公司提单而不是套打的货代提单去银行交单;拒绝接受记名提单的信用证条款,据统计,记名提单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较大.对于船公司提单,出口方可以留存一份正本提单,以防提单丢失等风险.信用证假设条件是商人都是诚信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法分子钻信用证独立性的空子,实行欺诈也不为罕见,我们要提高警惕,在给出口商做融资时,要从银行内部约定融资条件,审慎为持有货代提单的客户叙做出口押汇等融资业务.

参考文献:

[1] 张万英, 田争. 浅析海运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 中国外资: 下半月,2011(7).

[2] 倪学伟. 货运代理的识别与法律责任. 海事法研究.

货代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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