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与荷兰农业知识体系的考察和借鉴类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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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农业知识体系的考察和借鉴

尹彬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经贸分院徐州221004)

摘 要:农业知识创新体系是农业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基础,其核心要素是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3大体系,这3大体系的协同模式及运作方式,直接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及转化效果.鉴于此,本文分析了荷兰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产生、运行及创新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借鉴荷兰经验完善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荷兰;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借鉴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6.030

作者简介:尹彬(1974—),女,黑龙江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经济学.

荷兰是西欧一个面积仅为4.15万km2(其中陆地面积约为3.5万km2),人口仅为1 600万的小国.就是这样一个农业人口仅占3%的国家,是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创造了全球9%~10%的农业产值.荷兰的农业奇迹与其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良好促进关系,对中国而言无疑是个有启发性的借鉴.

1荷兰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产生、运行及发展

荷兰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作为其农业经济发展的智囊系统,其核心是要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三位一体式协同发展的合力体系,简称为农业OOV体系(即取荷兰语中科研Onderzoek、教育Onderwijs、推广Voorlichting 3个单词的首字母).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是荷兰农业产业化及技术化发展的3大支撑,3个方面的协同合作及同步发展对荷兰农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1OOV体系的产生

荷兰农业OOV体系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在19世纪末,随着蒸汽船的广泛运用,廉价的北美和俄罗斯农产品开始大规模贩运到西欧,对西欧传统农业大国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的农产品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面对这场前所未有的危机,荷兰政府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政策,没有像法国、意大利那样简单采取农产品市场保护措施,反而是积极开放市场,放任北美、俄罗斯农产品的进入,为其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如此一来,荷兰本国的农业生产者开始意识到,要与北美、俄罗斯农产品相抗衡,重新夺回市场,就必须要大力发展农业技术,通过技术革新与变革来推动农业的创新发展[1].为此,荷兰政府开始大力推进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工作,协调OOV体系的合力,正是OOV体系与农业生产的衔接,才成就了荷兰农业,也是荷兰农业在20世纪一直领先于世界的重要原因.按照荷兰政府统计,从20世纪50年始,荷兰农业的OOV体系对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每年基本上是保持在4%~5%.

1.2OOV体系的运行机制

农业OOV体系本质上是科研、教育与推广三位一体式制度合力体系,其运作也是积极协同这三者的关系,发挥这三者的合力作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农业科研来促进农业知识与技术的生产,通过农业教育来促进这些知识与技术的传播,通过推广来促进这些知识与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反过来,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就成为农业科研的研究起点,从而生产知识与技术,如此循环反复,将科研、教育与农业生产时间紧密结合.

(1)就农业科研而言,其研究方向分为基础与战略研究、应用与开发研究两大体系.这两大体系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基础与战略研究主要是在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是提供农业所需的理论知识,为应用与开发研究提供理论支撑[2];应用与开发研究是实用性研究,是对基础研究的理论进行延伸,主要解决农业发展中实际问题,主要由政府所属的农业试验站、私人企业、实验农场来承担,当然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也可以参与,其中私人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开发研究的主体力量.应用与开发研究是荷兰OOV体系运行的动力,也是OOV体系运行的主体.简单而言,这个体系就是将基础与战略研究具体化,同时这种具体化也是来自于农业生产实践的需要.

(2)应用与开发研究是实践性研究,其产生的成果最终是要转化为生产力的,通过技术转化来促进农业的发展.由此,在转化过程中,需要从事这些研究的机构与推广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知识与技术的推广体系.通过这个推广体系,农业最新技术成果就能够迅速传播到农民及合作社那里,农民及合作社就可以直接应用该知识与技术.在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主要是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技术推广站来进行的,其推广过程是双向互动过程,一方面,技术推广站会将这些最新知识与技术传播到农户及合作社.另一方面,农户与合作社将使用这些知识与技术的反馈意见传达给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站收到反馈意见之后及时将其传递给知识与技术的生产者们——主要是私人农业科技企业、政府所属实验农场或试验站,以便于他们在以后的开发研究中进行改进与创新,这种及时性的反馈推动了应用性农业科技的更新,也是其农业科技开发保持活力之源泉.

(3)农业知识与技术的生产、转化、推广及应用显然是不能离开教育的,教育的功能是促进生产、转化、推广及应用主体的知识更新及素质提高.荷兰的农业教育机构极为发达,从初级、中等农业职业学校,到高等农业学院,再到正规的农业大学,层次分明,各级教育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课程.除了正规的课程教育外,各农业教育机构还在各地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及时向农民传播新知识与技术.农业合作社也会经常与农业教育机构保持联系,定期聘请相关专家为农民授课.荷兰农业教育注重实践,着重于农业技术的运用,不管是正规的农业大学教育还是短期的农业技术培训,均非常注重实习操作,学员(生)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出来,通过农业教育机构将这些问题传递给农业科技开发主体.实习不但接触实践并及时反馈,更重要的是,通过实习能够促进农民、学员的终身学习,这种终身学习的理念与精神,正是荷兰农业知识创新的动力之一.总之,农业教育机构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帮助农民正确理解与运用最新农业知识与技术.

1.3OOV体系运行的政策支持

可以说,OOV体系是荷兰农业知识体系创新的核心,也是荷兰农业奇迹的助推器.作为一种运行体系及机制,能够发挥如此大的作用,当然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鼓励.具体而言,第一,政府对农业科研的不干预.在荷兰,农业科研完全是科研机构与大学的职责,政府并不发布研究计划与方案,科研的内容、形式、成果等完全由科研部门自行安排.这种不干预的政策,充分发挥了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科研创新能力.第二,政府对农业教育的宽容.荷兰农业教育极为发达,不仅有预备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高等农业成人教育,还有农业学院、农业大学的正规教育.在课程设置、培养体系、培养目标等方面,完全由教育机构根据农业实践的需要来安排,其所有的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完全来自于农业实践,非常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政府的教育政策只起指引作用,保持各教育机构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种宽松的教育引导政策,有助于推动教育机构及教育者的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教育对农业实践的支持作用[3].第三,政府对农业推广体系的大力支持.在荷兰,农业推广由农业部(LNV)统一负责,致力于打造“创造与传播农业知识”的推广体系,不但如此,推广费用也由政府全部支付.从目标上看,农业推广目标明确,致力于实用性、可行性的知识、技术、方法的推广;从机制上看,推广体系是个双向互动的动态过程,有推广并有及时反馈;从参与者上看,正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调动了科研机构、私人部门、农民、农业合作社、教育机构多方推广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荷兰政府在对OOV体系的3个方面,其政府引导方式不一样,正是这种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与鼓励,才充分发挥了三者合力,才成就了荷兰特色的OOV体系.

1.4OOV体系的创新发展

荷兰农业OOV体系经过了100余年的发展后,其在20世纪末期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减弱.究其原因在于,荷兰农业的OOV体系原本是建立在农业单独支持的框架下,但在当今全球一体化模式下,农业与其他产业、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分歧在加大.单纯地保障农民利益、粮食安全及促进农民就业的OOV体系,如今在一体化的发展环境下,利益主体的分歧要求农业科研创新的目标会更为广泛,农业知识与技术创新不仅要体现农民、农业的利益,也需要协调与社会其他产业、其他主体的利益.

为了适应这种全球一体化的变化,强化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从2006年开始,荷兰政府对其农业OOV体系进行了改革,将农业类大学与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分离,明确农业类大学只负责基础研究与高等农业教育,不做对策研究[4];将农业部下属的从事战略研究与应用、开发研究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试验站进行合并,成立统一的农业研究中心,以保持其农业应用科技的领先优势.在新的OOV体系中,科研机构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得到了强化,既保持了其专业色彩,有助于国际科技竞争;同时又加强了其综合功能,强调不同学科之间的分工合作,以解决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平衡关系.

此外,在新的OOV创新模式中,政府的职能也有所改变,重新定位了其在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认为政府只是一个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只对负有公共、公益性基础研究的农业大学提供经费,而新成立的农业研究中心由原先的全额拨款逐步变为公共资本与私人资本的结合,直至其自负盈亏.如此一来,农场主、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教育机构、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就可以广泛参与,开展合作式创新,通过私人资本的介入来激励创新,明确知识与技术创造的应用性与针对性,提升了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转化率及转化速度.

2中国当前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业对于任何一国而言均是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稳定、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农业的发展及其转型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中国长期以来是以小农经营为主体,土地碎片化严重,农业在城镇化发展中对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在不断下降.在此种情况下,要保持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在知识、技术生产、转化上的努力及其能力.

农业的知识与技术创新工作是系统工程,从立项、研究到最后的成果转化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需要依托于政府及农业生产实践.当前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主要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3个环节并没有协同发展,呈现出脱节现象,致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及转化效率极低.比如,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主体结构单一,科研单位占据了产权主体地位,对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第二,当前农业技术呈现出严重的体系不均衡,表现为“四重四轻”的局面[5].如技术成果的目标只注重农业产量提高而忽视质量提升,成果应用重视生产过程忽视加工过程,技术内容重视常规技术规范忽视高新技术规范,技术形式重视知识形态而忽视生产力形态,这些集中导致了中国农业知识体系创新无法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业发展的需求.

尽管中国当前城市化率已经超过了50%,但中国仍然不是城市社会,农业依然是基础产业,对社会稳定、其他产业原料来源、内需扩大依然起到主导作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中国其他产业的发展是离不开农村这个广阔市场的,只有发展壮大了农业、富裕了农民,农村市场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对其他产业形成缓冲作用.农业发展关系到中国发展,农业知识创新关系到中国经济安全.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系统的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进步与稳定.因此,当前中国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完善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拓展应用性研究,系统协调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的三位一体式发展,积极构建全面、系统、综合的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平台.

3借鉴荷兰经验构建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

3.1明确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目标及执行力

如前所述,荷兰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其目标明确,即以应用性、体系性的科研、教育、推广体系为基础来进行实用性的农业知识、技术的生产与创新,最终将这些知识、技术转化为农民所需的生产力.明确简洁的目标体系,使得荷兰的农业知识创新三位一体式体系运转流畅、高效,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反观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了多年,但实际效果仍然不佳,转化的效率及效果均比较差.除了部分农业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其他大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农业科技成果无法商品化,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系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集中的目标,三者也没有很好地协同发展,致使其执行力比较低,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自然不佳.

荷兰的经验表明,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动力是来自于农业生产实践.一项农业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取决于其有没有市场经济价值,换言之,也就是说能不能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如果该项成果是实用的,在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取很大利益,其自然就容易被转化,否则就会很困难.同时,农业知识与技术的生产与取得,大部分是在实验室或试验田中获取的,带有局部性、区域性特质,能不能够大面积推广应用,不但需要科研、推广、政府等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鉴定、实验、试用、转化等过程.而中国在科研、教育、推广等方面,部门林立、机构繁多、系统复杂,各部门难以协同进行,造成了科研与推广的脱节、科研与教育不相干、教育与推广无关等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从生产到转化,涉及的因素与环节众多.因此,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建构与完善,首先要确定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三者协同发展且目标一致,即以农业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其发展动力.其次,当目标、动力明确后,再理顺科研、教育及推广3个部门的体制,使其为同一目标服务,进而才能产生良好的执行力.

3.2完善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结构及功能

农业尽管不如工业对技术要求那么高,但农业的综合性极强,其发展需要多方位、多层次的技术与制度支持.同样的,一项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需要多方的合作、协同、配合才能够实现.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众多要素之间,必须要形成系统的结构性与关联性,才能够使得各要素在系统内相互促进,才能产生促进的效果.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并不是几项政策、技术或几个人、部门就能够构建完成的,其必须要依赖于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荷兰的经验表明,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这3个核心要素不但有对应的机构及主体,同时还会吸引政府、农民、农业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的参与.各主体之间相互合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推进科研、教育及推广体系的协同,发挥3个核心要素的合力作用.

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核心体系形成合力之后,亟须要明确三者的功能定位,在功能定位过程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科研申报、立项的时候,中国基本上是政府主导,通常强调技术的应用性与转化效益[6].因此,农业科技人员在选项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国农业实际情况,将农业发展的当前需要与其未来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在对国内外最新成果的考察上,提出合理的、科学的设计方案.同时,在研究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研究方向,把握农业发展的真正需求,这样不但能提升研究成果的价值,而且也能够促进其转化.除了科研体系外,教育、推广体系也应该考虑到中国实际情况,城乡分离、农村较为封闭、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农业合作组织不发达是农村的基本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农业教育、推广应该积极主动介入到农民、农村中去,完善农业教育体系及推广工作,将教学、科研、推广紧密结合,不断提升科研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同时又能促进教育、推广的及时性发展.

3.3积极完善中国农业知识创新体系各项辅助配套制度

农业知识创新体系是个复杂的大系统,其包含着众多的机构、组织及主体,他们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是极为重要的.从实际情况下,各创新主体之间不但存在着制度上的壁垒,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对协同发展有不利影响.因此,要保证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运转,必须要打破这些壁垒,协调好利益上的冲突,这就要求必须要积极完善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各项辅助配套制度,通过这些方面的完善来促进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与合作发展.

(1)积极发挥国家农业政策对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激励作用,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国家的农业政策及其激励机制不但能够保证知识创新体系之间的要素交换与运转,还能够对科研、教育及推广核心要素进行宏观上的调控.因此,必须要注重宏观上国家农业政策对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导向、扶持作用,积极完善政策导向的激励机制建设,将激励机制运用到科研、教育及推广体系中,保证发挥农业知识创新体系核心要素的合力作用.

(2)积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的中介制度.在整个农业知识创新体系中,中介制度是节省信息费用的最佳制度.因为,农业知识与技术是学者们的研究,其内容与农民的生产实践始终是有距离的,存在着脱节现象.发展中介制度就可以强化科研人员与农民的信息对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其实际上是一个信息收集者、整理者及中间操作者的角色,是知识、技术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中国要积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的中介制度,发挥其信息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及实际效果的提升.

(3)积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从荷兰的经验看到,农民的高素质是其能够接受并使用最新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先决条件,最新农业科技成果能否被接受,取决于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及其科技意识.从价值链的角度看,任何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用户就是农民,显然,农民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影响了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提高农民素质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还应该看到,农民本身在生产中的创造,能够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提出方向性需求,这也要求农民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与技术素养,否则其无法发现实践中的技术需求.因此,对中国而言,为了保证农业知识创新体系的运作效果,必须要大力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通过农业教育、培训及各种信息手段,鼓励农民接受教育与培训,确保知识创新价值链终端接口与上游价值链的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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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普拉布·平加利.农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视角的观点[J].朱允卫,黄祖辉,译.农业经济问题,2007(2):8-17.

[3]谭淑豪.荷兰农业创新体系[J].农经,2009(10):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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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金荣,张俊飚.农业知识源头协同创新的理论构建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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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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