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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手段不断升级专家:应降低入罪门槛

变脸,法律不该“心太软”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法律的入罪门槛.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殒命水坑事件刚刚过去,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去湖北后也再没能回来.他们的死因同是陷入组织,同是溺水身亡.两条鲜活的生命,再次凸显出了的残酷.

打击,我国已走了近20 年的路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启了严厉打击的序幕.直至2009 年2 月,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罪,可以说,我国对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

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仍屡禁不止,一直顽强地“存活”至今.不但花样翻新,手段也不断升级.而打击时,往往又会出现“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以致于很多团伙被清查后,对于人员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

中国反志愿者联盟负责人李旭,被媒体称为“民间反传第一人”.长期跟打交道,在他看来,之所以越来越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已经转型并升级换代了.”

“现在,网络已成为主流,也就是说,的形式变异了.”李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过去传统的“南派”和“北派”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和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开始出现,网络成为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模式.

而新型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取证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所以,现在打击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李旭说.

据李旭介绍,眼下,采用的洗脑手段升级,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尤其是网络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但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还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轻易地实现跨地域,这些都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对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网络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装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护,一些所谓有执照、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在进行时还会公开搞很多造势活动.比如,在一些星级酒店举办推介会,邀请一些学者、专家、名人为其“站台”,如此一来,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导致很多老百姓难辨真伪.

另外,还抓住了当下老百姓投资的需求.李旭认为,由于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一方面做实体经济很难,另一方面又想让自己的钱增值保值.抓住了这个契机,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骗.

打传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除了自身的“升级换代”的原因,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行为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分工配合不力,实践中执行机关的认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行为往往是跨区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有犯罪行为;既涉及部门查处认定的分工问题,又涉及地区管辖问题.”许浩认为,按照《禁止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行为.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是治理的主要机构.但是查处还需要涉及到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查处行为.”

在许浩看来,目前打击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禁止条例》,对案件,在未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都应当主动查处.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照《禁止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涉嫌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时尚处于不明朗状态,那么,机关对涉嫌行为的,是否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移送,而一律根据直接立案侦查呢?

“这个问题在《禁止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认识也不一致,所以也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不力的结果.”许浩说.

除此之外,许浩还指出,目前很多活动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不但涉及人数众多,还具有跨区跨省的特点.“现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权,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是个难题.”

宣传预防比打击更重要

李旭认为,反,宣传预防比打击更重要.“对,要早发现、早查处、早预警.尤其是预警工作,十分重要.”基于此,民间反组织会不定期地公布一些黑名单,但是由于不是执法部门,经常会有很多被公布为黑名单的公司前来交涉,要求,甚至还有的声称会发律师函,要起诉打官司.更多的组织则采用抹黑等方式反咬一口,称这些民间反组织是敲诈勒索团伙,是为了要钱,是阻挡互联网创新的黑恶势力.面对这些威胁,李旭坦言,自己的压力确实也很大.

“实际上,我们发布黑名单是有标准的,只要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就可以确定为性质:一是有入门费、加盟费等;二是拿人头,发展下线;三是团队计酬,只要符合这三点,就是.”李旭说.

李旭坦言,受财力物力人力等影响,反的预警工作难度确实很大.所以,有必要跟民间的一些反组织进行合作.“如果相关权威部门能有一个的预警平台,经常发布黑名单,提醒广大群众又有哪些新的模式出现,让大家不要上当受骗,就会对很多新型互联网有很好的打击效果和震慑效果.”

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30 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起刑标准在实践中导致了这样一个现象:“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很多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法律的入罪门槛.“在没有将整个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 人以上的‘下线’,无法确定人员所处层级,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许浩建议,一方面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和职责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解决跨区跨省办案、立案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全跑光的问题.“对于组织中的众多‘下线’来说,虽然其行为同样违法,但依据目前规定,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参与者可处2 000 元以下罚款.”

李旭也认为,的立案标准还是相对较高,有必要降低门槛,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证据规格也要相对降低.他举例说,“南派”“北派”这种异地属于行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笔录来取证,但现在很多人都被洗脑了,根本不配合,调查取证很难.

“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实际上,只要是参与了,就是违法.但现在除了对组织领导者进行打击,按照《禁止条例》,对其他广大参与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但这种简单的批评教育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对于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积极参与人员,必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评和简单驱散.”李旭认为,这就缺乏法律的震慑力,要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

李旭建议,对于没有发展下线的,可以主要进行教育;对于有下线的,要区别对待,被查处还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者必须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让他们知道法律的震慑力.

“总之,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李旭说.

来源:法制日报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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