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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框架呈现以聂树斌案为例

摘 要:框架是指人们用来认识和诠释客观世界的认知结构,作为媒体与司法直接对话的主要手段,法治报道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政治敏感性,还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载体.本文选取20多年来关于“聂树斌案”(以下简称聂案)的报道200余篇,运用框架理论,结合典型文本分析议题呈现的规律,透视法治报道对舆论监督的得失,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法治报道 舆论监督 新闻框架 聂树斌案

戈夫曼在《框架分析》中,将框架界定为人们用来认识和解释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认知结构.它先于新闻事实而存在,决定了新闻报道呈现的方式、倾向、定位、与感知方式.目前,由戈夫曼发展而来的框架分析同时出现在三个传播学研究领域.一是从新闻生产的角度来研究媒体框架如何被建构,即关注框架形成背后的影响因素;二是从内容研究的角度来考察媒体框架是什么,即媒介的报道文本是如何呈现的;三是从效果研究的角度来分析受众如何接收和处理媒介信息,即报道的效果和影响.笔者主要是从第一层和第二层对聂案20多年来的新闻报道进行文本分析,探究在法治报道中新闻框架与舆论监督功能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框架在法治报道中的呈现

框架的存在,使得刑事案件不再是单独的、孤立的存在,事件的受害者、相关责任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事件的进程,从而将事件的性质延伸到司法公开、程序正义、司法腐败、公众知情权等公共议题,都使聂案不再是一起刑事个案,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的重大事件.重大司法案件虽然极易诱发潜在的社会矛盾、激发公众负面情绪,但也是司法机关及时复原、弥补过错,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优化普法宣传的重要契机,进而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强化证据裁判理念,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媒体报道对舆论监督功能和报道技术水准的发挥,都决定它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合格“中介”.

二、聂案在媒体报道中的主要框架

1.疑点重重,办案或有“暗箱”.从聂树斌被捕到被执行死刑,中间仅有7个月的时间,警方侦破过程中未有任何人证和物证,仅凭一辆蓝色山地车作为定罪依据,还通过了河北法院两次审判,其卷宗存在诸多疑点.聂始终未供述出关键物证——钥匙,而真凶王书金却能提供该案隐蔽性细节;办案流程和时间存在误差,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争议很大.诸多疑点使公众对该案关注度持续上升,许多疑问直指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司法腐败、暗箱操作等成为舆情热点,向公检法机关施加了一定压力.

2.卷宗尘封,有悖司法公开.在该案发生21年后的2015年,卷宗才得以面世.在卷宗公开之前,多家媒体对河北高院的做法进行了报道.例如,《新京报》发表评论《让阳光照进聂树斌案卷宗》,《法制晚报》发布消息《河北高院再拒聂树斌案律师阅卷请求》等.媒体的这些做法都间接推动了卷宗的公开,使得该案诸多疑点渐趋“引爆”,复审呼声节节高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众及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推进了司法程序.

3.诉权缺失,彰显媒体价值.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并接受公正裁决的权利.该案中,王书金屡次上诉均被驳回,聂母张焕枝的申诉也十分艰辛,诉权和判权不对等,甚至诉权被“冷落”.在此情况下,媒体报道为当事人提供了发声的途径,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从而平衡了话语权,为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有效平台.同时,媒体报道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4.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纠编.《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都发表报道,以《聂树斌案为何9年无结果复查姗姗来迟三大疑问待解》等为题,对公检法在聂案复审中的“拖沓”进行了报道.2015-2016年,聂案再次遭到4次延期.多家媒体对延期通知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引发了民众对案件的热议,从而间接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前进,纠正了冤假错案.

三、聂案新闻框架长处

1.综合类报刊善于跟进、影响力大.综合类报刊往往是主流媒体或报业集团旗下影响力较大的报刊,其受众面广,影响力大.例如,《南方周末》在11年间共发表聂案的稿件19篇,在不同节点都有相关报道,并采用“春秋笔法”对权力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新京报》用1 1年5 7篇的追踪报道,见证了聂案改判的全过程,并利用24篇评论积极发声.

这些媒体在案件的“转折点”和“瓶颈期”都敦促司法机关对该案进行公正审理.2005年,“一案两凶”引发热议,媒体对王书金案一审、王书金案二审、聂树斌案移交山东法院、聂树斌案复审四次延期等事件均进行了跟进报道,引发公众热议.2013年,王书金案在河北二审维持原判,使得媒体对该案“异地复查”的呼声增加,《新京报》等媒体以《王书金:是我干的.公诉方:不是你干的》为题,将王书金以及公诉方二者的不同意见展现在公众面前,“喊话”河北高院,用舆论推动复查进程.

可见,综合类媒体以及影响力较大的都市报已然成为法治报道的主力军,他们始终通过全方位的跟踪报道,不仅防止案件不了了之,也时刻提醒着受众案件还未结束,制造着一波又一波舆论热点.

2.善于梳理和廓清案件流程,关注细节.媒体主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加以梳理进而廓清和推进案件发展,将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暴露在阳光下.例如,在案件前期《河南商报》的《一案两凶,谁是真凶》一文将聂案这一陈年旧案兜底托出,使得该案进入公众视野.《南方周末》以《“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跟进报道,引起全国性关注.在事实陈述中,报道十分关注案件细节,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梳理以及强调.在王书金案发后,许多媒体都从王书金的口述中对其话语进行了强调,其中,对“花格子衬衫”“钥匙”等重要物证进行披露.法治媒体对案件梳理及对关键细节的披露加重了报道的“悬疑”色彩,使得报道更具可读性,从而加强了报道的传播效果,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3.用版面表达态度,用图片烘托主题.一些媒体将该案作为头版头条进行报道,且多选择聂树斌、聂父母以及王书金等人的照片作为版面配图.其中,对聂母的拍摄最多,如2015年3月,山东法院允许聂案代理律师查阅卷宗时,《京华时报》和《新京报》等媒体选择了聂母的笑容作为版面图片,侧面描写了聂母内心的欣慰以及案件的进程.头版头条是媒体表达自己态度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这不仅可以增加报道的“强度”,还可以扩大该事件的影响力.同样,图片是一种“可视”的文字,它可以拉近媒体与读者的距离,增强读者身临其境的效果,还可以从侧面反映报道的主题和基调,将当事人的感觉通过图片的呈现带给读者.这两种手段都是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表达意见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对敏感性议题,通过图片来表达记者倾向有时比文字更加直接,也更加有效.

4.搭建对话桥梁,充当话语平台.从消息来源可以看出媒体的报道焦点主要是申诉方和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隔空对决”.在诉权缺失的情况下,媒体成为申诉方与公检法机关之间沟通的桥梁,媒体通过提供话语平台,将受访者的言论报道出来,无形中形成一种平衡的“舆论场”,给予申诉者更多的发声机会.该案中媒体对公检法机关的直接讨论达到20%,以评论为主.通过对专家、学者及相关评论员意见的引用,对“呼吁死刑复核权改革”“要求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异地复查”等相关议题进行报道,在传播现代法治观念的同时,批评了公检法机关办案的缺陷.在法治报道中,只有在话语权平衡的基础上,双方对话才能使舆论监督的效果最大化.在当事人诉权缺失的情况下,媒体理应承担起发声平台的角色,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报道及对公检法机关的评议来拓宽发声渠道,增加当事人的发声机会.

四、聂案新闻框架不足

1.都市报刊成主力军.在报道聂案的媒体中,主流媒体及专业法制报的报道较少,都市报的报道条数较多.从我国报业现状来看,都市报虽然报道范围广泛,但其专业性还相对缺乏,且娱乐性强,常常使得报道焦点发生错位,从该案例报道媒体的地区来看,多处关键地点的主流媒体都存在“失语”,最明显的是河北.22年中,河北媒体仅《石家庄日报》与案发6个月后发表过一篇《青纱帐迷案》,且从其文本分析看来,该报道除了将警方的办案过程公之于众外,并未对其他关键人物进行采访或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报道和调查.在聂案的多次转折点中,河北媒体选择了沉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主要通过积极的基调表达对重建司法正义的信心,如《人民日报》的《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媒体缺位是法治报道的一大缺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报道的影响力,甚至阻碍了对司法公正和信息公开的进程.

2.“蹭热点”现象依然存在.该案中虽有少数媒体进行了全方位跟踪报道,但多数媒体的报道寥寥无几,且多在案件的一些转折点进行一两篇的转载或是消息报道.在案件后期,媒体对司法补偿及问责机制的探讨较少,没有直指我国司法机关的责任缺失问题.可见,“蹭热点”现象仍然存在于法治报道中.例如,媒体报道不能贯穿整个案件、对案件全局缺乏建设性意见,甚至由于时间仓促,报道流于表面.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媒体报道目的偏移,导致法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3.议题多样性仍待加强.虽然该案中媒体议题呈现达到10种,但综合每一种议题的报道数量来看,媒体主要讨论的还是案件本身,即案件的流程、进展情况等,而对于该案中其他主体及相关议题关注较少.这反映了我国媒体对案件话题的捕捉能力还不强,缺乏媒体自身对案件整体的把握,缺少采访、调查等环节,使得报道整体议题的多样性受到损害.在法治报道中,议题呈现关乎舆论监督的效果,较为单一的议题呈现一方面会减损整体报道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会使案件中一些关键人物、关键地点、有关组织等被遗漏,使报道整体缺乏客观性支撑.

4.媒体主动“挖掘”信息欠缺.从报道数量的历时性分析来看,案件的各转折点成为媒体报道的“突破口”.例如,在聂案“浮现”前期,由于主要信源的缺失,媒体的反应较慢,报道量较少.而当案件的转折点出现时,即王书金的出现造成该案变成“疑案”时,媒体报道数量开始不断增加,从报道议题的历时性分析来看,卷宗、判决书等案件关键证据的公开与否是该案中影响媒体报道的主要因素.报道前期媒体信息源受限,卷宗未公开,河北法院也不愿透露更多相关信息,甚至判决书也未曾面世,这导致媒体报道多以事实报道为主.报道后期,自2 0 14年该案被移交山东法院后,随着卷宗的公开,议题开始逐渐丰富,报道数量也逐渐增加,且在2015年达到“”.媒体报道还较依赖于信源,媒体较少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信息的“挖掘”,这不仅会使得报道缺乏连续性,还会造成信源被利益方控制,从而影响舆论监督的有效性.

五、对未来法治报道的启示

从媒体报道过程来看,我国法治报道仍有较大提高空间.首先,媒体议题的呈现还应更加多元化,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报道议题应伴随案件的开展,渐次挖掘更多的信息.其次,媒体应该强化自身专业性,摆脱对单一信源的依赖,尽量从客观公正的角度还原真相.报道手法关乎媒体报道的思路、范围、内容以及基调等,媒体可以利用某种方法对案件信息做一些处理,使得案件中的某些环节得到凸显或排除,这样可以使得报道的层次更加分明,也可以避开一些敏感性话题或委婉地表达意见,从而保障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

法治报道要求具备公正、严谨的法治品格.作为我国目前法治报道的主体力量,地方都市报还须进一步加强专业性,最大化地发挥法治报道应有的影响力和社会作用.综合类报刊对案件的追踪和跟进值得其他媒体借鉴,这种报道模式可以使案件信息传播更具连贯性,也能提高舆论监督的有效性.连续追踪报道无须对舆论热点亦步亦趋,对于法治意义的强调,需要跳出具体事件,挖掘背后蕴含的深刻逻辑.及地方主流媒体应当不断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认识,创新法治报道的方式方法,彻底扭转报道缺位现象,以建设性报道助力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形成.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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