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驾驶员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与建议以法律手段维护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权益,保障行驶安全类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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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法律手段维护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权益,保障行驶安全

近年来,乘客袭扰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高发频发,造成的后果严重.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事故,导致十三人死亡、两人失踪的惨剧.事故原因查明,即是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让人担忧的是,除了一些严重袭扰公交和客运汽车行驶安全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之外,大部分乘客干扰行车安全的行为不了了之.许多公交公司要求驾驶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南京、济南、乌鲁木齐、大连等地的公交公司还设立了“委屈奖”.乘客不当干扰行车安全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

我们认为,公交和客运汽车行驶中乘客袭扰驾驶员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

一、公共交通法制的完善相对滞后,没有对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义务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强制性安全警示标识规定.例如,交通运输部2017年通过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交通运输部2016年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了运营企业和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路线图、表、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币箱、读卡器等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而没有要求配置乘客对于保障行驶安全的禁止性义务的警示标识.二是“以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的价值理念没有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只是一般性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同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性规定对驾驶员的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要求;在驾驶员保障乘客安全方面,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只是要求“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而没有强调驾驶员在任何可能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保障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的要求.

二、对于乘客干扰公交和客运汽车驾驶员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客违反此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至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对于乘坐机动车时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是,“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违反此项禁止性义务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时的警告或罚款数额多么苍白无力.(王光贤,民革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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