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管理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与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亟需加强方面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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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亟需加强

近年来,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体得到应有的照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计发现农村敬老院在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重视并认真解决,

发现问题

一是未开设独立账户.按《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除县中心敬老院外,其他各镇敬老院均未开设独立账户,敬老院收支均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经费账户中核算.因未单独核算,无法反映五保集中供养收支具体明细情况,不利于监督检查.

二是集中供养资金未单独核算.各镇敬老院均实行“报账制”,在镇政府经费账户“其他收入——五保生活费”科目中核算,个别镇在“其他应付款——五保生活费”科目中核算.因部分镇会计人员不专业,在年终结转时,无法准确分科目核算五保集中供养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容易导致五保供养资金在次年被挪作他用的现象.

三是物资管理不规范.经抽查发现,绝大多数敬老院主要物资采购不公开透明,未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物资采购、发放登记簿或登记簿记录不完善,部分敬老院虽建立了库存物资台账,但账面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不符,出入库手续不全,仅凭库管人员填写,无领用人签字,捐赠物品使用情况不清.

四是五保人员的资产管理不规范.集中供养五保个人的资产主要包括退耕还林、公益林补贴、个人养老金、高龄补助金等补贴,承包土地、林木、房产等,究竟归五保个人管理还是交由敬老院管理问题,特别是对已死亡的供养五保个人资产归属问题,一致存在争议.另外,对五保人员零花钱支付也不规范,容易出现骗取、截留、贪污等行为.

五是主体责任不明确.目前,大多数敬老院院长是社会聘用人员,敬老院事务由院长个人决定.乡镇民政所长虽负责管理敬老院,但实际上因忙于乡镇其他工作,不能较好的履行管理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如何问责?

对策建议

(一)健全管理机制.县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切实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敬老院责任主体,及时妥善解决敬老院出现的各类问题,指导安排好敬老院五保人员的生活,督促检查敬老院零花钱发放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敬老院要开设独立账户,单独建立会计账簿(如备查账、固定资产登记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及实物台账),各项收支实行统管,分类记账.支出票据必须合规合法,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经院长初审,镇民政所或分管领导复核后方可报账.镇民政所负责对敬老院的财务进行监管,指导敬老院定期公开院内账目.

(三)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敬老院的主要物资采购管理,大宗长期使用物资可以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坚持量大从优,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对购置、调配、捐赠的物资要建立入库、出库登记和发放登记,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做好登记,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规范五保个人财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五保人员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试行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与敬老院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由政府兜底保障,死后其名下的土地、林地、房产全部上交给村委会,作村集体资产管理,五保人员个人“一折通”收归镇人民政府,由镇民政所统一管理,资金定期上缴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五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及福利支出.

(作者单位:安康市白河县审计局)

财务管理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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