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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共有物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负责赔偿吗等

一人使用共有物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负责赔偿吗

陈龙与陈虎共有一辆卡车,陈龙负责运输.在一次长途运输中,陈龙将赵某撞伤,共花去医疗费20 余万元.赵某找陈龙赔偿,可是陈龙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那么赵某可以找陈虎要求赔偿吗?

赵某可以找陈虎要求赔偿.《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陈龙与陈虎因共有这辆卡车而成为连带责任义务人,陈龙无力履行对外的债务,陈虎有履行的义务.陈虎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陈龙要求追偿.

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三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三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发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够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程某有权要求段某返还2000 元钱并赔偿其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由于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故段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物品丢失后如何追

董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因超市不允许带包进入,于是将挎包存在超市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当董女士出来取包时,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因包内有一块进口手表及等物品,超市建议董女士报案,但始终未找到.之后董女士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超市以“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并称董女士并未事先声明包内有贵重物品.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超市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董女士包内的贵重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原因如下:第一,董女士将包存在超市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保管关系成立.第二,董女士的包被他人领走而手牌仍在董女士手中,显然是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因董女士在存包时未向保管人说明,也未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包内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超市只能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安全生产系列宣传之六

钢丝绳脱扣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分析

2003 年2 月19 日,某机械制造公司金工车间装配钳工刘某、邵某二人在车间对大侧板(重约400KG)进行试压补焊.操作者刘某、邵某利用随手捡到的M20*螺栓穿入22 孔内,用于悬挂钢丝绳起吊.当工件起吊后,向北移动1米左右,再次落地时钢丝绳突然脱扣,大侧板向南倾倒,将正在下方移动枕木的工人赵砸伤,造成其右下肢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1.刘某、邵某违反操作规程,实施习惯性违章操作,利用随手捡到的螺栓作为吊装具,没有指挥天车起钩行驶到安全位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车间没有配备专用吊车卡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3.车间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安全意识疏于教育引导,负管理责任.

案例警示:

1.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2.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克服麻痹思想,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3.加强车间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4.购置专用卡具、吊具,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召开事故分析会,下发通报,使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本期法律顾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欢

编辑/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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