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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谁来担责?

【案例】2017年6月3日,张先生在接女儿放学回家的路上,女儿不幸被路边窜出的一只花斑狗咬伤小腿,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0元.后经调查得知,这只狗原系附近小区住户孙女士饲养的,后因孙女士怀孕生子,所以把狗遗弃了.张先生找到孙女士,协商赔偿事宜,孙女士表示其已经将该狗遗弃,拒不赔偿.无奈,张先生代理其女儿将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孙女士赔偿医药费5600元.庭审中,孙女士抗辩称其已经将该狗遗弃,其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令孙女士赔偿张先生的女儿医药费5600元.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女士将其饲养的宠物狗遗弃,在遗弃期间咬伤了张先生的女儿,孙女士作为原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女士称其已经将该狗遗弃了,其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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