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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房产税和遗产税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

房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的房屋作为课税对象,按其房价或者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房产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的“窗口税”“灶税”“烟囱税”都是原始的房产税.中国古籍《周礼》上记载的“廛布”是有记载的最早的房产税,唐代的间架税、清代的房捐,都具有房产税的性质.目前,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开征房产税,并成为本国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美国地方财政的7 5 % 来自房产税,而非洲国家肯尼亚地方财政的69%来自房产税.我国2016 年房产税收入2221 亿元,占当年税收总额(130354 亿元)的1.7%.

其实,大部分国家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起来,统称为房地产税.我国近代的房地产税始于1950 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全国开征房产税,随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 年,新中国正式公布第一部专门的房地产税法——《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 年,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 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的房产、外籍人员在华的房产.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由于我国在1998 年以前一直执行福利分房政策,我国从未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近年来,由于商品住房制度的全面建立,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已经提上日程,目前上海、重庆已经在进行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的非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房产的余值计征,其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 年税率1.2%.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自2001 年起,个人按市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则按4% 收取房产税.例如, 现有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给企业甲,年租金50000 元,其年应纳税额即为50000×12%等于6000(元).而若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给个人乙用于居住, 其年应纳税额即为50000×4% = 2000(元).

上海的房产税

2012 年,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基本税率为0.6%,优惠税率为0.4%.如上海孙某一家三口,本有两室一厅,住房面积共90 平方米.2012 年,孙某家又新购一居室,面积达60 平方米.按照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孙某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新购置了一居室后,孙某家人均住房面积为50 平方米.而方案规定,人均住房面积60 平方米以下可以暂免缴纳房产税.

假如孙某家购置的是三室两厅,住房面积达120 平方米,此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当然需要, 因为此时孙某家人均住房面积已经是(120 +90)÷3 = 7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60 平方米以下可暂免房产税,那么孙某家有210-60×3 =30(平方米)需要缴纳房产税.此时,问题出现了,房产税是按面积征收还是按超过免税标准的房屋来征收呢?

按照上海的规定,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的70%计算.

假如孙某家原有的两室一厅地处偏僻,且是旧房,市场交易为20000 元/ 平方米.而新购三室两厅位于学校周边,地理位置较好,且是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为40000 元/ 平方米.那么,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原住房还是新购住房呢?

按照上海的规定,应按新购住房的交易来确定.

综上所述,可计算出孙某家应缴纳房产税:30×40000×70%×0.6% = 5040(元).

至此,也许有人会产生一个新的疑问: 何时适用优惠税率0.4% 呢?

又假如孙某家新购买的三室两厅位置偏僻,且是旧房,市场交易为2 0 0 0 0 元/ 平方米.2011 年,上海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为13448 元/ 平方米.

按照规定,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2 倍(含2 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而孙某家的住房交易为2 0 0 0 0元/ 平方米, 低于2 0 1 1 年上海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的2 倍,即13448×2 等于 2 6 8 9 6(元/ 平方米),故可以适用优惠税率.此时,孙某家需要缴纳30×20000×70%×0.4%=1680(元).

我国开征房产税也有些年头了,但是对于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还是始于2011 年.目前,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并未在全国开展,只在个别城市进行试点.从长远来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必是大势所趋.

众说纷纭的遗产税

除以上提及的房产税之外,遗产税也是典型的财产税.遗产税,以死者的遗产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也被认为是向富人征税的有力法宝.但是,目前我国并未设置此税种,只不过名称日渐为国人所熟悉,而且也已经上了中国税制改革的日程表.

遗产税,又称死亡税,意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遗产征收的税种.自从1598 年荷兰开征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以来,全世界共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作为一种比较古老的税种,遗产税面临的争议却从未停息.

美国的遗产税存废之争,几度起落,其遗产税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也几度沉浮,但最终还是在风雨飘摇的大环境下得以保存.遗产税虽然还在征,但是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没有消停.作为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一直被认为具有防止贫富悬殊,平均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但是,遗产税也一直被认为是费力不讨好的税种.据美国《时代周刊》调查, 截至1999 年,美国不动产的遗产税仅增加278 亿美元.自20 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遗产税在联邦收入中的占比持续下滑,但是美国人均财富却一路飞涨.富人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遗产税,甚至为此不断转移投资领域,改变原本经营行业,大大地降低了人们储蓄和投资的动力.处于规避遗产税考虑,部分富人可能选择境外投资,导致本地资本外流.此外,遗产税的征收是一件费时费力的大工程.

从理论上说,对富人多征税,确实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但是遗产税征收的种种难关,极易撕开的监管口子,让一切看似美好的初衷变成了惨淡的事实:遗产税难收,税收额度小,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当我们在新设一个税种时,结合现实情况是必要的,这也是保证税种不会“胎死腹中”的必经环节.有关遗产税的争论,仍将继续.

(摘自浙江大学出版社《一本书读懂中国税(修订版)》 作者:言谭)

房产税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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