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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

李小静

(1.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50;2.唐山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摘 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地方政府监管虚置,乡镇企业治理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程度不高等问题.把包容性治理引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上述问题的钥匙,其实质就是强调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农民等社会公众在农村生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使农村生态治理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lC913

【文献标志码lA

【文章编号l1003-0166(2017)05-0016-05

doi:10.3969/j .issn .1003-0166.2 017.05.004

1问题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置于突出地位,并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卜三五”规划,足见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行环境绩效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处理,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农村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综观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整体改善不大,甚至呈现出资源约束趋紧、局部环境恶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致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陷入了治理困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既是对当前我国农村生态治理问题的深入反思.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理论的运用和创新.

目前.学术界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善的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研究主要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原因、治理改善和对策建议等内容为主.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卢智增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加强生态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借鉴国外经验五个层面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李咏梅指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王春风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在市场和政府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治理成本和产权划分间的平衡,是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足的途径之-圈.黄英等利用DEA分析法,分析了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困境的再分析,把包容性治理的理念引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位,以保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协同发挥政府、企业和农民的治理,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化.

2包容性治理的内涵界定

包容性治理是治理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拓展.是在西方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个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统一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圈.英国学者格里·斯特罗克(Gerry Stroker)梳理了治理理论的五个基本主要命题:1)治理包括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行动者;2)在处理社会及经济议题时,责任与界线的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3)在集体行动中,行动者彼此间存有权力互赖的关系;4)治理系一个行动者拥有自主性且自我管理的网络:5、治理强调政府运用新的政策工具或技术来指导或驾驭来成就目标,而非一味依赖权威或命令.可见,治理不再意味着唯政府主义,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但是市场和社会的不足与政府的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起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而言,“治理”是一个舶来概念,作为西方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能否采用拿来主义,尚值得商榷或证伪.但毋庸置疑的是,西方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治理主体的多元、多种模式的运用与协作的理念,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己成为社会管理尤其是公共部门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目标追求.

包容性治理的内涵与善治理论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善治理论主要是引用西方.goodgovernance”理论,即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持公共利益持续增长的管理过程.中国古籍《汉书》载有:“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俞可平教授将西方的善治、“good governance”理念与中国传统的善政善治的内容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韵味的善治概念,即认为善治是一种力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新型关系,是采取一系列经济、政治、管理等手段综合治理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最佳状态.基于此,从本质上讲政府善治是一种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一种治理路径的选择,是政府作为治理的主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增长为目标和归宿,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还政于民,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包容性治理是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包容性的“发展”与“共享”理念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包容性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国治国之“大智慧”.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民族.中国古籍中有大量有关“包容性”的论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是指“领导、统治”,“公”是指办事公平、公正、公道,“常”是指常规、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等.因此,“包容性治理”这一新命题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体现了真理和价值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性胸怀寻求公平正义.提倡包容性治理理念,就是在社会治理中要尽可能吸纳各方社会力量,带动社会参与,扩展服务内容,满足多方位、异质性的社会需求.从本质上看,包容性是治理的一项核心价值罔.它的关心的是弱势群体基于法治的平等参与、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

3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及治理困境

3.1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严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统计,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2.8亿吨,生活污水90亿吨,人粪尿年产量2.6亿吨: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加重,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其中化学需氧量占了43%.总氮占了57%,总磷占了67%;二是农村地区围湖造地、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依然存在: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仍然有近3亿人喝不上健康的饮用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所致,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癌症村数量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农村的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近8亿农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3.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困境

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改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卜三五”规划,足见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出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治理、农业生态源污染治理的投入;通过《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2015年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随着我国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呈现出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的态势,农村地区正在受到乡镇企业污染和城市污染转移的双重威胁,农村生态治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陷入了越重视越严峻的悖论中,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地方政府监管虚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涉及一个从源头控制到中间监管再到生态修复的动态持续的过程.地方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一旦疏于源头保护,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局面,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将会急剧增加.使得政府疲于应付,影响政府科学决策,甚至酿成严重的污染事件.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实践中,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基于政绩前途考虑,根据的要求采取源头保护、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方式严格治理农村生态问题.甚至对农村的乡镇企业实施环境问题否决制.但是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缺乏长期性、制度性的机制,仅仅是应付上级检查和追求立竿见影的短期生态绩效.此外,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使其常常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而致使生态治理意识不够强,生态环境监管乏力,往往抱着“不危害,不治理”的原则,只有当生态环境恶化,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时,政府部门才选择干预并治理,这种监管的虚置,无疑增加了治理成本,也使治理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乡镇企业治污动力不足.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也是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环节.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经济人,乡镇企业往往唯利益至上而罔顾环保投入.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乡镇企业千方百计地降低生产成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地域性强、规模小,资金薄弱、技术含量底,无力将其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期较长、收益慢的生态治理中去.加之乡镇企业往往处于农村隐蔽地带,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对污染行为往往带有侥幸心理,而让其通过道德自律,自觉投资治污缺乏现实性.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利益耦合.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推动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其所缴纳的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只要不带太大的危害,往往视而不见,即使对其治理,也限于临时整顿,以罚代管.因此,乡镇企业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加之保护伞的遮蔽,也使其对生态换进治理缺少动力.

三是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程度和深度有限.社会公众是农村生态环境的直接体验者,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和治理能够触及到政府难以触及的地方.但由于我国长期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较多地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加之社会组织发育迟缓,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途径极其有限,致使社会自发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深度非常有限.尤其是作为农村生态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农民,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比较落后,农民往往追求获得短期生存利益而忽视对农村生态环境重视.此外,由于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生态文明意识,对于农业生产生活中所造成的污染及其周边企业的环境污染缺乏敏感和危机意识,只要不威胁到其生存状态,往往对环境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加之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也大大限制了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治理主体合力不足.生态环境是具有较强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因此,对其治理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仅靠政府的“单匹马”的主导力量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依靠环保、国土、水利等多个部门的管理,由于条块分割,这些部门之间面临职责权限不清晰,导致治理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好.此外,由于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效应的特征.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乡镇企业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其自身的投资成本和效益:加之法律法规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意识薄弱.致使生态环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缺乏整体合力作用.

由此可见,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除了需要加大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外,还需要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运用包容性治理理论,尊重和发挥多元主体在农村生态治理中作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果和收益的最大化.

4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机制

4.1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结构

“包容性治理”的理论精髓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方向,因此,在实践中,要结合我国实际,形成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包容性治理结构.

一是要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公共事务,所涉利害关系人众多.由于政府掌握并占有丰富的经济、社会、行政资源,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者,政府承担着“掌舵人”的角色,各级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监管控制将直接决定治理成效的大小.因此,政府首先应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内化为绩效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次政府要将农村生态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并统筹协调好环保、水利、国土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任务,建立政府与乡镇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使农村生态治理真正成为全员参与、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二是要强化乡镇企业对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最大污染源,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的态势.因此,必须成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农村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乡镇企业而言,首先要把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有机统一.乡镇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个良好的企业,只有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统一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加快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革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

三是壮大发展社会力量在生态治理中的参与、监督作用.农民生产生活的有限理性也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农村地处偏僻,其污染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分散性,政府有形的手很难触及这些区域.使得末端治理鞭长莫及.所以,农民自觉遵守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规成为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凭借.发挥农民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新媒体对农民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倡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进行绿色消费,增强农民生态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农民及相应社会组织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社会力量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2加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到地方政府、乡镇企业、农民、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大小.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利益整合和动员程度,以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彼此密切配合的程度.因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就在于各治理主体追求自身“私利”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利”之间的矛盾.

乡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单纯让乡镇企业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或者直接参与生态治理显然比较被动;而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希望通过农药化肥等的投入来增加其农业产出.对此,政府应给予包容,通盘考虑和全面兼顾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扶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引导其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并对于绿色产业(产品)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而对于污染企业,要给予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产品进行绿色产品规制,并发挥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管,社会公众通过购买绿色产品,抵制超标准、高污染的产品.让乡镇企业和农民认识到产品和生态环境之间是唇寒齿亡的关系,进而使其自觉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以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环保的生活、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生态治理成果的共享.

4.3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是农村生态治理中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他们承受着来自农业生产、农村工业污染的双重危害.但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力量薄弱,始终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加之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农民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因而其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政府要尊重作为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完善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布,增强农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的认知度,同时对于涉及农民健康环境权益的规划项目和建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话语表达权,并自觉接受农民、社会的监督,使农民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这是包容性治理的主旨.

4.4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

实践证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的有效保障.严格的行政执法能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

一是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真正有法可依,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既要强调以预防、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又要完善公众的环境权,对弱势群体农民进行生态权利保障,以保证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顺利实施;此外,要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量化农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生态刑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犯罪以及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使法律真正成为高压线,从而为建设美丽新农村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建设.一方面农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审查并要依法严厉惩戒.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覆盖省、县、乡(镇)、村的全方位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基层执法队伍:此外,要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纳入基层党政机关考核体系.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政府绩效考核和农村环保责任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包容性治理是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的选择,其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是政府、企业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治理过程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治理成果(良好的生态环境、健康的食品)为社会成员所共享,通过综合运用价值引导、行政管控、法律规制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效益的整体优化,从而实现美丽乡村建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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