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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大数据技术的隐私困境

严 炜 邹 盼

本文系湖北省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第三批)重大项目“中美科学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6ZD059)的阶段性成果.

从古至今,不同时代人们的隐私发展凸显传统嬗变、社会历史转换的时空流转,也承载着科技进步和个人隐私的不断较量.21世纪的今天,大数据技术席卷全球,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让世界变成信息共享的地球村.然而,大数据技术在重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政治治理维度和文化传播路径,赋予世界全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让人们的智能生活、网络轨迹被数据化过度追踪和永久记忆,公众隐私在网络数据采集应用中动态持久地被泄露.这种大数据技术驱动下的隐私危机,与传统隐私泄露如新闻媒介侵害个人隐私,在性质上有着云泥之别.大数据背景下,避免技术异化侵犯公众隐私、践踏公民自由,化解科技进步和隐私保护的对立,需要新的进路来构筑隐私防护机制.

一、隐私的发展变迁

大数据技术的形成和发展与时代潮流、现实需求有着密切联系,而隐私不断演进的过程也有着特定的时代特征和社会价值.隐私是个人不愿公开、需要保密或隐蔽的.康德认为当主体的隐私未受尊重时,主体自由亦被干涉.人的基本道德权利就是享有自由与被尊重,因此对个人隐私的不尊重也就是对人的基本道德权利的亵渎①.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定义隐私为个人独处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隐私是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没有隐私的地方难有尊严和自由.各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尊重他人隐私是公民的基本义务②. 美国法律最早对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具体界定是依据Prosser教授提出的四点:侵害他人的幽居独处或私人事务;公开揭露使人困扰的私人事实;公开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众误解;为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特征③.

事实上,从茹毛饮血的远古时代起人们就本能地注重隐私,这体现在原始社会的人们以树枝、草团或兽皮遮挡身体,人们出于羞怯而保护躯体隐私.在社会结构单一的农业社会,人类居住聚集环境及生产生活决定了人际交往多以血缘宗族家庭为圆心向外辐射,熟人社会的协调和融合功能既让特定人群分享彼此间的部分隐私信息,又使个体隐私不易受到大范围侵害.农业社会科技不发达限制了隐私传播扩散的速度和范围,而主体间性的存在与人际互动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泾渭分明,人们试图保护隐私,避免隐私公共化,如家丑不可外扬.即隐私由原始社会躯体隐私拓展到农业社会的空间隐私,隐私保护随之上升至道德层面,窥探他人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小农经济时期的躯体隐私和空间隐私均属于静态隐私,隐私信息内容及其传播速度和方式受人们生活的物理空间限制,与工业社会相比有明显的时效性和地域封闭性.

在工业时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发达的社会分工、自由流动的人口、多元化的个体追求、个人与他人的疏离冷漠,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对私人生活空间与生活安宁有着强烈的愿望,尽可能保护通讯秘密、私人或家庭生活秘密.同时也更强调尊重他人隐私.“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在宣告民宅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有力地阻止了民宅主人的隐私及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和侵犯.在这一阶段,人格尊严包括个人生活秘密等被首次赋予了法律意义,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个人私密生活的追求④.同时,由于电子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及其它各种高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则因超地域性从封闭渐趋开放,身体隐私、空间隐私拓展到信息隐私,静态隐私逐渐转变为动态隐私.

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和推动下,信息网络在全球大范围覆盖和运用.虚拟网络蓬勃发展伴随着现实世界快速网络化,隐私从电子空间迅速延展至网络空间.在互联网上公众对保护和控制的权利随着技术进步而不断弱化.网络资讯透明化,且跨越时空界限,迫使隐私从动态开放进入全球透明状态、且恒久保存在网络数据中不被遗忘.公众的隐私隐忧难以消除,网络隐私及其保护成为各国民众关注热点.2012年欧盟数据保护法强调“被遗忘的权利和清除的权利”,要求数据控制者必须删除不恰当的、不相关的或不再相关的个人数据,以便第三方不能再查阅它们.2014年美国发布《大数据创造的机会和危机》报告指出,当今技术虽为大数据发展和改变提供了无法估量的潜力,但仍有很多与隐私和数据保护相关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困境

人类步入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引发许多隐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大数据技术的分析挖掘使隐私过度披露

大数据技术分析挖掘的目的不在于它的表面用途,而是为了获取数据中隐含的自然社会变化规律、人们生活行为及性格喜好,追踪社会潮流、思维动态和舆论趋向,预测市场对产品、服务或政策等各方反应.在利益驱动下,很多网站及企业罔顾网民隐私,借助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对客户进行各种在线调查,通过复杂数据分析、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及需求动向,长期观察、预测客户消费喜好及购买相关产品概率、产品可能应用场景,通过大数据技术开发客户所需产品与服务.然而,大数据的分析挖掘过程大多未经公众同意或授权就悄悄实施,网民的个人网上活动在不知不觉中被自动抓取.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网络银行的普及等让数据收集利用者依托大数据技术就能获取每个用户的身份信息及或其它网上活动信息.原本这些数据杂乱无序,不一定显露个人隐私,但这些数据一旦被数据拥有者不断重组排列,反复分析,进一步采集、存储和循环再利用个人数据,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隐私即被很轻易泄露.如Facebook就有专门的数据科学团队,从事大规模人类行为数据收集与分析,由于屡屡侵犯网民隐私而在世界各地多次引发诉讼大战.《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2015年超过半数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网上活动信息均遭到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⑤.

上述大数据分析挖掘行为在目前并未得到限制和规范,个人隐私数据常被滥用或误用.如果这些隐私数据被互联网传播,就会给个人隐私带来极大威胁.事实也证明,公众隐私被大数据分析技术直接侵犯的事例比比皆是,导致隐私问题频发,公众不得不陷入随之而来的隐私保护困境中.

(二)大数据预测技术造成隐私被精准预测

大数据技术能够捕捉海量数据和公众行为的映射关系,预估人类行为,甚至准确预测公众隐私.波普尔曾断言,涉及到人的预测是不可能的,无须困扰.然而互联网将人们的信息交流范围从传统物理空间扩大到网络虚拟空间,外加移动网络叠加云技术、物联网及各种电子设备、智能终端,如手机、电脑、摄像头的普及,智能眼镜和智能手表的出现等,均忠实记录和储存人类各种现实生活场景和网络活动轨迹.这种记录人类踪迹的大量关联数据不断人们私密信息,其中不乏用户核心信息、动机偏好、生活方式、朋友圈人际互动和隐秘行为等隐私数据.依托大数据预测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深度过滤,就可发现潜藏其中的大量有用数据,能轻易识别公众真实信息,预测公众未来思想动态和行为规律.

现实生活中大数据预测公众隐私行为在不少公司网站中普遍存在.许多掌控庞大用户数据的公司正是基于大数据预测技术将信息数据与现实需求相结合,对公众行为进行智能分析,预估隐私偏好,实施有针对性的精准营销,创造潜在巨额财富.有些特殊机构甚至未经许可就擅自利用大数据探测公民性取向或犯罪可能性.这种滥用大数据预测技术的不良行径,直接导致相关民众名誉受损,影响受害民众享受社会福利.没有隐私的地方亦无尊严.个人隐私被大数据技术精确预测的情形严重威胁公众自由、亵渎隐私主体的人格尊严,给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的人们带来深深困扰.

(三)数字化全面监控使隐私日趋透明化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流行让民众隐私无时无处不被追踪,人类进入隐私透明时代.随着手机、摄像头、网络、GPS以及其他公共智能设施的应用及智慧城市的建设,人类一举一动都被大数据技术记录下来,公众私人生活空间被窥视、被惊扰.基于隐私权的个人私密空间被大数据技术侵犯成常态,“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匿名时代一去不复返.

大数据全面监控还表现在国家意志上.《网络独立宣言》作者约翰·P·巴洛指出,虚拟网络空间独立于现实空间,国家权力不能越界干预互联网.然而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利用多传感网及视频监控网收集民众多种行为数据,对民众实施不同程度的全方位个人数据监控.大数据技术在国家层面的运用使公众隐私无所遁形,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纠纷不断.棱镜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凭借网络全球霸主地位不仅监控在美民众,还将信息监控范围扩展到海外多个国家,试图窥探全世界的一切.

凡此种种充分凸显公众隐私在全方位的数字化监控中日益透明化.

(四)大数据技术弱化公众隐私保护控制权

大数据背景下公众隐私泄露方式在悄然转变,其中蕴含的隐私风险是个人完全无法控制的.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的公众,原先所拥有的对自身数据的主体控制、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被数据控制者悄然占有,海量数据的多次利用与开发、网络数据的恒久保存使隐私侵权的主体和形式发生了变化.

一是隐私保护权难逃大数据技术挑战.在大数据技术产生之前,公众隐私泄露的前提是必须对进行精确收集,而这耗时巨大且缺少技术支持.但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应用,个人隐私难以控制,隐私保护困难重重,现状堪忧.以数据挖掘、数据预测和全面数字监控为代表的大数据技术使海量数据的收集与挖掘不费吹灰之力,公众的私人信息可以全部被整合、无障碍关联.数据控制者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关联数据信息进行相应分析,就能轻松获取或预测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转移和再开发、再利用越频繁,隐私泄露风险也越大.公众隐性隐私经过网络挖掘变成显性,一不小心即会显露于天下.

二是大数据技术让传统隐私保护法则在实践应用中可行性较差,几乎失去功效.在大数据技术未流行之前,传统隐私保护规范中“告知和许可”原则的实施,迫使数据采集主体在采集数据信息时需要获得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同意,才能实现其对用户数据的控制权.但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当数据二次或多次利用时 “告知和许可”原则形同虚设,网络用户的知情同意很难实现,原有保护制度中“目的明确、事先同意、使用限制”等原则在大数据场景下操作性不强,一些公司和其他数据收集主体肆意侵害数据提供者的知情权和收益权.即使是在主体授权下使用个人数据的组织,有时也不能保证应用中语境的完整性.首先,要求数据采集主体针对未来无法预知的某些数据挖掘取得个人同意、或在二次挖掘中向广大数据来源者逐个征求同意在目前是难以落实的.其次,商业利益的诱惑导致数据拥有者见利忘义、借助大数据技术源源不断地悄悄采集、存储和循环再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忽视对个体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在反复挖掘和多次利用中,用户个人数据及隐私脱离可控范围.公众在不知不觉中失去了控制自身数据的权利,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掌握在技术官僚、网络巨头公司手中,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公众对此要么不知情,要么即便知情或感受到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权利弱化下的安全危机,也无能为力.这种数据所有权的丧失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从而导致隐私问题频发.

三、大数据背景下隐私困境缘起

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预测与共享不可避免,公众隐私不断遭遇冲击,隐私保护困境凸显.导致大数据隐私问题频发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传统网络及移动网络的全面覆盖,电脑、手机和其他智能产品的出现和普及,是隐私泄露的物质基础.技术、隐私保护制度和公众意识等也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隐私问题泄露的根源所在.

(一)大数据技术范式发生变更

隐私困境起因于大数据技术范式变更.无所不在的数据收集部分归因于技术自身的本性驱动,大数据技术进步及创新为隐私泄露与提供技术支撑和便利.大数据技术具有基于数据特性的数据分析方法流的动态自适应设计特点,可实时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非关系型数据,无论数据驱动还是人机互动,大数据技术进步及创新让数据共享从可能变为现实,数据分析挖掘成为趋势且决定社会服务效率.大数据信息采集挖掘技术及交叉分析能让看似不泄密的用户数据转化成能够辨识的隐私信息,这种隐蔽而便捷的技术行为导致公众隐私信息被迫暴露,多渠道和永久性的信息保存技术使得网络世界的信息删除和遗忘成为奢望.

(二)公众隐私保护技能不高

“掌握了复杂信息网络技术和保密信息的主体无疑就成为技术官僚,拥有了信息传播的控制权,掌握了互联网上的信息强权.”⑥ 熟悉大数据的技术官僚或一旦与权力或利益结合极易导致公众隐私泄露.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使公众与技术官僚、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扩大,公众要么难以掌握隐私保护技术,要么所知晓的隐私保护技术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公众隐私保护水平不高,不能及时发现所使用的信息系统或信息安全产品缺陷,对信息技术产品开发者故意设置“后门”技术接口以收集甚至窃取用户隐私的行为无可奈何、无计可施.原来适用于隐私保护的匿名化保护技术、加密保护技术和用户访问控制技术等则在大数据技术冲击下不堪一击,难以保护生活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用户隐私数据,用户隐于“祼奔”状态.

(三)大数据技术与潜在财富创造关联度强

卡尔·波普尔的科学方法论倡导预测、解释、验证三步曲,而今天的大数据技术正是依靠数据分析、挖掘预测利益前景,透过数学算法和模型解释潜在利益实现的概率和风险,再通过商业运作将潜在利益从可能转化成现实,带来前景可观的经济效益.为抓住大数据技术创新带来的商机,增强市场洞察力,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探索,许多企业十分重视客户数据分析,不断提高海量数据的分析管理与积累能力,以探测产品销售市场前景作为企业决策运营的关键,将企业决策经营由原来的制造驱动或设计驱动转变为消费者驱动.在数据利益的刺激下,一些无底线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公司、网站、机构或用技术手段跟踪和监测网络用户,用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任人摆布滥用、误用,导致民众隐私泄露.

(四)守卫国家安全成公众隐私泄露常见渠道

“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文档的不公开性很容易使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某些政府机关、网站也会滥用职权,非法扩大的收集与存储范围,监视公民的个人隐私,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⑦ 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依法管理网络活动、保护国家层面的数据安全,很多国家都在建设智慧城市、启动民宅信息化工程,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分析能力收集、追捕恐怖分子,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不惜侵犯公众隐私.2007年美国实施棱镜项目,在谷歌、苹果、facebook等九家世界知名网络公司进行数据挖掘工作,对数百万用户实行绝密电子监听计划.英国政府及商业部门广泛搜集公民私人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滥用这些信息,使公民隐私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严重后果⑧.

(五)隐私保护法规滞后致监管不到位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隐私保护法规滞后使数据使用监管存在明显隐患,导致隐私困境.现有网络隐私保护法规流于形式,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大多只是保护个人识别信息,保护范围有限.原有隐私保护原则如“目的明确、事先同意、使用限制”等,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难以落实到位.网络个人资料保护和利用的法规体系不健全,使数据使用监管缺乏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除此之外,面对大数据技术来势汹汹的隐私侵犯,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也是导致隐私泄露猖獗、售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地下产业链不易铲除的主要根源之一.

四、化解大数据隐私困境途径

要充分保护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隐私,解除公众隐私困境,需多措并举以建立健全隐私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构与时俱进的隐私保护技术

在大数据环境下要保护好个人隐私,需要抓好隐私防护技术的创新和攻关研究工作.只有加大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创新,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网络数据安全漏洞,防止入侵行为,让数据终端公司无可乘之机,强化保护民众隐私的技术防线.

首先,政府要扩大隐私防护技术投入.国家加大隐私防护技术的科技投入,积极引导和政策扶持科研机构及大数据企业研发民众隐私保护新技术,推动防护技术创新与完善,提高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应对能力,从技术层面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公众隐私泄露.

其次,企业要不断完善隐私防护技术.企业及科研机构要构建技术领先、服务一流的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对可识别个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必须技术处理.应以技术创新为切入点,加强对隐私保护技术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安全领域需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提高基于大数据的隐私防护技术水平.同时,要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用户隐私之间的平衡点.在不损害其他公众隐私权的前提下,企业可适当与政府执法机构开展安全合作,以技术支持破译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的隐私数据,追捕犯罪嫌疑人,帮助政府追踪并防止特定犯罪活动,保护公众远离恐怖主义危险.企业还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以促进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提升.我国在大数据隐私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各企业应积极向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相关经验,加深大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实际成效.

(二)加快隐私保护法制化进程

一方面,要构建隐私保护法规及数据采集利用等各类标准,规范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数据收集、使用行为.各级政府部门须加快隐私保护立法进程,立足大数据技术前景制订《个人隐私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出台适用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隐私保护条例.建立法律层面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等标准,明确元数据标准、数据更新标准和用户服务标准,使数据开放与保密有法律保障.从法律角度厘清责任界定,明晰权利边界,明确采集主体及使用者的责、权、利,制订切实可行的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于一体的数据侵权责任法.以完善的立法落实公众信息的“被遗忘权”,提高公众隐私保护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建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全方位保护公众隐私.对执意非法采用数据或恶意泄露隐私的企业或部门绝不姑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于重大泄露事件,可提起公益诉讼.机关、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数据特别是盗用个人隐私数据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影响恶劣的隐私纠纷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对隐私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切实保护公众隐私权益.隐私保护走上法制化道路才能真正建立隐私保护长效机制.

(三)构建强有力的多元主体监管体系

政府须做好大数据信息安全顶层设计,率先建立适合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保护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隐私保护中的表率作用.政府各级机关和各类数据公司及民众自身对隐私保护要强化监管职责,严防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发生.

首先,强化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切实保障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领域的安全.围绕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云平台、网络通信、数据及身份认证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问题,引导企业开展科学全面的信息安全保障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大数据信息安全防范体系.推广使用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体系,督促数据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行业数据保密协议”,形成隐私保护行业规范.成立大数据隐私保护行业委员会、树立企业自律机制,对违规使用数据者实行惩处.

其次,推进隐私保护多元主体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涉及政府、数据公司、民众等多元化利益主体,因此政府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构建隐私保护协同治理联动机制.政府各类部门应与数据公司等相关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服务的隐私保护联动机制.多部门协同指挥的同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隐私保护互动机制建设中来.运行高效的多元化主体联动机制有助于形成隐私保护合力,最大程度地降低公众隐私泄露风险.

再次,政府要构建突发性隐私案情网上通报及反馈互动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性的重大隐私泄露或侵犯事件快速做出反应,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高效协同与应急响应机制.多部门协同处理不良公司或机构引起的公民隐私纠纷,密切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分阶段全程连续通报调查进度,及时处理各种隐私问题.对隐私保护不力的公司或组织处罚结果,切实增强网络问政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效.

最后,构建公众隐私泄露投诉平台,完善网络投诉、、监督平台建设及隐私问题处理服务机制.政府部门要将公民隐私保护纳入政府网络监管体系,结合隐私保护具体需求和应用特点,和企业一起共建隐私泄露公开投诉平台.依托稳定可靠的投诉平台,健全民众隐私保护表达机制.政府要主动为民众排忧解难,对握有客户资料的相关行业,实施严格的信息监管和奖惩制度,杜绝相关行业或公司泄露公众隐私的不良行为.

(四)培养大数据隐私保护专业人才

要重视海外人才引进.尽快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大数据隐私保护高端专业人才或团队.同时要重视本土人才培养.大力加强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间的人才合作培养机制,构筑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大数据隐私保护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五)优化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国收集和利用的混乱局面,实现政府对的有效管理、企业对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及个人对自身数据权利和安全的控制.要通过培养公众信用意识和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来加强个人、企业及政府的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个人、公司或政府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使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恶劣行为寸步难行.

(六)增强公众隐私意识与维护自身数据权利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还需要增强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数据权利.

首先要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公民应强化网络行为的隐私风险意识,掌握网络安全防范常识,及时清除可能的敏感信息.注册网站时要仔细阅读服务商提供的隐私申明,了解其潜在隐私风险.提供个人资料时,尽量简洁,避免透露过多个人详细资料.在社交平台分享文字、照片等不要涉及太多个人身份信息.在正规可靠网站下载软件,远离可疑程序,确保自身隐私安全.

其次要维护自身数据权利.大数据时代广大用户应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数据权利,当个人隐私遭遇侵犯和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要培养公众网络信息安全素养.网络信息安全素养主要包括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应用中信息安全知识学习、隐私保护技术的掌握及网络信息安全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媒体等有关机构应各司其职对公众进行网络信息知识的有效输出,明确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培养安全意识,增强信息安全素养,维护个人隐私权利.

(七)依托道德教育

要开展全方位道德教育,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隐私保护意识,不侵犯他人隐私.一要加强官德建设,党员干部须要加强自身修养,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在大数据背景下切实维护公众隐私,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中间寻找平衡点.二是开展商德教育.企业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要以诚信为本,遵守法规,注重用户隐私安全,理性追逐商业利益.相关从业技术人员加强科技伦理教育,缓解企业利益和用户隐私之间的矛盾.三是教育民众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隐私,不在网络或其它公共场合传播自身及他人隐私.扎实推进公民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公众个人道德水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氛围.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隐私保护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大数据技术背景下公众隐私困境问题.

注释:

① Immanuel Kant, 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dianapolis: Hacket Publishing Company,1981, p. 36.

② 阿丽塔·L·艾伦:《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 冯建妹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5页.

③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④ Andrew S. Patrick, Pamela Briggs, Stephen Marsh Part, Designing Systems That People Will Trust, Security and Usability, 2005, 1(1), pp.75-99.

⑤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受理中心:《2015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分析》,《互联网天地》,2015年第9期.

⑥ 严炜、毛丽丽:《网络发展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2期.

⑦ 严耕等著:《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⑧ 《要公共安全还是要个人隐私》,《北京晚报》2013年5月2日.

作者简介:严炜,女,1969年生,湖北黄冈人,哲学博士,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湖北武汉,430065;邹盼,女,1990年生,湖北汉川人,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5.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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