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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分析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算作首创.但我国企业现阶段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所涉及到缴纳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在财政拨款与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界定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财政拨款与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助益.

关键词:财政拨款;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0082-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企业之外,还包含了一半政府机构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存在,此外,还存在很多复杂的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等.这些单位严格上都不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其生存多数都要依靠政府补助和财政补助,对于这些组织所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没有实际意义,按照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是对于财政拨款和政补助之间的界定也不清晰,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1 政府补助和财政拨款之间的区别

在进行日常经济生活中,政府补助和财政拨款十分常见,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却不是十分严格.很多人将政府补助和财政拨款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许多人对于政府补助和财政拨款是否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也是莫衷一是.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形式收入为不征收税收入,一种是财政拨款,一种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还有一种就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应该征收税收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财政拨款应该为不征税收入,而政府补助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列为征税收入.在这里需要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两个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该交税,但给予免税,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饶让.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都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拨款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其规定了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等组织的所支付的财政资金,但是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对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范围进行了限制,一方面财政拨款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支付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不征税收入的对象必须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在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之内,但是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机构以及税收部门的另有规定除外.这种限制就将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进行有效的区别,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所以在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应该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进行严格区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2 政府补助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企业从政府部门所获取的政府补助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要求.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取得政府补助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含减免的税收,也存在从事特定业务的财政补贴,不管企业采取哪种形式获取政府补助,都会显著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于政府补助的企业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实行财政体制改革之后,对税权进行集中管理,各个地区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减免税收,而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政府补助形式,变相减免税收,给予企业更多的政策和资金优惠.政府在进行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政府补助的不规范,对全国统一的公平的税负环境造成了危害,对税权产生了严重的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部门所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进行征税,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补助行为和减免税的规范化管理.

3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法规都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设置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其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和省两级审批,也就是由机构申请收费项目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联合物价部门进行审批,重要的审批项目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然后由省级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实施.省级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重要项目必须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在设置过程中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设立,对于涉及重大政府基金项目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在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过程中要按照项目申请的重要性不同,分为国务院联合发改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连同省级发改委批准.对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立同样要按照项目重要性的不同,分别由国务院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还要规定纳税人只有提供相关项目的相应审批、证明和入库文件之后,征税机构才能真正确认相关内容不征税收入.

4 哪些政府补助行为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的某些行为可以划定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由于当地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等原因,企业搬迁从政府部门所取得的搬迁费用补助应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对所得税进行处理:首先,企业结合城市规划和搬迁计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买、建设和企业搬迁前相同的或者类似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资产的,将搬迁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资金扣除后,剩余费用纳入到企业所得税额中;其次,企业以为转变生产模式,技术改造等原因,没有使用搬迁收入重新购置固定资产,而将搬迁补助费用用作其他项目资产的购置,或者进行其他技术项目改造,针对这种情况,在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助中将相关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扣除,剩余费用纳入到企业所得税额中;最后,需要搬迁的企业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开始搬迁的第二年起的五年内,企业所取得的搬迁收入不能计入到企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在五年内完成企业搬迁的应该将企业的搬迁收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和资产购置费用之后,将剩余费用纳入到企业所得税额中.由此可以看出,在城市规划和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重新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所支出的成本可以看做是企业的免税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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